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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31:27  浏览:87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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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中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2005/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坚信双方全面加强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和发展,

  重申二○○三年两国元首签署的《中巴关于双边合作发展方向的联合宣言》对深化双边关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确认各自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双方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同意有必要在业已存在的传统友好合作关系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更加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本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积极发展和巩固两国睦邻友好、互利合作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同意保持定期高级别战略对话。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遵循领土和国界不可侵犯的国际法原则,严格遵守两国间有关边界协定,并决心在两国边境地区保持永久和平和世代友好。

第 三 条

  巴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巴方支持中国统一大业,支持中国政府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反对台湾当局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台湾独立”。

  中方重申尊重巴基斯坦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赞赏并支持巴基斯坦与邻国和平解决所有问题,以及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独立所作出的一切努力。

第 四 条

  缔约一方不参加任何损害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缔约一方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缔约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缔约一方禁止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或机构。

第 五 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引渡条约、禁毒协定、其他双边协定以及各自承担的其他国际义务,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开展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以及有组织犯罪、非法移民和非法贩运毒品和武器的活动。

第 六 条

  缔约双方将扩大和加强军事和安全领域的信任和合作,巩固缔约双方的安全。

第 七 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以及本国现行法律和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缔约一方法人和自然人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合法权益。

第 八 条

  缔约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经贸、农业、科技、空间技术、交通、财经、能源、和平利用核能、自然资源开发、投资、海关、信息通信技术及其他双方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合作。

  缔约双方将在高等教育领域开展密切合作。

  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和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保护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其他有关权利。

  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为上述合作创造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 九 条

  缔约双方认为,扩大双方在文化、教育、媒体、体育、旅游、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方面的交流对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与友谊具有重要意义。缔约双方将支持两国各界积极开展上述交流。

第 十 条

  缔约双方将在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基础上加强两国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和地区组织的合作。

第 十 一 条

  缔约双方将在国际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内继续开展合作。

  缔约双方将在现有国际组织框架内以及在未来可能成立的组织的框架内开展多边经济合作。

第 十 二 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双方作为其他国际和地区条约缔约国在相应条约下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针对第三国。

第 十 三 条

  在缔约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通过制订议定书形式对本条约进行修改和补充。有关议定书为本条约不可分割的部分,必要时,缔约双方将就实施本条约签订单独协定。

第 十 四 条

  本条约需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本条约有效期为二十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均未在条约期满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修改和补充本条约的议定书适用与本条约相同的生效程序。

  本条约于二○○五年四月五日在伊斯兰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代表

  温 家 宝 肖卡特·阿齐兹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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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国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

国土资厅发〔2008〕88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国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随着连接部、省(区、市)的全国国土资源主干网建成投入使用,各地陆续展开了省(区、市)到市、县的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各地的业务网建设进度、建设方法多有不同:有些省(区、市)借助省(区、市)政务内网,有些省(区、市)通过租用专线,有些省(区、市)借助省(区、市)政务外网。还有些省(区、市)尚未开展省厅(局)到市、县局的业务网建设。为推进金土工程的顺利实施,实现部、省(区、市)、市、县四级网络互联互通,请各单位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本地区的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的重要意义

国土资源业务网是实现国土资源管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连接部、省(区、市)的全国国土资源主干网建成投入使用以来,实现了部、省(区、市)间的视频会议、数据交换、电子公文传输等多项重要应用,实现了土地审批网上报件,提高了国土资源管理的效率,节约了行政成本。建设连接部、省(区、市)、市、县四级的国土资源业务网,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新形势对网络延伸到市、县的新需求,对于实现四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之间的数据传输和系统连接、有效加强国土资源监管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任务和进度要求

在已经建成的全国国土资源主干网的基础上,通过建设省(区、市)到市、县的国土资源业务网,实现部、省(区、市)、市、县四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网络互联互通,从而形成一个覆盖全国的国土资源业务网,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2008年底,中、东部地区国土资源业务网要连接到县;西部地区国土资源业务网要连接到地市,有条件的地方也要连接到县。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的同时,开展视频会商系统建设。

三、建设要求

(一)功能定位。建成后的全国国土资源业务网主要用于非涉密信息传输和召开视频会议。主要承载的应用有: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系统、矿业权管理系统、执法监察系统、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非涉密电子公文传输邮件系统和视频会商系统等。

(二)网络连接方式。在与互联网等公共网络物理隔离的前提下,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租用专线、利用省(区、市)政务内网等方式进行组网。

(三)安全保密要求。国土资源业务网与内部局域网进行数据交换,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内部局域网中运行的国土资源业务涉及国家秘密,同时各级之间的信息传输具有双向传递的需求(如金土数据交换、数据中心灾备),根据《电子政务保密管理指南》(国保发〔2007〕5号)的规定,为保证信息安全,各级国土资源业务网必须与互联网等公共网络实施物理隔离。由于政务外网与互联网未实施物理隔离,因此各地不得利用省(区、市)政务外网进行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已经建成连接到市、县的部门要对业务网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及时整改。

(四)视频会议系统建设要求。各地建设的视频会商系统必须采用H.323协议,并尽量采用国产设备。按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与远程会商的需求,省(区、市)到市、县的视频会商系统必须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与部、省(区、市)之间现有的视频会商系统的音、视频双向传输。

四、组织实施

全国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是当前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一)认真做好方案设计。为保证网络建设进度,各单位要于2008年7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的国土资源业务网及视频会议系统设计方案编写,并报部审查。

(二)重视安全管理,完善制度建设。各地要高度重视网络系统的安全问题,加大对网络建设的安全投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的技术手段,重点做好系统应用、数据权限、网络管理、机房设备等方面的安全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队伍建设。网络建设和维护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有稳定的技术队伍承担。各地要加快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网络技术、熟悉国土资源业务的技术队伍,有效、合理地发挥信息技术人才的作用。

(四)积极筹措建设资金。网络建设和维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将国土资源业务网纳入本地区电子政务网络建设总体规划,努力争取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

部信息办将对各地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八年七月七日

关于推迟颁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的公告

水利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迟颁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的公告


按照《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报和初审工作已经结束。受当前非典疫情的影响,经水利部研究决定,资质评审工作延期举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推迟颁发。
资质证书颁发前,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初审结果,临时指定一批技术实力强、信誉好的单位承担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特此公告。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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