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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22:39  浏览:8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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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第三条 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认定事实的依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
第四条 公证机关依法证明下列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
(一) 合同、协议或者契约;
(二) 财产所有权、财产的分割、转让或者经营状况;
(三) 继承权、遗嘱;
(四) 亲属关系;
(五) 收养关系;
(六) 婚姻状况;
(七) 出生、生存、死亡;
(八) 身份、学历、经历;
(九) 法人的资格、章程、资信情况和财产状况;
(十) 债权;
(十一) 债务的保证、担保或者履行状况;
(十二) 不可抗力事件;
(十三) 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件相符;
(十四) 文书、证件的作成日期以及签名、印鉴属实;
(十五) 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事实、文书。
第五条 下列事项,当事人必须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合同;
(二) 涉外收养;
(三) 公证遗嘱;
(四)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与选派单位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
(五) 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的委托协议书;
(六) 拆除代管房屋的补偿、安置协议及其证据保全;
(七) 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方可生效的行为和文书;
(八)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证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未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下列事项,当事人应当申请办理公证:
(一) 拍卖、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
(二) 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因借贷关系而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及还款协议;
(三) 房屋买卖、预售合同;
(四) 涉及不动产的财产继承、赠与、分割协议;
(五)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独资企业、内联企业合同、章程;
(六) 企业改制、租赁、兼并、拍卖、破产合同及公司创立大会、公司章程;
(七)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八) 房屋租赁合同;
(九) 提存、证据保全、不可抗力事件;
(十) 劳务合同;
(十一) 经批准竞赛、募捐、有奖活动;
(十二) 财产状况、资信情况、商业票据及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债务;
(十三) 技术转让、专利转让、技术培训、聘用合同;
(十四) 中外人才、设备、技术引进合同及加工承揽、供销、运输合同。
第七条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关可以为当事人办理下列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一) 清点财产,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保管遗产,封存样品;
(二) 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三) 监督公证事项履行和调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四) 应邀派员担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常年公证顾问。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公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与申请的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三) 申请人的公证事项属于公正处管辖;
(四) 对申请公证的事项,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无争议。
第九条 公证人员办理公证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 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证的;
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关申办公证。
第十条 公证处受理申请,应当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证件、材料不完备的或有疑义的,当事人应当补充。
第十一条 公证人员在办证过程中,有权就公证事项进行调查,依法查询有关档案、资料、资产等情况,对物证或现场进行勘验。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公证人员的调查活动应当给予协助。公证人员应当保守国家和当事人的秘密。
第十二条 公证机关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可持公证机关出具的强制执行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该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二) 债权以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三)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第十四条 公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欺骗公证机关的违法行为,有权对有关当事人批评教育或拒绝公证。当事人隐瞒事实真象获取公证机关证明,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证处或者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如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及时撤销。撤销公证书的原因是公证机关的过错,应当将公证费退还当事人。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因工作过错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证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公证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证机关受理公证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威海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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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公正

王能干



[内容提要]在进行诉讼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及诉讼参与人普遍比较重视的是实体法上的公正,而对于程序法上的不公正现象则比较宽容。实际上,无论是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其根本目的都是一致的,均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正义。但是二者的侧重点则略有不同,程序应当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因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要达到普遍意义上的程序公正,必须在司法体制等方面进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达成司法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程序 公正 司法体制改革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通过媒体爆光了几起司法机关错误审理的案件。如湖北的“佘祥林杀妻案”,根据报道,湖北京山县人佘祥林因杀死妻子张在玉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重审改判15年有期徒刑,已经在监狱里服刑11年多,后来却发现其妻子平安归来。[①]虽然这起案件已经法院进行了改判,佘祥林也被宣告无罪释放,但其中留给人们的思索是相当深远的。一些重大的错判案件,诸如杀人案件的错判,更会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满,甚至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这些现象的产生,有许多不可忽视的原因,比如司法体制的根源,立法上的漏洞,刑讯逼供的存在,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等,但程序不公正也是其主要因素。程序公正的问题,现在日益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不可忽视的问题。但关于什么是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与程序正义之间是什么关系,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哪个更重要,如何才能实现程序公正,都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研究与探讨。在我国的诉讼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及诉讼参与人普遍比较重视的是实体法上的公正,而对于程序法上的不公正现象则比较宽容。一度出现的关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之争,最后演变成是重实体还是重程序的“轻重”之争,而对于程序公正的意义却鲜为关注。为此,笔者试图从程序公正的实质意义、程序公正的实现途径以及程序公正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影响等几个方面着手,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程序公正的含义

要认识程序公正的含义,首先要了解程序的含义。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正地听取各方意见,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②]按照这种关于程序的观点,程序的一般意义在于处理某种特定问题时,应当遵循的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具备一定的时间顺序性,前后出现的行为之间存在特定的逻辑关系,程序一旦表现出来,不因任何外在的因素而改变,具有可被人们认识的客观性。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程序,则与客观世界的程序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上的程序是人为设计的,具有可操作性,也即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在主观性程序当中,又可以包含各种不同的具体程序,例如举行一个会议要有会议程序,举办一个比赛要有比赛程序。从更为广泛的和抽象的意义上说,例如物质生产的程序,社会分配的程序,等等。在所有这些主观性程序当中,最具有规范性、完整性和性的就是法律程序,而法律程序又可以包括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由于司法具有法律运行的最终性质,因此,司法程序就成为最典型的法律程序,也是人们最为关注的法律程序。比如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庭审程序,什么时候进行证据质询,证人何时出庭,控辩双方发言的顺序,都是根据法律设计进行的,而这种设计可能通过立法进行改变,也可能会因为法官的人为意志发生顺序上的变化。因此,法律意义上的程序,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正因为如此,才会产生程序公正的问题。

公正,简单地说就是指公平、正义、平等。在谈到程序公正的问题上,必须认识到,“程序问题与公正性必须结合起来考虑。”[③]具备法律意义的程序如司法程序等,由于能决定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的去向,因此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通常认为,司法活动是解决所有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程序是否公正,直接反映一个社会对于正义的认识,是涉及到价值观的重大问题,所以,必须要对程序公正的概念加以合理的厘清与界定,否则,只会带来认识上的混乱,导致法律无法适用,公众的信仰发生危机。

程序公正,或者说正当性的程序,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各类案件时,根据法律特别是诉讼法的规定,在处理案件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办事,以确保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实现。可以说,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在建立公正、公平、高效、廉洁的司法体制的过程中,确保程序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之一。司法公正具有严格执法的目的,但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有不少司法工作人员把处理案件结果上的公正视为司法公正的全部内容,他们认为,只要案件的最后裁判是公正的,那么即使在程序上有所疏漏也无足轻重。在这一观念的支配下,重实体轻程序成了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倾向。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如何确保程序公正已为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所关注。因为只有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没有程序的公正,即使结果公正,也体现不出来,也会有人怀疑你,特别是败诉的一方就怀疑你有偏向。所以,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必须牢固确立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观念,把确保程序公正作为司法改革的重点来抓。

2.程序公正是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固然是为了求得裁判公正,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但合法权益的保护必须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来实现。因此,能否充分行使好法律规定的各项诉讼权利事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保护,事关法律规定能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执行。在现代社会,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倡导民主已成为一种趋势,而程序公正正是民主的必然产物。可以这么说,程序不公是对当事人基本权利的一种剥夺。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实体公正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诉讼权利也就无从实现。

3.程序公正是司法机关区别于其它部门办案的重要标志。在我国,除了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外,有一部分纠纷是通过非诉讼途径予以解决的,如调解委员会调处民间纠纷,律师居中调解等。但纠纷一旦进人诉讼状态,司法机关在严格执行实体法的同时,还必须严格按

照诉讼法规定的操作程序来办理,这是司法机关区别于其它部门办案的重要标志。如果司法机关把各种诉讼程序弃之不顾,则把自己的司法活动混同于了其它部门的调解活动,这是于法有悖的,也是与司法机关的性质相违背的。

二、程序公正与程序正义的区别

目前很多学者在认识程序公正与程序正义的问题上,往往把两者互相混淆,认为程序公正就是程序正义,只有在程序上达到了公正的要求,就一定能实现案件处理结果上的正义。其实,程序公正与程序正义之间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区别的,特别是二者的含义和逻辑顺序是有所不同的。程序正义强调的是程序的效果和价值,程序公正则着眼于程序本身的品质,程序正义是比较抽象的概念,程序公正则是比较具体的概念。

程序正义,“是这样一种法律精神或者法律理念,即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而这种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所作出的与程序有关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程序正义与程序公正之间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两点:

1.程序正义是一种法律精神或者法律理念,它主要存在于司法工作人人员的法律精神中,或者是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一种价值判断。公众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尝试法律是否对其公平,而是想依托法律使其权利获得公正的保护,而参与的本身,能直接体现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因此,程序正义能很好地实现这一目的。程序公正,是实现程序正义的最根本途径,但是,无论是程序公正还是程序正义,它们与实质上的正义都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的,与公众心目中尽善尽美的正义观永远达不到一致。而公众参与了司法活动,用自身的体会理解了程序的公正,则有助于其对正义信仰的追求保持稳固性,反之,如果公众认为司法程序是不合理的,在参与司法活动的时候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甚至受到伤害,则无论结果怎样,都会动摇其对正义抱有的一贯恒心。

2.程序正义要求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程序公正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经途径。在司法活动中,只有经过了公正的程序进行处理的案件,才有可能最接近于程序正义,没有公正的程序,就永远也不可能实现程序正义。

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辩证关系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实质上可以置换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问题。而关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历来存在着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程序工具主义认为,程序法只不过是实体法的一个工具,只要实体公正了,程序上存在一些瑕疵是可以忽略的。程序本位主义则认为,既然实体公正难以实现,也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实现,因为在处理案件时不可能百分之百地还原案件的真实,所有对案件的处理就是建立在对证据的审查机制上的,因此,必须在一些程序上给予严格的要求,这样,即使实体结果看起来好象是不公正的,但由于程序上是公正的,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其实,程序法相对于实体法具有某种独立性。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人社部发〔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

  5月25日-26日,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对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人才强国作出了全面部署。会前,党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以下简称《人才规划纲要》)。为更好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实施《人才规划纲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重大意义

  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重要会议。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习近平副主席等中央领导同志,着眼于我国科学发展、长远发展大局,深刻阐述了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一系列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对加快建设人才强国进行了全面部署,充分说明我们党对人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对人才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战略性地位有了新的定位,标志着我国人才工作开启了新的发展篇章。《人才规划纲要》是我国第一个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明确了新时期我国人才工作的指导方针、战略目标和总体部署,提出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完善重大人才政策、实施重大人才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人才工作的行动纲领。《人才规划纲要》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的战略选择,对于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才工作的中心任务。5月27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门召开了贯彻落实《人才规划纲要》座谈会,李源潮同志对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实施《人才规划纲要》作了具体部署,强调要“思想落实、任务落实、政策落实、项目落实”。尹蔚民部长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断增强做好人才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认真落实好各项任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习近平副主席和李源潮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人才规划纲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实施《人才规划纲要》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人才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上来,推动人才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二、切实抓好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组织学习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四个落实”和“四个明确”的要求,把组织学习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作为当前的重大任务,紧密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切实抓紧抓好。

  (一)突出学习重点。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规划纲要》的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重点组织学习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深刻理解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规划纲要》提出的新思想、新理念、新目标、新要求,深刻理解人才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第一资源的重要思想,深刻理解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人才发展的指导方针、战略目标、重点任务和重要举措,全面把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贯彻落实人才工作会议和实施《人才规划纲要》中承担的重要职责和任务。

  (二)丰富学习形式。要将学习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培训、学习计划,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主题报告会、邀请专家辅导、开展专题研讨、进行理论征文等各种形式,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学习格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人才工作部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学习、深入学习,主要领导干部要认真抓学习、促学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迅速掀起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学习热潮,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三)增强学习效果。要结合学习,认真分析查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今后改进工作的思路和方向;要结合学习,认真梳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重要任务,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和要求;要结合学习,努力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干部队伍的思想认识和能力素质,要学深学精学透,切实做到真学真懂真用,将中央领导同志和《人才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和要求,自觉转化为推动人才工作的科学理念、工作思路和实际行动。

  三、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着力推进人才工作创新发展

  按照《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实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方案》 (中组发〔2010〕10号)要求,在91项任务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实施32项,参与实施35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在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中肩负的重要职责,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推动人才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一)着力加强以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人才发展的重要基础。《人才规划纲要》从突出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大力开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三个方面对人才队伍建设作出了部署,任务分解为33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实施10项,参与实施13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人才规划纲要》的部署和要求,重点抓好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要切实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以提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为核心,以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为重点,大力培养宏大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实施并完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要突出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加大各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和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大力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创新引才机制,健全政策体系,完善服务体系,建立统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和人才需求信息发布平台,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努力掀起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和为国服务的热潮。积极构建分层分类的继续教育体系,突出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大规模开展重点领域专门人才知识更新,大幅度提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国家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实施万名专家下基层服务行动。改进专业技术人才收入分配等激励办法。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改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生活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注重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

  要进一步加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力度。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以技师和高级技师为重点,建设一支门类齐全、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完善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加强职业培训,整合利用现有各类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建设一批示范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完善国家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

  要坚持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指导方针,在突出重点的同时,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要加强产业、行业人才发展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围绕重点领域发展,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定期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领军人才、核心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加大急需研发人才和紧缺技术、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城乡人才对口扶持,做好“三支一扶”等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制度,加大对农村实用人才的表彰激励和宣传力度。进一步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大力提高公务员队伍能力素质,加强公务员作风建设。

  (二)着力推进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是人才发展的关键。《人才规划纲要》贯彻以用为本的思想,提出了创新人才体制机制的一系列举措,在涉及人才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人才机制的31项工作任务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落实18项,参与实施7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紧紧围绕《人才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着力推进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

  要健全科学的职业分类体系,建立各类人才的能力素质标准;在企事业单位建立符合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同特点的职业发展路径,促进科技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要加快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完善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规范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准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办法,积极稳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和工程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要探索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办法。要建立在重大科研、工程项目实施和急难险重工作中发现、识别人才的机制,健全举才荐才的社会化机制。要统筹协调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稳步推进工资制度改革,健全国有企业人才激励机制,重点向创新创业人才倾斜;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完善重点领域科研骨干人才分配激励办法,探索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建立产权激励制度,制定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研究制定人才补充保险办法。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和合同管理制度,建立以岗位绩效为基础的考核评价制度。要推进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健全人才市场服务体系,积极培育专业化的人才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建立国家荣誉表彰制度,表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才。

  (三)着力完善重大人才政策。完善人才管理是提高人才工作水平的迫切要求。《人才规划纲要》针对当前人才发展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了10项重大人才政策,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实施2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人才规划纲要》的政策目标,逐项分析,认真研究,加快建立健全政府宏观管理、市场有效配置、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的人才管理体制,推动政府人才管理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转变。

  要进一步加强人才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规范、促进和保障人才发展,推进人才开发促进法和终身学习、工资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职业资格管理、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要规范行政行为,推动人才管理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要克服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与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现代大学制度和公共医疗卫生制度相适应的人才管理制度。要进一步消除人才流动中的城乡、区域、部门、行业、身份和所有制限制,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制定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灵活多样的人才柔性流动政策,引导党政机关、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才向企业、社会组织和基层一线有序流动。要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人才创业扶持政策,加强人才创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服务指导,提高创业成功率。要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推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国际、地区间互认,发展国际人才市场,制定维护国家重要人才安全的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和推荐优秀人才到国际组织任职。要完善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全国一体化的服务网络,健全人事代理、社会保险代理、企业用工登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人事档案管理、就业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社会化的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要不断创新政府人才公共服务方式,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加强对人才公共服务产品的标准化管理,大力开发公共服务产品,满足人才多样化需要。

  (四)着力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实施重大人才工程是做好人才工作、打造人才竞争优势的重要抓手。《人才规划纲要》提出了12项重大人才工程,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实施2项,配合实施6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抓好这些重大人才工程的实施工作。

  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围绕我国经济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的提高,在装备制造业、信息、生物技术等12个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开展大规模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每年培训100万名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现有施教机构,建设一批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要抓紧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

  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从完善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环节的政策入手,以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为重点,率先在一些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

  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高素质人才培养工程、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努力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政府人才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在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中承担着重要任务。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人力资源开发、就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为人才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习近平同志强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政府人才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要在构建人才服务体系,推动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管人才的工作格局下,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推动人才工作科学发展,努力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

  (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战略研究。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是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根本保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领导,将人才工作纳入党和政府工作全局,统筹考虑。要切实加强与组织部门的密切配合,在制定重要政策、作出重大部署、开展重要工作和实施重大工程时,主动加强与组织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他们的指导和支持。要加强配套规划制定实施工作,制定实施好《国家中长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和《国家中长期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人才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政府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组织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政府人才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政府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四个落实”和“四个明确”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人才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对承担的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的工作任务,要切实履行好牵头责任,抓好具体分工和组织协调。对由其他部门负责的工作,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政府人才工作各有关部门的力量凝聚起来,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三)加强对《人才规划纲要》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要建立健全抓落实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人才规划纲要》贯彻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要深入实际,及时了解贯彻落实工作的进展情况、重点项目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及时掌握、指导解决《人才规划纲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推动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规划纲要》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四)深入宣传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对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宣传,做到宣传工作与贯彻落实工作一起策划、一起部署、一起实施,举办首届中国人才发展论坛,通过新闻发布、专家解读、跟踪报道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实施《人才规划纲要》的重大意义,积极宣传《人才规划纲要》的指导方针、目标任务、重大举措,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典型经验、做法和成效,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宣传阵地的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10年是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开局之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站在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站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局的高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好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不断开创政府人才工作新局面。



二○一○年六月四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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