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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2:03:46  浏览:89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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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各盟市建设局(委)、房地产局(处):
根据建设部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现将《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性质和宗旨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其宗旨是:
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 委员会自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产权所有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以前建成的各类房屋或住宅区(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住宅区),按物业管理区域,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5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委员会章程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栋或单元推选业主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大会。
产权性质单一的写字楼、商场、大厦、居住区、工业区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自行产生。
第七条 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3.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经10%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15天内,就其提议的内容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大会对提出的议案已作出决定的,业主(业主代表)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栋或按业主人数的一定比例邀请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业主代表)投票表决,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设委员 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得少于5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也可以参加委员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制定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3.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或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5.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9.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 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9.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获得适当津贴。
1.主任:
2.副主任:
3.执行秘书: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每 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会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委员。如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承租人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重大问题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署。

第三章 委员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2.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
3.因健康原因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 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委员会各种资料和财物移交给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予以补选。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2.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3.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4.核定维修基金帐目;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参与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届期满必须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和工作述职报告;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经费由 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有关人员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后的章程,应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0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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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印发《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8月12日,人事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处),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使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支持更多的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经商财政部同意,我们制定了《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流动调配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一:《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附件二:必备文件(1、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申请表。2、合同书。3、担保书)

附件: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宗旨〕
为使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支持更多的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对象〕
一九七八年以来回国,在非教育系统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三条〔借款条件〕
1、申请借款人具有承担科研或技术开发项目的能力。
2、申请借款人或所在单位确有还款能力。
3、所承担的科研或技术开发项目属国家急需或“短、平、快”,预期有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四条〔借款用途〕
购置科研或技术开发项目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包括一些必需的零部件)、实验材料、化学试剂、消耗材料和图书资料,改装实验室及有关科研业务支出。借方如违反规定将借款挪作他用,人事部有权收回全部借款并根据情节处以10%以内的罚款。
第五条〔借款种类、数额、期限〕
种类:人民币。
数额:一般在10万元左右,最多不超过25万元。
期限:一般为1—2年,最多不超过3年。
第六条〔手续费〕
人事部根据借款数额、期限,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其比率原则上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所收手续费视作国拨资金,继续用于支持其他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研工作。
第七条〔借款必备的文件〕
1、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申请表
2、合同书
3、担保书
担保书还应包括担保单位资信证明、担保单位情况表。
借方为企业单位的应由银行作为担保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由银行或借方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作为担保单位。
第八条〔借款的申报、审批〕
需要申请有偿资助经费的留学回国人员征求所在单位同意后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将申请借款的必备文件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人事(科干)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人事部,由人事部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内容、还款能力、担保单位情况进行审评。
第九条〔拨款〕
有偿资助项目经专家评审同意后,由人事部根据专家意见及其它实际情况确定有偿资助金额,并将经费全额下拨至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资助经费总额和项目的进展计划,将经费核拨至借款者。
借款人所在单位要将此项经费列为专项资金,单独列账,不得与其他资金混用,以备有关主管部门检查。
第十条〔还款办法〕
1、借款人应按借款批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按时归还借款和手续费。
2、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或无力偿还借款及手续费的,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款的责任。在延期还款时间内,按同期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贷款的最高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欠款归还前,人事部终止对项目单位所属地区(部门)的其他借款。
第十一条〔管理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的人事(科干)部门负责监督专项借款的使用,发现使用不当,有权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规定者,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5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人事部。
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8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拟订的《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八月五日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管理办法
(市交通局 二○○八年三月七日)

  出租车综合服务区(下称服务区)建设是实施“公交优先”战略,解决出租车司机停车难、吃饭难、如厕难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服务区安全、文明、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和营运
  各服务区由业主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建设。有偿服务项目按照“服务第一、保本经营”的原则开展经营。
  二、基本功能
  各服务区应具备停车、吃饭、如厕等基本服务功能,同时根据其规模、条件和运行情况等逐步拓展座套换洗、车辆小修、零钞兑换、加油、洗车、加水(开水)、日用品供应、信息公告(出租车司机就业信息)等服务功能。
  三、营运要求
  (一)各服务区应建立专门的营运管理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诚信经营,为出租车司机提供方便、经济、规范、热情的服务。
  (二)服务区推出的有偿服务项目应做到明码标价,并保持服务的连续性,严禁有始无终或名不符实。
  (三)餐饮服务项目是服务区有偿服务的主要内容,菜肴要达到品种丰富、价格低廉、干净卫生的要求,并努力满足出租车司机的需求。
  (四)各服务区的服务项目原则上应由服务区自行经营,如确需对外招标经营,应明确经营管理要求,由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服务区的卫生、保安等公共服务项目,必须由服务区统一管理。
  (五)服务区应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服务工作,保持服务区内良好的环境卫生和服务秩序,并做好消防、治安、区内行车等安全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服务区的名称、形象标志应统一按照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设置。
  (二)服务区必须优先满足出租车司机的各项服务需求,其他社会车辆原则上不得挤占服务资源。
  (三)进入服务区的出租车司机应当自觉遵守服务区的各项规定,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公共秩序。
  (四)各服务区应设置投诉箱,自觉接受出租车司机、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及时处理投诉意见。
  (五)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负责对服务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考核制度。
  (六)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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