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任命中国科学院院长副院长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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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任命中国科学院院长副院长的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一届五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任命郭沫若为中国科学院院长,陈伯达、李四光、张劲夫、陶孟和、竺可桢、吴有训为中国科学院副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8年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任命中国科学院院长副院长的名单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郭沫若为中国科学院院长,陈伯达、李四光、张劲夫、陶孟和、竺可桢、吴有训为中国科学院副院长。
关于提请决定任命中国科学院院长副院长的议案(1958年)
院 长 郭沫若
副院长 陈伯达
李四光
张劲夫
陶孟和
竺可桢
吴有训
请大会决定。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1958年2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的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中加(拿大)关于互惠商标注册问题的换文
中国 加拿大
中加(拿大)关于互惠商标注册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3年7月16日 生效日期1973年7月16日)
(一)我方去文
加拿大驻华大使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代表为了加强我们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贸易的扩大而举行的关于互惠商标注册的会谈。
兹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两国间已就互惠商标注册问题达成下述协议:
“双方国家的政府同意在互惠的基础上,一方国家的个人、合伙、公司、政府企业可在对方国家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商标专用权。”
如加拿大政府接受上述内容,我荣幸地建议本文和阁下的英、法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的复文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间关于此事的协议,并自阁下复文之日起生效。
阁下,请接受我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乔 冠 华
(签字)
一九七三年七月十六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乔冠华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七三年七月十六日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谨通知您,加拿大政府接受上述内容,同意您的来函和本函的英、法文具有同等效力的复文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加拿大驻华大使
苏 约 翰
(签字)
一九七三年七月十六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