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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42:42  浏览:84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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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中府[1998]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规定》、《广东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广东省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市政府、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

  市政府、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内部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局)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市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向社会公布,各传播媒体必须积极宣传报道。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五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并颁发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

  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自行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制定,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上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六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本单位草拟的规范性文件上报市政府颁发。

  对上报市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初步审议修改后,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拟订下年度上报市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计划(填报《规范性文件项目表》)报市政府法制局列序安排。

  对计划外临时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除急需制定的,一般暂缓办理。

  第八条 上报市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上报单位起草,在草拟过程中,应认真调查研究并主动向其他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搞好协调;各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 上报单位向市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以正式文件上报。

  第十条 上报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同时报送该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书面说明及依据的法律条文、调查报告、重大问题的协调情况等有关资料。

  书面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拟订该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目的宗旨,调整的对象和范围,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二)对主要条款的必要阐述;(三)协调过程中对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对其处理情况。

  对上报市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法制局在审议过程中认为需要征求意见的,可征集有关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在限期内回复。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十一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自行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上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上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市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局上报省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十二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上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包括正式文件5份,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各三份。

  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包括:

  (一)制定的目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

  (三)对主要条款的必要阐述;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为正式文件,不得以会议文件或者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主要包括:

  (一)有否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或者事实依据;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镇政府、区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与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镇政府、区办事处之间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的要求。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或者事实依据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提请市政府予以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提请市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与镇政府、区办事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由市政府法制局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提请市政府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及技术上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转原报单位处理。

  规范性文件的原报单位应在接到前款第(二)、(三)、(四)项有关处理决定或意见的2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局。

  第十五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互相之间有矛盾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反映。

  第十六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单位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查。

  第十七条 对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单位,由市政府法制局通知其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提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18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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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给湖北省劳动局、总工会的答复

国家劳动总局 全国总工会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给湖北省劳动局、总工会的答复
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给湖北省劳动局、总工会的答复

答复
三月二十五日来函收到,现对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曾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人,是指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工人(包括一九五○年、一九五六年、
一九五九年三届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的个人代表),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曾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公社社员,以后被招收当工人的,退休时也可以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二、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人,按照《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退职的,不能提高退职生活费标准。
三、一九六五年以来,在全国召开的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财贸双学会议以及科学大会上受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不含先进单位的代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称号的工人,可以按《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1981年8月7日

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等


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

1978年12月16日,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一、各部门、各单位举办技工学校,要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经省、市、自冶区革命委员会和国家劳动总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办。学生的招收和分配,要纳入国家计划。
二、技工学校的经费,要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在规定的经费来源中开支。
三、技工学校的经费来源:
1.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包括主管部门委托企业代办的技工学校),在有关事业费中开支;
2.专业公司举办的技工学校,在公司经费中开支;
3.大型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在“营业外支出—技工学校经费”项目中开支。
今后,没有条件和没有必要单独举办技工学校的中小型企业,所需技术工人,原则上应由上级部门举办技工学校,统一培训。有的中小型企业,经过批准,也可以委托大型企业的技工学校代培,所需经费,按学生人数多少,由委托企业负担,在“营业外支出—技工学校经费”项目中开支。现有中小型企业已经举办的技工学校,要进行整顿,整顿期间的经费,也在“营业外支出—技工学校经费”项目中开支。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专业公司举办技工学校的经费,不能向企业摊派。
各级主管部门和各单位举办技工学校所需的房屋、设备,应尽先在现有的房屋、设备中调剂解决,一般不要新建或购置。必须新建、改建、扩建的,所需资金(包括土建工程投资和教学仪器、设备、家具、用具购置等),要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能在经常经费中开支。
四、技工学校的经费开支标准:
1.工资:根据上级批准的编制人数和工资总额,编列预算。校办实习工厂管理人员的工资,按学生人数的百分之五编列预算,其余部分在实习工厂的生产成本中开支。教职员工人数与学生人数的比例,在没有新的规定以前,暂按原劳动部的规定执行。
2.补助工资:兼课教师的酬金,按每课时一元至一元五角计算。发给酬金的条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个人冬季取暖费,按当地规定发给。
3.福利费:职工的福利费,医药费,病假、产假工资,退职、退休金,丧葬抚恤费等,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执行。
4.公务费:办公费(包括文具、纸张、帐表购置费,印刷费,书报费,零星购置费,燃煤费,清洁卫生费,招生费,夜餐费等)、邮电费、器具维修费、水电费,四项合并按学生人数每人每月二元五角计算。
房屋及附属设备修理费,按学生人数每人每月五角至一元计列。如有特殊情况,可详细说明修理项目,按实际需要编列预算。
取暖费、差旅费、调干费、毕业生调迁费,按国家现行规定编列预算。公用房屋租赁费,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
以上办公费、邮电费、器具维修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等六项,都不包括实习工厂因生产实习和产品销售发生的费用。
5.业务费:教学实验费、文体活动费、资料讲义费,三项合并按学生人数每人每月一元计算。学生学习用的参考书和学习用品,由学生自理,个别经济有困难的,由学校在助学金中酌情补助。
学生医药费,按学生人数每人每月八角计算,用于因公负伤及一般性疾病治疗。学生慢性病和休学疗养的费用,由本人自理。
生产实习费,凡能结合生产进行实习,而有生产收益的学校,在生产成本中开支;不能结合生产进行实习,又没有生产收益的学校,一般按学生人数每人每月三元至六元编列预算,用于购买学生实习所需原材料、燃料等。学生到外厂生产实习期间的伙食补助,按实习人数每人每天二角计算,有生产收益的学校,在生产成本中开支,没有生产收益的学校,列入预算。学生在本校实习工厂参加生产实习,不发伙食补助。
劳保用品费,参照国家现行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实习期限和需要编列预算。
6.设备购置费:包括一般器具设备、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购置费,按学生人数每人每年二十元编列预算。
7.助学金:按学生人数每人每月十七元编列预算。其中伙食费十五元普遍发给,其余由学校统一掌握,用于学生教材、讲义费及学生困难补助,不能挪作他用 五、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举办的技工学校,都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认真做好经费的收支、领报和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厂办技工学校的财务收支,必须与企业的财务收支划分清楚,不能互相挤占。校办实习工厂也应当单独建帐,实行经济核算。
技工学校在年度终了时,应当结清帐目,编制决算报表,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六、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局、劳动局,可以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在不扩大开支范围、不提高开支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具体情况,作一些具体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七、本规定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五日财政部、劳动部《关于修订技工学校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的通知》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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