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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50:04  浏览:8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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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


为使税务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税务部门监察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将原《税务机关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修订为《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现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税务监察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税务监察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其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税务监察是行政监察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税务监察机构依法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监察。
第三条 税务监察机构是税务机关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本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税务机关其他职能机构及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税务监察机构对本级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监察机构负责,在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监察业务受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的领导。
第五条 税务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六条 税务监察工作坚持专门监察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税务监察机构建立举报制度和申诉制度。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均设监察室。
税务所、稽查队配备相当于本级领导副职的专职或兼职监察员。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专职税务监察干部人数,不低于本地区税务干部总数的2%。
第十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正、副职的任免、调动、奖惩,须事先征得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的同意。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设置相当于本级机构行政领导干部级别的监察专员、监察员、助理监察员。同时,税务监察干部参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第十二条 税务监察干部实行岗位轮换制度,一般期限为3~5年。
第十三条 税务监察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监察业务和税收业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保守秘密。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原则上按“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体制进行管辖。
必要时,上级税务监察机构可以直接管辖下级税务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五条 税务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情况;
(二)受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三)调查处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
(四)参与和配合搞好廉政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有关税务监察工作规章、制度,推动工作开展。

第五章 权 力
第十六条 税务监察机构在检查、调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三)召集、参加有关会议,列席管辖范围内的有关会议;
(四)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清点实物,了解其他情况;
(五)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
(六)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提请地方监察机关协助对与查处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在金融机构或其他融资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
(七)责令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八)要求被监察单位和人员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九)责令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建议主管部门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公务活动或者职务。
第十七条 税务监察机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况,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税收政策应予纠正的;
(二)发布的规定、通知不适当,应予纠正或撤销的;
(三)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的;
(四)违法违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
(六)对于模范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税收政策,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的税务工作人员应予奖励的;
(七)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十八条 税务监察机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况,可以作出监察决定:
(一)违法违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二)对于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有功的人员应予奖励的;
(三)违法违纪取得的非法收入,依法应由税务监察机构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四)已经给国家利益和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九条 税务监察机构按照管辖权限对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经复审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或税务监察机构变更或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二十条 税务监察机构作出的监察决定,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应当执行;税务监察机构提出的监察建议,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
第二十一条 税务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作出监察决定,提出监察建议,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第二十二条 税务监察机构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时,可向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申告。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本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税收政策,按照本级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监察机构的要求,制定税务监察计划及实施方案并报上级备案。
第二十四条 税务监察机构确定进行检查的,应当在检查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 税务监察机构按照其管辖范围,对需要查处的问题,应当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予以立案。
第二十六条 税务监察机构确定进行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或者被调查人员的所在单位。
重大案件的立案,报上级税务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凡税务监察机构查处的案件,都要履行立案、调查、审理、定性处理、批复、呈报、材料归档等程序和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调查、审理、处理违法违纪案件,要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方针。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在案件调查中,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部门或专门技术人员参加检查、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 税务监察人员办理的案件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税务监察机构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以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至迟不得超过1年。上级税务监察机构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向交办机构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税务监察机构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依立案批准程序予以销案,并告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或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重要案件的销案,应报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税务监察机构作出的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监察单位或人员。
第三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在收到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次日起15日内应当将执行、采纳情况,向作出决定或建议的税务监察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次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税务监察机构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仍不服的,可申诉。
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察建议次日起15日内向作出建议的税务监察机构提出,税务监察机构应当在受理次日起15日内给以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税务监察机构提请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监察决定的复审申请,税务监察机构应当在受理1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复审期限的,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上级机构交办的复审案件,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向交办机构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申诉的,在复审、复核、申诉期间,原监察决定仍执行。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税务监察机构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阻挠、抗拒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打击报复揭发人、检举人、证人和税务监察人员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税务监察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依据情节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
(五)泄露所查案件情况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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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和《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和《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进一步提高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我部于一九九二年六月下发了《关于在县级以上管理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开展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通知》。现将《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和《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
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按照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好这项活动。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
--------------------------------------
|项 目| 考 评 内 容 |得 分| 评 分 标 准 |
|---|--------------|---|-------------|
| |1.烈士纪念建筑物无破损、 | 50|破损、锈蚀率在50%以上者|
| |锈蚀 | |则不得分,以50%为起线,|
| | | |每下降百分之几则得几分 |
|(一)|--------------|---|-------------|
| 烈 |2.纪念建筑物上镌刻的题 | 20|每不清晰一个字则扣1分, |
| 士 |词、碑文、烈士名字清晰 | |扣满20分为止 |
| 纪 |--------------|---|-------------|
| 念 |3.烈士墓区整洁、肃穆,墓 | 20|整洁5分,肃穆5分,字迹 |
| 建 |碑碑文字迹工整,记述清楚 | |工整5分,记述清楚5分, |
| 筑 | | |其中一项未做到则扣5分 |
| 设 |--------------|---|-------------|
| 施 |4.烈士骨灰堂洁净,骨灰盒 | 50|每项得分为10分,前四项 |
| |保管完好,摆放整齐,附有 | |中一项未做到则扣10分, |
|160|烈士遗像及生平简介,烈士 | |烈士骨灰堂内存放非烈士 |
| 分 |骨灰堂内未存放非烈士骨 | |骨灰则扣50分。 |
| |灰盒等5项 | | |
| |--------------|---|-------------|
| |5.有良好的凭吊活动场地 | 20|每项得分为10分。 |
| |和服务设施共2项 | | |
|---|--------------|---|-------------|
|(二)|6.烈士纪念馆堂陈列展示 | 50|前二项得分各为20分,后 |
| 褒 |主题鲜明,史料翔实,形式 | |一项得分10分 |
| 扬 |与内容统一等3项 | | |
| 烈 | | | |
| 士 | | | |
| 发 |--------------|---|-------------|
| 挥 |7.讲解员熟悉馆藏内容,服 | 30|有纪念堂馆而未配备讲解 |
| 教 |装统一、佩戴标志、仪表端 | |员的则不得分。熟悉馆藏内 |
| 育 |庄、发音、吐字清楚,讲 | |容5分,服装统一4分,佩 |
| 阵 |解富有较强的感染力 | |戴标志4分,仪表端庄4 |
| 地 | | |分,发音准确4分,吐字清 |
| 作 | | |楚4分,讲解富有较强的感 |
| 用 | | |染力5分 |
|170| | | |
| 分 | | | |
-------------------------------------

--------------------------------------
|项 目| 考 评 内 容 |得 分| 评 分 标 准 |
|---|--------------|---|-------------|
| |8.积级征集、整理、展示与 | 20|对征集、整理、展示革命文 |
|(二)|本园(馆)名称和当地革命 | |物、烈士史料和遗物消极的 |
| 褒 |斗争史料有关的革命文物、 | |则扣10分,没有介绍园馆 |
| 扬 |烈士斗争史料和遗物有介 | |情况的宣传品、纪念品则扣 |
| 烈 |绍园(馆)情况的宣传品、纪 | |10分 |
| 士 |念品 | | |
| 发 |--------------|---|-------------|
| 挥 |9.设有文物库房或专柜,对 | 30|未设文物库或专柜的则不 |
| 教 |馆藏革命文物、烈士斗争史 | |得分,设有文物库或专柜但 |
| 育 |料、遗物做到账、物一致,分 | |管理不善的得10分,管理 |
| 阵 |级建档,妥善保管,无丢失、 | |较好的得20分,管理符合 |
| 地 |无虫害、无霉变、无锈蚀 | |标准的得30分 |
| 作 |--------------|---|-------------|
| 用 |10.开展了共建共育活动, | 40|开展了行之有效的共建共 |
| |有条件的单位组织了流动 | |育活动得20分,有条件的 |
|170|展览小分队,深入机关、工 | |单位组织小分队深入基层 |
| 分 |厂、驻军、农村、学校等基 | |宣传烈士事迹得20分 |
| |层单位宣传烈士事迹 | | |
|---|--------------|---|-------------|
| |11.布局合理,规划完整,树| 20|每项得分为4分 |
| |木与纪念建筑物协调,道路 | | |
|(三)|平坦干净,环境优美等5项 | | |
| |--------------|---|-------------|
| 园 |12.环境美化好、绿化好,绿| 40|绿化面积占应绿化面积的 |
| |化面积占应绿化面积的 | |80%则得满分,以此每下降|
| 容 |80% | |10%则扣5分 |
| |--------------|---|-------------|
| 园 |13.对珍贵花木建立档案标 | 30|建立档案标志则得10分。 |
| |志,采取保护措施而使树木 | |每枯死一棵树扣1分,扣满 |
| 貌 |成活率高,无意外多株枯死 | |20分为止。 |
| |现象 | | |
| |--------------|---|-------------|
|100|14.有条件的园(馆)建有 | 10|没有条件的园(馆)而未建 |
| 分 |苗圃、花窖,培育苗木、花 | |苗圃花窖则扣5分,有条件 |
| |卉,解决园(馆)自身绿化 | |的园(馆)而未建苗圃花窖 |
| |美化的需要。 | |则扣10分。 |
--------------------------------------

--------------------------------------
|项 目| 考 评 内 容 |得 分| 评 分 标 准 |
|---|--------------|---|-------------|
| |15.发挥自身优势,挖掘内 | 10|只要开办了经营创收项目 |
| |部潜力开办适合本园(馆) | |就得10分 |
| |特点的各种形式的经营创 | | |
|(四)|收项目 | | |
| 开 |--------------|---|-------------|
| 展 |16.经济效益显著 |100|在编人员年人均创纯利1 |
| 经 | | |万元以上得满分。每下降1 |
| 营 | | |千元扣10分。年人均创纯 |
| 创 | | |利每增加1万元加10分。 |
| 收 |--------------|---|-------------|
| 活 |17.经济收益用于发展事业 | 30|经济收益用于发展事业的 |
| 动 | | |资金达总纯收入的40%则 |
| | | |得满分。以此为界线,每下 |
|160| | |降百分之几则扣几分,扣满 |
| 分 | | |20分为止。 |
| |--------------|---|-------------|
| |18.对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 | 20|其中一项未做到则不得分 |
| |得当,收支账目清楚,无贪 | | |
| |污现象 | | |
|---|--------------|---|-------------|
|(五)|19.领导班子思想解放,务 | 80|班子能力一般的得20分, |
| 领 |实创新,具有较强的组织领 | |班子能力较强的得40分, |
| 导 |导能力。 | |班子能力很强且具有开拓 |
| 班 |    | |精神的得80分。 |
| 子 |--------------|---|-------------|
| |20.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廉| 20|有任何一起违法乱纪现象 |
|100|洁奉公,坚持艰苦创业,密  |   |则扣10分扣满20分为止。|
| 分 |切联系群众关心职工生活   | |群众观念不强或对职工生 |
| |     | |活淡漠则扣20分,其它酌 |
| |    | |情打分     |
|---|--------------|---|-------------|
| |21.职工政治表现好,热爱 | 30|职工政治表现好,热爱本职 |
|(六)|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 | |工作,忠于职守得15分,刻|
| 职 |忠于职守 | |苦钻业务方面,视情况得 |
| 工 |     | |5、10、15分    |
| 队 |--------------|---|-------------|
| 伍 |22.配备了专业人员(建筑、| 50|根据实际情况而配备了必 |
| |陈展讲解、园艺、美术、摄  |   |要的专业人员则得20分; |
| 80|影、编辑、保管等)并有胜 | |因此基础上,专业人员能力 |
| 分 |任本职工作能力 | |一般则得10分,能力较强 |
| |     | |则得20分,能力很强则得 |
| |     | |30分        |
--------------------------------------

--------------------------------------
|项 目| 考 评 内 容 |得 分| 评 分 标 准 |
|---|--------------|---|-------------|
|(七)|23.建立健全了各级、各类 | 30|没有岗位责任制而造成职 |
| 实 |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有章 | |责不清则不得分,岗位责任 |
| 行 |可循、职责分明 | |制不健全且职责混乱则酌 |
| 科 | | |情扣5-30分 |
| 学 |--------------|---|-------------|
| 化 |24.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 | 20|制定了考核办法和奖惩措 |
| 规 |惩措施 | |施而没有严格执行扣15分 |
| 范 |--------------|---|-------------|
| 化 |25.建立了瞻仰凭吊制度, | 20|第一项得10分,其他每项 |
| 管 |热情接待瞻仰群众,礼仪符 | |为5分 |
| 理 |合规范标准共3项 | | |
| |--------------|---|-------------|
| 80|26.设置了导游标志牌,标 | 10|未设置导游标志牌则不得 |
| 分 |记清楚字迹工整 | |分,标志不清楚、字迹模糊 |
| | | |则扣5-7分 |
|---|--------------|---|-------------|
| |27.纪念建筑物积极争取当 | 30|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已纳 |
| 地政府对其建设和管理工 | |入当地发展规划的得10 |
|(八)|作重视,制定了发展规划和 | |分,制定了实施细则得10 |
| 地 |实施细则,联系有关部门做 | |分,联系了有关部门做好烈 |
| 方 |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 | |士纪念建筑物单位管理工 |
| 人 |作。 | |作得10分 |
| 民 |--------------|---|-------------|
| 政 |28.对所属烈士纪念建筑物 | 80|维修经费成为当地财政列 |
| 府 |保护单位有适当的资金投 | |支项目的则得满分80分, |
| 及 |入,保证了一定数额的修缮 | |未列入财政支出项目但有 |
| 民 |经费 | |非经常性的维修经费投入 |
| 政 | | |则得60分,既未成为财政 |
| 部 | | |列支项目又未有非经常的 |
| 门 | | |维修经费则不得分 |
| 重 |--------------|---|-------------|
| 视 |29.对本区域内的国家级、 | 40|每项20分,其中一项未做 |
| |省级重点保护单位划定了 | |到则扣20分 |
|150|保护范围,建立了资料档 | | |
| 分 |案;对本级烈士纪念建筑物 |   | |
| |保护单位划定了保护范围, | | |
| |设置了保护标志,建立了资 | | |
| |料档案 | | |
--------------------------------------
说明:1、本《细则》共8大项29条,实行1000分制评定;
2、本《细则》由民政部优抚司负责解释。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办法
一、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由民政部优抚司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具体实施。
二、实行自下而上的逐级考评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向部里推荐全国先进单位,民政部优抚司负责对全国先进单位进行考核评定并报部审批,以民政部名义给予命名表彰。
三、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五年上半年为准备阶段,这期间下发考评细则和办法,抓考评试点,并在适当时候举办考评学习班,培养骨干,掌握检查方法和统一考评标准,各地按照细则抓落实;一九九五年七月至十月底为考评、审批、表彰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于一
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之前向民政部推荐上报全国先进单位名单,民政部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对报部命名表彰的全国先进单位进行考核,并在适当时候以民政部名义表彰一批全国先进单位。
四、各地在开展此项活动中应吸收一定比例的文物、园林、党史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采取听汇报、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资料和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
五、各地应提高对开展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认识,考核评比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此项活动的开展使烈士建筑物保护单位各项具体管理工作规范化。各地要加强对此项活动的领导,派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各个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要根据考评细则的
29项标准逐条对照检查,找出差距,制定整改措施,力戒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的做法,扎扎实实地把这项活动开展起来。
六、乡镇烈士纪念建筑物开展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自行组织。



1994年1月21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战线开展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活动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战线开展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活动的通知


2001-02-22

教党[2001]4号


2001年7月1日,是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纪念日。回顾和总结80年来中国共产党的光荣历史,讴歌我们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光辉业绩,歌颂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成就,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的主旋律,对激励教育战线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进一步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振奋精
神。开拓进取,努力开创“十五”期间我国教育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纪念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将教育战线开展纪念活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纪念活动的宣传教育内容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组织的纪念活动,要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宣传教育的内容:宣传中国共产党的光辉历史,阐明党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形成的客观过程和历史必然性,进一步坚定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跟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宣传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实现两次历史性飞跃和取得两大理论成果的伟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教育战线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自觉性;宣传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加强新形势下教育战线党的建设,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宣传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战线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所取得的辉煌成就,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开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纪念活动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结合教育战线的实际,教育部拟主要开展以下纪念活动:6月中旬,教育部召开“教育战线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理论研讨会”(由教育部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具体承办);6月下旬,教育部拟与中共北京市委联合举办一场以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为主题的首都大学生形势报告会。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教育战线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参加中央和各地组织的各种形式的纪念活动。7月1日上午,中共中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教育战线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收
听、收看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的实况转播,并开展学习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各自的实际和特点,把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活动作为党员、干部、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和党员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把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活动纳入学生日常教育之中,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中小学校主要利用课堂教学进行宣传教育,语文、历史和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等学科教育要充分利用教材中的看关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同时还要利用时事政策课、活动课和中学生业余党校、团校及班会、团队会等时间开展专题宣传教育活动。高等学校要把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特别是“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的重要主题。要通过报告会、专题讲座、演讲会、知识竞赛、征文、体育比赛、文艺演出(艺术歌曲比赛)、诗歌朗诵等丰富多彩的纪念活动,生动活泼地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组织以及校外教育机构和基地的作用,利用团、队、学生会组织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广大学生进行以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为主题的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可通过升国旗仪式、国旗下讲话、组织观看影视
片、参观革命纪念地(馆)、走访等形式开展纪念活动。高等学校党团组织、学生会和群众性社团组织要充分利用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的契机,开展适合大学生特点的纪念活动,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建设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要充分利用校内广播、电视、网络、校报、校刊、黑板报等宣传媒体,反映中国共产党成立80年来的丰功伟绩,反映学生开展纪念活动的情况。

三、切实加强对纪念活动的组织领导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纪念活动,要按照党中央以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统一部署,在各地党委的领导下,围绕纪念活动主题,结合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纪念活动既要生动活泼,又要讲究实效,重点突出活动的教育意义和感染力、说服力;要区分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特点和知识水平,有针对性地开展纪念活动;在校外开展纪念活动要注意学生的安全;提倡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教学主渠道和当地条件开展纪念活动;要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和增加学生负担的现象。
各地开展纪念活动有关情况及反映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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