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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是否必须提交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凭据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53:42  浏览:9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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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是否必须提交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凭据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是否必须提交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凭据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企字(2001)第102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企业是否必须提交报纸上公告三次的凭据的请示》(武工商〔2001〕2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要求提交公告凭据的规定。至少公告三次是清算组在其成立后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是《公司法》对清算组的要求,是保护债权人的有效措施,清算报告中应体现这方面的内容。清算组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其责任应由清算组及其成员承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对于清算报告中未载明公告三次以及债权债务清理完结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责令改正。公告三次的凭据不作为申请注销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


200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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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部分进出境人员开展健康体检和签发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部分进出境人员开展健康体检和签发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的通知

((85)卫防字第1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适应对外开放政策发展的需要,加强国境口岸疾病监测和卫生监督,防止疫病传入或传出,保护人民健康,决定对部分进出境人员实行健康检查和签发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康检查对象

  (一)国境口岸和进出境交通工具上从事饮食行业的人员;

  (二)经常进出国境的交通员工;

  (三)由国外入境居留一年以上或我国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如留学生、进修生、从事商务、技术合作、探亲、出口劳务、援外等人员。

  对涉及上述(二)、(三)项的人员要做好宣传工作,自愿接受体检。

  二、健康检查项目和具体办法

  (一)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食品、饮用水行业人员,按《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二)受体格检查的人员按健康检查表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附件一);

  (三)对近日内要出境的交通员工、旅客可给予优先体格检查和发证,预约出检给予方便;

  (四)健康检查完毕依照检查结果,按照规定的式样签发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附件二)。证明书要按规定的项目认真填写,字体工整无误,照片加盖规定的印章(附件三);  

  (五)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者,可在证书上如实填注。发现患有检疫传染病以及麻风、开放性肺结核、性病、精神病和低能症者不发健康证明书;

  (六)持有县级以上医院体格检查证明者,经审查项目与规定相符,可换发国际健康证明书;项目不全者应补充检查,然后换证;凡发现伪造、涂改和不符合体检要求的体检证明,不换发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七)签发或换发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后,体格检查表和化验报告由卫生检疫所存档案,如受检人要求可影印发给付本,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收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方法》和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1、加盖照片的钢印和国际旅行健康体检表由各卫生检疫所按照式样制印及印刷。

  2、国境口岸饮食行业人员健康证书,仍用原健康证书;

  3、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由北京卫生检疫所统一印刷分发,各所需要数量报该所,经费由各所支付。

  本通知自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执行,望做各项准备和宣传事宜。

  附件:1、国际旅行健康体格检查表及检查结胶印式样;(略)

     2、健康证明书签证章印模式样;(略)

     3、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式样。(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八日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为了积极稳妥地试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制度,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目的
(一)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引导全社会投资方向,强化产业政策指导力度的有效投资调控措施,有助于推动投资管理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投资项目实行差别税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实行零税率或低税率,有助于投资结构的调整,降低单位投资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提高投资效益奠定良好基础。
(三)通过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可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全面有效地掌握全省投资领域活动状况,为省委、省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二、投资许可证试行范围
(一)根据《暂行条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均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
(二)凡总投资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集体投资项目和个体工业投资项目等),均需领取投资许可证。
(三)基本建设项目与更新改造项目、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项目与一般房屋建筑的划分,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三、投资许可证发放权限
(一)按照隶属关系,省属项目、中央在甘单位投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地县级项目,由省计委发放投资许可证;3000万元以下的地县级项目,由地州市计委(计划处)发放,权限不再下放。
(二)对于隶属关系不明或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资项目,按照计划管理权限及投资限额分别由省计委和项目建设所在地区地州市计委(计划处)发放投资许可证。
(三)按照上述权限和国家规定,更新改造项目统一由省、地两级计划部门发放,但不改变现行投资项目审批和计划安排权限。
(四)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规定仍需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零税率投资项目也要按规定发放投资许可证。
四、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
(一)发放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必须是按照规定和权限审查批准,并纳入国家或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或企业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审批立项,并在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规模内安排的项目)。
(二)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须按照投资许可证发放权限,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其中省属项目、中央在甘投资项目以及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地县级建设项目,由省地税局核定税率后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手续;总投资在
3000万元以下的地县项目到地州市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手续),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持纳(免)税凭证按发放权限到省、地计划部门领取投资许可证。经贸委管理的更新改造项目投资许可证,由省、地(州、市)计划部门按权限根据税务部门的纳(免)税凭证发证。
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适用项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由省、地两级税务机关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审定。其它有关纳税事项按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投资许可证按统一格式编号发放,正本由建设单位保存,副本由施工单位制成牌子,在施工现场公开悬挂。
五、投资许可证的管理
(一)投资许可证一次发放,多年使用,直至工程竣工。每年度按规定进行年检,凡符合规定并在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办理当年投资方向调节税征(免) 手续的项目,在许可证上盖章继续使用;未经年检盖章的,其投资许可证不得继续使用。
(二)各地州市计划部门要每年按季汇总投资许可证发放、年检情况,对投资许可证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反馈省计委。省计委在综合各地州市情况的基础上,定期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投资动态,并向省直有关部门进行通报,以利于协调宏观调控措施。
(三)对没有领取投资许可证的投资项目,财政、银行及其它金融单位不得拨款、贷款,土地管理和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划拨手续,水电部门不得供水、供电,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它部门不得办理与施工有关的事项。
(四)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务机关按规定施以罚款。但对零税率的计划外项目,由各级计划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理。计划外投资项目,是指未经计划部门批准自行扩大投资规模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或未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
(五)各级审计部门应对各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凡发现无投资许可证的项目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项目,由审计部门通知各级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准施工。
六、其 它
(一)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实施办法由甘肃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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