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明市扶持优势品牌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53:53  浏览:9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明市扶持优势品牌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文〔2004〕48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明市扶持优势品牌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大我市实施名牌战略力度,进一步发挥名牌效应,经三明市优势品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同意对《三明市扶持优势品牌若干规定》(明政[1999]文261号)及(明政文[2002]175号)作如下调整:
一、《三明市扶持优势品牌若干规定》中的原为“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企业奖励1万元,获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奖励2万元,获有机食品标志的企业奖励3万元;获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万元;获国家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6万元”。调整为“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及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企业,由市政府表彰奖励,其中:获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5万元;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6万元;获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万元;获有机食品标志的企业奖励3万元,获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奖励2万元,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按照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231号公告的标志)的企业奖励0.2万元,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奖励政策至2005年6月30日后取消。
二、上述调整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部、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春游水上运输安全的通知

交通部 教育部


交通部、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春游水上运输安全的通知
交通部 教育部



近年来,每到春季中小学生因乘船春游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时有发生。这些事故,不仅给死亡师生的家庭带来不幸,而且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造成这类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所乘船舶非法营运,如船舶无证、无照、无称职人员操船或超载;二是学校对春游活动缺乏周密细致的组织
,老师和学生安全意识差。为保证师生安全,杜绝事故的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禁无证、无照、无适任人员操作的船舶载运学生春游,坚决制止船舶超载运输,违章操船。
二、除客船以外,任何船舶承担学生春游运输必须事先经当地港航监督机关审核批准。如船舶所有人或船长不能提供港航监督机关针对具体船舶的批文,学校不得安排学生上船。
三、港航监督机关进行上述审核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标准和法规安排现场检验或检查。检验或检查不合格的船舶,不得从事学生春游运输。
四、组织学生春游的学校应严格落实学生春游安全责任制,未明确责任和安全措施的,不得组织学生乘船春游。
五、学生上船前,学校应事先进行水上安全教育,做好防护、救护工作。学校要认真组织学生按顺序上、下船,避免学生在船上移动导致船舶倾斜,特别要维持好紧急情况下的学生秩序。



1999年3月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办函〔1997〕33号和国办函〔1997〕54号文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办函〔1997〕33号和国办函〔1997〕54号文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3〕55号和国函〔1996〕6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7〕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利用假发票、假证明申领牌照的进口汽车查处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7〕5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办函〔1997〕33号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明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和《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国函〔1996〕69号)行政执法效力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这两个文件是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具有行政法规效力,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国办函〔1997〕54号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公安部、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局《关于利用假发票、假证明申领了汽车牌照而无合法手续的汽车查处问题的请示》(工商公字〔1997〕第8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对利用假发票、假证明以及其他非法手段申领了汽车牌照而没有合法手续的进口汽车,应视为“无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
二、根据国办发〔1993〕55号文件的规定,对“无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
三、各执法部门在查处前,应先提请汽车牌照原发放机关或其上级管理机关吊销牌照后再处理。请公安部会同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制定具体办法。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鉴别能力,防止利用假发票、假证明和其他非法手段冒领汽车牌照。



1998年1月1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