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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05:12  浏览:9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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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
有关部门: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棉花是我区的支柱产业,对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区现有籽棉加工能力已达到3200万担以上,完全可以满足近几年棉花生产发展的需要。为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必须严格控制新建棉花加工厂,原则上不再上新的籽棉加工项目
。确需新建的,要按照《棉花加工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大局为重,相互配合,严格执行规定,切实维护我区棉花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稳定,促进我区棉花产业健康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严格控制新建棉花加工厂。鉴于目前我区籽棉加工能力严重过剩,现有加工能力完全可以满足近几年棉花生产发展的需要,为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各地原则上不准再上新的籽棉加工项目,包括从内地引进旧棉花加工设备。
第二条 确需新上籽棉加工项目由自治区审批。因开垦新棉区和种植业结构调整需要,确需新上籽棉加工项目,由各县(市)及地州市计委、经贸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社按各自职能严格把关,并经当地政府(行署)同意后逐级上报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计委与自治区经贸
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社联合会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计委审批立项。
对现有棉花加工厂需要扩大加工规模或更新设备的,也按上述程序报自治区审批。
第三条 搞好籽棉加工项目的规划布局。对籽棉加工项目建设各县(市)政府要根据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按程序报批。农业部门、国营农场、部队农场、劳改劳教农场、乡镇企业等部门的籽棉加工项目,也要纳入当地的规划布局,报批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条 申报籽棉加工项目的原则。新上籽棉加工项目要充分考虑现阶段的生产布局和棉花加工能力,原则上现有加工能力能满足当地棉花资源加工的,不予考虑新上项目和扩大现有加工规模;棉花资源量在2500吨(皮棉)以下的,农民交售棉花在15公里以内的,不考虑新上籽
棉加工项目。
第五条 新上籽棉加工项目的具体要求。申报籽棉加工项目,要附加工和检验设备清单。轧花机、打包机等设备必须是国家定点厂生产。具体要求如下:
(一)采用先进的加工工艺和国家定点厂生产的先进设备,其中轧花机片数不得小于80片,并有国家的产品合格证,打包机公称压力不得小于2000KN,其他附属设备必须配套。
(二)必须要有足够的收购场地,籽棉、皮棉存放场地。
(三)必须具备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棉花检测设备和有资质的棉花检验人员。
(四)采用电子称和微机收购系统。
(五)符合自治区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六条 对籽棉加工项目进行检查。经审批的籽棉加工项目建成后,自治区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凡与所批准的建设内容不相符,自治区将不予确认。
第七条 加强对籽棉加工项目的管理。凡未经自治区立项的籽棉加工项目,技术监督部门不发放棉花加工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项目,由当地政府责令立即停建,认真查处。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此项工作。
第八条 生产建设兵团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兵团计委商自治区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后,自行审批立项。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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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年来,在地方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对一些企业国有资产以改变隶属关系或者分设新企业等方式进行调整、划转之后,出现了企业不服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的决定,要求收回已被调整、划转资产的纠纷。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因这类纠纷提起的诉讼问题,向我院请示,现答复如下:
一、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不服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作出的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凡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教育部、体育总局、卫生部、国家民委、科技部关于印发《200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查研究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体育总局 卫生部 等


教育部、体育总局、卫生部、国家民委、科技部关于印发《200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查研究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体育总局 卫生部 等



现将《200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查研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进行工作部署,完成200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查研究工作。

200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查研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卫生部、国家民委、国家科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查研究结果和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意见》〔(87)教体字022号〕精神,现决定于2000年开展跨世纪的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查研究工作,为
做好此项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
1、掌握我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和发展趋势,为制定21世纪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2、完成我国国民体质监测体系中的儿童青少年体质监测工作,推动《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
3、掌握我国学生人群健康状况,为制定21世纪我国初级卫生保健发展战略提供科学依据。
二、调查对象
为客观反映我国学生体质健康发展变化状况,本次调查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大、中、小学校进行。
原则上在1995年确定的好、中、差三片进行汉族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的调查(重庆市根据不同经济条件、地理条件自行选择和确定能代表本市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好、中、差三片)。
按照1995年少数民族调查规模,在部分省、自治区对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壮族、朝鲜族、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瑶族、白族、土家族、哈尼族、哈萨克族、傣族、黎族、傈僳族、佤族、东乡族、纳西族、柯尔克孜族、土族、羌族、撒拉族的学生进行调查。其他
少数民族的学生是否进行调查,由有关省、自治区自行决定。
普通大、中、小学校的6-22岁学生为调查对象(少数民族19-22岁学生是否列为调查对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三、调研点校的确定与样本的构成
(一)调研点校的确定
汉族及少数民族大、中、小学调研点校的确定,原则上延用1995年调研点校,有调整时必须报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办公室备案。
(二)抽样方法
本次调查延用整群抽样调查方法,即首先确定调研点校,再以年级分层,以教学班为单位随机整群抽样构成调研样本。
随机整群抽样时,所抽取的班级数以能满足最低调研样本数为限。
(三)样本构成、分组与样本含量
1、样本构成
调研样本分体检样本和体测样本:
体检样本:由随机整群抽取的教学班全体学生构成。
体测样本:由体检样本中筛选的正常学生构成。
(正常学生指:能从事各项体育锻炼活动,发育健全、身体健康的学生。凡心、肝、脾、肾等主要脏器有病者,身体残缺、畸形者,急性病患者或一月内患过高烧、腹泻等急性病、体力尚未恢复者及正处于月经期间的女生均不得参加素质项目的测试。)
2、样本分组
汉族学生:6-22岁汉族学生按城、乡、男、女分为四类,每岁一组,共68个年龄组。
少数民族学生:6-18岁的蒙古族、回族、维吾尔族、壮族、朝鲜族学生按城、乡、男、女分为四类,每岁一组,共52个年龄组。其他少数民族6-18岁学生按男、女分为两类,每岁一组,共26个年龄组。
3、样本含量
汉族学生:7-18岁学生每片每类每个年龄组样本含量为50人;19-22岁学生每类每个年龄组样本含量为100人。
少数民族学生:7-18岁学生每类每个年龄组样本含量为100人。
鉴于各地小学生入学年龄不一,6岁年龄组学生样本数量不作具体规定。
四、调查项目
调查项目分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见附表一)。必测项目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按规定要求完成的项目;选测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不做统一要求。
五、调研管理
(一)组织领导
由教育部牵头,会同国家体育总局、卫生部、国家民委、科技部共同组成“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协调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协调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工作。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组”,负责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的具体业务工作
,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研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以上办法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并负责组建检测队,开展本地区调研工作。
调研点校由主管校长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学校调研工作组,配合检测队完成本校的调研任务。
(二)检测队组建
检测队应尽可能依托现有的学校体育卫生专业机构、在历次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检测队伍的基础上组建,检测人员必须是体育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新充实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熟练掌握检测方法、统一检测标准后方能上岗。
(三)主要工作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从即日起开始各项调研准备工作。
2000年3月或4月初召开“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工作会议,对调研工作进行部署。
2000年6月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检测队伍进行强化培训。
2000年8月由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组组织数据录入培训。
2000年9-11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现场检测工作。《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研检测卡片》(见附表二)由各地按统一式样自行印制。
2000年1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组”提供的统一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并于12月底前将数据录入软盘上报“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统一的检查验收。
六、经费
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经费由五部委(局)共同筹措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已建立经常性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以2000年调研工作为主要任务,并与经常性监测工作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检查,节约经费开支。
七、检测器材
按照1995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统一规定的要求选择和使用检测器材,凡符合1995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器材规定要求的检测器材均可继续使用,不足部分可根据调研器材的规定要求和此次调研的需要适当补充。
附表:一、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研检测项目表(略)
二、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研检测卡片(一)(二)(略)



200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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