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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塔式起重机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和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13:04  浏览:9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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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塔式起重机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和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关于防止塔式起重机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和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的紧急通知
 
建质[2001]2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自去年10月以来,各地按照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建建[2000]23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署,开展了预防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倒塌事故的专项治理工作,有效地遏止了塔吊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一些地区和企业在专项治理工作中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塔吊倒塌重大事故仍有发生。截止12月24日,今年全国已经发生3起塔吊倒塌重大恶性事故,造成12人死亡,20人受伤。

2月22日,由山东章丘市明水镇第二建筑公司(资质三级)承建的明水镇眼明泉住宅小区1号楼工程,章丘市广大起重机厂将塔吊安装任务分包给不具备安装资格的私人。在约18米高处安装塔吊起重臂时,起重臂突然折下,将正在塔吊起重臂安装作业的5名工人甩下,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8月18日,由衡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处(资质三级)承包的市英才学校餐厅工程,在拆除塔吊时,距离地面25m高的塔吊顶部(包括大臂、配重、驾驶室)发生倾斜并整体坠落,致使正在塔吊上作业的3名拆除人员坠落死亡。

12月24日,由天水市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三级)开发,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资质二级)承建的天府大厦工程,在施工时,塔吊整体突然向北倒塌,塔体砸在秦城区建设路第三小学南教学楼上,塔吊的配重将教学楼顶击穿,造成5人(其中学生4名)死亡,19名学生受伤。

塔吊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特别是天水市“12.24”塔吊倒塌事故造成惨重的学生伤亡,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为防止塔吊重大事故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企业要继续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放到预防为主上来,认真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凡发生特大事故的,要坚决依照《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迅速开展对塔吊的安全检查,做好塔吊周围的安全防范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依据《规定》、《通知》以及《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建[1998]164号)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对塔吊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对于塔吊的采购、维修、保养、年检、设备重新组装后的试运行检测、报废等各项制度的建设情况和贯彻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塔吊的拆装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从事塔吊的拆装人员、操作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塔吊周围的安全防护情况。这次检查要层层落实,不留死角。对于明令禁止使用的塔吊坚决淘汰,决不迁就;对于有安全隐患的要立即维修,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使用。

三、依法查处存在事故隐患不予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这次检查中,对于塔吊存在严重隐患又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冬季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结合这次检查,做好2002年元旦、春节和冬季施工期间安全工作,重点防范火灾、中毒等事故的发生。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各类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严格工地用火、用电管理,明确各种材料、工具的物品的保管制度,坚决杜绝各种违反消防规定的违章行为。做好预防中毒事故的检查工作,职工宿舍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采用安全可靠的保温及采暖设施,预防煤气中毒;严格加强对职工食堂的卫生饮食管理和对亚硝酸盐等有毒物质的运输、保管和领用的管理。

请各地区将贯彻本通知精神和检查的情况以书面总结材料,于2002年1月31日前告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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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第166号

  《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 申长友
   二O一二年八月十日



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热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在我国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主要包括深层地热能和浅层地热能。
  深层地热能包括蒸汽型、热水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五种类型。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流体水温在25℃(含25℃)以上的地下热水。
  浅层地热能是指地表以下一定深度范围内(一般为恒温带至200米埋深),温度低于25℃,具备开发利用价值的地热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利用、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热资源的勘查、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储备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财政、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热资源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应当符合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规划。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规划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地热资源的勘查
  第七条 新设、延续、合并地热探矿权,应当符合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
  第八条 勘查地热资源应当报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第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施工,向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开工情况,按月、季、年报告勘查进度;完成勘查后,应当编写地热资源勘查报告,按有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第十条 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地热资源,并接受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后,应当及时封填探矿井、洞,恢复土地原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新设探矿权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经批准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报原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可以转让探矿权:
  (一)持有探矿权满2年;
  (二)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
  (三)经原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并证实在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探矿权,5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探矿权申请人应当依法缴纳探矿权价款和探矿权使用费。新设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按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收取探矿权价款;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不低于评估确认(备案)的价格收取探矿权价款。
  第三章 地热资源的开采
第十五条 新设、延续、合并地热采矿权,应当符合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
  第十六条 开采深层地热资源或者中型以上规模储量的浅层地热,应当向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开采小型规模储量的浅层地热,应当经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应当到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开采经营单位利用地热资源进行城市供热的,应当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开采经营单位应当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地热资源,并接受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开采地热资源,应当按照水利部门核定的计划指标进行,禁止超计划开采。
  第十九条 开采经营单位对地热资源应当进行梯级开发、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对地热水中含有水溶气等伴生矿产的,应当综合开采回收。
  第二十条 开采浅层地热,应当采取换热技术,禁止抽取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 开采经营单位应当建设预处理设施,对地热尾水进行处置,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区集污干管。地热尾水不得排入城区水系、河道。
  第二十二条 开采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安装、使用计量设施和远程监测系统。
  利用地热井进行地热资源长期动态监测或者地震监测的,应当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开采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实行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设采矿权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经批准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采矿权转让,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报原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一)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5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开采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新设采矿权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按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收取采矿权价款;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不低于评估确认(备案)的价格收取采矿权价款。
  第二十七条 开采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的要求开采,并依法履行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区地质灾害防治义务。
  第二十八条 已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且政府在该区域未建设配套管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给予资金扶持:
  (一)开采深层地热用于供暖,尾水排放温度在15℃以下的;
  (二)开采深层地热用于供暖,尾水排放实现回灌的;
  (三)采取换热技术开采浅层地热供热和供冷的。
  具体扶持政策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地热资源的储备
第二十九条 市矿产资源储备与勘查开发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热资源储备。
  第三十条 地热资源储备范围包括:
  (一)国家出资勘查形成或者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二)矿业权已灭失和有找矿前景的空白地;
  (三)市地热资源重点勘查开发规划区内的矿产地;
  (四)曾经勘查、开采,经核实有进一步勘查、开采价值的矿产地;
  (五)其他可进行地热资源储备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市矿产资源储备与勘查开发机构应当拟定地热资源储备方案,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市矿产资源储备与勘查开发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得探矿权和以转让方式取得探矿权进行地热资源储备。
  第三十三条 市矿产资源储备与勘查开发机构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有序投放储备的地热资源,并建立健全地热资源储备信息库,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勘查地热资源的;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地热资源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四)超出年度核定指标开采的;
  (五)未按要求安装使用计量、气水分离、监测设施的;
(六)擅自开发利用报废地热井的;
  (七)不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八)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
  第三十五条 对破坏地热井、地热监测设施,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在地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东营市人民政府2007年1月4日发布的《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4号)同时废止。


兰泉员工关系室(39)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定要突破的两个问题

随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在2013年7月1日实施,人保部对于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在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比例规定也将在7月1日前出台。对该规定笔者认为应在两个方面有所突破而对执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定有促进作用。
一、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确定
用工单位日常工作中在用工上会根据公司业务的变化分为淡、旺季,如何在淡季转入旺季或者旺季转入淡季时确定用工单位的用工总量将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实践中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会根据公司业务的变化制定相关的用工计划。这一用工计划是确定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基础。
在具体实施前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应共同提前向人保部门申报后一阶段用工单位用工总量及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的报告将是确定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在用工单位用工总量比例的证明,避免后期发生超比例又进行整改的难题。人保部门在收到报告后经初步审查,在具体用工发生前在人保部门网站公布让公众监督。
提前申报并公布用工单位用工总量及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既有利于约束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也有利于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利益,更有利于处罚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超比例用工的违法行为。

二、短期季节用工是否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根据季节的变化部分企业的短期季节用工数量比较大,如果将短期季节用工纳入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将对这类企业而言是一个打击,后期企业将可能承担一笔不小的解除劳动关系费用。
笔者认为考虑到短期季节用工的短暂性(一年用工累计不超过3-4月),应将短期季节用工排除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限制之外,同时禁止用工单位将短期季节用工劳务派遣人员在季节用工结束后安排到该单位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包括临时性)工作岗位上工作。这将促进这类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上的稳定性。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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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sunlvshi@2008.sina.com
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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