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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高教部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10:17  浏览:96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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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高教部分)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高教部分)
国家医药管理局


前言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高等学校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重大任务。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
计划的指导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强高等学校同生产、科研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联系,使高等学校具有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积极性和能力。同时还要改革同社会主义现代化不相适应的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医
药高等教育的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进和加强局对全日制医药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对学校执行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学校工作的经验交流。
2.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人才需求预测,编制直属院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计划草案,纳入国家计划。并按照国家计划指导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
3.对本科高等学校、专业、高等专科学校和研究生院的设置提出建议,审批高等专科学校的专业设置。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直属学校和对口专业的教育评估工作;在评估的基础上,选定与调整直属学校择优支持的重点学科,对对口专业应择优支持的重点学科提出建议。
5.指导直属学校和对口专业的教材建设工作。
6.指导药学和医疗器械教育研究工作。
7.指导直属学校和对口专业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
8.审定直属院校的人员编制,任免院(校)长。根据学校提名审批任免副院(校)长。
9.审查安排直属学校的基建计划、事业费预算的分配和决算。
10.按照国家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学校的外事工作。

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学校适应医药事业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积极性和能力。
1.学校根据国家计划,有权提出招生来源计划,决定录取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学校在完成国家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有权招收代培生和自费生。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办理。
2.学校结合专业方向和学科特点,有权举办短期进修、培训班,办班计划报局备案。
3.学校有权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当前每年毕业生的百分之五十可由学校与用人单位直接联系,提出分配方案,报局纳入国家分配计划。以后视情况逐年增大学校自主分配的比例。
4.学校有权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和选用教材,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5.学校要逐步实行院(校)长负责制;学校有权提名任免副院(校)长,有权自行任免其他各级行政人员;学校可视实际情况,设立由院(校)长主持的校务委员会做为审议机构;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6.学校在局审定的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范围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包括研究所、室),人员调配,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聘用、解聘及奖惩。
7.学校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约留用,自求平衡的经费预算管理原则,有权调剂使用年度事业费。
学校预算外收入除按15%上缴主管部门外,其余原则上60%用于教学科研和发展生产;40%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等。
8.基本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投资包干,学校按照局批准的总体设计任务书、总体规划、年度投资总额、基建标准和程序,有权在年度计划内的各子项目之间调剂使用投资。无正当理由的超支,学校要负经济责任。
9.学校在完成国家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有权参加项目投标,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接受委托科研项目或与外单位进行科技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联合体的协议书报局备案。
10.学校遵照国家外事政策和有关规定,开展对外交流活动,进行科技合作和互派人员。

三、加强学校建设,为医药事业现代化建设服务。
1.局属学校的发展规模和办学方向。沈阳药学院和南京药学院的总规模各为2000人,南京中药学院1500人。要积极创造条件以南京药学院和南京中药学院为基础,成立南京药科大学。学院应以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为主,重点保证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同时努力办好在职的成
人教育。各类学生的比例大体为:本科生占80%左右,研究生占10%左右,专科生、进修培训生占10%左右。上海医疗器械专科学校发展总规模为1500人,“七五”期间达到1000人,其中专科生占90%左右,进修、培训生占10%左右。以培养专科生层次的人材为主。各
校招生人数的递增,须同学校的建设协调发展。各校要扬长避短,充分发挥优势,办出各自的特点来。
2.加强薄弱学科,扶持新兴和边缘学科,根据医药事业发展,将有计划地加强中药学、制剂学、生物工程、制药工程和管理科学等学科、专业的建设。为适应“三个面向”的需要,将通过专业目录论证对现有专业设置作相应的调整。
3.增加教育经费,保证学校建设发展。教育事业费仍由国家财政拨款。“七五”期间、局对直属学校的重点建设项目,要有计划地安排建设奖金,并通过调整挖潜,逐年形成按规模招生的能力。

四、依靠教师,搞好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1.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提倡教师教书育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事业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的专门人才。转变教育思想。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和能力。
2.要按照加强基础,重视能力培养的原则和适应现代化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修订教学计划,减少必修课,增加选修课,增加自学时间和课外学习活动,扩大学生知识领域。
3.改变注入式教学,提倡启发式教学。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具备条件的学校,可试行学分制,允许修满学分的学生提前毕业或攻读研究生课程及第二学位课程。严格学籍管理,实行淘汰制。考试方法和内容应根据培养学生智能的要求进行改革。
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培养和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好学风和好校风。
5.改革研究生考试内容和办法。要着眼于选拔智能型人才,注意录取外校、外专业的考生。试行推荐少数优秀本科应届毕业生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办法。

五、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1.要坚持对教师和职工进行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激励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功立业,把高等学校办成精神文明建设的基地。
2.要采取适应青年学生特点的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四项基本原则和形势、理想、纪律、道德的教育,搞好马列主义基本原理的教育,帮助学生学习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培养学生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


3.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提高政治工作人员的素质,树立思想政治工作的威信。要为政治工作人员创造学习、提高的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198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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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正当权益,加强受赠管理,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是指华侨(含华侨团体或者个人,下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无偿向国家或者集体捐赠款物,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福利等事业,修建公路、桥梁及用于发展工农业生产的行为。
捐赠人,是指提供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华侨。
受赠单位,是指接受捐赠的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团体、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华侨捐赠事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捐赠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劝募、摊派。
捐赠人和受赠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保护华侨捐赠活动,对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中作出贡献的华侨应当予以表彰。
第七条 华侨捐赠的款物和以华侨捐赠款物兴办的公益项目,其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毁坏。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款物的数额、用途、方式和选择受赠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擅自改变捐赠款物和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的用途,确需改变原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
第九条 捐赠人有权了解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有权对捐赠公益项目的设计、施工、使用提出意见。受赠单位有义务将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及时靠知捐赠人,尊重和采纳捐赠人提出的合理意见。
第十条 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必须向捐赠人开具收据,登记入帐,实行专项管理,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捐赠的款项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的建设,受赠单位应当设立筹建机构负责有关事宜;项目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侨任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的确定和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布局合理,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十二条 项目落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确认证书。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的保养、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华侨捐赠款物兴办用于维持公益福利事业的企业经营所得合法利润,以及华侨在国内投资经营所得合法利润直接用于捐赠公益福利事业的部分,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税务部门确认后,有关税费按规定给予减免。
第十四条 获准捐赠兴办的公益项目,所需用地优先给予征用或者划拨;供水、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有关税费按规定给予减免。
第十五条 因城乡建设需拆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应当事先告知捐赠人和受赠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拆迁,应当尊重捐赠人和受赠单位的意见,由拆迁部门异地重建或者参照《广东
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对受赠单位予以补偿;因拆迁使受赠单位造成的损失,由拆迁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捐赠自愿原则进行劝募、摊派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侵占、毁坏华侨捐赠的物品或者捐建的建筑物的;
(三)违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擅自改变捐赠款物和捐赠兴办的公益项目用途的;
(四)擅自拆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
(五)在捐赠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
第十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捐赠活动,适用本条例;台湾同胞的捐赠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18日

中国银行关于使用新版外汇汇票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使用新版外汇汇票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港澳管理处,各海外分行、公司,总行营业部:
我国内联行目前使用的外汇汇票除纽约分行付款的美元磁性汇票及伦敦分行付款的英镑磁性汇票外,存在着各分行分别印制,格式不统一;缺少防伪措施;汇票纸张质量差等问题,海内外各级行均有反映,亟需改进。根据总行领导批示,总行国际业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于1995年下半
年进行外汇汇票规范工作,目前已完成并交印刷厂印刷。现将新版汇票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新版汇票说明
(一)此次规范的汇票为国内联行使用的开往境外的非纽约分行付款美元及其他货币汇票。
(二)新版汇票基本格式、票面颜色、规格大小参照纽约分行付款美元磁性汇票设计。
(三)新版汇票采用我行专用汇票防伪纸,具有无碳复写功能,同时采用水溶性油墨及荧光油墨印制防伪图案。
(四)新版汇票共五联(其中第二联为空白加碳纸,起复写纸作用),其余四联分别为汇票正本、贷方传票、借方传票、汇票留底。
(五)新版汇票号码为八位,前两位为各省行代号,后六位为汇票流水号。
(六)新版汇票为非划线汇票,不预印头寸条款。
(七)新版汇票票面做了一些改动:
1.按我行形象设计基本标准印制行徽及中英文行名。
2.右上角地名及19_____改为DATE_____。
3.右下角行名统一为FOR BANK OF CHINA。
4.左上角增加出票机构栏(ISSUING OFFICE)。
二、填制新版汇票要求
(一)出票机构栏由出票行在出票时打上本行英文行名。
(二)出票日期顺序为月日年。月份为该月份英文缩写,日、年为阿拉伯数字(如1996年1月1日为JAN 1,1996)。
(三)汇票头寸条款打在左下角付款行下面。
(四)如需划线另加盖划线章。
三、新版汇票印制、启用
(一)新版汇票由总行统一印制,发至各省分行,省内机构向省分行领取。
(二)新版汇票约于1996年3月底印制完毕并由印刷厂直接航邮至各省分行。
(三)新版汇票于1996年5月1日起启用,各级行目前使用的汇票亦可同时使用。1996年7月1日起,各级行停止签发旧版外汇汇票。
四、纽约分行付款美元及伦敦分行付款英镑磁性汇票
(一)目前总行新近印制一批纽约分行付款美元磁性汇票,成本较高,为不造成浪费,各分行仍继续领用。下次安排重印时按此次规范后的格式统一印制。
(二)伦敦分行为国内部分分行印制的英镑磁性汇票仍继续使用,有关统一格式问题总行直接与伦敦分行协商确定。
请各分行收文后通知行内有关部门及辖内有关机构。



199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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