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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公安部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3:09  浏览:80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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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公安部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公安部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公安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管局:
根据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三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即〔85〕高检会(二)字第1号文件,经林业部、公安部商定,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凡已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区,这类案件均由案件发生地林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区,由当地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尚未立案而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已进入市场的,由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生地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
二、县级(含县)以上林业公安机关受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对于构成犯罪、需要逮捕的人犯,可直接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侦查终结后写出的起诉意见书或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直接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给
予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可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报案、控告、检举或犯罪人自首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各级公安机关都应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其中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四、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和森林资源较多的地区,主管林业公安机关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要设立负责管理森林案件的职能机构或专职人员,尽快掌握辖区范围的山情、人情、林情、明确要害地区、部位和责任,努力加强业务建设和基础建设,搞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五、各级林业公安机关应在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同各级检察机关的有关案件交接工作。没有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区,由相应的地方公安机关同检察院办理交接。
在案件交接过程中,公安机关要与检察院、法院和林业部门紧密配合,及时调查、掌握林区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乘改革之机盗伐、滥伐森林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要把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作为林区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重要标志之一,切实抓
好。
六、建立统一的案件报告制度。各级公安机关每月应上报一次森林刑事和治安案件的发生、查破、处理情况。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案件,要根据公安部有关管理制度,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特别重大的案件,要及时向林业部公安局(公安部十六局)专门报告。
《林业刑事案件统计月报表》、《林业刑事案件作案成员统计月报表》、《林业治安案件统计月报表》,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试行(表式及说明另印发)。对于森林案件统计报表的综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林业公安机关负责;未设立林业公安机关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综合统计机构负责综合,每月报表于下月十日前,统一报送林业部公安局汇总。
林业部办公厅林办〔1983〕241号《关于布置〈林业案件统计所报(半年报)〉的通知》规定的报表同时废止。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198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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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加强有形建设市场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景德镇市加强有形建设市场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景府发[20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加强有形建设市场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已经2001年9月2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景德镇市加强有形建设市场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市政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其所属招投标管理机构受委托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标: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含私有企业商品房开发工程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但必须同时报送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工程。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工程。

(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六)面积1000平方米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工程。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投标人应在工程项目计划立项文件批准后30日内,持计划批文、建设用地许可证、资金落实情况证明等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均应实行招标投标方式发包。

第八条 工程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凡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均应当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对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其它建设工程,招标人在报经项目分管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依法进行邀请招标。无论是
需要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市政府同意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决定直接发包。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不得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本市区域内依法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入"景德镇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进行交易,禁止场外交易。市重点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登记、招标人招标资格审查、招投标过程监督、接受备案、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等工作,应当在政府规定的相应职能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了工程立项计划批文;

(二)招标人已按规定办理了招标登记;

(三)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四)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或规划已得到批准);

(五)施工现场已基本具备"三通一平"等施工条件,能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六)建设资金已落实或部分落实;

(七)有满足施工需要并已通过设计审查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根据招标人的需要和采用的评标办法的不同可以设置标底也可以不设置标底;设置标底的项目招
标,其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一个标底。编制过程必须在全封闭状态下进行,不得泄露应当保密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严禁超越资质等级证书许可范围或以其他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严禁出卖、转借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严禁无资质证书(包括使用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检的资质证书)投标承揽工程;严禁项目经理出借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金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用非法手段索取标底信息或出具虚假资料,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工程成本的报价竞价,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任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九条 中标人应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投标书等基础上30天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建设工程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下列违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依法责令纠正、予以经济处罚或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一)不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的,应实施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的,应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的,应进入有形建设市场招标不进场交易的。

(二)招标人搞明招暗定、肢解工程发包或指定分包单位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哄抬标价的,以不正当手段索取标底、出具虚假资料的,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的,项目经理出借其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以及其它违反工程招标投标行为。

(四)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违反规定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招标投标(含直接发包)手续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限定建设单位将应招标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为有亲属关系人员承包工程提供方便的;违反规定对招标投标程序和招标投标单位进行不正当干预的;泄露秘密或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一条 对违法、违规、违章问题的处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处分,依法由市监察局或任免机关决定;对其他人员的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决定,触及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工程按照《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和《景德镇市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定》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玉政发〔20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2月5日玉林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二月十八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OO四年二月五日玉林市二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玉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玉林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玉林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玉林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办)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对贯彻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实施办法或其他决定。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划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全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四、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各部门、各县(市)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六、依法行政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十八、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办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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