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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40:47  浏览:92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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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黄山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重大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建设项目基础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重大建设项目的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列入工作计划,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大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档案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章 项目档案管理职责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和报送工作,组织由市政府确定的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市国家综合档案馆在市重大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应向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提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进馆的移交接收范围,并按规定接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
市城建档案馆接收位于中心城区的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应将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竣工档案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及时报送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与分管领导,配备项目专兼职档案人员,落实项目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建设单位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在项目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合同中设立专门条款,明确参建单位项目文件材料整理、归档责任;
(二)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收集、整理本单位形成的项目档案;
(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保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九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材料、构件及设备供应单位应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与合同规定的项目文件资料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章 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跟踪管理服务,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每年组织不定期的检查,帮助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设有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保证项目档案的安全管理。项目档案应当采用计算机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单位与各承包单位签定的项目承包合同,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与标准,明确项目文件资料的归档、整理、移交等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相应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竣工时由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项目全部档案资料,并提交项目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项目,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相应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竣工时由各项目承包单位负责将项目全部档案资料提交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重大工程项目档案必须真实反映项目实际情况和工程建设过程,做到图物相符、数据准确、内容真实、手续完备、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符合国家《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和《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等有关规定要求。
建设单位应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将项目开发建设的前后的新旧面貌和开发建设过程进行记录,制作、形成项目音像档案,及时归档保存,并向市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四章 项目档案的登记和验收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制度。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确定需要登记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建设单位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及每个年度竣工前应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报《黄山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限期登记。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前,应组织建设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验收组由市档案、发改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验收组由项目主管部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建设项目,应邀请当地城建档案机构或城建档案接收单位参加。
验收组成员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成员中应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三个月,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进行档案自检工作,并根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作出档案验收自检报告。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一个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验收自检报告,并填报《黄山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到《黄山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档案验收安排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一般应当单独组织。采取召开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的形式,由组织档案验收的单位负责召集。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协助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对项目档案的验收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为项目档案总卷数的5%。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与协议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等级分为优良(85分以上,含85分)、合格(75—85分,含75分)、不合格(75分以下)三个等级。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档案验收意见。
通过档案验收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颁发《黄山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合格证书》。

第五章 项目档案的移交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规定,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与业主单位、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办理项目档案(房产档案除外)移交手续,明确移交档案的内容、数量等,并有完备的清点、签字等交接手续。建设单位转为生产单位的,按企业档案管理要求办理。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业主单位、生产使用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办理档案移交。
属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项目档案,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包括工程备案文件、工程决算书等后期形成的项目档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在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档案管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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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礼品上交处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礼品上交处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规定本文自然失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上交礼品、酬金的管理,根据《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银饰品、金银币、金银器皿等金银物品,一律售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条 外币一律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兑换。
第四条 照相机、录音机等耐用消费品,适宜业务、办公用途的,按有关财务制度入帐后,可留作单位使用,也可委托国营专业商店按市价出售。
第五条 工艺品、纪念品、日用品可留单位陈列或作奖品使用。一般小日用品、小纪念品等,可由单位酌情处理。
第六条 食品、副食品可送给单位食堂、托儿所,或公开作价处理给职工;其中,鲜活食品和易变质、腐烂的食品,受礼者可先行处理,再由单位按市价折价收款。
第七条 按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处理和委托国营专业商店出售或公开处理给职工后所得钱款,以及直接交公的现金,应以其他收入预算科目专项上交财政局。
第八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礼品、酬金的收交登记、造册入帐、保管处理等制度,严格有关手续,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九条 对收交的礼品,各单位可每半年集中处理一次。处理情况应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主管机关和监察部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礼品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将礼品占为己有或私分的,以贪污论,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礼品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礼品收交、保管、处理的具体部门。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负责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人员上交礼品、酬金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1990年3月15日

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健全房地产交易所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健全房地产交易所的通知
建设部


近两年来,各地根据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以及建立房地产场的需要,相继成立了近200个房(地)产交易所、交易市场或交易中心,还有不少地方正在积极筹备成立房地产交易机构。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形成,对加快房地产流通,推动房屋商品化和土地有偿使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在宪法中得到确认,以及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后所引起的不断增长的住房出售,房地产交易业务将不断扩大这一新的形势。为了适应在房产交易活动中,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产权产籍的相互印证,以及评估、登记等法律程序上的需要,新
旧住房出售应一律在交易所进行,以加强政府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市场信息网络系统,使市场经营活动规范化。为此,建议各地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名称统一为房地产交易所。
过去有些地方建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名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请按审批程序予以更名。正在筹备建立房地产交易机构的城市,应按房地产交易所名称进行申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挂牌营业。没有建立房地产交易机构的城市,应创造条件,把房地产交易所尽快建立起来。房地产交易所
的业务范围、服务项目,也应按其名称,相应予以确定。
各地房地产交易所,要在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本着既要搞活、又要管好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适时调控价格,为交易各方提供良好的服务,要尽快制定房地产交易的有关法规,抓紧培训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逐步完善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体制。





198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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