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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02:07  浏览:92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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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35号


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绵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绵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灾后恢复重建、科技城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在绵金融机构及其主管、监管部门。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贷款投放情况:主要是年度贷款增加额、贷款余额增长比例、年度贷存比指标;

(二)金融机构风险状况:不良贷款占比及其下降幅度;

(三)《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中具备融资条件的项目银行信贷资金到位情况; (四)地震灾区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呆坏账核销等国家对地震灾区金融支持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以量化考核为主,按年度制定主要考核指标。年初,由市财金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行绵阳中心支行、绵阳银监分局提出具体考核指标,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专项目标下达。

《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中具备融资条件项目的银行信贷资金到位情况作为加分因素予以考核。

地震灾区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呆坏账核销等额度视同贷款增加额进行考核。

第五条 市政府每年初对金融机构上年度专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对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将考评结果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低于100万元的经费,专项用于金融机构年度考评奖励和主管、监管部门工作经费补助。

年度考评奖励资金的30%用于奖励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70%用于奖励金融机构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第七条 除物质奖励外,市政府对考核目标完成较好的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资金存放、政府控股公司开户等支持。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金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市财政局在保证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根据可动用的财政资金情况和专项目标考评结果,安排财政资金存放各金融机构的数额,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实施。

金融机构要确保财政资金存款安全,保证财政资金的正常支付。人行绵阳中心支行、绵阳银监分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金融监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金办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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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我部1995年工作要点的要求,为配合今年5月份将在全国开展的“安全生产周”活动,现决定在4月15日至5月31日期间,对全国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以贯彻《劳动法》为主线,深入推动安全普法教育。提高建筑企业经营者、职工的安全意识,完善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和自查体制。检查重点为:
(一)针对全国建筑工地普遍存在脏、乱、差的状况,这次检查要对工地场容场貌从严要求,不符合文明生产的,必须限期整顿,达到显著的实际效果。
(二)围绕建筑施工中,高处附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事故突发、高发的严重状况,重点检查在措施、工序、施工方面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况,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狠抓施工现场危险源点的控制,治理事故隐患,保障安全。
(三)抓好对成建制乡镇建筑企业、农村建筑队分包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检查。
(四)土石方施工过程中,要把减少坍塌、爆炸事故作为检查的主要内容。
(五)检查伤亡事故的报告、处理和结案情况,伤亡事故漏报、瞒报的除补报外,没有结案的督促限制结案。
(六)已经开展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和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活动的地区,应围绕这次检查活动,检查企业遵守执行情况,了解取得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二、时间安排
4月份建筑企业进行自查,5月初建筑安全检查组开始检查。
三、组织与方法
(一)以企业自查为基础,地、市要加强指导和检查。
(二)以行政大区为单位成立检查组,组长单位由我部推荐,我部派人参加,具体组织另行安排。
(三)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不少于2个地(市)、3个县;每个市(县)检查不少于4个工地。
(四)各检查组检查活动结束后写出总结,并请于6月中旬上报。



1995年3月22日

教育部关于规范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规范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



教师[2005]4号

  近年来,各地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积极调整教师教育结构和布局,逐步提高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层次和质量,不断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在推进三级师范向二级师范过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要引起高度重视。例如,有的地方在不具备条件的学校培养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有的地方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和录用把关不严,使不具备教师资格者进入了教师队伍。这些不恰当的做法和不规范行为,使得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供求关系失衡,培养质量下降,培养使用脱节,严重冲击教师入门把关,严重影响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为了保证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质量,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开放、改革、规范、提高”的原则,研究制定教师教育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本地区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培养层次、培养规模和实施途径,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质量。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的统筹管理。培养专科以上学历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要遵循《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的规定,执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关于“教育类专业(分类代码6602)一般限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设置”的要求,举办学校应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中确定的师范类院校的合格标准。要逐步将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培养纳入高等教育层次。积极支持普通本科院校举办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专业。培养中师学历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要根据当地小学和幼儿教育发展的实际需求情况,合理确定规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三、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专项评估。培养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学校首先必须达到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要求,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举办教师教育的基本条件:

  1.具有十年以上教师培养经验,有体现教师教育特色的培养方案,能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实施教学;

  2.从事教师教育理论和实践方面教学的专任教师数量足够且结构合理;

  3.有满足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需要的教学条件和设备,师范类学生人均教师教育类图书要达到100册以上,有一定数量的微格、心理观察和教学观察等专用教室和实验室;

  4.有满足学生教育实践需要的相对稳定的教育见习和实习基地;

  5.师范类学生生源好,应届毕业生年底就业率在70%以上,毕业生深受社会欢迎。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教师教育基本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监测体系和量化标准,组织力量对现行培养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机构进行专项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于2005年11月底前报教育部备案。不具备条件的学校,从2006年开始停止招收师范类专业学生,2005年以前招收的学生,仍继续按照原招生时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各级培养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学校要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质量意识,加强教学管理,加强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专业建设,严格执行教学计划,突出教育实践环节,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课堂教学中的应用,积极吸收和借鉴传统中等师范教育的丰富经验,积极探索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在整个教育事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对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领导。理顺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管理体制,加强对培养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估。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把教师入口关,坚决杜绝不具备教师资格者进入教师队伍,全面提高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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