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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供销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0:49:05  浏览:9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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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供销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财政部


国营供销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财政部


(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发布一九八五年一月五日财政部修订发布)

会 计 科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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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检验方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检验 方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卫检总监字〔1989〕第235号

            1989年12月6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加强国境卫生检疫检验工作,使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我们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整理了《国境卫生检疫检验方法≥和制定了《国境卫生检疫检验规程≥(试行),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望总结经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报总所。

             国境卫生检疫检验方法

                 目录

一、健康检查检验方法

  (一)ABO血型检验方法

  (二)谷丙转氨酶检验方法

  (三)乙肝表面抗原检验方法

  (四)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带菌检查检验方法

  (五)腹泻病病原体检验方法

  (六)红细胞沉降率检验方法

二、禁止入境的传染病检验方法

  (一)梅毒血清抗体检验方法

  (二)淋病双球菌检验方法

  (三)结核杆菌检验方法

  (四)麻疯杆菌检验方法

  (五)艾滋病血清抗体检验方法(HIV检验方法)

三、检疫传染病检验方法

  (一)鼠疫耶尔森氏菌检验方法

  (二)霍乱弧菌检验方法

  (三)黄热病病毒检验方法

四、监测传染病检验方法

  (一)流感病毒检验方法

  (二)疟原虫检验方法

  (三)斑疹伤寒立克次体检验方法

  (四)回归热螺旋体检验方法

  (五)登革热病毒检验方法

  (六)流行性出血热病毒检验方法

  (七)脊髓灰质炎病毒检验方法

  (八)天花病毒检验方法

  (九)埃波拉马尔堡病毒检验方法

  (十)拉沙热病毒检验方法

  (十一)军团菌检验方法

五、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和标准(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标准≥)

  (一)粮食卫生标准

  (二)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三)鲜肉卫生标准

  (四)冻肉卫生标准

  (五)咸肉卫生标准

  (六)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七)鲜蛋卫生标准

  (八)加工蛋制品卫生标准

  (九)乳及乳制品卫生标准

  (十)茶类卫生标准

  (十一)糖类卫生标准 

  (十二)糕点、饼干、面包卫生标准

  (十三)冷饮食品及汽酒卫生标准

  (十四)罐头卫生标准

  (十五)水产品卫生标准

  (十六)调味品卫生标准

  (十七)酱腌菜卫生标准

  (十八)豆制品及淀粉类卫生标准

  (十九)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二十)发酵酒卫生标准

  (二十一)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二十二)食品中氟允许量标准

  (二十三)食品中镉允许量标准

  (二十四)食品总砷、无机砷允许量标准

  (二十五)食品中汞允许量标准

  (二十六)粮食、蔬菜、肉、蛋等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卫生标准

  (二十七)食品中甲拌磷、希螟硫磷、倍硫磷残留量卫生标准

  (二十八)食品中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对硫磷允许残留标准

  (二十九)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允许量标准

  (三十)熏烤动物性食品中苯并芘允许限量标准

  (三十一)食具容器包装材料卫生标准

六、餐茶具卫生检验方法

七、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

八、食品贮藏卫生要求

九、环境卫生要求

  (一)污水排放卫生要求

  (二)空气卫生要求

  (三)餐茶具洗涤消毒卫生要求

  (四)供水设备卫生要求

           一、健康检查检验方法

  (一)ABO血型检验方法

  1、方法

    玻片凝集法

    标准血清系指用抗A抗B单克隆标准抗血清

  2、结果判定

────────────┬───────────────────────

  标准血清      │     凝集现象

────────────┼───────────────────────

  抗A        │+    -    +    -

  抗B        │-    +    +    -

  受检者血型     │A    B    AB   O

────────────┴───────────────────────

       +凝集 _____________  -不凝集

────────────────────────────────────

  (二)谷丙转氨酶检验方法

  1 方法

    GPT赖氏法

  2 结果判定

 

────────────┬───────────────────────

  方法        │正常值

────────────┼───────────────────────

  赖氏法       │0-25单位

────────────┴───────────────────────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方法

  1 方法

  1.1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

  1.2 反向间接血凝反应(RPHA)

  2 结果判定

───┬────────────────────┬───────────

方法 │    血球凝集反应           │

   ├────────────────────┤结果判定

   │1:2  1:4  1:8  1:8以上│

───┼────────────────────┼───────────

反向间│++↑  ++↑  ++↑  ++↑  │阳性(++)

接血凝│++↑  ++↑  ++↑  +↓   │可疑(+-)

反应 │++↑  ++↑  +↓   -    │阴性(-)

───┴────────────────────┴───────────

    +凝集   ↑以上   ↓以下

    必要时作中和试验

────────┬────────────────┬──────────

  方法    │    判定方法         │结果判定

────────┼────────────────┼──────────

酶联免吸附试验 │目测:棕黄色          │阳性

        │比色:             │≥2.1:阳性

        │   样品OD值        │<2.1:阴性

        │PN=─────────────│

        │   阴性对照平均OD值    │

────────┴────────────────┴──────────

  (四)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带菌检查检验方法

  1 项目

    霍乱弧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

  2 方法

    增菌,分离培养,生化学、血清学鉴定

  3 结果

    不得检出

  (五)腹泻病病原体检验方法

  1 项目

  霍乱弧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病性大肠杆菌、侵袭性大肠杆菌、产毒性大肠杆菌、空肠弯曲菌、结肠炎耶尔森氏菌、轮状病毒

  2 方法

  增菌、分离、培养、鉴定

  3 结果

  检出××病原体;××病原体未检出。

  (六)红细胞沉降率检验方法

  1 方法

  魏氏法

  2 结果判定

────────┬───────────────────────────

  方法    │正常检验指标

────────┼───────────────────────────

  魏氏法   │男性 0-15mm/h

        │女性 0-20mm/h

────────┴───────────────────────────

           二、禁止入境的传染病检验方法

  (一)梅毒血清抗体检验方法

  1 方法

  1.1 血清反应素试验(USR)

  1.2 梅毒螺旋体血凝试验(TPHA)

  1.3 荧光螺旋体抗体吸收试验(FTA-ABS)

  2 结果判定

  2.1 USR

────────────────────────────────────

  反应程度                 结果判定

────────────────────────────────────

  中等或大的块状物           阳性反应(++)↑

  颗粒不规则细小粒状          弱阳性反应(+-)

  均匀分布无块状物           阴性反应(-)

────────────────────────────────────

  2.2 TPHA

────────────────────────────────────

  阳性               >1:80

  可疑               1:80(+-)需复验

  阴性               <1:80

────────────────────────────────────

  2.3 FTA-ABS

────────────────────────────────────

  荧光强度                 结果判定

────────────────────────────────────

  翠绿色荧光(++)↑            阳性

  黄绿色荧光(+)              可疑

  荧光不显(+-)              阴性

────────────────────────────────────

  健康检查USR阳性时,需做TPHA,阳性时才能确诊。

  (二)淋病双球菌检验方法

  1 方法

  1.1 直接涂片染色镜检

  1.2 分离培养

  1.3 生化试验鉴定

  2 结果判定

  2.1 形态特点:卵圆形或圆形,成对排列常位于细胞中。

  2.2 菌落半透明灰白色边缘花瓣状。

  2.3 生化试验:过氧化氢酶,氧化酶阳性葡萄糖产酸即可判定。

  (三)结核杆菌检验方法

  1 方法

  1.1 直接涂片抗酸染色镜检

  1.2 分离培养

  1.3 动物试验

  2 结果判定

  2.1 检出抗酸性菌。

  2.2 3-4周生长粗糙型菌落为阳性。

  2.3 动物试验3-4周接种部位附近淋巴结肿大为阳性。

  (四)麻疯杆菌检验方法

  1 方法

  1.1 直接涂片抗酸染色镜检100个视野

  1.2 动物试验

  1.3 麻疯菌素反应

  2 结果判定

  2.1 镜检结果

  2.1.1 阴性(-):检查100个视野无麻疯杆菌。

  2.1.2 阳性(+):每个视野查到1个或<1个麻疯杆菌。

  2.1.3 阳性(++):每个视野均可查到麻疯杆菌。

  2.1.4 阳性(+++):每个视野均可查到许多麻疯杆菌。

  2.2 动物试验:豚鼠接种不发病。

  2.3 麻疯菌素反应:出现红斑>10mm为阳性。

  (五)艾滋病血清抗体检验方法

  1 项目

  HIV抗体检测

  2 方法

  2.1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

  2.2 间接免疫荧光试验(IFA)

  2.3 明胶颗粒凝集试验(PA)

  2.4 蛋白印迹试验(WB)

  3 结果判定

  3.1 ELISA:OD值≥cot off值表示有反应,应复验1次,如重复阳性,可认为HIV抗体阳性。

  3.2 IFA:细胞浆和细胞膜呈绿色荧光为阳性。

  3.3 PA:

────────────────────────────────────

  阳性(+)            1:32 发生颗粒凝集

  可疑(+-)           <1:32 颗粒凝集不显

  阴性(-)            均不发生凝集反应

────────────────────────────────────

  3.4 WB:出现P24或gP41带形,同时出现其他带形,为阳性,即可确诊。

             三、检疫传染病检验方法

  (一)鼠疫耶尔森氏菌检验方法

  1 方法

  1.1 涂片镜检

  1.2 分离培养鉴定

  1.3 噬菌体试验

  1.4 动物试验

  1.5 沉淀反应

  1.6 被动血凝试验

  1.7 反向血凝试验

  1.8 抗体中和试验

  1.9 免疫荧光检查

  2 结果报告

  2.1 初报:2小时内涂片染色报告。

  2.2 疑似报告:36小时内报告形态、血清学试验、噬菌体试验结果。

  2.3 最终报告:初发鼠疫于72小时内经四步检查结果报告。

  (二)霍乱弧菌检验方法

  1 方法

  1.1 涂片、染色

  1.2 动力观察及制动试验

  1.3 分离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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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3]88号
2003-7-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更好地发挥信用担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对包括政府出资(指有国有资本投入,包括政府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及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的投入和国有企业的投入,下同)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责,制定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各项财务管理措施,做好对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负债管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的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向有协作关系的金融机构披露有关信息。
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应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管理,比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管理规定,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核销制度,严格核销条件,防止借担保套取信贷资金,向财政转嫁风险。
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及接受当地财政部门风险补偿的其他类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据实核销后,应逐笔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控制接收待处理抵债资产的范围,并按照规定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严格接收标准。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接收的待处理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必须及时组织拍卖变现。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转增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得超过该机构自身净资产的20%。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须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
五、各级财政部门可按照规范管理与政策支持相结合的原则,在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应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平衡的要求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实行限率补偿,不得承担无限责任。具体要求如下:
(一)给予财政风险补偿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运作规范,内控制度完善,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发生代偿损失的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政策;
(二)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补偿,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偿比率;
(三)对非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管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风险补偿,对明确风险补偿方式的,应加大监督审核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兼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实行单独核算,才能取得当地财政部门的风险补偿。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计划申报和审批制度,加强对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事前控制。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认真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在1月31日以前报主管财政部门,主管财政部门在3月底以前予以批复。批复的财务指标包括营业费用率(或费用额)、实现利润(或亏损控制数)、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代偿率、代偿损失率、固定资产购建。
主管财政部门对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营业费用实行费用额或费用率控制办法。实行费用额控制办法的,由主管财政部门核定营业费用的总额;实行营业费用率控制办法的,由主管财政部门核定营业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率。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费用超过计划控制的,主管财政部门相应核减风险补偿资金或下一年度费用指标。
主管财政部门对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固定资产购建规模按年度实行绝对规模控制。
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制度,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季、年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认真编制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担保业务形成的或有负债情况,按季、年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报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应至少包括每笔在保业务的贷款金额、担保责任金额、期限和剩余期限、利率、担保费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代偿情况、被担保企业所属行业、所在地等内容。
八、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接受财政风险补偿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审核。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决算),连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及上年度的担保业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部门,主管财政部门结合上年度的财务计划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开展情况,于5月底前批复决算。非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连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以后年度风险补偿的参考。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作为政策支持和有关部门对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经营人员任免奖惩的参考。绩效评价要综合反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风险控制情况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成本等情况,主要反映以下内容:担保业务量增加情况、担保促进就业和税收增加情况、担保代偿和代偿损失情况、担保的单位交易成本(即提供担保业务所需的营业费用和代偿损失)情况等。
主管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方案。
十、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和财政部。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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