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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06:44  浏览:97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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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3〕3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元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加快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园区范围:北至台湾路,南至北铁公路,西至廉州湾,东至南北高速公路,包括原北海工业开发区、原港澳经济开发区及四川万宝工业开发区,总面积共约19.7平方公里。
第三条 工业园区主要发展高科技、技术先进工业和生产加工型企业,相应发展国际贸易、仓储业、金融、商贸服务、交通运输、通讯、信息、教育、科研和卫生等第三产业。
第四条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工业园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北海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管理工业园区的各项行政事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工业园区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照本办法制定工业园区各项具体管理办法、优惠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工业园区内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基建计划的审批,报市计委备案;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工业园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报市外经贸局备案;

(五)负责工业园区供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工业园区的劳动人事管理,根据需要拟订工业园区年度招聘员工计划,经市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办理招调和聘用手续;

(七)负责工业园区内市属国有资产的管理;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对工业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应提前通知管委会,由管委会安排检查的具体时间并通知有关企业。

第七条 在工业园区内设立一级财政,负责工业园区内的财政管理工作。
从现在起至2004年12月30日止,工业园区内新办企业创造的税收中属北海市留成部分(含国税返还部分),全部留给管委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设立企业奖励基金。

第八条 管委会依照本办法作出的重要决定,应当向北海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市编委会批准,管委会可以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管委会的工作机构对管委会负责,并接受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工业园区内实行“一站式”服务,由管委会为投资者代办项目所需手续,免收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办事规则和时限按《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北发[2001]12号)执行。

第三章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原则上不投资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给予土地开发权和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工业园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由市国土资源局同申请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交纳地价款。土地使用者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自治区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应按合同约定投资建设,在投入开发建设达到25%之后,可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市国土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工业园区房地产的转让、出租和抵押可由管委会统一收集,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地价款的收取,按财政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统一上缴市财政,主要用于工业园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管委会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工业园区内特种专业工程以外项目的报建、工程招标投标和房地产交易资料后,报市有关部门审批,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工业园区内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负责工业园内特种专业工程以外项目的报建、工程招标投标和房地产交易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并协助其对工业园区内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环保等进行依法监督。

第四章 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

第十七条 凡引进生产性项目在工业园区内购地建厂的,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进行奖励。

奖金支付办法:资金到位30日内,经管委会确认并报工业园区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管委会将按实际投资额计发奖金总额的20%颁发给引荐者,其余80%的奖金在项目正式投产满1年后30日内发给,并发给奖励证书。

第十八条 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到计划外无偿使用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
奖金支付办法:资金到位30日内,经管委会确认并报北海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由管委会颁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工业园区内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有关政策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由北海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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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工商联手开拓市场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关于推进工商联手开拓市场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开拓市场特别是开拓农村市场工作。这不仅对当前扩大内需,确保实现今年经济增长目标有重要现实意义,而且对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商品流通体系,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各级经贸委和生产流通部门必须把开拓市场工作
作为当前及今后经贸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
一、提高认识,把开拓市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我国经济经过近二十年的快速增长,从根本上摆脱了短缺经济状态,主要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买方市场初步形成,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逐步由供给方面转移到需求方面,市场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这一新形势下,经贸工作必须全面树立市
场观念,重视研究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搞好生产流通的紧密结合,以适应买方市场新格局,切实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开拓市场工作决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从当前看,扩大内需,开拓国内市场,发挥国内市场的巨大潜力,是确保今年国内生产总值实现8 %增长速度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今年以来,国民经济运行基本平稳,但增长速度趋缓。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比去年同期增长7.2%,增幅比去年同期回落2.2个百分点;工
业增加值增长8.3%,增幅回落2.8个百分点。机械、冶金、煤炭、石油、化工、 轻纺等行业生产下降,产成品库存增加,国有企业亏损严重。当前生产增长趋缓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市场约束的进一步增强是主要因素之一,反映了工商企业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对市场变化的不适应,以?
安方峁沟髡秃蟮壬畈愦蔚拿堋R虼耍衲暌迪止窬糜行б娴脑龀ぃ涌焱蹲世υ黾映隹谕猓苤匾囊桓龇矫婢褪且┐竽谛瑁毓谑谐 ?
各级经贸委和生产流通部门要立足于国民经济全局,充分认识开拓市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思路,把开拓市场作为经贸工作的重要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开拓市场的指导思想和主要措施
开拓市场的重点要放在农村。目前我国城市市场对新产品、名牌产品仍有较大需求,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和拓宽新的消费领域,空间还很大。但与之相比,农村市场潜力更大,前景更广阔。我国12亿人口有9亿在农村,农民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2%。1995年以来, 农民收入增长幅度连续三
年超过城镇居民,今年国家增加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农民对彩电、冰箱、洗衣机等生活资料和拖拉机、收割机、农用汽车、植保机械等生产资料的需求不断增长。但是,近几年农村消费品零售额仅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0%左右,从城乡市场格
局看,农村市场还没有真正打开。这种状况既有农民总体收入水平的限制,也有工商企业忽略开发农村市场,以及农村流通网络、流通方式不适应等方面的原因,表明我们对农村市场的开拓还很不够,把农村市场作为开拓市场的重点不仅必要而且可能。开拓市场工作要突出工商联手。从近
年来的实践看,开拓市场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许多环节,需要各方面配合,特别是工商双方要联手,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新型工商关系,形成开拓市场的合力。开拓市场的关键是产品要适销对路,流通要搞活,二者缺一不可。工商联手的形式
可以多样化、多层次,在实践中创新和发展。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开拓国内市场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要在进一步开拓城市市场的同时,以开拓农村市场为重点,工商联手,农商结合,银商结合,调整产品结构,健全流通网络,引导和扩大消费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此,今年开拓国内市场要集中力量抓好
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一)研究市场需求,积极开发和生产适销对路产品
各级经贸委和生产流通部门要重视并下力气研究市场需求,在把握城市消费需求新变化的同时,把主要精力集中到研究农村市场上来。要组织工商企业深入农村不同地区,了解农民收入及购买力情况,分析农村商品供应、流通渠道和网点建设、农村消费环境等情况,研究提出扩大农村
市场销售的重点。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组织发布市场信息,强化市场信息对生产、流通、消费的引导作用。各级经贸委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把信息引导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
工业企业要紧紧围绕城乡市场需求,把开拓市场和限产压库促销工作结合起来,加大结构调整力度,生产适销对路产品。要通过技术改造,加快新产品开发,启动住宅、汽车等高价值商品市场,扩大城市市场新的消费需求。同时,要根据农村市场特点,组织生产结实耐用、操作方便、
价格实惠、受农民欢迎的农用产品,如农业机械、小机电产品、建筑材料、耐用消费品等。各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列出面向农村市场重点开发的产品目录,加大扶持力度,组织设计、开发和生产。
(二)提高农村购买力水平,改善消费环境,扩大农村市场有效需求
要把开拓农村市场和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购买力结合起来,扩大农村市场对工业产品的吸纳能力。一是从农产品收购及深加工入手,通过多种形式的农商结合,进一步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培育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贸工农一体化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二是各地经贸委要从技术改造
、企业重组等方面扶持和促进乡镇企业发展。这对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今年经济增长目标至关重要。三是积极配合国家对农田水利、电力、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做好相关生产资料的供应和销售,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引导和扩大农村消费。
(三)加快发展开放式、社会化的商品流通网络,重点向农村市场延伸
要重点加强县市流通业,通过“放小”,推广股份合作制等措施,扶持多元投资主体,增强县市流通业对农村市场的辐射能力。要加大农村供销社、粮食、商业、物资网点的调整与改革。要鼓励农民直接参与流通,利用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优势,搞活农村流通,构建多种所有制形式
共同发展、低成本、少环节、便捷通畅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工业企业要通过联营、兼并、股份制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开放式、社会化流通网络的建设;同时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支持流通业建立健全农村销售、维修、配件供应、技术咨询等服务体系,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解决农民消
费的后顾之忧。
(四)继续发展连锁经营、代理配送制等现代营销方式,扩大其在开拓市场尤其是开拓农村市场中的作用
继续办好上海、天津、郑州等综合性和有关专业性商品交易会,深入开展“名品进名店”活动。在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的传统办法的同时,更多地运用现代营销方式、营销手段开拓城乡市场。一是在城市新区和近郊区,加快发展连锁超级市场、仓储式商店、便民店等多种业态形式,方便
购买,扩大销售。二是抓好城市大中型商场在周边县、镇开设连锁分店的工作。无论是兴办直营店还是加盟店,都要尽可能利用原有的流通设施和网点,由总店输出管理,配送商品,扩大对农村的销售。三是代理配送制的试点工作,要积极向农村市场扩展,特别是生产流通试点企业要积极
与农村乡镇企业等建立代理配送关系,不断探索代理配送办法,扩大代理配送规模。四是对钢材、煤炭、建材等大宗适于发展直供业务的产品,工业企业可以在农村设立直销点、代销点,扩大销售,降低流通成本。五是要在城乡结合部建立旧货市场,把旧货流通网络延伸到县城,办到农村
,向广大农民提供城市虽已过时,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以满足农村市场的消费需求,促进城市消费的更新换代,带动工业消费品生产。六是积极探索开办农机租赁业务、建立农村旧机电设备交易市场等新的销售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需要。
(五)协调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扶持措施
要把开拓市场和规范市场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要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打击制假售假的力度,严禁把假冒伪劣产品推向市场;制止某些行业和产品的无序竞争和过度竞争,打破地方封锁和部门分割,做到货畅其流。
开拓市场既需要生产和流通部门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当前主要是抓好银商结合,银企联动。1、 会同金融部门选择部分企业,对汽车、大型农用生产机械等高价值商品的销售提供消费信贷试点,实行分期付款、抵押贷款和租赁保险等。2、 争取金融、财政部
门对工商企业扩大工业产品下乡、农村以工代赈等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3、 争取各级财税部门对国有企业处理库存积压产品给予一定支持,以扩大库存商品销售。
各地经贸委和生产流通部门要在推进工商联手开拓市场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指导和协调服务作用。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情况,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争取财政、税收、金融、工商等部门的支持,共同搞好开拓市场工作。要根据上述意见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
,提出开拓市场的具体实拖方案,明确进度要求,加强督促指导。国家经贸委拟建立由有关部门和行业组成的开拓市场协调机构,各地也应建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开拓市场工作的组织领导。



1998年5月27日

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陆浩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主管经济运行的部门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经济运行的部门或指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实施具体保护。


  第四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有关知识;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定保护范围,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妥善处理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事故;
  (四)组织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格管理,严密监控;
  (五)组织有关部门查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占压输油气管道、在输油气管道附近挖砂取土等其他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六)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及道路畅通等事项;
  (七)负责组织制定石油天然气设施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八)组织救助石油天然气设施事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上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或者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上打孔、锯口盗窃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或故意制造原油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六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规划、设计管道线路,管道规划、设计应与其他永久性、有安全防护要求设施的规划进行衔接,严格按照国家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科学施工,严格执行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敷设应绕开环境敏感点和有消防危险的控制范围。


  第七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下列地点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牌:
  (一)管道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管道线路的地段;
  (三)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管道沿线地段;
  (四)河流的穿跨越地段;
  (五)大型水利工程、重要供水管道设施穿越的地段;
  (六)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穿越地段。
  在重点地段、路口及管道经过的村镇应当设立保护管道的宣传牌或警示标志。


  第八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定期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日常巡护,及时维修保养。


  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将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委托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护,签订委托保护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护书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主管部门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办理交接手续,重新签订责任书。


  第十一条 受委托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签协议的要求经常察看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状况;发现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损毁时应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拆迁符合规划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不得在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各类建(构)筑物、挖砂取土、打井、排放腐蚀性物质和种植深根作物。
  废旧金属回收站(点)严禁收购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物品。


  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事故造成土地、植被、河流污染以及财产损失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清除污染并予以赔偿。
  因盗窃、人为损坏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责任人暂未查明、损失严重的,可由当地政府和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协商垫付,查明后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因管道维修、巡查事故所造成的污染和损失,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负责恢复和赔偿。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石油天然气设施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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