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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02:14  浏览:98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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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政发[2004]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了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鄂政发[2003]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将产生重大作用和深远影响。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让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和运用行政许可法。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要按照分级负责和学用结合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本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政府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同时要组织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切实发挥好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职能作用。


二、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行部门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依照行政许可法予以修改或废止。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省、市政府的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经清理后,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未予公布的行政许可一律废止。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务必周密安排,严密组织,认真实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一)清理的组织领导:行政许可具体项目的清理,由襄樊市市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批改革办)组织实施。


(二)清理范围: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意见》(鄂发[2003]16号)文件精神,凡是可以下放的权力一律下放,凡是可以取消的收费一律取消,凡是可以精简的审批一律精简。这次清理的范围是规定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对本级政府、本部门施行的有关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妨碍市场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清理。


(三)清理分工: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创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由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市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按本通知(表1)要求,逐项填写意见,附上文件的复印件,连同清理结果汇总表(表2)报市审批改革办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创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由各部门自行清理,按本通知(表3)的要求,逐项填写意见,连同清理结果汇总表(表4)报市审批改革办。清理结果由市审批改革办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各部门自行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的清理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落实。清理情况和清理结果(按表5要求填写),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市审批改革办。


对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施行的有关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妨碍市场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范性文件按上述分工,由各地、各部门一并进行清理(按表6要求填写),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市审批改革办。


(四)时间安排:


1、2004年1月3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清理本地、本部门负责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并将清理情况和清理结果报市审批改革办。


2、2004年2月1日至15日,市审批改革办提请市政府审定清理结果。


3、2004年2月20日前,全市清理情况和结果报省政府行政许可清理专班。


4、2004年3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清理结果。


三、依法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同时进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行的各类行政许可的实施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依法予以纠正。对依法依规清理后拟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名单,必须向社会公布。各地各部门及其法制工作机构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采取加强法制教育、职业教育,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等有效措施,提高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素质,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把建设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基本保障措施,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四、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保障行政许可顺利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将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列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承担对本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据《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察监督职责,对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过程中继续违法设定、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予以政纪处分。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法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为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禁止将行政机关经费与行政许可收费挂钩。


五、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与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快我市依法行政步伐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政府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一步明确落实其职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力解决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法律顾问及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要把法制工作机构作为培训行政法律人才的重要基地,实行政府法制工作队伍的职务专业化、规范化。各地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理论素养、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能力,以适应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


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落实。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审批改革办公室。


附件:


表1、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清理结果登记表;


表2、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清理结果汇总表;


表3、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清理结果登记表;


表4、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清理结果汇总表;


表5、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清理结果情况表;


表6、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妨碍市场竞争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二○○四年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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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粮办政〔200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做好2009年全国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根据《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普法办〔2009〕4号)精神,我局制定了《2009年全国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2009年全国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09年全国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围绕粮食流通中心工作,服务三农,服务民生,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努力提高粮食行业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治理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管粮。

  一、坚持服务科学发展,全面推进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贯彻落实

  1.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用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方式方法,来研究、谋化、推进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切实加强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工作的各环节、全过程。

  2.深入开展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宣传教育。加大宪法宣传力度,把宪法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各项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粮食流通行业人员特别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宪法意识,在粮食流通行业形成学习贯彻宪法的热潮,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

  3.继续抓好两部条例的宣传工作。今年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六周年。要在前几年学习宣传活动的基础上,结合粮食流通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围绕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因地制宜,创新宣传方式,积极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推向新高度。

  4.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加大行政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提高粮食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促进依法管粮。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为粮食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粮食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加强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落实好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部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坚持分类指导,切实加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5.深入贯彻落实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切实抓好面向全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6.认真开展公务员学法用法活动,推进“法律进机关”。把法制学习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结合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能,制定学法用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坚持和完善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制讲座制度、法律培训制度、考试考核制度,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经常化、规范化。

  7.面向种粮农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法律进乡村”。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搞好法律服务,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依法治理”要求,深入乡村、集市,宣传国家惠农强农政策,宣传法律法规中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有关规定,告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方法,增强粮食生产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8.加强对粮食消费者的法制宣传工作,推进“法律进社区”。利用社区普法广场、法制宣传栏、法制长廊、电子显示屏等法制宣传载体,向广大消费者普及粮油消费知识,引导科学合理消费粮食,倡导节粮爱粮。

  9.加大对粮食经营企业的法制宣传力度,推进“法律进企业”。积极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宣传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培养粮食经营者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

  三、深入开展依法治理,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创建工作

  10.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法加强对粮食质量、卫生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储存和消费安全。加大对粮食收购环节损害农民利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规范粮食收购秩序。加强对储备粮、军粮供应、最低收购价粮食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等政策性粮食的监督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比较关注的涉粮案件,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严肃处理。

  11.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按照“三定”方案和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认真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考评制度,提高依法治理的效果。

  12.进一步总结推广经验,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创建工作。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粮政〔2005〕55号)要求,加强对本地区粮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指导,总结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的经验,并通过座谈会等形式交流推广,积极推进粮食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

  四、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努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13.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新闻媒体,利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网站等互联网平台,办好粮食法制宣传栏目。在公共场所建立固定或流动的法制宣传设施,利用移动电视、车载电子显示屏等,不断扩大法制宣传的效果。

  14.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法制宣传。进一步丰富法制宣传的内容,创新宣传形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通过开展法制文艺汇演、法制报告会、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教育征文、演讲比赛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切实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15.认真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充分利用各种专项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组织开展专项法律的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活动。

  五、加强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16.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普法机构,明确普法职责,协调好普法机构与其他处室的工作衔接。加强普法队伍建设,做好法制宣传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培养普法骨干。对普法依法治理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宣传。保障普法经费,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普法教育和宣传,从机构、人员、经费等各个方面确保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扩大铁路局更新改造投资决策权的规定

铁道部


扩大铁路局更新改造投资决策权的规定
1995年12月15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铁道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铁路改革等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扩大铁路局更新改造投资决策权,建立运输企业自主经营机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实现政企分开,在部《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铁计[1995]26号)和《关于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铁计[1995]27号)文件划清了更新改造、大修理界限的基础上,还必须进一步扩大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投资决策权限,同时加大铁路局成本管理和投资权责,把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和加强经营管理结合起来,使铁路局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第三条 扩大铁路局更新改造计划管理权限后,铁道部要加强宏观调控力度,严格控制更新改造资金的总量规模,并负责编制更新改造中长期计划。同时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铁道部的更新改造计划管理职能,要实现四个转变,即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从以年度计划管理为重点向以中长期计划管理为重点转变,由分钱、分项目管理方式向加强检查、监督职能转变,从具体审批项目、调整概算向制定技术改造政策、控制总规模转变,为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创造条件。

第二章 固定资产折旧资金分配办法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采用平均年限法。铁路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按铁道部统一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编制年度计划时,以上一年度第二季度末的固定资产原值为基数,以及部控制折旧资金总量测算各局计划年度折旧资金总量。
第七条 为适应全路打破“三统(统收、统支、统分),建立运输企业自主经营机制,除机车车辆固定资产折旧由部集中统一安排外,其它类固定资产折旧资金均由部控制总量和比例,按照上述规定分配使用。

第三章 部、局分级管理
第八条 各铁路局计提的其他类固定资产的折旧资金,80%由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暂为90%)安排使用,20%(广铁集团公司为10%)由铁道部集中使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铁路局办法另定。
第九条 铁道部集中各铁路局的更改资金,由部统筹调剂使用,安排部管项目。
第十条 铁道部集中的折旧资金主要安排以下项目:
1.路网性编组站为扩能而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
2.“九五”技术改造计划的跨局重要干线综合性技术改造;
3.部指定的部队补助项目:(1)对全部有指导性的行车安全项目;(2)全路性的新技术、新设备及通信信息管理网络工程项目;(3)一部分改善边远局职工生活项目;
4.铁道部直属单位的更新改造项目。
第十一条 除第10条所述项目外,均为铁路局管理项目。
第十二条 在铁路局管理项目中,部可指定以下内容的项目:
1.与重要干线协调配套的综合性技术改造项目;
2.机务段技术改造项目;
3.跨局客车扩大编组项目;
4.配合地方政府对省会、直辖市所在地客站进行总体改扩建项目;
5.路网性零担中转货场及加冰所、区域性编组站项目;
6.营业铁路新建、扩建客、货车辆段及机械保温车辆段项目;
7.面向全路招生、分配的中等专业学校改扩建项目;
8.重点战备工程项目;
9.铁路与公路平交改立交项目;
10.大地区水源工程项目;
11.焊轨厂及淬火线基地建设项目;
12.必要的行车安全设备。
第十三条 国家经贸委技改贷款,由各铁路局自行偿还。

第四章 铁路局管理项目有关程序
第十四条 铁路局管理项目均应符合铁路的中长期计划和铁路技术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铁路局管理项目的计划管理程序,应遵照铁计[1995]2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要逐级提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凡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报国家经贸委审批;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审批,报国家经贸委核备;局管非生产性项目,除住宅、文教卫生项目外,2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报铁道部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铁路局审批,其中5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应报铁道部有关业务司局核备。铁路局可将部分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分局。

第五章 加强计划管理 改善宏观调控
第十六条 各铁路局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的暂行规定》(铁计[1995]20号)和《关于严肃计划纪律,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的通知》(铁计函〔1995〕36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铁道部确定的宏观调控措施,加强对局管项目的管理。
第十七条 铁道部的更新改造计划管理职能转变后,主要是加强调查、研究,对项目立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后评估等各环节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各铁路局的更新改造计划。
第十八条 对部指定要完成的包括涉及行车安全的项目,依照部局具体分工原则,由铁路局管理的项目应由铁路局按时完成,否则由部扣回铁路局相同数量更新改造资金以部管项目的形式安排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计划司负责解释。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余按铁计[1995]2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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