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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6:33:41  浏览:9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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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伊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哈塔米于二OOO年六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六日(伊朗历一三七九年四月二日至六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江泽民主席与哈塔米总统举行了会谈,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李瑞环会见了哈塔米总统。除北京外,哈塔米总统及其代表团还访问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喀什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两国元首回顾了一九七一年(伊朗历一三五O年)两国建交以来的关系并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成立二十一年来中伊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表示满意,强调尽管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两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关系正沿着健康富有活力的轨迹发展,并就两国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原则基础上提高双边合作水平、开辟双边关系新的前景、建立面向二十一世纪长期稳定、内容广泛的友好合作关系,以符合两国的战略利益达成了共识。

  双方同意保持两国高层官方接触与各个层次的交流,并在两国外交部于二OOO年二月二十一日(伊朗历一三七八年十二月三日)在德黑兰达成的建立政治磋商机制的框架内继续开展定期政治磋商。

  双方对近年来两国经贸合作表示满意,认为两国的经贸合作在双边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并仍富有潜力,表示愿继续发展这一合作,双方将探讨加强与发展经济合作的新方式,将鼓励一切形式的相互投资,提高双边贸易关系和经济合作水平。

  双方同意在能源、运输、通讯、科学、技术、工业、金融、旅游、农业、采矿、环保和其他领域加强合作,并鼓励两国有关公司在石油和天然气领域探讨进一步合作的可能性。

  双方认为丝绸之路为位于亚洲东西部的中国与伊朗两大文明古国间开展文化交流奠定了坚固的基础,振兴丝绸之路对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文化、艺术、旅游和民间交流与接触具有重要意义。

  中方对哈塔米总统提出的文明对话倡议及联合国将二OO一年确定为文明对话年表示欢迎。双方同意,中伊两个伟大而悠久的亚洲文明古国在文化、教育和社会等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以发展和完善文明对话的内涵,为推动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迈出有效的步伐。

  中方高度赞赏伊朗政府长期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伊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的立场。

  双方认为,当前世界形势正处于深刻的变化之中,尽管存在不稳定因素和各种危机,但国际社会应继续为实现和平与发展的崇高目标而努力。

  双方都主张世界多极化,强调建立公正、公平、合理、平等、没有霸权和强权政治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必要性,并愿为建立这样的新秩序进行合作。

  双方强调在各国间建立一个基于合作、参与、对话、不使用或不威胁使用武力、反对强加经济制裁以解决国家间分歧的国际社会的重要性。

  双方支持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发展水平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强调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重要性。

  双方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消除核、生物和化学武器,强调消除和禁止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制度应该永久地、毫无例外和毫无歧视地包括所有地区和国家。同时双方注意到任何国家都有在相关国际机构的监督下以透明的方式和平使用核能、化学和生物技术的合法权利。

  双方强调在中东实现全面、公正、持久和平的重要性,认为如不承认巴勒斯坦人民的权利包括巴勒斯坦难民返回家园的权利,该地区就不能实现可持续的和平。

  双方认为使中东地区成为无核及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努力是积极的、建设性的,支持使中东地区成为无核、生物和化学武器地区的努力。

  双方强调波斯湾地区的安全与稳定应在没有外国干涉的情况下由地区国家自己来保障。

  双方强调全面执行联合国有关伊拉克决议的必要性,并对伊拉克人民遭受的痛苦与灾难表示深切同情,再次呼吁国际社会对伊拉克人民采取必要的人道主义行动。此外,双方表示支持伊拉克的独立和领土完整,强调伊拉克人民自主决定国家命运的重要性。

  双方认为,尽早解决阿富汗问题有利于地区的安全与稳定,强调阿富汗冲突各方有必要通过谈判寻求政治解决的途径,建立一个代表阿各派及各民族的基础广泛的政府。双方赞赏联合国和伊斯兰会议组织在此方面发挥的作用。

  双方对毒品的生产、销售和贩卖表示关注,强调国际社会有必要参与在世界和地区将其根除的行动。

  双方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强调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及铲除其根源的必要性,并表示将与国际反恐怖主义行动保持密切联系和合作。

  双方强调尊重人权以及在捍卫和发展人权及基本自由方面尊重各国的历史、文化和宗教的必要性。反对利用人权干涉别国内政,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在人权问题上实行双重标准。同时,双方认为,全面、公正地看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公民权利特别是发展权对所有国家来说都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双方认为,哈塔米总统对中国的访问是两国关系中的重要事件,将促进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在新世纪取得进一步发展。哈塔米总统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代表团的热情款待,邀请江泽民主席在方便的时候访问伊朗,江泽民主席对此邀请表示感谢并愉快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

       江泽民 哈塔米


                       二OOO年六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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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局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劳动


青岛市劳动局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劳动局发布


(1995年4月2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5)71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企业职工)。
第三条 本市实行企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企业应通过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并不得因此减少企业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每周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第五条 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七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八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企业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与工会和职工协商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企业职工的休息休假
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企业,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市属企业经市直管部门审核,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二)区(市)属以下企业经区(市)主管部门审核,报区(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直接报区(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三)无主管部门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中央、省属企业,应按规定报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其报批申请应同时抄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企业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不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
(五)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当地政府、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第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电、供水、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企业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未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强迫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
(二)每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
第十六条 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标准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实行,但最迟应当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延期施行的企业应作好人员、设备、生产计划调整,确定具体实施时间,按下列要求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一)中央、省属企业报市劳动行政部门;
(二)市属企业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
(三)区(市)属以下企业按行业归口汇总后,报区(市)劳动行政部门;
(四)无主管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报市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实施。企业推迟实施标准工时制度的,仍按劳动部、人事部1994年2月8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执行。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劳动局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未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强迫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
(二)每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



1995年4月22日
官员要有宽宏大量的胸怀

杨涛

新华网合肥7月14日报道,安徽枞阳县一妇女张某用手机向县委书记发送含有过激言语的短信,7月10日被当地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张某发送激言语的短信的缘由在单位与同事发生纠纷长时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而这位同事的丈夫又是一位局长,因此,她便怀疑县委书记朱某故意袒护。7月9日晚上,张某连续5次用手机给朱某发送过激言语短信。
从法律上讲,任何人的名誉不受侵犯,人身安全不受威胁,官员也不例外。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安机关对张某给予行政拘留也是合法的,无可非议。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张某发送短信虽然过激,但其影响面不大,也未造成后果,如果接收短信的是普通民众而不是县委书记,想必给予治安警告就足够了。因而,对张某给予10天的行政拘留是否重了点。
这就涉及官员的执政水平与肚量的问题。官员执掌公权力,而权力被滥用在现实中是不绝于耳,民众基于信息的不对称及对公权力被滥用的担忧,做出一些过激的言语也在所难免。现代名誉侵权法的精神就是要弱化对官员名誉权的保护,以保护民众的监督权利,因为,在正当的批评与过激言语之间有时很难区分其界限,在民众的监督权与官员的名誉权之间不得不适度偏向民众的监督权。因而,对于民众的一些过激的言语,官员宜以对其教育为主,而不是一味强调惩罚。一个“以民为本”的官员,也是一个宽宏大量的官员,他能承受民众对其适度的责难,他能体谅民众对于公权力可能被滥用的担忧,因而他也能对于民众轻微的侵犯其权利的行为给予谅解。俗话说的好:“宰相肚里能撑船”。事实上,我们从执政水平来看,一个对民众宽宏大量的官员,也是一个对民众来说有亲和力的官员,更能受到民众的拥戴。官员根本不用担心民众对其的一些轻微侵权行为会给其形象带来损害。
因此,我们在谴责这位民妇发送过激言语短信的行为的同时,也试着问一问一县之长的县委书记,能不能不和民妇一般见识,不要给其10天的行政拘留,让她有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呢?
然而,现实却是灰色的。我们往往看到的是如果普通民众对于普通民众的冒犯,司法机关是以教育为主,给予适度的处罚。但是普通民众对于官员、领导的冒犯,那怕是轻微的冒犯,那就以惩罚为主,那都要在自由裁量权的最高幅度给予处罚,有的甚至不惜超出本应处罚的范围,加重对冒犯者的处罚。因为,领导的事无小事,“连领导都敢冒犯,简直无法无天”,因而,维护领导的名誉与形象是至关重要的事情,侵犯领导的权利在一些司法机关和官员本人看来是最不可容忍的。
当然,我们主张官员要有宽宏大量的胸怀,绝不意味着我们要袒护民众的违法行为,对于侵犯官员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和屡教不改的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罚。
我们呼吁,官员要有宽宏大量的胸怀。“民以吏为师”是我们国家的传统,如果官员能宽宏大量,相应的整个社会也能逐渐形成宽宏大量的氛围,如此,则国家幸矣,民族幸矣!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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