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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8:18:34  浏览:8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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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4〕10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安庆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工作,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工作是指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指定的信息直报点向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指定的信息直报点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反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成绩、经验和问题;反映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政治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情况;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工作的思路、进展和成效,以及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反映重大的社会动态和重要的社情民意等,为政府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坚持为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服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承担日常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一项基本职能。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第七条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省、市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分层次收集、整理、报送政务信息,负责政务信息领导批示的督办、查办工作,并反馈结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五)适时向下级单位提供信息报送要求和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六)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网络建设、网络活动。

第三章 网络体系
第八条网络体系由各网络成员单位组成,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其它信息联系点均属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政务信息网络体系可以横向扩展,纵向延伸。
第九条政务信息网络体系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是收集、传递和加工信息的主要渠道。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体系。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条各网络成员单位要配备1名以上信息员。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信息员必须是公务员编制的在编人员;其他单位的信息员必须是单位正式编制的人员。
第十一条信息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计名利;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具备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工作技能;
(三)具有较高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信息意识强,思维敏捷,工作勤奋;
(四)具有一定的现代科学知识基础,专职信息员应在实际工作中学会使用计算机、传真机,用现代化手段加工、传报、贮存信息;(五)保密观念强,能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信息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分层次收集、加工、报送、贮存政务信息,做好为各级领导的信息服务工作;
(二)积极参与政务信息的理论研讨和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列席和参与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有关重要会议和有关活动;
(四)根据工作需要,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可借阅有关的内部文件、电报、资料。
第十三条做好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由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办公室分别组织,
可采取短期脱产轮训、以会代训、到上级信息工作部门挂职、组织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信息报送制度:
(一)各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报送信息,对紧急信息、重大情况和突发性事件要随时发生随时报送,向省政府报送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4小时,并要续报事态的进展、处置措施、事件发生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等情况;
(二)各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供主管信息工作领导及信息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有关人员及资料有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三)各单位应为信息员参加重要会议、查阅文件、参与调研提供便利条件;
(四)各单位应积极参加市政府办公室举办的信息业务培训班、座谈会;
(五)各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信息报送的科室审签,必要时,报本单位领导审签;
(六)各单位要制定科学的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制度,提高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五条督查制度:
(一)领导批示的政务信息,信息人员和有关科室要按批示范围,迅速传达领导的批示意见,要确定专人负责督查,并及时反馈领导批示的办理结果;
(二)上级要求反馈的信息,下级信息工作机构必须按时反馈;
(三)市政府办公室按季度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并通报迟、漏、匿报重大信息的情况。
第十六条信息管理制度:
(一)各级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编发的政务信息,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由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存;
(二)各级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对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以便检索和对信息进行专题综合分析。

第六章 报送范围
第十七条政务信息报送主要内容
(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
(二)国家、省、市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国家、省、市领导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以及议案提案的跟踪办理情况;
(四)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部署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六)重要社会动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预测性信息;
(七)重大事件、事故、灾情;
(八)本单位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
(九)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新思路、新做法、新经验、新建议;
(十)市政府办公室约稿信息的内容。

第七章 质量保障
第十八条政务信息报送质量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准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要准确无误;
(三)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四)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件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五)反映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经验,应当有新意;
(六)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一定的深度,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十九条政务信息工作基本手段
(一)各单位信息工作部门必须配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和其他交通、通讯设备,保证信息的迅速、准确、安全地传递。
(二)各单位应当管好、用好计算机远程工作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

第八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条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密和设备管理制度,保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安全畅通。
(一)全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是政府机关内部相对独立封闭的计算机网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加密系统使用之前,涉密文电资料不准上网。对收到的文件、资料等信息,应及时作好备份并定期删除,以免影响网络的安全或泄密。
(二)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全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上的任何节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接入社会公共信息网和国际互联网。凡因自行接入社会公共信息网和国际互联网,造成泄密事件或网络受到非法入侵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严防计算机病毒破坏软件系统。不得随意删除计算机的程序步骤;不得自行录入与政务信息无关的程序;不得随意拷入游戏以及非法软件。计算机出现故障或发生病毒感染的,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快予以排除。严禁播放、传送内容不健康或有政治问题的软件及多媒体信息。
第二十一条报送的政务信息,应对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界定,属于国家秘密的,应依法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报送时须遵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传递。

第九章 信息业务联系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市直网络成员单位负责筹备召开本级或本系统内的信息工作会议或业务研讨会,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指导县(市)、区政务信息网络会议和市直政务信息网络会议。全市政务信息工作接受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处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下级政府信息工作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向上级信息工作部门报送本年度政务信息工作总结。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政府或部门应与外地同级政府、对应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业务交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第十章 考评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全市政务
信息工作实行年度考评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评选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政务信息活动,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个人和优秀政务信息,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同时对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信息或不按规定时间上报信息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县(市)、区负责对本级或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评和表彰。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包括政务信息报送数量、采用量以及信息员队伍、网络和制度建设等。

第十一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对本级或本部门信息工作提出要求,交待任务,做好协调,实现政务信息机构和工作队伍的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政务信息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各级各部门及各信息联系点应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政务信息工作,分管领导应定期听取政务信息工作部门的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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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计委


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7日,劳动部、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更好地调节工资分配关系,针对当前工资分配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起国家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内容
工资控制线办法,是对职工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行业、企业采取的一种阶段性从紧调控工资总额增长的具体措施。它的主要内容是:控制职工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行业的工资发放;对部分行业(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发放增长速度实行上限控制;调节行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逐步协调工资分配关系,缓解分配不公。
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实施对象
1996年,国家暂以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80%以上的国务院各部门(含国务院直属公司,下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实施对象。
各地区对地方部门和企业工资控制线的实施对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根据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工资控制线的水平
工资控制线的水平,要根据实施对象的职工平均工资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差距、经济效益完成情况等相关因素区别确定,其年度货币工资总额增长速度要低于全国企业货币工资总额计划增长速度。
四、工资控制线的制定
劳动部、国家计委于每年4月底以前,针对国务院所属部门、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并确定年度工资控制线的实施对象及控制线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和计划部门,要依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的情况,提出并确定本地区工资控制线的实施对象及控制线水平。
工资控制线的制定过程中,相关部门、企业须据实提供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人工成本、经济效益完成情况等有关的资料、数据。
五、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实施与管理
劳动部、国家计委全面负责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实施与管理,对地区实施工资控制线办法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和计划部门负责本地区各部门和地方企业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实施与管理,并对本地区范围内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中央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实施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在国家确定的工资控制线内,将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解落实到所属企业,同时抄送劳动部及企业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其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部门、企业,其工资总额的发放要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内,挂钩提取的工资额大于工资计划额时,大于部分留作工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欠。
从1996年6月起,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由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照企业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进行审核签章(在京的全国性公司、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专业银行总行的《手册》,仍按劳综司函〔1995〕6号的规定,由劳动部审核签章)。
国家通过采用企业自查、劳动行政部门重点检查和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等方法,对工资控制线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对超过工资控制线发放工资的部门、总公司、企业,要按照《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的有关规定,视超工资计划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全面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全面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的通知

〔2000〕外经贸配管发第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厂使全国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试运行工作顺利进行,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于1998年签订了“许可证电子数据联网核销协议”。经过一年的技术准备和试验,双方从1999年9月1日开始在13个口岸海关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试点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显著提高了海关验证效率,缩短了企业报关时间,规范了许可证签发管理,同时有效打击了不法分子伪造许可证走私、套汇等不法活动,维护了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管理,依法行政,推进外贸管理电子化、信息化进程,现决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许可证发证机构和各海关全面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纺织品配额
 出口许可证除外),各口岸海关将许可证纸面证书与许可证电子数据同时作为监管依据,口岸海关在确认许可证纸面证书与电子数据内容一致后方可进行核销及验放。
二、为保障各进出口企业及时办理报关手续,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各有关部门必须及时传送和接收许可证电子数据。各现场海关每日务必及时接收海关总署下发的许可证电子数据,同时每日务必及时将许可证核销(放行)数据经海关总署传送外经贸部。
三、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执行《进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1999〕外经贸配发第759号)和《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1999〕外经贸配发第743号),按照文件规定签发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纸面证书内容均为计算机打印,不得更改
四、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执行上报许可证数据的规定。每日务必及时将当日签发的许可证电子数据全部上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EDI中心)。急证要随时上报,并电话通知EDI中心随时传送海关。每日务必审核EDI中心反馈的上报数据接收情况,并与上报数据进行核对。发现EDI中心反馈信息与上报数据不符的应立即与EDI中心和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联系。
 凡是不及时上报或核对许可证电子数据,影 响企业报关,并产生经济损失的,外经贸部将追究有关发证机构的责任。
五、口岸海关应严格按照《许可证电子数据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署监〔1998〕;27号)的规定,重点对许可证中“进(出)口商”、“商品名称(含代码)”、“数量”、“国别”、“贸易方式”、“有效期”、“报关口岸”进行核查。在许可证以上项目内容与电子数据一致无误的情况下方可放行。
六、海关应在许可证正本背面规定的签注栏内对每次核销(放行)数量做清晰、准确的签注并加盖海关核销章。签注数量应与反馈的核销(放行)数量的电于数据相一致,核销(放行)时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与许可证使用的计量单位相一致。如海关签注后因故退关或签注发生更改,海关应在签注栏注明并在更改处加盖海关核销章,同时应对电子数据作相应修改。
七、在目前各发证机构还无法通过网络核查海关核销(放行)数量的电子数据的情况下,各发证机构在办理退证时,以口岸海关在许可证纸面证书背面签注栏内所记录的核销(放行)数量为凭证。凡签注不清或未加盖海关核销章及有其它疑问的不得办理退、换证,应与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联系。
八、验核进出口许可让与报关单填报内容时,对经营单位及贸易方式栏目的审核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应与进口许可证上的进口商或收货人一致。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应与出口许可证上的出口商或发货人一致.对还贷或补偿贸易方式下的代理出口企业,代理外资企业出口的外贸企业,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玉米、大米、大豆、棉花、原油、成品油、煤炭;钨类、锑类的出口企业,报关单填报的经营单位也可以是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的企业。
 (三)由于许可证备注栏电子数据内容暂不能传至海关,海关核销及验放以许可证纸面证书备注栏内容为准。
 (四)许可证备注栏内不允许手工签注。如有涂改或手写内容,海关均视为无效许可证,并上报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和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五)“非一批一证”的进出口许可让,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最多不能超过十二次。
(六)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是海关的监管方式,海关在审核时不与许可证上的贸易方式核对,但应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为确保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的实施,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开通了热线联系电话,各口岸现场海关在通关业务中和各企业在报关中遇到的问题,可随时通过热线联系电话寻求解决和咨询(联系电话及联系人见附件)。
十、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二OOO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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