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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49:14  浏览:8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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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菲律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



2004/09/03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菲律宾共和国总统格罗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于2004年9月1至3日对中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此访旨在促进中菲两国之间紧密的传统友谊和睦邻友好关系,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促进经济合作与共同发展。

  访问期间,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与阿罗约总统举行了会谈,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会见了阿罗约总统。

  两国领导人在坦诚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双方对中菲关系取得的积极进展和各领域合作的不断扩大和深化表示满意。双方重申将继续促进两国关系全面发展,一致同意在两国政府2000年签署的关于21世纪双边合作框架《联合声明》有关原则的指导下,进一步推动中菲关系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双方同意于2005年共同举办庆祝活动,纪念中菲建交30周年。

  双方同意保持和促进高层接触与各层次的交流,同意加强两国政府各部门、工商界、学术界、新闻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交往。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各种磋商与合作机制,包括两国外交磋商、领事磋商、贸易联委会、农业联委会和科技联委会等磋商与合作机制。

  双方一致认为中菲两国经济互补性很强,注意到两国贸易近年来取得显著发展,同意进一步扩大双边贸易、改善贸易结构并拓展服务贸易合作。

  双方期待着菲律宾于2005年1月1日加入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计划。菲方对中国的灵活性表示感谢。

  菲律宾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为继续扩大相互投资,双方同意鼓励各自企业赴对方国家投资兴业,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资源、信息和通信技术等领域开展合作。菲方感谢中方对菲农业发展和北部铁路建设提供的支持。

  双方表示将进一步促进两国旅游合作,鼓励各自公民赴对方国家旅游。

  双方同意促进两国人员交流,加强在教育、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一致认为扩大中菲军事和安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对增进两国政治互信具有重要意义,同意探讨建立中菲国防部门防务安全磋商机制。双方同意积极落实两国在司法协助、打击贩毒等跨国犯罪领域的合作协议。

  菲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表示理解中国政府为维护国家统一所做的努力。

  双方重申将继续致力于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在尚未全面并最终解决南海地区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前,双方将继续探讨共同开发等合作。双方同意根据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推动和平解决有关争议。双方一致认为尽快积极落实中国与东盟于2002年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有助于将南海变为合作之海。

  双方同意继续推动中国与东盟的合作,积极建设中国与东盟自贸区,并进一步促进东盟与中日韩合作。

  双方认为中菲两国应继续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寻求建立公正平衡的全球自由贸易体系。

  双方一致认为维护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至关重要。菲方赞赏中方为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所作的积极努力。

  阿罗约总统对访华期间中方给予其本人及菲方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

  阿罗约总统邀请胡锦涛主席在方便的时候访问菲律宾,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双方将做好胡锦涛主席对菲律宾进行国事访问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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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工、生产中药饮片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转发《关于加工、生产中药饮片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营字第47号,《关于加工、生产中药饮片免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抓紧落实。为了管好用好这部分资金,特作如下通知:
1.饮片厂实行免税以后,留给企业的利润,主要用于中药饮片厂的技术改造,发展饮片生产,不得挪作它用;
2.各地饮片生产主管部门为了有重点地安排本地区的饮片厂改造项目,是否需要集中一部分资金,由这些地区自行商定。但集中的这部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饮片厂改造;
3.本着管好用好这部分资金、加快饮片企业发展的原则,各地应结合自己的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营字第47号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工、生产中药饮片免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7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我国的中药事业,促进中药饮片加工生产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在税收上采取以下优惠措施:
一、对医药生产企业加工生产中药饮片的销售收入,暂免征收产品税;加工中药饮片取得的加工费收入暂免收营业税。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对独立核算的专业中药饮片加工厂,从1986年1月1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请依照执行。



1986年8月5日

化学工业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学工业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5月23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学工业软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导和协调各地区、各行业开展软科学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软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全国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部门。
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化工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立项、实施、检查、结题、奖励,以及成果应用推广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化学工业软科学研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各级化工领导决策服务,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手段,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解决我国化工发展的系统领导、整体管理、战略决策问题,促进化学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化学工业战略研究、政策研究、规划研究、管理研究、体制研究、法规研究、科学技术研究与经济技术分析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第二章 研究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软科学研究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编制化工重点软科学研究计划。
第六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研究课题;第二层次是化学工业部确定的重点研究课题;第三层次是化工系统各单位自行确定的研究课题。
第七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选题范围,应符合当年国家科委公布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的规定和化学工业发展的实际要求。
第八条 编制化工软科学研究计划,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是:
(一)处理好软科学研究计划与科技教育、生产建设计划之间的关系;
(二)当前重大问题研究和长远发展问题研究相结合;
(三)突出重点,分清主次、轻重、缓急。
第九条 列入化工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国家和化工行业当前或长远的决策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学价值,对推动软科学的发展具有重大价值和意义;
(三)对化工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四)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清楚、翔实,研究方法科学、先进,有关数据、信息和背景材料具有较好的基础。
第十条 化工重点软科学研究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各单位应认真执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为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之后,可对化工软科学研究计划进行修改和调整。修改和调整包括撤销、合并、分解和增加项目,变更项目的名称、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增减项目经费,变动项目完成期限,改换或增减项目承担单位等。
对已签订合同并开始实施的项目,进行修改或调整时,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应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协商提出修改、调整意见,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一条 化工重点软科学研究计划中的项目,均应实行合同制,按合同规定条款对项目实施管理。化学工业部软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是化工重点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的审定部门。项目合同自批准之日起成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仲裁。
第十二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实施管理,按合同规定检查和督促项目的进展。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处理和解决。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合同约定,配合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 研究经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经费用于资助列入化工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软科学研究经费由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违章处罚的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凡承担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软科学研究课题项目,通过项目申请获得国家的专面研究经费。凡列入化工重点软科学研究计划的课题,可向化学工业部申请部分软科学专项经费。各单位的软科学研究课题,则自筹经费。
第十五条 国家和化工重点软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书》时,应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查,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第十六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变更,其经费管理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未经批准而擅自中止和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偿还全部经费,并应按合同约定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支付违约金。

第四章 研究项目的结题
第十七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结题,可采取鉴定、验收和撤销三种方式。化工软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和验收。由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会同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共同组织。
第十八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两个月之内,向化工软科学研究管理工作部门提出结题的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的总结报告和全套研究资料。结题的形式由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视情况商定。
第十九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提交项目中止或撤销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办理中止和撤销手续;未使用完的经费,应全部退还经费下达单位。
第二十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第五章 研究成果的登记、归档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成果上报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的主持单位会同参加单位向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上报。
第二十二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对各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软科学成果,应及时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予公布。公布后在规定期限内若无异议,则可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每个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可按行政隶属关系申请部级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及其他奖励,但应在申报前报告*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可根据成果的具体情况出具有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 申报部级科技进步奖的化工软科学研究成果,应按化工科技进步奖奖励条件及其有关规定执行。申报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科技进步奖软科学行业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六条 执行化工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属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共有。
第二十七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编制化工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计划。凡纳入化工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计划的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根据计划要求,承担必要的义务和责任,在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推广成果的应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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