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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8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32:17  浏览:80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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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8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8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危化〔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化学品登记中心,有关社团组织: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1号)精神,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要求,2008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隐患治理年”的工作部署,继续推动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严格实施行政许可,深入开展安全整治,切实落实“打非”责任,着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努力实现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将2008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继续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指导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宣传即将印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企业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人员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监控,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研究制定《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推进烟花爆竹行业规范化发展。

  (二)组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继续开展反“三违”、反“三超一改”活动。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培育企业先进的安全文化,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经常性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活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展反“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改变工房用途)活动,增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自觉性,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督促企业建立和落实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制定岗位、车间、工厂、公司分级隐患排查制度,并认真执行。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资金和监控措施。严格按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隐患治理资金和正常的安全投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督促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责任制。

  二、依法加强监管,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试生产工作的安全监管。要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条件,严格审查安全设施设计,严格按要求进行试生产备案,严格按设计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建立每个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档案。

  (二)突出重点,继续深化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总结推广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百日攻坚战”的经验,结合安全许可,深化化工园区和小化工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液氨储存和充装系统整治,完善液氨储存系统的监控仪表,定期检测压力容器和充装软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快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重点化工企业的搬迁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督促氯酸钾生产企业建立和严格执行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加大对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力度,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采购、销售产品含有违禁药物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暂扣经营许可证,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继续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超一改”问题整治工作,按标准重新核定工房的危险等级、作业人数、药物定量,强化和规范安全标志管理。

  (三)扎实做好有关许可制度实施工作。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和延期工作,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管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继续淘汰、关闭安全生产条件差的生产企业。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规划布点审批工作,引入适度的竞争机制,加快仓储设施安全改造,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要从严审批新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建议同级政府制定本地区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地区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规划。2008年,湖南、江西、安徽、广西、河南、四川、贵州、内蒙古要制定本省(区)烟花爆竹安全发展规划。

  (四)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各地区要加强和改进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创新监管方法,改进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果。重点行业主要是涉氨、涉氯、剧毒和涉及有毒气体、电石等行业。重点企业主要是重点行业的企业,近期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使用危险工艺的企业,安全距离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小化工,条件差和规模小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等。

  (五)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总结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经验,制定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总结2007年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工作,积极推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努力完成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登记工作的工作目标。维护好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专线,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方便、快捷和准确的信息咨询服务。

  (七)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后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点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生产、经营情况的专项检查;研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积极推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完善信息报送制度。

  三、加强部门规章和标准制定工作,推进科技进步

  (一)加快急需的部门规章和安全作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开展即将发布的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制定和修订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配套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划,做好《烟花爆竹建设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等有关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

  (二)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型药物。积极引导中小化工企业采用可靠的工艺技术,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加强和规范加油(气)站的安全管理,开展加油(气)站安全专项检查,大力推广应用阻隔防爆和道路运输监控等适用安全技术。继续引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机械化、标准化生产,提高本质安全度。

  四、加强联合执法,切实做好烟花爆竹“打非”工作

  (一)落实好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完善工作机制,推进联合执法,提高监管效果。各地区要积极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机制和方法,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系统,扩大联网区域。要加强与公安、交通、质量监督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强化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剧毒溶剂等重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合理规划和建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卸载基地,逐步减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

  (二)继续推动地方政府落实烟花爆竹“打非”责任。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精神,督促各级地方政府落实“打非”责任,重点落实好县、乡的安全监管责任;完善“打非”联动工作机制,加大“打非”力度,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窝点。研究有效方法,建立信息通畅、反应迅速、打击有效的“打非”工作机制,提高“打非”工作效率。

  五、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强化对有关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

  (一)要发挥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安全服务机构、专家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作用。学习借鉴部分地区“查找隐患有专家参与、重大隐患有专家认定、治理方案有专家审核,整改过程有专家指导、整改验收有专家把关”的好做法,借助专家的力量强化安全监管,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效果。加强与行业协会的联系,支持行业协会开展服务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成立由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对中小化工企业和烟花爆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咨询和指导。

  (二)有关中央企业要继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有关中央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依靠技术进步,加大安全投入;继续开展反“三违”活动,加强外来施工队伍和特殊作业环节的管理,努力实现本质安全。要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批程序,加强新建项目试生产备案工作,确保新建项目安全运行。要发挥有关中央企业对全国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带动化工行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化工行业的安全发展。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在重点生产装置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六、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基础工作

  (一)要建立基本情况台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基本信息、专项整治与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各类安全事故等情况的台账。完善基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监管力量,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加强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事故通报和统计分析工作,用事故推动安全监管工作。对重大和典型事故要及时发出事故通报,督促有关企业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统计工作,切实做到统计数据准确、全面、客观;要强化事故分析工作,及时总结、把握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减少和避免事故。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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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和办公、住宿用房服务的管理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和办公、住宿用房服务的管理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令第116号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和办公、住宿用房服务的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驻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中国雇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和办公、住宿用房服务的质量,维护外事服务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和办公、住宿用房服务应遵循优质、便利、高效、收费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驻本省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向驻本省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的中国公民和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办公、住宿用房的单位和个人;
(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和办公、住宿用房的外企服务单位。
第四条 省对外贸易经济管理部门是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和办公、住宿用房服务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外企服务单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具体从事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和办公、住宿用房的服务。
第六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租赁、买卖办公、住宿用房,必须通过外企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办理。
第七条 中国公民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必须通过外企服务单位,不得私自或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办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办公、住宿用房,必须通过外企服务单位,不得私自或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办理。
第八条 外企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和办公、住宿用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
第九条 外企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的中国雇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外企服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中国雇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外企服务单位应当对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的中国雇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中国雇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事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和办公、住宿用房服务的,由省对外贸易经济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通过外企服务单位,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聘用中国雇员或者租赁、买卖办公、住宿用房的,由省对外贸易经济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不通过外企服务单位,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或者提供办公、住宿用房的,由省对外贸易经济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澳门企业驻本省常驻代表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4日

唐山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发展项目建立还款准备金制度的规定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发展项目建立还款准备金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还款机制,按时足额地归还到期的世界银行贷款(下称开发协会信贷资金)和财政有偿配套资金,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到期的开发协会信贷资金包括:本金、利息、滞还金。到期的财政有偿配套资金包括:本金、占用费、滞还金。
第三条 市、县(市)、乡三级财政和开发协会信贷资金使用单位,都应建立还款准备金制度。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开发协会信贷资金使用单位都必须按本规定建立“还款准备金”帐户,“还款准备金”帐户下设明细科目“应还本金”“应付利息”“应付占用费”“应付滞还金”。
第五条 还款准备金的来源:
1、回收的开发协会信贷资金;
2、回收的财政有偿配套资金;
3、农口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包括种子公司、国营农场)使用开发协会信贷资金取得全部经营利润(包括主业、副业)的10%—30%;
4、新开和改建稻田、鱼塘、虾池的承包费;
5、新建和改建闸、渠、坝收取的水费及水资源费附加;
6、经营农业投入周转金取得的利润;
7、使用开发协会信贷资金和财政配套资金购入的农业机械而交纳的承包费;
8、提前收回的开发协会信贷资金和有偿配套资金再投放所取得的利息、占用费收入;
9、使用开发协会信贷资金、财政配套资金项目新增加的农业产品收入所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
10、农业利用外资专户存款的利息;
11、以旧顶新工程取得的报帐资金;
12、因汇率变化而取得的收益;
13、预算安排的还贷资金;
14、其它渠道的资金。
第六条 利用开发协会信贷资金和财政配套资金兴建项目的承包费、新建闸、渠、坝收取的水费,购入农业机械的承包费都,不能低于该项目每年应归还的开发协会信贷资金和有偿配套资金的本金、利息、占用费;农机和农业投入周转金,提前回收的信贷资金、有偿配套资金再投入所收取的利息、占用费标准,应严格执行转贷(借款合同)协议的规定。
第七条 第五条规定的资金来源,一旦取得收入,必须列入还款准备金帐户,然后再行使用。每年4月底,10月底前项目区将应还开发协会信贷资金由县(市)财政统汇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还。
第八条 还款准备金在还款以前,可以周转使用,但须按《唐山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发展项目回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和筹集还款准备金的,财政部门对已经报回尚未拨付的资金有权停止拨付;财政部门有权停止配套资金的拨付;对停止拨付的资金有权转入还款准备金帐户。
第十条 市级承借的信贷资金,完整地转贷给项目县。市财政收取到期信贷资金只对县财政,不与项目单位发生关系。
第十一条 建立还款准备金报表制度。县(市)级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五日内,应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还款准备金报表。
第十二条 建立还款计划制度。每年度开始时,各县都应计算应归还协会信贷资金和有偿配套资金数额,并确定还款资金来源,列出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备查。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有权随时检查还款准备金建立、运用情况,如发现问题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惩罚。
第十四条 各县财政部门不能按时归还信贷和有偿配套资金时,市级财政将通过财政总预算从其它专款或报回的资金中予以抵扣。
第十五条 各县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县的具体办法,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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