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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10:40  浏览:86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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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7年2月28日,水利电力部

为了贯彻(86)国环字第00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加强火电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我部委托山西省电力局起草了“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经过反复讨论和征求国家环保局、部内有关管理、设计等单位的意见,现颁发试行。望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将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告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附: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86)国环字第00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火电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环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电部所属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电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应遵循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引进的建设项目(利用外资、引进设备等)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标准。
在进行建设项目技术谈判或签订合同前应征得电力规划院或电管局(电力局)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的审批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深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格式,按照水电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
规划容量五万千瓦以下的火电厂(供热机组为二万五千千瓦);城市的集中供热工程;农村平原地区、大气扩散条件较好、其它工业污染较小的中、小型火电厂,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如(86)国环字第003号文附件二。
第五条 投资额为二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根据水电部火电建设项目现行管理体制,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分级预审,由电力规划设计院报国家环保局审批。
凡属电力规划设计院主持预评估的可行性研究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电力局(所在地不设省局的由电管局,下同)报电力规划设计院,电力规划设计院(或由电力规划设计院委托省电力局)负责组织预审后,报国家环保局审批。
需委托电管局、电力局组织预审时,由电力规划设计院正式行文委托。受委托的局负责组织预审后报电力规划设计院,由电力规划设计院报国家环保局审批。
由电管局、电力局主持评估的可行性研究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由建设单位报电管局,电力局预审后,报电力规划设计院,电力规划设计院转报国家环保局审批。
投资额不足二亿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由电管局、电力局预审,报地方(省级)环保部门审批。
第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改建和扩建的项目,都应对原有污染源,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建设项目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各级计划、基建、财务、物资等部门,都应结合本办法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 各电管局、电力局环保部门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局内计划设计、基建等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预安排;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评价费用的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的预审;初步设计中环保篇章的审查;在设计和施工阶段,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中环保设施的落实;负责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的预审;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部直属电力设计院、省电力设计院在建设项目设计的各个阶段完成如下工作:
在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写环境影响分析;持有综合评价证书的设计院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经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部门审查及地方环保部门书面同意后开发评价工作,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在施工图设计中具体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和监测设施的施工设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完成如下工作:
按第五条的规定,负责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上报预审;落实施工设计中环境保护设施的实施及项目竣工后与主体工程的同时投产和正常运转;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熟悉火电生产和污染治理,具备工程分析能力,并持有相应的评价资格证书,需由部外单位承担大、中型火电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时应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设计单位严格审查,确定评价范围和内容。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应根据“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提交建设单位上报审查。经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部门和环保部门协商同意的评价大纲不得擅自更改。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由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根据“规定”的格式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交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费用要符合实际工作量,经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预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签合同,并在可行性研究费用中列支。
环境影响评价实测资料或经过整理的资料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先由委托单位支付70%的评价费用,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专题报告审查通过后再由委托单位支付其余的30%。
第十二条 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的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之日起,两个月内(表为半个月)提出预审意见。预审工作以评价大纲为依据。
第十三条 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水电部系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需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申请表”,并正式向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批后报送国家环保局登记和办理评价证书核发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其内容应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及审批时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要求;防止污染的“三废”处理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境保护设施投资的概预算等。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防止造成不应有的环境破坏。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竣工前,应负责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分步调试,保证七十二小时试运中环境保护设施同步投入,停机处理缺陷后,应在二十四小时试运正常后移交生产,在试生产六个月内,生产单位组织监测人员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验收,向主管建设项目的电管局、电力局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试运情况,监测数据和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等。由电管局或电力局环保部门预审后,报地方(省级)环保部门验收。
如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要找出原因,并限期解决,否则要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水利电力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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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卡拉OK”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卡拉OK”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近年来,继歌舞厅、音乐茶座之后,一种新型的文化娱乐活动“卡拉OK”又在一些城市兴起。“卡拉OK”是主要利用大功率激光立体声唱机,大屏幕录像播放设备和声音赋色装置,为消费者点歌演唱而伴奏的娱乐形式。这种活动对于提高消费者的演唱技巧和艺术修养,造就业余演
唱人才,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繁荣文化娱乐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障“卡拉OK”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开办营业性卡拉OK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区、县(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报告,经审核批准,所在地公安部门安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由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准私自转让
经营权。坚决取缔未经审批、无照经营的卡拉OK厅。严肃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二、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严格审查申请开办的卡拉OK厅的场地、设备(灯光、音响、录音录像播放装置)、人员配备、经营方案、治安措施,核定入场人数,建立健全票务及财经管理制度。做到严格审批,合理布点,坚决杜绝一哄而起,放任自流的现象。


三、经营卡拉OK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主动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努力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精神产品。不准在卡拉OK厅演唱、播放反动、淫秽、色情的歌曲和荧屏图像。不准使
用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卡拉OK激光视盘和录像伴奏带。严禁以各种形式的陪酒、陪座、伴舞招徕顾客。
四、进入卡拉OK厅的顾客必须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依次点歌演唱。演唱时要文明大方,不得怪腔怪调,篡改歌词,或做色情、庸俗的表演。严禁起哄闹事,扰乱卡拉OK厅的正常秩序。
五、根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录音录像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国机中编〔1989〕11号)的规定精神,“卡拉OK”娱乐活动使用的进口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必须报送文化部审查批准。鉴于目前各地使用的卡拉OK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基本相同,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文化厅(局),将本地区卡拉OK厅送审的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的目录、型号、出版发行单位逐一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经审查同意后,发出批准目录。
六、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卡拉OK”娱乐活动要加强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并通过强化经常性的稽查管理,使卡拉OK厅的经营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对卡拉OK厅的经营者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和经营管理水平;对消费者要积极引导,通过办培训班、举办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他们的审美情趣和演唱技巧。努力使经营者、消费者自觉追求高层次、高质量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活动,活跃繁荣社会主义的文化
娱乐市场。



1990年4月30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规范重点项目管理,有效发挥其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具体包括:
  (一)列入全市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项目;
  (二)列入全市发展实体经济重点建设和城市建设管理重点建设的项目;
  (三)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项目;
  (四)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条 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有关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预计可以按计划开工的重点项目。

第二章 标准与申报

  第四条 确定全市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发展实体经济重点建设和城市建设管理重点建设等项目,应当依照以下标准:
  (一)制造业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1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高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5000万元以上,且项目投资强度较大、产出强度较高。原则上投资强度应当在4500万元/公顷以上,产出强度工业增加值应当在900万元/公顷以上(或土地税收应当在225万元/公顷以上);
  (二)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1亿元以上;
  (三)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2亿元以上;
  (四)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项目和金融、信息、文化创意、商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1亿元以上;
  (五)重点外资项目,特别是现代服务业项目,可适当降低投资规模标准。
  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民生工程项目,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专题申报,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应当按照重点项目的标准要求,对拟列入的重点项目进行初选,并于每年10月中旬向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计划工作组,下同)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点项目的书面申请。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审核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综合论证,提出全市年度重点项目初选计划(包括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项目),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进一步调整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下达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项目推进情况,如需终止(暂停)或新增项目,应当按照上述程序调整。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汇总、筛选、调度分析和协调推进工作,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项目组织推进和综合管理措施,定期对相关手续报批、资金到位、形象进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推进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作为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具体负责项目推进工作,定期调度分析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遇到困难和问题,认真落实督促推进措施,并向市发改委报送相关信息。
  第九条 重点项目信息收集实行联络员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信息管理工作责任人及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重点项目信息收集报送和反馈工作。
  重点项目信息实行月报送、季度分析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信息联络员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表和动态分析材料报送市发改委。
  第十条 重点项目实行年度绩效目标管理,由市发改委将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分解落实到各目标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从重点项目中选择认定的重大项目,其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制度。
  第十二条 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每年10月下旬,市发改委应当与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对接,做好下一年度重点项目用地计划安排和申报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保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第十三条 建立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市交通运输、市政公用、供电、邮电、供水、供气及提供重点项目配套设施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重点项目,相关部门应当帮助项目单位优先争取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及债券资金支持;对市政府确定给予资金扶持的重点项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资金,保障重点项目顺利推进。将重点项目列入银企对接项目库,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争取信贷资金。
  第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优化重点项目建设环境,杜绝各类不符合规定的检查等活动。对违法违规干扰重点项目建设、影响建设进度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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