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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14:38  浏览:82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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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退伍士兵安置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社会和部队的发展和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巩固国防,支持部队建设,维护改革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的安置工作。



第一条 为合理分配安置任务,缓解“安置难”的矛盾,确保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第一次就业,促进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自治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继续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由计委、民政等部门,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下达。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所需编制、指标在自然减员或行政、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
第四条 本意见所规定分配安置的对象:系指服役期满(原3年,新《兵役法》规定2年)回原入伍户口所在地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期满(原13年,新《兵役法》规定10年)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和符合异地安置条件(在当地结婚,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转业志愿兵。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籍退伍义务兵和异地转业志愿兵,不列入当地分配安置计划的范围。
第五条 各地下达分配安置计划的原则:
1.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伍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2-5%的比例接收安置退伍士兵。新建、扩建企业增加人员时,应预留不低于新增人员25%的比例安排退伍士兵,并将预留指标及时通告同级安置部门;
2.安置任务均衡负担原则。以当年安置总量、单位职工总数和经济效益优劣为参考,安置重点放在企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适当增加安置任务,濒临破产、停产和特困企业原则上不分配安置任务;
3.实行行业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配合当地安置部门,积极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不得拒绝当地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任务;
4.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成批招聘适合退伍士兵就业的职工时,参照新、扩建单位接收比例招聘退伍士兵,由负责招聘的有关行政部门负责预留指标,并及时通告同级安置部门,积极协调落实。
第六条 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措施。负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因种种原因难以落实当地安置部门下达的安置任务,自愿提供经济补偿的,参照新政发〔1998〕22号文第19条的规定,按当地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3倍交纳转移金,划拨给当地安置部门指定帐户暂存,一是
转移给有能力多接收退伍士兵的单位,保证本人上岗;二是经同意转交给本人用于自谋职业,以后不再负责安置。对拒绝接收又不愿提供经济补偿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退伍士兵待分配期,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最长时间为三年。城镇退伍义务兵12月底退役至次年6月底不计待分配期,7月1日以后不能安置上岗的计为待分配期;转业志原兵当年4月1日转业,8月1日以后不能安置上岗的计为
待分配期。生活补助费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发放,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单位拒绝接收或接收后未安置上岗的,生活补助费由该单位负责发给。不服从组织分配和已自谋职业的不发生活补助费。
第八条 扶持和鼓励退伍士兵自谋职业。对经本人申请不再由安置部门安置,自谋职业的退伍士兵,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各级工商、税务、金融、土地、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对已列入安置计划被接收单位拒绝接收其自愿自谋职业的,自谋职业经费由拒绝
接收单位转移金支付。对既不服从组织分配又不愿自谋职业的不予支付有偿转移金,超过三个月不办理手续者按待业青年对待。对未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在2年内自谋职业不成的仍可申请安置部门给予安置。
第九条 各级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是退伍士兵安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各级计划、劳动、财政、国(地)税、银行、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安置部门共同做好退伍士兵安置工作。
第十条 此意见下发后,各地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199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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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2003-10-31

教职成〔2003〕4号


  职业指导工作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开展职业指导工作,对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为适应教育体制改革和劳动就业制度的变化,各地根据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工作,有力地推进了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涌现出许多职业指导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职业技术学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推动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的广泛开展,经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评选、推荐,并经教育部审定,现决定对北京市商贸学校等143所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希望被表彰的学校继续发扬成绩,努力工作,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希望各地职业技术学校向这些学校学习,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决定》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大力加强职业指导工作,锐意进取,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全国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先进单位名单(143所)

北京(4所)

  北京市商贸学校           北京市外事服务职业高中

  北京市交通学校           北京市劲松职业高中

天津(4所)

  天津市第一商业学校         天津市统计职业中专学校

  天津市药科中专学校         天津市第一轻工业学校

河北(6所)

  石家庄工程技术学校         河北省廊坊食品工程学校

  河北省卢龙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河北石油物探学校

  保定市女子职业中专学校       石家庄市信息管理学校

山西(5所)

  太原市财政金融职业中专学校     太原市卫生学校

  山西省贸易学校           山西省煤炭工业学校

  山西省大同市第一高级职业中学校

内蒙古(4所)

  内蒙古商业学校           内蒙古电子学校

  内蒙古工业学校           内蒙古石油化工学校

辽宁(4所)

  辽宁省城市建设学校         沈阳市计算机学校

  鞍山市第三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   朝阳市财经学校

吉林(3所)

  长春物业管理学校          吉林机电工程学校

  吉林省通化市职业教育中心

黑龙江(5所)

  齐齐哈尔铁路工程学校        哈尔滨市商业学校

  佳木斯市旅游职业学校        哈尔滨市第一职业高中

  黑龙江省商务学校

上海(3所)

  上海市石化工业学校         上海市现代职业学校

  上海信息技术学校

江苏(7所)

  徐州工贸学校            江苏省盐城市第二职业中学

  江苏省江阴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校   江苏省城镇建设学校

  江苏省镇江市职业教育中心校     江苏省仪征职业教育中心校

  江苏省泰兴职业高级中学

浙江(5所)

  浙江省缙云县职业中专学校      浙江信息工程学校

  浙江新昌职业技术学校        浙江舟山航海学校

  浙江温州市机械职业学校

安徽(8所)

  安徽省马鞍山职教中心        安徽省宁国市职业高级中学

  安徽省蒙城县庄周高级职业中学    安徽省金寨县江店高级职业中学

  安徽化工学校            安徽省物资学校

  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         合肥铁路工程学校

福建(4所)

  福建省福州财政金融职业中专学校   福建省泉州华侨职业中专学校

  福建省永安农业职业中专学校     福建工贸学校

江西(4所)

  江西省医药学校           江西省新余市职教中心

  江西省龙南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江西省修水县职业高级中学

山东(7所)

  山东省电子工业学校         山东省旅游学校

  山东省潍坊商业学校         山东省烟台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山东省嘉祥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山东省淄博张店第一职业中专

  山东省章丘第一职业中专

河南(9所)

  河南省电子科技学校         河南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

  河南省新县职业高级中学       河南省周口市海燕职业中专

  郑州旅游学校            河南省经济贸易学校

  河南省漯河市第一中等专业学校    河南省沁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

湖北(5所)

  湖北省机械工业学校         湖北省黄冈工业学校

  湖北省宜昌市机电工程学校      武汉市第一轻工业学校

  湖北省十堰市工业科技学校

湖南(7所)

  湖南衡阳铁路工程学校        长沙商业学校

  中南工业学校            湖南省劳动人事学校

  湖南株洲机械电子工业学校      湖南省安化县职业中专

  湖南省怀化万昌中等专业学校

广东(8所)

  广东省化学工业学校         珠海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

  广东省高州农业学校         湛江机电学校

  肇庆市工业贸易学校         广东省梅州市城西职业中学

  广东省惠州商业学校         广东省广州市机电中等专业学校

广西(5所)

  广西机电工程学校          广西贺州地区机电工程学校

  广西金秀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广西北海市第一职业中学

  广西浦北县第一职业中专

海南(1所)

  海南省农业学校

四川(7所)

  四川省商业学校           四川省电子工业学校

  四川省宜宾市商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职教中心

  四川省绵阳财经学校         四川省都江堰市职业中学

  四川省仁寿县第二高级职业中学

重庆(3所)

  重庆渝中区高级职业学校       重庆市涪陵区职教中心

  重庆教育管理学校

贵州(3所)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

  贵州省电子工业学校

云南(4所)

  云南省旅游学校           云南商务信息工程学校

  云南省财贸学校           昆明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西藏(1所)

  西藏自治区综合中专学校

陕西(4所)

  渭南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陕西省理工学校

  陕西省眉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陕西省彬县职教中心

甘肃(3所)

  甘肃省财政学校           兰州铁路机械学校

  兰州市女子职业学校

青海(1所)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职业中学

宁夏(1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业学校

新疆(2所)

  新疆商业学校            乌鲁木齐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新疆兵团(1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贸易学校

大连(1所)

  大连市轻工业学校

青岛(1所)

  胶南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宁波(1所)

  宁波市象山县职业高级中学

厦门(1所)

  厦门市工业学校

深圳(1所)

  深圳市电子技术学校





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9]2号
  

各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外金融企业普遍调低了负责人薪酬水平。目前,国内各金融企业正在着手清算2008年薪酬总额和拟定2009年薪酬计划,部分金融企业已主动调整了负责人薪酬。在当前特殊的形势下,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带头保持员工队伍稳定,规范薪酬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根据当前形势,合理控制各级机构负责人薪酬,避免进一步拉大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以及企业内部职工收入水平的差距。要坚决防止脱离国情、当前经济形势、行业发展以及自身实际发放过高薪酬。

  二、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重视薪酬管理工作,加强对薪酬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治理要求确定相关人员薪酬。

  三、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切实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加强对经营管理费用的控制和审查,纠正和坚决遏制在职务消费中违规开支和讲排场、摆阔气等奢侈浪费行为,逐步缩小直至取消职务消费。

  四、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公布之前,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五、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按本通知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于2009年1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所管理的金融企业薪酬情况,2009年2月底前报财政部。

  六、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执行。

  

  

                           财政部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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