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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02:22  浏览:96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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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国资委委员会文件

国资党委干一[2004]123号


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探索建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新机制,国务院国资委2003年和2004年先后两次共组织28户中央企业面向全球公开招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取得了圆满成功,在海内外产生了积极反响。许多中央企业近年来在领导班子建设和人力资源配置中也大胆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实行内部竞争上岗、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任用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单位经营管理者,在市场化配置高层次人才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有益经验。但从总体上看,中央企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新机制尚未完全形成,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方式较为单一,视野主要集中于企业内部,通过市场机制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比例还很低。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中央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为了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中央企业加快推进公开招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目前,中央企业在人才竞争中正面临着严峻挑战,中央企业要在激烈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发展成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必须赢得人才竞争的主动权。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高素质人才对企业改革发展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放眼世界,广开才源,借鉴国际国内先进企业的人才选用方式,冲破影响和制约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性障碍,尽最大可能吸引和集聚企业急需的各类人才,特别是选拔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到中央企业发挥才干、建功立业。

  二、要进一步加大公开招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力度。从2005年开始,各中央企业从本企业内部选拔各级领导岗位的经营管理者,原则上都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采取内部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本企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原则上都要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对企业需要的特殊人才,也可委托人才中介机构,通过市场“猎取”的方式进行招聘。

  三、积极探索人才管理工作创新。从2005年起,凡通过企业内部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方式选拔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办理聘用手续。对于正式聘用的经营管理者,要严格按照职位职责和工作目标要求进行考核,经考核未能按照出资人或董事会要求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能力较差的,要及时解聘。

  四、通过公开招聘或内部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企业经营管理者,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选拔范围,公布公开招聘或竞争上岗职位、任职条件、职位职责与要求、选拔程序、薪酬待遇、考核办法等,自觉接受本企业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领导。要把大力推进公开招聘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的实际行动,作为推动和实施“人才强企”战略的重要措施认真抓紧抓好。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企业员工正确认识公开招聘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企业内部选才与外部引才的关系,充分调动和挖掘企业内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情况,尽快研究制定本企业公开招聘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实施办法,通过开展公开招聘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形成广纳群贤、竞争择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新机制。

  附件 1: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工作指南

     2:中央企业内部竞争上岗工作指南


国资委党委
2004年12月16日

附件1:

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工作指南

  一、准备阶段

  (一)确定公开招聘职位。根据企业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拟进行公开招聘的职位,报企业党委(党组)审定。

  (二)成立公开招聘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可设综合组、人事组、考务组、监督组等。

  (三)制定公开招聘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组织机构、招聘程序和时间安排等。

  (四)职位描述。对拟公开招聘职位的职责、任职资格条件、职位要求、薪酬待遇、考核办法等进行规定。

  (五)命题。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水平。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素质测评主要测试应聘者的性格、心理素质、职业能力倾向等与职位相关的素质状况。试题应注意体现对海内外应聘者的公平性。

  命题前要做充分的职位调研和职位分析。命题时可请国内专家进行封闭命题,并请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进行审题。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阶段

  (六)职位发布与报名。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接受公开报名或推荐。

  (七)资格审查。办公室根据公开招聘职位的任职条件,对应聘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条件的应聘人选,报企业党委(党组)审定。

  三、考试阶段

  (八)笔试。笔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进行,题型为选择题、判断题、论述题。

  笔试结束后,由命题专家进行评分。为确保公平、公正,应严格按笔试成绩提出进入面试人选建议名单,报企业党委(党组)审定。

  (九)面试。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应聘者演讲;考官按事先由专家提出的命题进行提问;考官自由提问。外语口试单独进行。

  面试考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主考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考官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担任。面试考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考官进行培训。

  主考官评分乘2为主考官的最终评分,其他考官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与企业主考官的最终评分相加平均后,即为每个应聘者面试得分。

  (十)素质测评。企业也可根据招聘职位情况,采用心理测试等方式,由专家对应聘者进行测试。

  四、组织考察和确定聘用阶段

  (十一)确定考察人选。办公室对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及素质测评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察对象。

  (十二)组织考察。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前需与考察对象沟通,根据情况商定考察方式及谈话范围。如经考察第一人选基本合格,一般不再考察其他人选。对于境外人选的考察,视情况通过外交部请我国驻外使领馆协助进行。

  (十三)党委(党组)审查。根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的提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企业党委(党组)对聘用人选进行审查。

  (十四)任前公示。就拟聘人选的基本情况、拟聘职位等进行公示。

  (十五)依法聘用。公示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十六)试用期满后的有关工作。试用期满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聘任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经考察胜任本职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考察不能胜任本职的,按聘用协议要求予以解聘。

  五、纪律和监督

  (十七)公开招聘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2、严格按照公开招聘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3、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招聘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4、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5、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十八)对公开招聘工作要加强监督。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监督。对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职工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附件2:

中央企业内部竞争上岗工作指南

  一、准备阶段

  (一)确定竞争上岗职位。根据企业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拟进行竞争上岗的职位,报企业党委(党组)审定。

  (二)成立竞争上岗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竞争上岗的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可设综合组、人事组、考务组、监督组等。

  (三)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组织机构、竞争上岗程序和时间安排等。

  (四)职位描述。对拟竞聘职位的职责、任职资格条件、职位要求、薪酬待遇、考核办法等进行规定。

  (五) 命题。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水平。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素质测评主要测试应聘者的性格、心理素质、职业能力倾向等与职位相关的素质状况。

  命题前要做充分的职位调研和职位分析。命题时可请国内专家进行封闭命题,并请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进行审题。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阶段

  (六)职位发布与报名。通过适当方式在企业内部公开发布竞聘通知。报名主要采取个人报名方式,也可采取组织推荐、民主推荐等方式。

  (七)资格审查。办公室根据竞聘职位的任职条件,对竞聘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条件的竞聘人选,报企业党委(党组)审定。

  三、考试阶段

  (八)笔试。笔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进行,题型为选择题、判断题、论述题。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安排笔试,直接进行演讲答辩。

  笔试结束后,由命题专家进行评分,并按笔试成绩提出进入演讲答辩人选建议名单,报企业党委(党组)审定。

  (九)演讲答辩。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竞聘者演讲;考官按事先由专家提出的命题进行提问;考官自由提问。

  考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主考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考官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担任。考官要实行回避制度。答辩前应当对考官进行培训。

  主考官评分乘2为主考官的最终评分,其他考官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与企业主考官的最终评分相加平均后,即为每个应聘者面试得分。

  (十)素质测评。企业也可根据招聘职位情况,采用心理测试等方式,由专家对应聘者进行测试。

  四、组织考察和聘用阶段

  (十一)确定考察人选。对笔试、演讲答辩综合成绩和素质测评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察对象。

  (十二)考察对象公示。对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竞聘职位等进行公示。

  (十三)组织考察。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十四)党委(党组)审查。根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的提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企业党委(党组)对聘用人选进行审查。

  (十五)依法聘用。聘用人选经党委(党组)审查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十六)试用期满后的有关工作。试用期满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聘任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经考察胜任本职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考察不能胜任本职的,按聘用协议要求予以解聘。

  五、纪律和监督

  (十七)内部竞争上岗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2、严格按照竞争上岗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3、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竞争上岗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4、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5、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十八)对竞争上岗工作要加强监督。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竞争上岗工作进行监督。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职工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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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县级警务改革和警力资源配置

池榕华 林书设  卢有明


  当前,我国正处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的发展举世瞩目,然而,从治安环境建设看 :一方面市场经济负面效应所产生的治安问题在不断增多,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对治安保障的需求也十分旺盛。 第一,政治安定需求。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要求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政权和执政党地位必须从多方面改革,才能与此相适应。而在上层建筑改革时期,政治上不稳定的因素大量增多,急需良好的治安环境来作保障,以用于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和执政党地位的巩固。 第二,公共安全需求。市场经济活动使社会各方联系越来越紧密。任何一起刑事、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都是对公共安全的一个重大威胁。 第三,产业运营安全需求。要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一种防爆炸、防诈骗、防贪贿、防盗窃、防抢劫、防经济纠纷、防火灾事故等全新的治安机制。 第四,生命财产安全需求。市场经济使社会总财富和个人财富急剧增长,保护个人财富和生命不受侵害的群体意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强烈。经历过动乱的人们,倍加珍惜安定稳定,常言道:宁做太平鬼,不做动乱人。 第五,调节社会关系的需求。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各种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此各种关系之间发生了一轮又一轮新的矛盾。理顺这些关系,解决这些矛盾用传统的政治手段、文化手段、行政手段已不能完全奏效,呼唤着治安手段的介入,用治安手段理顺和解决其他手段替代不了的社会关系和矛盾。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要改革现有的司法体制,特别是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治安管理和警务运行机制,加强治安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现有警务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方面,随着改革的深入,人财物的大流动给犯罪分子异地作案、快速逃逸提供了条件,犯罪活动日益动态化、暴力化和恶性化,使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时机稍纵即逝。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内部警种设立过多、分工过细,造成警种之间各自为政、互不干涉“内政”。在处理警务时,由于内部指挥系统不畅,不仅出警迟缓,而且常常产生警力交叉重叠现象,警力浪费不说,还在客观上导致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更谈不上形成合力了。传统的勤务管理模式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从我县的情况看,尚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是警力不足,警力比约为1:1750,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1360。二是警员素质较低。一方面是正规法律科班出身少,另一方面工作任务重,培训计划未落实,特别是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培训没落实,警员素质的提高达不到时代发展的要求。三是警力资源配置不合理,首先是机构设置上小而全,每个机构都有专人,占用很多警力,其次是体制上,沿用旧的体制,分地方公安、企业公安和林业公安等等,各隶属不同的主管部门,县公安局对警务掌握、使用和管理职权不清。最后是科学管理上缺乏统一的、高效的管理体制,造成有限的警力资源浪费。
  改革警务制度,挖掘资源、合理配置警力的几点思考
  (一)以人为本,政治建警。具有一定工作技能和高度政治责任心的民警,以及由此形成结构合理的民警队伍是决定警力的首要因素,在任何情况下,民警的素质都直接地影响着警力的变化。公安机关坚持政治建警既是党和人民的期望,也是新时期保持公安机关性质、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履行公安职责的根本保障和前提条件。政治建警,根本一条就是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民警头脑,用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指导公安实践。理论上的清醒才能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在学习理论的基础上,要不断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敏感性和鉴别力,保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使公安机关始终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并自觉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规律开展工作,真正成为党和人民信赖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政治建警最重要的一条是树立终身为警的观念,时时为警观念,就是无论何时、何地任何情况是警察就是要履行警察职责,无论是当班与否,职责范围内外与否,都要挺身而出,自觉履行职责,协助处理好各种事件与案件,处处树立警察的高大形象,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政治责任感赢得党和人民的信赖。
  (二)严把“入口”,畅通“出口”。长期以来,“入口”把关不严是造成民警的基本素质特别是文化素质偏低的一个主要因素。当然这有着各种各样的历史原因,解决的办法是抓住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市场活跃的有力时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公开招收等措施强化“入口”的规范性和制约机制。同时,对队伍中一些不能胜任公安工作,屡屡违纪违规给公安事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害群之马”,要依照有关管理条例,清退出公安队伍,以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保证队伍的纯洁。
  (三)、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公安教育内容广泛,基层公安机关应从实际出发,抓住符合实战需求的教育重点,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强化民警知识“充电”,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尤其是县级公安机关,没有自己专门的教育培训组织机构,只能依靠上级公安部门一年有限的几次、有限的几个名额参加培训,工作一忙,还会受到冲击。这样长期不“充电”,知识得不到更新,专业技能得不到提高,民警的素质实际上就是在下降。应当结合实际,积极为民警的再教育创造条件,较为系统地定期组织民警轮训。同时,要加大交流轮岗力度,培养一专多能的公安干警,以适应新形势对公安干警提出的新要求。
  (四)、从严治警,从优待警。抓好公安队伍领导班子建设,是充分发挥警力资源效应的关键。从严治长,首要的是发挥党委班子的核心领导作用。党委班子要时时刻刻警醒自己,发挥模范标杆作用,以自己的言行举止激励民警。其次是要抓好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在从严治警的同时,还不应忘记从优待警。“从严治警一本书,从优待警一句话”已越来越成为队伍难于管理的突出问题。政治上,要关心重视民警的进步,提拔任用,评先评优,要重实绩,重公认,不主观臆断;工作上,要想方设法为民警提供宽松环境,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缓解工作压力;生活上,要提倡用家庭式的关爱温暖人,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民警解决后顾之忧;在方法上,要与民警平等相处,民警最欢迎的还是领导以平常的姿态与民警交心谈心,架起理解的桥梁。
  (五)资源重组,科学决策。精简专业部门,充实综合部门。尽快建立一个高效灵敏、指挥畅通、一呼百应的整体联动机制,改革现行的公安管理体制,实现资源重组,这既是警力资源开发的需要,更是从制度上保证优秀警察脱颖而出,实现一警多能,综合开发警力资源之所需。要防止民警充实基层后再次出现机关化倾向,变“坐堂接诊”为“外出巡诊”,提高街头的见警度。基层实战单位推行弹性工作制、二班制和夜班制等勤务模式,在城区派出所取消了双休日集中休假制度,民警周二至周日轮流休息,解决“群众休息我休息,群众上班我上班”的机关化问题。白天,社区民警结合社区巡逻开展走访、入户调查、安全检查、整改隐患。夜间,进行入户调查走访发动群众,组织治安志愿者义务值勤,带领保安联防队员开展社区巡逻防范和盘查检查。
  1、精简内设机构,规范警种职能。分工过细,职能交叉,层次不清是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突出问题。目前,县级公安机关内设的科室所队多达15个以上,几乎与省、市级一一对应。警种多,有的警种机构建制又高于其它部门,这种状况常造成指挥协调不力,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扯皮,也不利于将警力向一线倾斜。县级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应突出战斗实体的需求,改变分工过细、警种过多的现状。无需讲究上下对口,将职能重叠的部门合并,减少警种,彻底改变“小而全”的做法,将合并后的富余警力充实到基层一线,增强实战能力。其次是要规范各警种的职能。职责清晰可使警力资源合理操作。《人民警察法》明确了公安机关职责的14个方面,这是从法律上对人民警察职责的确认。必须依照警察法的规定,明确各种职责,相应地配置、开发警力资源。再次是建立相对集中的警务联动区,如在乡镇建立中心派出所等,合理配置警力,调剂警力资源。最后要建立以块为主的警务指挥机制,对所有警务资源实行以块为主,统一收编,统一使用,改革现有的隶属关系不合理的状况。
2、改革人事制度。调动民警的积极性,建立以绩效考评为主要内容的激励机制,用一定的标准去评估民警个体的绩效,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民警提升、晋级、加薪、奖励换岗的依据,开展岗位竞争,可以促使每一个民警产生压力和动力,由此推动公安机关内部警力的合理、有序流动,形成合理的结构组合,进一步激发民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警力资源处于最佳状态。
3、落实责任制。进一步理顺实战指挥、整体联动机制,专门规范分级处警制度和工作职责,明确由“110”负责统一指挥调度点线面上的各股防控力量,有权指令开展全县或区域范围的警情处置和围堵追缉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将刑事、治安案件,交通、火灾事故等各类警情定级,明确规定根据警情大小和紧急程度,分别由对应级别的领导亲赴现场指挥处置。由局领导到场处置的警情,涉案地派出所、交巡警大队和局有关科队的领导要同时到场。其他一般警情由各警种的相关民警承担处警责任。 建立以派出所为单位划分防控工作责任区,绘制派出所的防控作战图,实行挂图作战;把派出所、交巡警、刑侦、治安等警种和机关挂钩部门警力、社会防范力量统一纳入责任区,根据属地管理与业务主管相结合的原则分别承担防控责任。各个警种和每个民警在责任区内既担共同责任,又负单独责任。
  (六)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群众路线,群众工作是公安建设的优良传统,也是弥补公安自身警力不足,开发警力资源的另一有效途径。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总的对策是:在“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指引下,以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历史经验为基础,遵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贯彻执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各司其职,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技术的等多种手段,融打、防、教、管、建、改为一体,形成严密有序的预防犯罪体系,以达到最大限度的控防犯罪和减少犯罪,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目的。 走群众路线,首先要树立良好的公安队伍形象。没有好的形象,是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拥护、支持和爱戴的。其次是要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准治安力量,如治保干部、联防队伍、企事业保安组织的作用,建立起群防群治的社会大治安防范格局。近年来,基层群防群治组织作用严重弱化,有的已名存实亡,这固然有经济利益的因素,但与公安机关放松了监督管理不无关系。要改变这一状况,就必须使各个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认清安全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关系,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群防群治组织的管理和指导,使之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一支值得信赖的力量,从而最大范围地延伸警力空间。
  (七)保障经费,科技强警。科技不仅是第一生产力,还是公安机关第一战斗力。现代高科技的运用,可以大大解放警力,提高警务工作效率。在现代社会,开展各项工作都离不开科技的武装,开发警力资源更加离不开科技手段。从目前情况看,整个公安系统科技意识仍很淡薄,对民警科普知识的教育基本处于空白或不自觉状态。用高科技的设备、装备武装民警,增大高科技的投入外,更主要的是要强化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抓好科技知识的普及教育,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科技时代要求,这也是今后开发警力资源增强警力的最大空间。

(作者池榕华系大田县公安局副政委 林书设系大田县委政法委副主任科员   卢有明系大田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


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废止)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月6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5年4月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六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分工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的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县为主、以街镇为基础的体制,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市、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全面规划,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之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交通、公用、商业、工商、公安规划、房地、市政、防汛、园林、环保、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市、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及社会各方面要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整洁、卫生的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应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九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社会化服务,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广场等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应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破损的应按规定维修或拆除。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及设施立面应定期进行粉刷或清洗,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一条 道路、广场种植的行道树及花坛(池)、草坪等绿化带应保持整洁美观;损坏的,应按规定补种或修复。
道路、广场设置的路名牌、公交客运站点、交通标志牌及环境卫生等公用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设置户外广告、张贴、悬挂宣传品应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保持外型美观、完好,过时或破旧的,应及时清除。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用硬质材料或者围墙遮挡,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申请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领取许可证前,应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紧急抢修的可边施工边登记),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等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三)不得在电线杆、行道树、交通护栏等公用设施上牵绳晾挂物品;
(四)保持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容貌整洁;车容不洁的,应经冲洗方可在市区行驶。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应符合《城市道路清洁质量标准》、《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道路清扫、保洁应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并按规范作业,保持路面的清洁卫生。清扫的垃圾,随扫随收,不得滞留堆放。
清运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不得污染路面,并一律实行夜间转运垃圾。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生活垃圾、粪便。
城市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袋装化、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费。
第十七条 临街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应履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自包门前环境卫生、自包门前绿化管理、自包门前停车秩序(以下简称“门前三包”),保持门前清洁、整齐。
第十八条 长江、汉水武汉段水域的沿岸码头、装卸作业区等产生的渣土、废弃物、粪便等,不得向水域倾倒、抛撒。

第十九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施工渣土实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施工渣土。因施工造成渍水的,应及时清除。
施工工地的进出口道路必须采取硬化措施,驶出车辆不得污染路面。
工程竣工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内余留的物料、施工渣土和建筑物垃圾、通道内的垃圾等清运完毕。疏浚下水道,植树整枝应在完工后十二小时内将现场污泥、枝叶自行清理完毕。市政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正式申请办理市容环境卫生验收,按有关规定移交。
运输流体、沙石等散装材料、施工渣土垃圾等,应使用专用车辆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漏洒、飞扬。
第二十条 集贸市场以及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应自备垃圾容器,保持经营场地范围内清洁、整齐。
第二十一条 改建、装修房屋所产生的渣土等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并按规定自行清除或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除。
第二十二条 科研、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混入生活垃圾,不得乱倒乱扔。
第二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或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管理和保洁,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承包公共厕所的管理和保洁,做到随脏随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和设施完好。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厕所,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领取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商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厕所应对外服务,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厕所的粪便应排入贮粪池或经三级化粪池排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不能向城市污水系统排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单位负责及时清掏,密闭运输到指定的粪便消纳场所。
第二十四条 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加强管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清扫保洁、冲洗车辆以及施工渣土运输等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应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经营性服务单位,要执行市容环境卫生标准,遵守服务规程,服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各类包装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渣土、粪便、污水和乱扔动物尸体、杂物等;
(四)向绿化带、花坛(池)、草坪等绿地内及进水井、窨井、排水明渠扔废弃物或倾倒垃圾、废渣;
(五)在道路、广场、隙地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
(六)在道路和公共场地抛撒、焚烧纸课、冥票等丧葬用品;
(七)在城市道路、广场、冲洗车辆;
(八)当街冲洗石料,在施工现场外堆放渣土、垃圾等废物和建筑材料;
(九)交通运输车辆、船舶产生的废弃物向道路、水域倾倒、抛撒。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建设规划,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不符合标准设置的公共厕所,应限期改造。
第二十九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以及建设大型集贸市场等,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工作点、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其经费应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环境卫生设施项目设计审查和验收。项目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施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城市垃圾、渣土、粪便消纳处理场所的建设,应符合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垃圾,使用消纳处理场所的,按规定的标准缴费。
第三十一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修建垃圾贮存设施和清运车辆通道。管理责任人应加强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和通道畅通。
城市居住区或人流密集地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 按城市规划建设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区县和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领导,保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目标的完成。
第三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负有环境卫生责任的单位、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四)对市容环境卫生(含公共水域)及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实施管理;
(五)领导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
(六)受理市民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的投诉和举报;
(七)查处违反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对街巷、居住区等地方的市容环境卫生及小型环卫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实施管理;
(三)组织落实“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督促单位和居民搞好市容环境卫生;
(四)依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职权,查处违反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分工
第三十六条 本市市容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产权所有者自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其他的由使用者负责;
(二)工程施工现场及未移交的开发小区,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市政公共设施、绿化地带,由管理单位负责(道路的清扫保洁除外);
(四)广告、标志牌等,由设置单位负责;
(五)其他涉及市容的,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三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本市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路、高架桥和人行天桥的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工作。
第三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对街巷、居住区等地方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
建制镇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分工,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四十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电)车始末站,长途客运站(点)、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绿化地带、市区堤防禁脚地、护坡、滩地的清扫保洁,由各管理单位负责。
收费的道路、桥梁及车辆停放场地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由收费单位负责。
第四十一条 各类市场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经批准设置的摊点,流动售货车经营场地范围内的清扫保洁,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十二条 长江、汉水武汉段水域的沿岸码头、装卸作业区、趸船等的清扫保洁,由使用单位负责。
从事营运车船上的清扫保洁,由营运者负责。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作出处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元至5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
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之一以及封闭阳台不符合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要求张贴悬挂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之一以及不按规定对临街建筑物及其设施立面进行粉刷或清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一以及未经同意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2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在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按每只(头)处10元的罚款。
因管理不善、致使经批准饲养的家禽家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擅自将垃圾、渣土倾倒在非指定场所,按每立方米5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不按规定缴纳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费的,按日加收应缴纳费用总额的10%的滞纳金。
第五十一条 对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工矿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武汉市城市容貌标准》、《武汉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7月11日武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武汉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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