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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泰安市市级公费医疗管理和改革试行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59:27  浏览:8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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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泰安市市级公费医疗管理和改革试行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1995)19号关于对《泰安市市级公费医疗管理和改革试行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泰安市市级公费医职管理和改革试行办法》(泰政发[1994]48号文)作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修改为:市财政对享受公费医疗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中每年每人按260元确定列入预算。其中,按年人均160元定额包给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管理使用;其余年人均100元由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每半年集体研究一次,重点有于重大疑难病症和突发情况的开支补助。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扩大定点医疗单位。在泰城范围内,除各类疗养院、厂企医院、乡镇(办事处)卫生院、个体私营医院外,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区属以上医院作为本单位职工就医的定点医院(专科疾病可直接到专科医院就诊),并报公费办备案。

定点医院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确认公布。

急诊病人,泰城以内的可就近到公费确认的定点医院就医,凭急诊证明报销。回原籍的离退休人员、因公出差或探亲病患者,可在乡镇以上医院就诊。

住外地的市直机关单位,可就近自选乡镇以上医院就医。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定点医院要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公费医陪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或公费医疗管理科,配备1-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名单报市公费办备案),具体负责公费医疗管理的各项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管理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提高服务质量。违反规定者,视情给予取消定点资格的处分。

以上修改意见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其他管理仍按泰政发[1994]48号文《泰安市市级公费医疗管理和改革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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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深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

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深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津贴的对象为在我市支柱产业和市政府扶持产业第一线岗位工作2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型技师和高级技师。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享受技能津贴的职业(工种)目录并公布。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享受津贴资格审核、津贴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享受技能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市外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还应通过深圳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核或业绩追踪;

  (二)职业道德良好,在生产一线、对口专业(工种)岗位工作。

  (三)在技术革新及对经济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 符合享受技能津贴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职业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二)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提供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

  (三)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高技能人才在一线、对口专业(工种)岗位工作的证明材料;

  (五)在我市工作年限证明材料(以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依据);

  (六)高技能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申请津贴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在5人以上的单位,可由其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统一申请。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经专家进行无记名投票,专家同意票数达到应到会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的,方可入围。

  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入围人员审核并在市劳动保障网上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经公示后无有效异议的,可将技能津贴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六条 对通过资格审核的高技能人才,按照技师每月500元,高级技师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

  第七条 高技能人才津贴资格审核每两年进行一次。已申领技能津贴的,继续在我市支柱产业第一线工作并作出了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在两年期满后再行申请技能津贴。

  对于正领取技师津贴并通过高级技师资格审核的,经申请从通过高级技师资格审核次月起发放高级技师津贴,不再发放技师津贴。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享受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管理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津贴的,经查实,取消其享受津贴资格并勒令退回已发津贴;高技能人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享受技能津贴。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本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发放内部技能津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入汛以来,全国多地出现强降雨过程,特别是近日安徽、湖北、四川等地持续遭受暴雨袭击,一些江河部分河段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雅安、都江堰等地先后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部分大中城市遭受短时强降雨袭击,造成严重的城市内涝、交通瘫痪,给人民群众出行和城市安全运行带来较大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密切关注强降雨和极端天气变化情况,加强汛情监测预警,防范洪涝及地质灾害,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全力搜救失踪遇险人员,确保群众和搜救人员安全,确保堤防、水库等设施安全。
  目前全国已进入主汛期,台风进入活跃期,自然灾害多发,必须高度警惕。据气象部门预报,近期四川、山东、山西等部分地区还将出现强降雨过程,同时今年第7号超强台风“苏力”逐渐逼近我国东南沿海,抗灾救灾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灾害防范和监测预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抗灾救灾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认真查找防灾抗灾中的薄弱环节,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灾害发生。要密切监视雨情、汛情、风情及其发展变化,充实监测力量,改进监测方法,加密监测频次,及时会商分析,滚动预测预报。重点加强局部性、突发性灾害天气的监测预报,努力提高预报精度、延长预见期,为抗灾减灾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充分利用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公众主动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二、进一步做好抗灾救灾各项准备。要全力做好暴雨、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预防工作,坚决避免群死群伤事件的发生。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预案,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落实好各类专业抢险队伍和群众抢险队伍,加强与军队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充分发挥人民子弟兵在抗灾救灾中的主力军和突击队作用。按照防大灾、抢大险要求,切实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装备等储备,确保满足抗灾救灾工作需要。
  三、突出抓好各项防灾减灾措施的落实。要做好山洪泥石流灾害易发区、危险校舍、简易工棚等安全排查,遇有重大灾害性天气和险情,学校要停课、厂矿要停工、大型集会活动要取消,及时转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地区人员,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及早筛查易发生内涝的城市积水点,提前采取有效措施,将内涝积水对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的影响降到最低。前期遭受洪涝灾害地区要组织力量,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巡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处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和水库安全度汛。当前,7号超强台风“苏力”即将登陆东南沿海,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跟踪,加强研判,及时行动,切实做好人员、船只避险等防范工作。
  四、全力做好灾害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灾害发生后,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协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以及防汛抢险等专业队伍,千方百计搜救被困人员,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及时做好废墟清理、险情抢护和有关善后工作。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所、有洁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要做好损毁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民房等恢复重建工作,积极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交通运输、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交通运输和通信安全畅通,确保电力供应。
  五、严格落实抗灾救灾工作责任制。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深入一线指导抗灾救灾,现场解决抗灾救灾中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各项抗灾救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确保责任层层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强值守应急工作,安排熟悉情况、责任心强的人员24小时值班,有关负责同志要亲自带班,保证信息沟通联络畅通。专业指挥协调机构要充分履行综合协调职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遇突发性灾害事件,要立即组织处置,迅速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对领导不力、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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