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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交中央部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37:13  浏览:9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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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交中央部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交中央部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为了推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开展,同时根据地方目前的实际情况,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交中央部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3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89)财综字94号《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规定,应积极采取措
施,保证完成预算任务。
二、根据国发(1989)38号文件和(89)财综字94号文件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专款专用的规定,在1990年和1991年两年内,由地方上交中央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后,我部将根据不同地区的收入上交情况,分批酌情返还,在年终进行结算

三、考虑到各地不同情况,返还采取以下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福州、广州、湛江)其上交中央收入的返还比例为95%至99%。上海浦东新区土地有偿出让收入上交中央部分的返还另行规定
;厦门市经济特区按财政部(90)财综字8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经国务院批准的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海南省经济特区,其上交中央收入的返还比例为85%至90%。
其他一般城市(包括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除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的地区)采用由地方逐项申报具体开发项目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逐笔核定拨给。
四、对于不按国务院和财政部文件规定隐瞒上交中央财政收入的,经财政或审计部门查出后,对未按规定上交的收入部分,除令其补交外,中央财政要加收相当于隐瞒收入一倍的罚款。



199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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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促进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促进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荆政发〔2005〕15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促进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八日

荆门市促进投资的若干规定

  为促进境内外投资人在我市投资创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兴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荆门市新型工业化规划纲要》鼓励的各类项目,在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在我市投资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的三年内,企业上缴流转税本级地方分成部分,由收益地政府按50%的比例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三条 凡投资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生产国家名牌产品的,从投产之日起的三年内,该项目或名牌产品上缴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收益地政府按70%的比例对企业进行奖励。凡投资经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和首次生产发明类专利产品的,从投产之日起的三年内,该产品上缴的所得税本级地方分成部分,由收益地政府按40%的比例对企业进行奖励。凡投资经认定的省级名牌产品、省级新产品以及实用新型类专利产品的,从投产之日起的两年内,该产品上缴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收益地政府按40%的比例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且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目录的项目,建成投产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至10万元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建成投产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至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在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基准地价30%的比例享受土地出让优惠。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属于地方政府土地收益部分,企业可在三年内分年缴纳;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地方政府土地收益部分,企业可在五年内分年缴纳。对投资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目录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将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 凡“两院”院士、博士、硕士采用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可或备案的技术,来我市投资创办工业企业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荆发[2005]5号)的有关规定,“一次性给予本人5万元至15万元的专项安家费补贴”,并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创业补贴。对其开展的科技攻关、新产品中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优先纳入市级科技计划,争取政策支持。
  第七条 凡在本市投资兴办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投产的第一年,由所在地政府按企业新增所得税地方分成收入的5%,对该企业直接从事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工作的科研骨干给予一次性奖励;凡省级以上科技项目到我市开发并投产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连续三年按企业新增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10%对该项目开发人员进行奖励。
  第八条 荆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对投资人实行一站式服务,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法定最低标准收取。
  第九条 到荆门投资创业并对本市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者,依照《荆门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规定,授予其“荆门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凡违反本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相关部门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境内外投资人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对不执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投资人可向荆门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投诉并要求查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北京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5]3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教委制订的《北京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是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基础教育水平,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均衡发展,加快首都教育现代化步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〇〇五年七月一日


北京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暂行办法
(市教委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基础教育水平,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京发〔2004〕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首都教育的实际出发,充分调动和发挥城区优质教师资源优势,采取有效办法支援农村教育,改变农村教育的落后局面,加快首都教育现代化步伐,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要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因地制宜、城乡互动、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各区县政府、各中小学校以及广大教师采取各种方式支援农村教育,形成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长效工作机制。


支教方式与任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城镇教师主要包括,城八区和10个远郊区县城镇中小学校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教师以及具有相当职称的管理人员和教学研究人员。
第五条 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在组织形式上包括两种类型。
(一)本区县区域内支教。具有农村教育任务的海淀区、朝阳区、丰台区和10个远郊区县要从本区县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城镇教师到农村支教,并形成制度。
(二)跨区县支教。建立城八区教师支援10个远郊区县农村教育的工作机制。在市教委的统筹协调下,城八区负责派遣符合条件的教师到10个远郊区县的农村中小学校支教。由市、区县两级政府安排的“手拉手”学校的支教活动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在工作方式上包括离岗全职支教和在岗兼职支教两种。
(一)全职支教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承担班级授课任务、参加或指导学科教学研究,支教工作期限为一学年。重点安排具有中级职称的城镇教师参加。
(二)兼职支教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农村中小学校学科教学、参加校本培训和教学科研活动、指导年轻教师、讲授示范课。兼职支教实行工作量制,累计达到480个课时视为完成一年的支教工作。重点安排具有高级职称的城镇教师、市级骨干教师和学科教学带头人参加。


政策与保障

第七条 各类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正常享受派出学校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各派出学校不得以支教为由影响支教教师的年度考核和聘用关系。
第八条 完成一年支教任务的全职支教教师和累计完成480个课时的兼职支教教师经考核合格后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取得《北京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证书》和证章。
(二)优先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三)表现突出者优先参加市级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评选。
第九条 市、区县两级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本计划的实施。市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全职支教教师的交通补助;接收区县要安排经费用于保障支教教师的必要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条 派出全职支教教师的学校发生的缺编问题原则上由派出区县内部调整解决;派出兼职支教教师的学校缺编问题主要依靠学校内部调整解决。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教委负责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引导性、鼓励性政策;各区县政府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急需和重点,全面落实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具体要求和工作部署;派出和接收学校负责具体安排支教教师的工作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跨区县全职支教教师由市教委负责统筹协调予以安排。10个远郊区县要在每年三月底前将对全职支教教师的具体需求报市教委,由市教委根据具体情况商有关城区安排落实。
第十三条 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全职支教教师的派出工作由各区县自行安排。各区县每年派出区域内全职支教教师的数量与市教委派出支教教师之和不低于本区县行政区域农村中小学校数,并将派出计划于当年六月底前抄送市教委。
第十四条 跨区县或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兼职支教教师的派出工作主要通过有组织的学校之间合作完成。各城镇中小学校都要积极参加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组织安排本校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市级骨干教师、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教师到农村支教,并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情况报区县教育委员会。
第十五条 全市统一使用《北京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登记卡》,如实记录每一位支援农村教育教师的工作情况。全职支教教师的年度考核由接收学校负责,并在支教教师派出学校备案。
第十六条 要高度重视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对组织管理不力、工作任务不落实的单位,取消其评选市级教育先进单位、示范学校或先进学校的资格。不服从支教安排,或不认真履行支教职责、在支教工作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教师,不能晋升高级教师职务,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附 则

第十七条 城镇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在京高校所属中小学、社会力量举办中小学的教师支援本市农村教育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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