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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急危险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23:20  浏览:82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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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急危险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特急危险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紧急排除居民住房中的危险因素,根据我市特急危险房屋的现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特急危险房屋,系指墙、柱、梁基础等主要结构已严重损坏,失去承重能力,危及住户生命财产及公共安全,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三、对特急危险房屋的技术鉴定和确认,建议由市建委牵头,组织市建筑设计院结构工程师、市抗震办、市房管局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技术鉴定小组,负责全市危险房屋的技术鉴定工作。
四、座落在本市的一切房屋,凡列为特急危险房屋的,均适用本办法。
五、凡经技术鉴定确认为特急危险房屋的,其住户一律先搬迁,任何人不得借故阻挠或拖延。
对其中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或成片改造的房屋,房产所有人应于住户迁出之日起4个月内拆除或重建,排除危险因素。逾期不进行修复者,建议由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管局征用拆除。
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需要进行成片改造和建设的,按国家有关征用拆迁规定处理。
六、特急危险房屋住户的安置原则:
1.安置地点:根据房源服从安排,不得讨价还价。
2.特急危险房屋住户的搬迁用房,原则上由搬迁户或其所在单位解决,个人或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由市政府酌情解决。
3.搬迁户的安置标准:以实际居住人数的在册户口,参照市政府《关于公建住房分配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安置。凡在接到特急危险房屋搬迁通知后搬入的或接到通知前突击搬入居住和突击分户的,均不予安置。在此期间分户的,仍按分户前实际居住人数的在册户口安置。
4.单位用房,包括办公、生产、营业和仓储用房等,原则上由其主管部门自行解决。
七、搬迁户对“特急危险房屋搬迁通知”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发放通知的单位申请复议,经复议维持原通知的,搬迁户应无条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办法搬迁到指定地点,拒不搬迁的,由公安城管大队协助强制搬迁。制造事端,破坏搬迁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
罚。
八、特急危险房屋的拆迁安置工作,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实施。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8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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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商品房价格管理,积极推行城镇住宅商品化,推动城镇住宅制度的改革,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几属商品房的生产经营,都必须纳入价格管理的范围;凡是从事商品房生产经营的单位,都必须按照本规定的程序申报价格。
第三条 制定商品房价格的原则:
一、商品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二、商品住宅的售价要与群众的支付能力相适应,与城镇住宅制度改革的要求相适应;商品房的生产经营以保本微利为限。
三、商品房生产经营单位以各地最高定价为限,自行向下浮动,建立竞争型价格模式,确保商品房适用、经济、美观。
四、正确制定质量标准、等级标准,综合考虑商品房的质量。结构、层次、朝向、自然环境、所处地段、交通条件等因素,“按质论价、分等定价”,核定商品房的分地段价格或综合价格。

第二章 商品房价格的构成和核定
第四条 小区内建设的商品房的价格构成包括下列项目:
一、土地开发费(土地征用费和青苗赔偿费);拆迁安置费(迁移补偿费和拆迁房屋补偿费);三通一平费(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
二、土建造价。包括房屋本身的造价,即土地造价和室内水电安装费(含主要材料价差);勘察设计费;室外配套工程费,即路灯、水箱、给排水、污水处理、环卫设施和绿化等费用;小区内管线工程费,即小区内主要给排水、污水处理、供电等管线工程费;其他直接费,即利息(一
般以一年为限),不可预见费和基础加深加固费等。
三、公建设施分摊费。包括小区内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等公建设施费(这些费用,原则上不应由商品房负担,如当地财政确有困难,可由商品房合理分摊一部分)。
四、开发管理费。包括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广告宣传费等。
五、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建筑税不包括在商品房价格之内,应交纳的建筑税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小区内修建的商品房价格、原则上以小区为单位核定。即土地开发费、拆迁安置费、三通一平费、勘察设计费、公建设施分摊费、室外配套工程费、小区管线工程费、开发管理费和其他直接费按小区住宅总面积分摊;房屋本身的造价、税金、利润则直接计入每栋房屋的价格。


零星修建的商品房的价格,以栋为单位仍按小区商品房价格(加地段因素)确定其配套和未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公司如数交地方财政,作专项基金用于城市建设。
第六条 商品房本身的造价、三通一平费、勘察设计费、室外配套工程费、小区管线工程费、公建设施分摊费及其他直接费按工程预算成本计入价格;土地开发费、开发管理费、税金、利润,按实际发生数计入价格;开发管理费一般可按工程预算成本的1.5_3%计提;利润一般应? 刂圃谙鄢杀镜模担ヒ阅凇? 第七条 商品房价格计算公式 工程预算成本=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三通一平费+勘察设计费+室外配套工程费+小区管线工程费+公建设施分摊费+其他直接费;
销售成本=工程预算成本*(1+开发管理费率)+土地开发费+拆迁补偿费+税金;
销售价格=销售成本*(1+利润率)+地段差价+质量差价
第八条 商品房地段差价的划分,由各地根据城镇的具体情况及供求关系确定,在同一城镇内同类型、同标准、同质量、同地段的房屋价格,应基本保持一致。地段差价不属开发公司经营利润,作财政收入如数上交。
第九条 商品房可核定不同层次的价格,但整栋房屋的综合平均价为100%。
第十条 根据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确定商品房的质量差价。评为合格工程的质量价差为零;评为优良工程的加价2%,没有达到验收标准的不准出售。

第三章 质量管理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商品房的作价原则和计价的具体规定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省物价局、省建设银行共同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各地城建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会同物价部门、建设银行制订本地区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各商品房生产经营单位应将每栋(小区)商品房的概(预)算资料和其他可计入价格的成本项目资料报送城建部门、物价部门和建设银行,经审核定价后才能出售。未核价的商品房不准出售。
第十四条 商品房生产经营单位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任何部门不得平调其利润或无偿调拨商品房。

第四章 商品房价格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省物价局、省建设银行负责指导各地贯彻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有权纠正、制止。
第十六条 各商品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按本规定执行,自行订价、提价的,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可按国家物价局〔85〕价检字206号文件《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订)》查处;建设银行有权拒付提价部分的款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结算的商品房,可按原有规定办理;未办理结算的,按新核定的价格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建设银行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二、《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机动车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三、《机动车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是:“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机器编号”指税控器具的编号;“税控码”指由税控器具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质检(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指表示机动车身份识别的统一代码(即“VIN”);“价税合计”指含税(含增值税)车价;“纳税人识别号、账号、地址、开户银行”指销货单位所属信息;“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税额”指按照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的税额,供按规定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时使用;“不含税价”指不含增值税的车价,供税务机关计算进项抵扣税额和车辆购置税时使用,保留2位小数;“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销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吨位”指货车核定载质量;“限乘人数”指轿车和货车限定的乘座人数。
  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额=价税合计-不含税价
  不含税价=价税合计÷(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四、《机动车发票》税控码加密参数共10项:即开票日期、机打代码、机打号码、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车辆识别代号、价税合计、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增值税税率/征收率、增值税税额。
  五、《机动车发票》开具要求
  (一)《机动车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在尚未使用税控器具前,可暂使用计算机开具,填开时,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二)《机动车发票》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免费供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
(三)“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在纳税人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在选定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由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开。
(四)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 “-”号。
(五)《机动车发票》税控码及10项加密参数填开的内容要保证打印在相关栏目正中,不得压格或出格。在开票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六)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六、为了保证《机动车发票》相关数据采集认证的准确性,《机动车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其中报税联、抵扣联需采用52克,发票联、注册登记联、记账联45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指定1家定点企业印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印。各地的《机动车发票》票样(一式三份)要报总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并送同级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七、旧版《机动车发票》从2006年 8月 1日起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同时废止。

附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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