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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印发《关于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43:13  浏览:9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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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印发《关于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印发《关于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科委、体改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明确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兴办的科技开发企业投资各方的产权关系,现将《关于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你们将实施中的经验、问题及建议等,及时函告我们。

附:关于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理顺科技开发企业及其投资各方的产权关系,明确投资各方利益,促进科技开发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开发企业是指:科研机构兴办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经营科技产品取得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科技开发企业不论登记为何种所有制形式,也不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其国有资产的管理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科技开发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其它资产所有者的财产权利和各项利益,有利于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
第四条 科技开发企业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界定国有资产所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开发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实施办法。
对一时难以界定清楚所有权关系,或对界定资产所有权关系有争议的资产,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处置,由科研机构报各级科委商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研究处理。
凡新办科技开发企业,必须按本规定明确产权关系,规范产权管理。
第五条 科技开发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科技开发企业,必须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关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产权
登记手续。
第七条 科研机构应指定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专管人员,对其兴办和管理的科技开发企业的国有资产,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内容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科研机构管理国有资产的组织机构由主管(院)所长直接领导。业务上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科技开发企业的投资各方,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以国有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资产价值评估。
第九条 科技开发企业要建立董事会或其它形式的产权代表机构。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章程。实行股份经营的投资各方应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通过向科技开发企业委派董事或其它形式的产权代表,组成董事会或其它形式的产权代表机构,根据企业章程
行使对科技开发企业的产权管理。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代表国有资产权益的董事或产权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鼓励科技开发企业通过参股、兼并、联合经营、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推动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不断提高资产经营效益。
第十一条 科技开发企业的投资各方相互间的经济关系,应依法签定协议或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同时报送,经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科技开发企业留用和从费用或成本中提取的资金形成的专项基金,以及资产产权处置收入,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
科技开发企业上缴国家的税费和应归投资各方的资产经营收益一经确定,应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纳或支付。
全民所有制投资各方资产经营收益应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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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8]346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和完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牧民身体健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指在政府组织、领导、支持下,农牧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牧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互助共济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合作医疗制度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政府组织、农牧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三)合作医疗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四)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五)全市实行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比例、统一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享有相应权利。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合作医疗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目标管理,鼓励和组织农牧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第二章 参加对象及权利、义务
第七条 凡居住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农牧民均可参加合作医疗,以户(以户籍为依据)为单位办理合作医疗家庭就诊证(以下简称就诊证)。 
第八条 参合农牧民有享受医疗卫生服务,享受门诊、住院补偿和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权利。
第九条 参合农牧民应遵守和维护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交纳合作医疗资金。

第三章 经费筹集
第十条 合作医疗经费筹集的原则是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体现风险共担,互助共济。
第十一条 合作医疗基金的数额按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筹集,农牧民每人每年缴纳30元,剩余150元由政府资助,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剩余90元由市、区(县)财政补助(市财政承担30%,各区财政承担70%,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除外),乌鲁木齐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剩余80元由市财政承担,达坂城区由市财政全额承担。有条件的乡(镇)、村可以对农牧民个人应筹集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区(县)财政、民政及乡、村集体对本乡(镇)村的“五保户”、特困户个人筹集部分应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合作医疗资金筹资标准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而逐步提高。
第十三条 合作医疗基金的筹措实行农民个人缴费、乡村集体经济扶持,政府补助,鼓励企业、集体经济、社会团体、对口支援单位和个人资助,多渠道筹措资金。
农牧民为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牧民负担。
第十四条 区(县)政府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农牧民个人筹集部分资金及政府补助资金上缴到市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 农牧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已纳入财政专户的,中途退出合作医疗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合作医疗的,参合资金不予退还。因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参加合作医疗,一经查实取消参加合作医疗资格,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已纳入财政专户的,参合资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资金必须以户为单位缴纳,确因外出上学、打工等特殊原因不能享受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予以登记说明。在运行中发生未以户口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者,不能享受补偿政策,所缴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的不予退还。

第四章 基金分配
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分为医疗基金和风险基金。
(一)医疗基金。
1.门诊基金占合作医疗基金的22—24%,用于病人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费用的补偿。
2.大病统筹(住院)占合作医疗基金的66—68%,用于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支出的补偿。
(二)风险基金。按规定每年从基金中按3%比例提取,达到基金总量的10%后不再提取。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按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米东区三部分总量分别提取及使用,一旦基金出现超支,按三部分分别动用各自的风险金,原则上互不挤占、挪用。风险金不能弥补时,由市财政及各区(县)财政共同分摊弥补。

第五章 补偿程序、比例及范围
第十八条 合作医疗补偿原则是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适度。
第十九条 补偿程序:
(一)门诊补偿:在门诊首诊医疗机构、一级(兼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由医疗机构给予直接补偿。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定期结帐。
(二)住院补偿: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住院者,住院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时由医疗机构直接补偿,并定期与市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帐结算。因急诊入住非定点医疗机构并经市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批的住院患者,住院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到市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补偿。
具体补偿按《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办法》(乌卫基妇发〔2008〕30号)执行。
第二十条 补偿范围:
(一)门诊补偿:门诊补偿仍然只限定在门诊首诊医疗机构、一级(兼首诊),对参合患者在门诊所发生的药品、化验、检查、治疗费用均进行补偿。具体为:对门诊药品费用补偿;对门诊化验费用(早孕检查除外)中的三大常规、肝功、两对半、血糖、血脂补偿;对门诊医技检查项目中的胸透、B超(肝胆脾胰肾)、心电图、红外线乳腺费用补偿;对门诊治疗项目中的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灌肠、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拔火罐费用补偿。药品补偿范围按《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门诊药品目录》(乌卫基妇发〔2007〕11号)执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予补偿:
1.门诊就诊时仅有处方或发票的;
2.发票与处方不符的;
3.开具“人情方”,未按患者病情开具处方,一人就诊全家吃药的;
4.将大处方分解成若干个小处方,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流失的;
5.违反一张处方“三日量”规定,连续开药的;
6.门诊日志中未登记就诊证号的;
7.处方中开具针剂,而未在该医疗机构注射的;
8.家庭就诊证中门诊就诊登记无经办医师和本人(患者)亲自签名的;
9.伪造发票处方,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未按《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开据处方,药品超出目录以外或串换基本用药药品目录的。
(二)住院补偿:住院费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08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版)。
1.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参加合作医疗农牧民的孕产妇,凡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者(包括正常分娩、剖宫产)一次性补助500元,在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者(包括正常分娩、剖宫产)一次性补助300元。参合孕产妇发生产前、产时、产后并发症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执行。若参照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补偿后不足300元的,按照300元予以保底补偿。
2.材料费用补偿:参合农牧民住院需使用材料时,材料费不分医院等级,使用国产材料参合农牧民先自付20%,然后再按原比例报销;使用进口材料参合农牧民先自付40%,然后再按原比例报销。对于新引进的项目所涉及到材料如手术吻合器、缝合器、压力传感器、补片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列为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范围:
(一)住院期间的取暖费、空调费、赔偿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陪护费、院外会诊费、会诊交通费、救护车费用、门诊煎药费、病历工本费、膳食费;
(二)住院期间未经住院医师允许到其他医疗机构做各种检查和治疗的一切费用;
(三)打架斗殴、服毒、自残自杀、吸毒、麻醉品成瘾、酗酒、性病、交通事故住院费用;
(四)计划生育费用;
(五)因不接受预防接种或计划免疫造成住院费用;
(六)未经批准住(转)院的住院费用;
(七)镶牙、配镜、自购药品、按摩、婚前检查、医疗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八)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费用;
(十)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十一)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十二)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十三)近视眼矫形手术;
(十四)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十五)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十六)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十七)各种不育(孕)、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十八)参合人在药品批发企业或零售药店自购药品的费用;
(十九)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诊疗项目。
第二十二条 补偿比例:
(一)门诊。
1、药品费用: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药品费用超过10元(含10元)的每次补偿5元,药费低于10元的按50%报销,并实行单处方限量。
2、医技检查、治疗费用按10%给予补偿。
(二)住院。
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8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农牧区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后,在县(市)及县(市)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收起付线,即实行县(市)及县(市)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零起付”。
补偿比例:一级医疗机构补偿75%,二级医疗机构补偿60%,三级医疗机构补偿45%。
床位费:按以下标准纳入补偿范围(一级为7元/日,二级为9元/日,三级为21元/日),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
封顶线:全年每人累计报销金额为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三条 根据《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新卫农卫[2007]10号)精神,对下列几种情况给予特殊补偿。
1、对农牧区65岁及65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后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享受高于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一般参合农牧民补偿比例5个百分点的补偿待遇。
2、对农牧区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家庭参加合作医疗后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享受高于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一般参合家庭补偿比例5个百分点的优惠待遇。
3、参合农牧民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要求和补偿比例补偿不足30元的,一律按30元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4、对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合作医疗运行年度内未享受到合作医疗任何补偿且从未参加体检的参合农牧民,来年继续参加合作医疗后因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每年递增1个百分点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参合农牧民住院补偿时,若同时具有上述1、2两种情形的,只可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
5、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的中医民族医药、中医民族适宜技术服务的费用,其中医民族医药、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的医疗费用补偿可在应补偿的中医民族医药和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水平服务的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先提高5个百分点进入总补偿费用后,再按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常规计算方法和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 关于农牧区新生儿住院补助
凡在合作医疗运行年度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农牧民住院分娩时,其新生儿因新生儿疾病所发生的首次住院医疗费用(分娩后未出院)可按相应规定和补偿比例予以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补偿。新生儿出院后因疾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合作医疗运行年度内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由各级残联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在基金共同支付的项目
(一)假肢。
价格:普及型小腿2500元,大腿4500元。
费用分配:各级残联承担60%,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承担30%,个人承担10%。
(二)助视器(低视力患者使用)。
价格:200元。
费用分配:各级残联承担60%,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承担30%,个人承担10%。
(三)助听器(聋儿佩戴)。
价格:2000元(7岁以下有残余听力并进行听力语言训练的聋儿)。
费用分配:各级残联承担50%,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承担20%,个人承担30%。
(四)普通盲杖。
价格:低于120元。
费用分配:各级残联承担50%,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承担40%,个人承担10%。
(五)拐杖。
价格:低于80元。
费用分配:各级残联承担50%,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承担20%,个人承担30%。
第二十六条 凡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需要住(转)院者,应遵循逐级转诊规定,详细规定按《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办法》(乌卫基妇发〔2008〕30号)执行。已参加其它险种人员,经审核符合报销条件者,可使用复印件并加盖原报销单位财务公章,住院费用仍按比例报销。
第二十七条 对于年度内未发生合作医疗补偿的农牧民,可以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一次免费体检,体检项目包括胸透、B超、心电图、常规检验等。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合作医疗基金全额用于农牧民医药费补偿,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市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公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不得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市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应认真执行《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乌政办〔2006〕134号),建立完善基金预、决算制度、财会核算制度、审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总量控制、节余滚存的办法,基金节余控制在10%以下。
第三十条 全市合作医疗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分别建帐,分灶支出、管支分离的模式运行,原则上互不挤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 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应进行注册登记,凭家庭就诊证就诊,门诊、住院所发生费用与补偿均应在合作医疗就诊证上如实登记。

第七章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方便农牧民就医;兼顾中医民族医药、专科与综合相结合,医疗机构类别等级;注重发挥县(区)、乡、村三级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作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标准,执行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建立与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置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四)具备较高的服务质量和良好的服务态度;
(五)自愿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四条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查确定后公布。
第三十五条 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需要住(转)院,应遵循一级—二级—三级逐级转诊的程序,首先在一级医疗机构就诊,由一级医疗机构负责向二级医疗机构转诊,需到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时,由二级医疗机构出据“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一式三份),必须报市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住院(急诊除外)。对于万元以上大额费用可采取灵活的询价机制。
第三十六条 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由医疗机构三日内上报市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备案。市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住(转)院审批有疑议者,应立即进行调查。
第三十七条 患者或家属对所住(转)院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异议的,应予以书面记载。所提出的理由符合病情实际需要的,在已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予以调整,不符合实际需要的不予审批。
第三十八条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住院标准和住院指征,不得因效益原因降低住院门槛,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流失,对已提出住(转)院申请的患者应尽快予以研究,以免延误病情。
第三十九条 参合农牧民在门诊首诊医疗机构就诊,需住院治疗时,由门诊首诊医疗机构负责向本辖区有住院条件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
红雁池电厂职工医院、新疆建材职工医院、二工乡卫生院、地窝堡乡卫生院、南湖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七道湾卫生院、达坂城镇中心卫生院、安宁渠卫生院、六十户卫生院、四十户卫生院、青格达湖卫生院、板房沟卫生院、水西沟卫生院、托里卫生院、永丰卫生院、萨尔达坂卫生院、沙尔乔克卫生院、甘沟卫生院、小渠子卫生院、古牧地镇卫生院、长山子镇卫生院、三道坝镇卫生院、铁厂沟镇卫生院、羊毛工镇卫生院、柏杨河乡卫生院、芦草沟乡卫生院、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职工医院负责向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工作。
第四十条 参合农牧民在本辖区内的首诊医疗机构就诊,不能跨区就诊。如病情需要转往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者,可在已确定的医疗机构中选择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对病情紧急的住院患者,可以先进行抢救及住院治疗,但患者家属应在48小时内告知市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并在五日内补办住院审批手续。

第八章 监督管理及奖惩
第四十二条 市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市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做好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投诉人。
第四十四条 市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合作医疗的财务审计、医疗机构管理、住院逐级转诊审批、合作医疗票据管理、药品管理等制度。审计部门每年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五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因追求经济效益对不应住院而审批住院,增加合作医疗支出或患者负担的超支部分由各医疗机构负担,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应审批而未予审批,延误病情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将就诊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使用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医疗章程,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五)利用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住院次均费用控制及单病种核算管理办法并以协议形式履行,实行经济责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对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
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随意检查,造成住院次均费用及单病种费用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四)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联手造假,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
(五)医务人员不按程序要求验证、登记诊治而补偿费用,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六)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不属报销范围药品换成假处方进行报销的;
(八)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市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对全市合作医疗工作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办法》(乌政办[2007]116号)同时废止。









印发惠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8〕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惠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10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统一组织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以考促管”的原则,坚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与责任制考核相结合,宣传与教育督导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惠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细则》。主要包括:
  (一)综合落实情况:包括政府重视及工作机制运行情况、经费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及对下级政府评价考核情况、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实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落实情况、组织协调机制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机制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情况、乡镇(街道办)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落实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包括初级农产品监管、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畜禽屠宰监管、流通环节监管、餐饮消费环节监管情况。
  (三)附加部分:包括工作机制创新情况(加分项目)、食品安全事故及媒体曝光情况(减分项目)。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地区自查自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实施自查,并于本年度的12月15日前,将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次年1月10日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统一考核并提出考评意见。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组及时向被考核地区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考核方式。1.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县、区年度内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情况汇报,全面了解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和各项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2.查看资料。查看被考核县、区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档案、文件、记录、相关制度等。3.实地检查。实地抽查农产品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流通企业、餐馆及学校食堂、畜禽定点屠宰场、农(集)贸市场等。4.综合评分。考核组按年度《惠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细则》逐项评分。5、交流反馈意见。召开座谈会,与各县、区交流反馈意见。
  (四)考核等级。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结果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为良好,70分以上(含70分)80分以下为一般,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奖惩。考核结束后,于次年1月30日前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地考核结果并形成全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工作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对在年度考核中成绩优秀地区给予表彰;考核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在一个月内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提交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8年惠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细则

评价
指标
评价要点
评 分 标 准
分数

综合落实情况(33.5分)
1.政府重视及工作机制运行情况
列入政府当年重点工作之一,有相应文件(0.5分);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有落实情况报告(0.5分);列入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区长办公会议议程,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形成政府会议纪要(0.5分)。各级政府召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工作(1分)。
2.5

2.经费落实情况
各县、区政府年度财政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经费、食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50~100万元(1分)、100万元以上(2分);综合协调专项经费15~20万元(1分)、20万元以上(2分)。
4

3.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及对下级政府评价考核情况
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1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和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对乡镇政府的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查或者综合评价,对县、区有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有考核结果(1分);推进农村或社区(街道)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建设,建立农村或社区(街道)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队伍(1分)。
3

4.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实情况
制定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能结合本地实际提出目标、措施(0.5分);专项整治方案的各项目标基本落实(1分);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措施和目标落实(1分);落实农村以及校园周边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措施(2分);打扶并举,形成文件并有效开展帮扶小餐饮等“五小”场所生产卫生条件的改造和规范(1分) ;针对上级评价或巡查、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或重点产品等问题实施“戴帽”后,积极组织整改,效果明显(1分);制定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查处取缔方案(1分);联合有关部门,政府牵头有效查处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2次(2分),2次以上(3分)。
10.5

5.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落实情况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能按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和本级有关部门通报,有文件或记录(1分);应急响应及时,行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有详细的记录和事故查处报告(1分)。
2

6.组织协调机制落实情况
召开协调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有关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问题4次以上(0.5分);建立了专项联合执法制度或措施(0.5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联合检查、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3次以上(1分)。
2

7.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机制落实情况
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食品安全信息(0.5分);各部门互相通报证照发放信息和食品安全抽检信息(0.5分);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0.5分);统一发布或者联合发布信息(0.5分)。
2

8.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宣传教育方案或规划(0.5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宣传面广的宣传活动4次以上,有文字或影像背景材料(1分)。
1.5


9.乡镇(街道办)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落实情况
各乡镇成立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组织协调机构或领导小组(0.5分);至少落实一人专(兼)职负责协调机构日常工作(0.5分);健全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综合协调制度(0.5分);牵头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检查或巡查工作,2次(0.5分)、3次(1分);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或镇(乡、办事处)政府工作目标考核(0.5分);镇级政府与村委会、居委会、镇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学校签订并落实责任书的有关要求(0.5分);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0.5分);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常识知识的宣传工作(0.5分);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有食品安全问题(隐患)主动向上级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0.5分); 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0.5分);认真落实或解决职能部门在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巡查中反馈的问题(0.5分)。
6

初级农产品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16分)
1.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情况
县、区级农产品(包括水产品)质检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落实到位,能正常开展检测工作(1分),通过计量认证(1分)。
2

2.农药兽药残留监控情况
制定农产品和水产品(包括饲料)例行监测计划,对农药、兽药残留实施监控,有监测情况报告(1分);每年定量检测样品100~300个(1分)、300个以上(2分);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较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0.5分);畜产品“瘦肉精” 残留超标率较上年降低0.2个百分点(0.5分)。
4

3.实施标准化管理情况
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农业、渔业标准化建设规划(1分);主要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面积占本县、区同类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5%~10%(0.5分)、10%以上(1分)。
2

4.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认证情况
制定并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计划(1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数量逐年增加(1分);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本市同类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5%~10%(0.5分)、10%以上(1分)。
3

5.农业投入品日常监管制度及落实情况
建立并落实农(渔)业投入品日常监管制度(1分);联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活动2次以上(1分);推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农资商店不销售违禁农药、兽(渔)药(1分)。
3

6.种植、养殖基地日常管理情况
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齐全(0.5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禁用限用农药和兽(渔)药物的规定,规范使用农药、兽药,有农业投入品采购、使用档案记录(0.5分);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无公害生产基地、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1分)。
2

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17分)
1.企业日常管理情况
有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记录齐全(0.5分);生产卫生条件完好,无昆虫鼠害(0.5分);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状况良好,健康证持证率达90%以上(0.5分);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验收记录、原材料进货台账完整(0.5分);按照标准组织生产(0.5分);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和委托加工食品制度(1分),建立产品销售台账(0.5分);获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并有相关的产品检验记录(0.5分);产品标识规范、准确、真实(0.5分)。
5

2.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情况
保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100%落实获证企业产品出厂检验(1分)。
1

3.各类食品质量抽检情况
制定食品质量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抽检工作(1分);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到位率70%-90%(0.5分)、90%以上(1分)。
2

4.日常监管制度及落实情况
建立并落实生产企业普查建档制度,做好生产许可证发放统计工作(0.5分);落实食品巡查、回访等六项制度,有详细的巡查记录等(0.5分);建立并落实对滥用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辅料行为的具体监管措施(1分);对检查中发现或举报的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进行严厉查处(0.5分)。
2.5

5.食品加工小作坊整治情况
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措施具体可行(1分);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100%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1分)。
2

6.生猪屠宰加工环节的监管情况
组织开展清理整顿生猪屠宰企业和打击私屠乱宰等不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有工作方案和结果(1分);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保持100%,乡镇进点屠宰率保持95%以上(1分);上市肉证章齐全,消除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0.5分);建立健全生猪疫病标识追溯体系(0.5分);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监管制度、猪肉品质检验制度、猪肉质量安全追溯制度(1.5分)。
4.5

流通环节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18分)
1.市场食品准入开展情况
食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城区农贸市场全面推行市场食品准入管理(1分);每个县、区有1个乡镇全面实施市场食品准入管理(1分),全县全面实施市场食品准入管理(1分)。
3

2.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证照齐全并在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范围与证照一致(1分);建立并落实市场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市场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公示、退出、购销挂钩等7项制度,管理记录齐全(1分);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和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帐。(1分)
3

3.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质量监管情况
建立并落实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有日常检测记录(1分);有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处理记录(0.5分)。县城以上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0.5分)。
2

4.市场食品经营秩序的规范情况
定型包装食品标识规范,无“三无”和过期食品销售(0.5分);散装食品销售规范,有规范的食品标签,落实两罩一套一帽(0.5分);销售的进口食品有进口食品合格证书,且中文标签规范(0.5分);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城镇、农村所有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95%以上来自定点屠宰企业。(1.5分)
3

5.市场食品质量抽检情况
制定年度食品质量抽检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抽检工作(1分);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到位70%~90%(0.5分)、90%以上(1分)。
2

6.日常监管制度及落实情况
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坚持先证后照,实行一户一卡,营业执照发放统计工作规范(1分);建立并落实食品经营企业日常巡查制度,有详细的巡查记录(1分);对检查中发现或被举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并查证属实的经营企业进行依法查处(1分)。
3

7.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和规范情况
农村食品市场监管措施具体明确,假冒伪劣食品得到有效遏制(1分);积极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每个县完成5家镇级农家店、20家村级农家店的建设和申报工作(1分)。
2

消费环节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15.5分)
1.企业日常管理情况
有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记录齐全(0.5分);卫生防护设施完善,无昆虫鼠害(0.5分);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状况良好,健康证持证率达90%以上(0.5分);食品从业人员掌握基本卫生知识,无不良卫生习惯,操作规范(0.5分);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0.5分); 所有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0.5分);定型包装食品原料标识规范、完整,无过期、变质以及其他禁用食品原料(0.5分)。
3.5

2.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推行情况
制定推进方案或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1分);县、区城区餐饮企业量化覆盖率达95%以上(1分);县、区城区学校食堂量化覆盖率达100%以上(1分)。
3

3.日常监管制度及落实情况
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规范,做好卫生许可证发放统计工作(1分);建立并落实餐饮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有详细的检查记录(1分);建立并落实集体食堂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有详细的检查记录(1分);对检查中发现或被举报并查证属实的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进行依法查处(1分)。
4

4.学校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
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0.5分);有关负责人定期检查食堂的卫生安全状况,督促食堂经营者守法经营,并有相应的记录(0.5分)。
1

5.食品卫生抽检情况
制定食品卫生抽检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抽检工作(1分);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到位率70%-90%(0.5分)、90%以上(1分)。
2

6.食物中毒应急处置情况
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完备,预防控制措施具体详细(1分);行动迅速,报告及时,处置到位,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整改措施具体并落实(1分)。
2


附加部分:
  1.加分项目:创新监管方法,监管成效明显:
  (1)对无证照(证照不齐)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查处工作有创新,效果良好,达到上级部门或上级政府(文件或会议)肯定,并形成制度每项加5分;
  (2)其他监管工作有创新,效果良好,达到上级部门或上级政府(文件或会议)肯定,并形成制度每项加3分;
   2.减分项目:
  (1)发生III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 次(扣20分,且在当年度不能评为优秀),Ⅳ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 次(扣10分);
  (2)发生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被国务院通报批评 1 次(扣20分,且在当年度不能评为优秀),被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 1 次(扣10分,且在当年度不能评为优秀);
  (3)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中央主要媒体曝光 1 次,(扣10分,且在当年度不能评为优秀)被省级主要媒体曝光 1 次(扣5分);
  (4)发生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被省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1 次(扣10分,且在当年度不能评为优秀)。

2008年惠州市食品安全工作
目标考核工作评分汇总表

评价指标
评价分数
得分
加分
减分

综合落实情况
33.5




初级农产品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16




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17




流通环节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18




消费环节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15.5




总分
100




最后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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