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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29:25  浏览:99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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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3年4月15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现将《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与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同时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一、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
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
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件一: 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保证《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乡镇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财政部门。
二、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乡镇企业,其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乡镇企业的所有权仍归投资者所有。乡、村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要与承包人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益。承包人要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在承包期内,乡镇企业要执行有关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乡镇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乡村集体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乡村集体资本金为有权代表乡或村农民的部门或组织以乡或村集体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四、乡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修建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道路、桥梁和供电、供水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列作递延资产,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五、乡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要实行成本工资制度。成本工资标准以上年度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实际支付工资与成本工资标准的差额,列入盈余公积金。
六、乡镇企业要按国家规定上交乡镇企业管理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七、未成立工会的乡镇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计提文体活动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八、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按利润的10%在交纳所得税前列支,提取后上交乡、村。
九、乡镇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分配时,在提取公益金之后加上“承包分利”一项。承包人完成合同规定的指标后,乡镇企业按合同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给承包人的承包奖。
十、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有关乡镇企业财务的补充规定。

附件二: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保证《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在会计科目表负债类增设“应交管理费”科目,编号为220号。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按会计科目表的编号顺序在相应行次填写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乡镇企业管理费。
(二)提取应上交的乡镇企业管理费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乡镇企业管理费。
二、在会计科目表负债类增设“应交乡村款”科目,编号为228号。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按会计科目表的编号顺序在相应行次填写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给乡或村的社会性开支款等。
(二)期末计算应上交给乡或村的社会性开支款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交乡村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社会性开支款等。
三、乡镇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还可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四、实行成本工资制度的乡镇企业,工资的支付、分配以及成本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差额,均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按实际支付的工资,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按规定的成本工资标准分配工资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应付工资”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实发工资小于成本工资的差额。年终,将实发工资小于成本工资的差额,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五、乡镇企业按规定计提文体活动费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六、乡镇企业按合同规定,用税后利润支付给承包人的承包奖在“应付利润”科目核算。期末计算应支付的承包奖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有关乡镇企业会计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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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湖南省个体生产经营者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湖南省个体生产经营者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2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个体生产经营者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湖南省个体生产经营者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湖南省个体生产经营者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卫生部铁道部传染病疫情管理协作机制》的通知

卫生部 铁道部


关于印发《卫生部铁道部传染病疫情管理协作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铁路局,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为进一步落实《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有效加强卫生与铁路部门传染病防治合作,促进传染病疫情信息共享与利用,卫生部与铁道部联合制定了传染病疫情管理协作机制,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一月八日
                            卫生部 铁道部



传染病疫情管理协作机制

  为落实《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卫生与铁路部门传染病防治合作,促进传染病疫情信息共享与利用,卫生部、铁道部决定建立以下协作机制:
  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铁路卫生技术中心提供国家级网络直报账号和密码,并负责对铁路卫生技术中心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根据授权,铁路卫生技术中心可对疫情统计数据、传染病(除艾滋病等)个案信息进行实时查询,并可下载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简报及专题分析报告。
  二、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铁道部卫生主管部门可通过铁路系统局域网向全国18个铁路局防疫机构发送全国传染病疫情分析日报、周报和月报。
  三、铁路系统依据网络直报信息如需采取大规模疫情防控行动,或铁路防疫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铁道部应及时向卫生部进行通报。
  四、铁道部要建立相应规范,加强对铁路卫生技术中心及本系统其他疫情信息接收单位的监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泄露传染病疫情信息。铁路卫生技术中心要加强网络维护和管理工作,专用计算机要设置开机密码,实行密码定期更换制度,切实保证网络运行安全。
  五、卫生部会同铁道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对铁路系统网络直报信息运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违反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违规使用网络资料和违规操作等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依法追究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指导铁路卫生技术中心建立完善铁路系统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工作制度,协助开展铁路系统人员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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