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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5:15:34  浏览:9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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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资源型城市(包括资源型地区)是以本地区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城市类型。长期以来,作为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材料的供应地,资源型城市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于缺乏统筹规划和资源衰减等原因,这些城市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经济结构失衡、失业和贫困人口较多、接续替代产业发展乏力、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维护社会稳定压力较大等。加大对资源型城市尤其是资源枯竭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支持力度,尽快建立有利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当前保障能源资源供给、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以增加就业、消除贫困、改善人居条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为基本目标,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自主创新为根本动力,制定强有力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积极引进外部资金、技术和人才,拓展资源型城市发展空间。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努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实现资源产业与非资源产业、城区与矿(林)区、农村与城市、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三是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着眼于解决资源型城市存在的共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抓紧构建长效发展机制,同时加快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解决好民生问题。四是坚持政府调控,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内在活力;政府要制定并完善政策,积极进行引导和支持。
  工作目标:2010年前,资源枯竭城市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大多数资源型城市基本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2015年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使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步入可持续发展轨道。
  二、建立健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
  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在资源开采过程中,遵循市场规律,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引导和规范各类市场主体合理开发资源,承担资源补偿、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明确企业是资源补偿、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责任主体。对资源已经或濒临枯竭的城市和原中央所属矿业、森工企业,国家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帮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补偿社会保障、生态、人居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欠账。
  建立衰退产业援助机制。资源型城市要统筹规划,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大力发展接续替代产业,积极转移剩余生产能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各种职业培训,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解决资源型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保障资源枯竭企业平稳退出和社会安定。对资源已经或濒临枯竭的城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施行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帮助解决资源枯竭矿山(森工)企业破产引发的经济衰退、职工失业等突出矛盾和问题。
  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要加快资源价格改革步伐,逐步形成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成本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科学制定资源性产品成本的财务核算办法,把矿业权取得、资源开采、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安全设施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退出和转产等费用列入资源性产品的成本构成,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防止企业内部成本外部化、私人成本社会化。
  三、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
  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大力培育发展接续替代产业。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加强指导,协助资源型城市寻求切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对资源开采处于增产稳产期的城市,要制订合理的开采计划,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资源采收率,发展上下游产业,拉长产业链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同时要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对资源开采开始衰减的城市,要加强资源综合评价,开发利用好各种共伴生资源,充分挖掘本地资源潜力,拓宽资源开发领域,重视开发利用区外、境外资源,为本地资源型企业寻找后备基地,同时抓紧培育发展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接续替代产业。对于资源已经或濒临枯竭的城市,要选择好产业转型方向,重点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因地制宜,尽快形成新的主导产业。有关部门在规划重大产业项目布局时,要适当向资源枯竭城市倾斜,帮助其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鼓励有条件的资源型城市组织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延长农业产业链条,积极探索农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有效途径。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积极发展流通业,支持将具备条件的资源型城市建设成为区域性物流中心。
  四、着力解决就业等社会问题
  坚持就业优先的原则,努力为失业人员和新增劳动力就业创造条件。资源型城市要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认真执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加大对资源型城市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要向资源型城市适当倾斜,中央和地方设立的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要对资源枯竭城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必要的倾斜支持。大力开发公益性工作岗位,健全就业服务体系,优先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鼓励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以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大中型资源开采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渠道,妥善分流安置职工。鼓励资源已经或濒临枯竭的企业整体或部分搬迁到其他地区开发新资源,带动本企业职工异地就业。鼓励承载现有人口确实困难的资源枯竭城市的居民易地就业或迁移到其他地区,迁出、迁入地人民政府要积极为移民的搬迁、生活和就业等提供便利条件。
  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消除资源枯竭城市的贫困代际传递现象。对资源枯竭城市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保证各项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支付。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贫困人群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防止在企业破产、改制过程中发生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抓紧改造棚户区。继续支持东北地区加快完成棚户区改造,同时研究解决其他地区资源型城市棚户区改造问题。对难以实现商业开发的棚户区改造,中央政府给予适当支持,主要用于新建小区内部和连接市政公共设施的供排水、供暖、供气、供电、道路的外部基础设施,以及配套学校、医院的建设。棚户区的拆迁安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考虑低收入居民的实际困难,地方人民政府及企业给予适当补助。切实加强改造后住宅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巩固改造成果。
  五、加强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
  加大资源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创造宜居环境。对政策规定的环境补偿和整治资金,企业要足额提取和安排,政府要足额征收和安排,并确保专款专用,管好用好。做好土地复垦规划,从征收的土地复垦费中拨出一部分资金,加大矿山废弃土地的复垦力度。科学编制水资源规划,合理配置水资源,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有关部门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防护林、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生态治理工程时,适当向资源型城市倾斜。
  加强深部采空区、特大型矿坑对地质结构、地下水文造成危害的基础性研究,制定治理办法。继续做好采煤沉陷区治理,抓紧组织治理废弃的露天矿坑、矸石山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效预防矸石山自燃和坍塌等事件发生。加大对石油开采造成的水位沉降漏斗、土地盐碱化等问题的治理力度。继续巩固“天保”工程成果,调减木材产量,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公益林和商品林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矿山环境治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可研究组建专业化矿区治理公司,依托其研究制订矿山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新建矿区要认真借鉴和吸取历史经验教训,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界定生产和生活区。加强对矿山资源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订资源开发环评内容、标准和规范。资源开采前必须进行生态破坏和经济损失专项评估,对可能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禁止开采;经评估可以开采的,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强对资源开采活动的环境监理,切实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矿山回采率、选矿和冶炼回收率及劳动生产率,减少物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提高产品附加值。大力推进共伴生资源和尾矿、废弃物综合利用。在油气开采与加工、煤炭采掘与转化及其他矿业开采与加工企业中,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对于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企业和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可给予一定的投资补贴和优惠政策支持。
  六、加强资源勘查和矿业权管理
  加强对资源型城市现有矿区周边及深部矿业权的管理,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区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原矿区深部及周边的资源勘查,经批准可由原矿业企业中技术装备先进、资源回收利用率高的大型矿业企业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取矿业权并进行勘查。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计入矿产品成本。进一步做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加大对矿业企业接替资源预查和普查的支持力度,引导矿业企业出资完成详查和勘探,增强危机矿山的资源保障能力。
  对于新发现矿区,在以市场竞价方式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原则下,优先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的矿业企业开发。省际之间的异地资源开发,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省(区、市)内的异地资源开发,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协调。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中央和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资源枯竭城市的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2007—2010年,设立针对资源枯竭城市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增强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重点用于完善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专项贷款贴息等方面。具体方案和首批资源枯竭城市界定名单分别由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振兴东北办另行上报国务院。
  改革资源税制度,完善资源税计税依据,调整资源税负水平,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增加资源开采地的财政收入。
  结合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试点,研究建立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由资源型企业在税前按一定比例提取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专门用于环境恢复与生态补偿、发展接续替代产业、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关闭后的善后工作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准备金的监管,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鼓励金融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设立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专项贷款,加大对资源型城市和资源型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为资源型城市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东北地区是资源型城市较为集中的区域。要把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作为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未来5年内,安排一部分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集中扶持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建设一批能够充分吸纳就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接续替代产业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帮助东北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资源枯竭城市解决厂办大集体、企业办社会等历史遗留问题。
  八、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转型试点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做好转型规划,提出转型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要把解决失业问题、消除贫困、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棚户区搬迁改造、采煤沉陷区治理、环境整治与生态保护等工作情况,作为今后一段时期资源型城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帮助资源型城市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抓紧研究落实配套的政策措施;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发挥合力,共同推进。
  资源型企业要深化改革,加快自主创新,强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切实承担社会责任。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要及时主动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增强发展后劲。具备条件的企业要积极谋划和开发异地后备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做好资源枯竭时的顺利转产准备。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抓紧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实效,努力开创资源型城市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新局面。
                              国务院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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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国家版权局 商务部


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部联产[2006]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版权主管部门、商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营造良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维护计算机市场和软件市场秩序,推动软件自主创新,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具体要求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生产的计算机,出厂时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二、进口计算机在国内销售,销售前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三、操作系统软件提供者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计算机生产企业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通过制定预装软件价格和服务条款,使计算机生产、销售企业能够以优惠的价格和良好的服务获得授权。
  四、进口计算机需向信息产业部提供与其进口计算机数量相符合的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授权文件。
  五、计算机生产者和操作系统软件提供者须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信息产业部报送上年度计算机销售数量、操作系统软件的预装数量。不按时上报、虚假上报和拒不上报的,信息产业部将责令其限期补报或改正,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版权主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商业主管部门举报预装盗版软件的行为,版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计算机行业协会、软件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要加强行业自律和宣传,积极倡导和督促计算机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软件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实做好正版软件保护工作。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粤府令第139号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已经2009年8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

  (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三)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

  (四)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人员;

  (五)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急需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方案

  第七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制定招聘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招聘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意见。

  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人数;

  (三)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资格条 件、岗位薪酬和相关待遇;

  (四)招聘范围;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七)体检和考核的要求;

  (八)聘用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咨询电话、举报或者投诉电话;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招聘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以同时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

  公告的发布时间距离报名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公告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招聘方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九条 招聘方案公告后不得擅自更改。招聘方案需要更正的,应当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更正内容和理由,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同意后发布更正公告,同时可以顺延报名、考试时间。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可以采取网上报名或者现场报名的方式接受报名,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应聘人员应当在网上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打印笔试准考证或者面试通知。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在面试前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在接受报名时,应当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明。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发给笔试准考证或者面试通知。

  第十四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四章 考试、体检及考核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岗位特殊需要的,经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允许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可以设计实际操作测试或者测评等环节。

  考试的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的试题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统一命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工作,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当地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生的笔试成绩在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八条 考生对自己的笔试分数有疑问的,可以在分数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并填写《考生查分登记表》,送考试组织单位申请查分。每个考生只能申请查分一次。

  分数核查的范围限于:

  (一)主观题卷面有无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的;

  (二)客观题答题卡作答而无考试成绩的;

  (三)有违纪、违规、异常记录的。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查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经核查需要更改分数的,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改网上公布的分数,并通知因更改分数受到影响的考生。

  第十九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面试人数计算方法和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进行面试,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笔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在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成立面试评委小组,评委人数应为奇数,且不得少于5人。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当在面试前30分钟抽签确定面试顺序。

  考生不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面试候考室的,视为放弃面试。

  面试使用统一试题的,面试期间应当对考生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面试评委小组应当在考生面试完毕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等额的体检人选进行体检。

  体检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体检要求和考生的体检结果确定考核人选进行考核。

  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公示与聘用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考核要求和考生的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也可以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考试组织单位提出,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聘用人员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并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报批时说明以下情况: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放弃聘用的;

  (四)未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报到的;

  (五)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对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决定受理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者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或者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从事招聘工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失误导致向社会公布的招聘方案出现重大错误影响公开招聘顺利进行的;

  (二)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作弊的;

  (三)故意或者过失泄露考试题目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不进行公开招聘,擅自聘用人员的,取消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驻粤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主管部门对公开招聘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考生查分登记表》、笔试准考证和面试通知的表格式样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制定。表格式样可以在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免费下载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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