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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35:00  浏览:9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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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沈阳市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慕绥新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


            沈阳市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防止自行车被盗,保护公民财产安全,根据《辽宁省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我市自行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自行车的登记、办理牌证、打印钢号、检查审验、停放、交易、运输、修理等实行治安管理。工商、物价、财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 自行车持有者,应在取得自行车票据三十日内,凭居民身份证(未发居民身份证的凭户口簿,下同)或单位介绍信及下列票据到常住或暂、寄住地区、县(市)公安机关办理车牌和行车证:
  (一)新车凭发货票;
  (二)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带入的自行车,凭海关税单(船员购买证);
  (三)外埠迁入的自行车,凭迁出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第五条 自行车牌、行车证遗失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到发放牌、证的区、(市)公安机关补办手续。


  第六条 自行车牌、行车证每四年换发一次,自行车所有者凭居民身份证和车牌、行车证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换领。


  第七条 已办理自行车牌和行车证的自行车迁往外埠的,由车主携带户口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到迁出地区、县(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申领自行车迁出证明;未办理自行车牌证的,凭购买自行车发货票及其他有效证明迁移。


  第八条 自行车更换车架,应持车牌、行车证及购买车架发货票,到发放牌、证的区、县(市)公安机关补打钢号。


  第九条 对已领取车牌、行车证的自行车赠予、买卖的,应持车牌、行车证、双方居民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到原车主居住地区、县(市)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无车牌、行车证及分合式车牌不完整的自行车,不准上路行驶。


  第十一条 经销自行车及零部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区、县(市)自行车主管部门审验,接受其监督检查,并使用统一的自行车专用销售发票。
  旧自行车及零部件的交易,必须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市场进行。不得交易无牌、无证、钢号毁坏及易主后未办理更名手续的自行车;不得交易货源不明的零部件。


  第十二条 从事自行车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到所在地区、县(市)公安机关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新或收购无证自行车。


  第十三条 对外经营的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设置,由市、区、县(市)公安机关会同市规划、城建部门共同审批,并设立统一的存车标志。


  第十四条 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管理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擅离岗位;
  (二)不准存放无牌照的自行车;
  (三)发现可疑自行车,及时向驻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自行车丢失的,应予赔偿;
  (五)不准乱收费;
  (六)应向存车人交付存车凭据。


  第十五条 未设置停车场,但有一定自行车停放量的单位,应按“门前三包”的原则,统一设置自行车停放架。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城镇新建、改建居民住宅小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将自行车库建设列入小区规划,所需经费由开发单位承担;已建成的居民小区和居民楼,原规划有自行车库而未建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补建;原规划未设自行车库的,由产权单位出资建库。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居民区自行车的治安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产权单位按公安部门要求,负责自行车库的经营管理,落实防范措施,落实人员看管,禁止自行车乱停乱放。对占用居民区自行车库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自行车库的收入应全部用于小区自行车库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自行车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丢失自行车报案、查破、认领等制度。对查获、捡拾的自行车定期向全市发布通告,在一个月内及时返还失主。自认领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认领的自行车,按无主车处理。


  第十九条 对乱停乱放自行车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元罚款;对单位门前乱停乱放的,经通知未予整改的,对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处以10元罚款。


  第二十条 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申换领车牌、行车证的,处以1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有列情形之一的自行车,区、县(市)公安机关可予以暂扣:
  (一)无车牌、行车证及车牌不完整的;
  (二)车架号与行车证不符或车架号被毁坏的;
  (三)非法收购的;
  (四)乱停乱放不接受处罚或乱停乱放找不到车主的。
  在扣车时,应出具市公安机关自行车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暂扣审查凭证》。


  第二十二条 从事自行车及零部件及零部件经营和自行车修理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审验或审查备案,限期补审,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从事旧自行车及零部件的交易,未到指定场所交易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为伪造或涂改车牌、行车证、钢号,擅自组装、翻新自行车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公安人员必须秉公执法,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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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教育部


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教育厅(教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把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
推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深化科技、教育体制改革,推动科技、教育与经济紧密结合,坚持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积极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主要创新源泉之一,是高等学校实现社会服务功能和产学研结合的重要平台,也是新时期高等学校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流的大学科技园是一流大学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大学科技园应当在政府的指导和推动下,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行精简高效的管理模式和市场化的运行机制。
三、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将大学科技园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培育区域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与升级,加速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手段,积极营造良好环境,支持和推动大学科技园快速健康发展。
四、鼓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并将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大学科技园及其在孵企业。大学科技园所在地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制订积极的政策措施,在项目、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并把大学科技园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次创业的重要创新源泉。
五、高等学校要高举“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旗帜,坚持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坚定不移地走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协调发展之路。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兴办大学科技园是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一项创举,是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优势所在,是既顺应世界高等教育发展潮流,又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项重大抉择。
六、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大学科技园对高等学校发展的重要作用,将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在大学科技园规划、建设和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动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教育部将把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水平作为对依托高等学校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
七、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运行管理机构,在人才、技术、装备和信息等资源方面进一步向大学科技园开放,使大学科技园成为高等学校资源和社会资源结合与汇聚的平台。
八、高等学校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的评价导向,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鼓励师生到大学科技园创业,把大学科技园的创业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体系,不断探索和完善有利于大学科技园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使大学科技园成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主要通道。
九、高等学校要重视大学科技园在培养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的机制,在大学科技园内有重点地布局和构建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培养创新、创业人才。
十、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要与所在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与地方特色产业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转移科技企业、辐射科研成果、输送科技企业家,推动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十一、大学科技园要实现与高等学校学科建设的良性互动。通过资源整合,将高等学校源头创新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与产业化,通过技术创新、技术转移、企业孵化和创业服务,为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学生就业提供支持;通过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和研究机构的密切合作,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
十二、大学科技园必须加强创新创业、增值服务等条件与能力建设,建设一支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高素质的创业管理与服务队伍,在创业辅导、企业诊断、市场营销、投资融资、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才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方面为高等学校师生入园创业提供服务,源源不断地培育科技型企业家和创新型科技企业。
十三、大学科技园要进一步明确建设方向,积极发展,规范企业入孵、毕业退出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管理,建立明确的退出机制。
十四、科技部、教育部将把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并通过有关发展计划,加强对大学科技园的支持。设立专项经费,建立大学科技园创业服务公共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孵化服务,推动大学科技园建立战略联盟。
十五、科技部、教育部鼓励大学组建专业化的管理公司实施园区运作,并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管理公司按程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六、科技部、教育部将支持大学科技园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争创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并在其中选择有条件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小额资助试点工作。
十七、科技部、教育部将积极推动大学科技园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创造条件开展大学科技园管理人才国际培训,推动大学科技园的国际合作。
十八、科技部、教育部将加强对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政策研究,结合已开展的大学科技园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大学科技园评估指标体系,对大学科技园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与州总工会联席会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4〕15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与州总工会联席会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作用,密切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增强各级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促进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现将《文山州人民政府与州总工会联席会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一月十八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与州总工会联席会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作用,密切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政治稳定,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席会议是政府与工会相互沟通的重要渠道,也是工会参政议政,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州人民政府与州总工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至两次,如遇紧急和重要问题,经过提前协商可随时举行。
第三条 联席会议坚持维护政府权威与尊重工会独立性相统一的原则,协商解决涉及职工队伍和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向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由工会通报围绕大局开展工作的情况及职工队伍的情况。听取工会对制定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并就职工的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和其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认真协商,提出解决措施。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州长或副州长和州总工会主席共同商议确定。州长或副州长主持联席会议,州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及与议题有关的州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签发,州总工会会签。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州总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总工会分别负责督促检查。落实结果要在下次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七条 联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劳动模范、职工代表、基层工会干部、新闻记者旁听,并根据需要经过审核发布新闻。
第八条 有关联席会议的会务安排,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秘书长牵头,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州总工会共同承办。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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