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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35:24  浏览:83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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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19日 证监发字[1997]24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7]247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和423 号文的

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

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

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

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发行有

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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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助理张业遂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2000年6月19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关于拟发行股票公司聘请审计机构等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拟发行股票公司聘用审计机构等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2日  证监发行字[2000]131号


各拟发行股票公司:
  为推进股票发行机制的市场化,规范拟发行股票公司的验资、审计、资产评估及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和《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拟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设立时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业务。若设立时聘请没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上述业务的,应在股份公司运行满三年后才能提出发行申请,在申请发行股票前须另聘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

  二、拟发行股票公司应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披露盈利预测资料。

  如果发行人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数据将有助于投资人对公司及其所发行的股票做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则发行人可以在招股说明书中提供盈利预测数据。公司的董事应对盈利预测的结果负责。盈利预测结果完不成的,按相关的规定处理。

  如果发行人不披露盈利预测数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对《公司法》第137条规定的“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发行条件发表意见,并提供和披露有关依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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