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33:29  浏览:88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有关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等补贴(以下简称“物价补贴”)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价补贴的开征是基于我国实行的低工资、低物价、多补贴的分配制度。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了物价补贴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任务,并将之用于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较好地发挥了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鉴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物价已基本放开,财政用于居民副食品、卫生、保健等方面的补贴性支出数额减少,各地财政机关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从2000年1月1日起,酌情调低企业上缴物价补贴标准或停止征收此项物价补贴。



2000年1月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1999年4月2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1997年4月28日外交部副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鞍山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劳动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个体劳动者,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居住在鞍山市城区内具有鞍山市城镇户口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 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缴纳。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缴纳;个体劳动者在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按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缴纳。
个体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一次性缴纳,缴费时间为每年度的1月4日至1月20日。
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将做适当调整。
第四条 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应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在规定时限内来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放弃,今后不再补办。
本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年龄低于25周岁的个体劳动者,25周岁以前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并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因在校学习、服兵役等合理原因年龄超过25周岁以后要求参保的个体劳动者,须开具有关证明,以确认25岁以前没有参保的合理原因,经市医改办批准后方可参保,否则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条 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并从缴费之日起,只享受《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的统筹基金给付的相关待遇。
第六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并且缴纳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参保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从次年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统筹基金给付的相关待遇。不足缴费年限的,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其医疗保险待遇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应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底前,持失业人员有关证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去逾期不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并不再补办。
第八条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到未参保单位就业的,本人可按照本办法继续缴费,并享受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到巳参保单位就业的,由单位为其重新办理参保手续,从办理手续次月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末的医疗保险费退还本人,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本人再次失业,则按照本办法的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必须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规定缴费时间的,须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超过规定缴费时间3个月(含3个月)的,须说明理由,补缴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方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参保人个人现金全部支付,待补缴保费和滞纳金后,其报销最高额度不能超过补缴保费和滞纳金的总和,剩余部分由参保人个人承担,否则费用完全由个人承担,,可保留参保身份;再超过规定缴费时间3个月(含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出医疗保险,不再补办医疗保险手续。
第十条 个体劳动者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起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要按照《鞍山市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当年缴费标准,在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次性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也缴费)。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在当地住院治疗的,未达到退休条件的个体劳动者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给付80%,个人承担20%;退休的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给付85%,个人承担15%。在异地住院治疗的未达到退休条件的个体劳动者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给付70%,个体承担30%;退休的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给付75%,个人承坦25%。一个参保年度内,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给付金额为15万元。
第十一条 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城镇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