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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6:10:02  浏览:99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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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中国 柬埔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邀请,柬埔寨王国首相洪森于2013年4月6日至10日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访问期间,国家主席习近平会见了洪森首相,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同洪森首相会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会见了洪森首相。

  二、双方一致认为,中柬建交55年来,由毛泽东、周恩来等中国老一辈领导人和诺罗敦·西哈努克太皇共同缔造和精心培育的中柬传统友谊历久弥坚,不断发扬光大。双方高度评价2010年中柬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来,两国在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等各领域合作取得的新进展。

  双方同意成立两国政府间协调委员会,共同落实好此访期间签署的《关于落实中柬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行动计划》,统筹协调和全面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推动中柬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取得更大发展。

  三、2013年是中柬建交55周年和“中柬友好年”,双方已就有关活动方案达成一致,宣布启动“中柬友好年”,同意共同办好各项活动,扩大友好交流,增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和友好感情。

  四、双方同意,继续保持高层交往势头,加强政府、议会和政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深化治国理政经验交流,加强多层次沟通协调。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两国外交部合作,落实好两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定期举行中柬外交磋商,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问题保持密切沟通。进一步密切两国防务、执法安全等领域合作,维护各自国家安全,维护地区和平稳定。

  五、中方重申支持柬埔寨坚持独立自主,走符合自身国家利益的发展道路。柬方重申继续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继续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

  六、双方对两国经贸合作取得的长足进展表示满意,同意加强经济发展战略协调,重点推进农业、交通基础设施、能源、电信、水利等领域合作,提升两国经贸合作水平。双方同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持双边贸易稳定增长,争取实现2017年双边贸易额50亿美元目标。中方将继续鼓励有实力的中国企业在基础设施、农业、水利、工业、旅游、经济特区和合作区建设、能源矿产等重点领域与柬方加强互利合作。

  七、中方将继续支持柬发展旅游产业,鼓励更多中国公民赴柬旅游。双方同意积极考虑扩大两国间航权安排,支持和推动双方空运企业增加两国间的航线航班。

  八、双方同意,加强在国际地区事务中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中国重申支持东盟共同体建设和东盟在东亚合作中的主导地位。中国赞赏柬埔寨长期以来为推动东亚合作和中国-东盟关系发展所做的努力。

  双方同意,继续加强在东盟与中日韩、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东盟防长扩大会、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和亚洲合作对话等区域合作机制中的协调配合。中方愿与柬方共同努力,以今年中国-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为契机,全面落实中国同东盟国家领导人达成的各项共识,不断深化和拓展中国同东盟在政治、安全、经贸、互联互通、海洋、社会人文等各领域合作,进一步提升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为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做出更大贡献。双方认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应共同努力,继续全面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积极开展南海务实合作,共同维护南海和平与稳定。

  九、双方对洪森首相访华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一致认为此访对推动两国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洪森首相对访华期间受到中方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


二0一三年四月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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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国家标准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国家标准的通知

1983年9月29日,劳动人事部

我部委托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起草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业经国家标准局以国标发〔1983〕263号文批准为国家标准,其编号和名称为GB3787--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该《标准》自1984年3月1日起施行。《标准》文本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请各地区、各企业主管部门为贯彻执行该项《标准》做好准备工作,贯彻执行时应以出版社《标准》文本为准。

附一: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Technieal safety code for handheldmotor operated too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787--83(国家标准局1983年发布 1984年3月1日起实施)
为了防止手持式电动工具(以下简称工具)在使用中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本标准对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中的安全技术要求作出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
1.分类
工具接触电保护分为:
1.1 Ⅰ类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其方法是将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已安装的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线联接起来,以这样的方法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的事故中不成为带电体。
1.2 Ⅱ类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和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
Ⅱ类工具分绝缘外壳Ⅱ类工具和金属外壳Ⅱ类工具,在工具的明显部位标有Ⅱ类结构符号。
1.3 Ⅲ类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依靠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和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
2.设计、制造
2.1 工具及其所配元件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或专业标准的规定。
2.2 工具及其所配元件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相应的国家或专业标准的规定检验合格,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获得批准后,方能生产和销售。
2.3 工具在出厂时,必须附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应有独立的章节说明工具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其内容应包括必须注意的事项,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预防措施。
3.选购和储运
3.1 工具的销售和使用单位必须选购和使用经检验合格,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工具。
3.2 工具在正常运输中必须保证不因震动、受潮等而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
3.3 工具必须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气体和腐蚀性化学品的场所。
3.4 工具必须由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负责保管,并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
4.安全技术管理
4.1 工具的安全技术管理必须包括:
4.1.1 贯彻执行本标准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的要求。
4.1.2 监督、检查工具的使用和维修。
4.1.3 对工具的使用、保管、维修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技术教育。
4.1.4 对工具引起的触电事故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
4.1.5 必须按照本标准和工具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及实际使用条件,制订出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a、工具的允许使用范围。
b、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操作程序。
c、工具使用前应着重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d、工具的存放和保养方法。
e、操作者注意事项。
4.2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工具使用、检查和维修的技术档案。
5.工具的合理选用
5.1 在一般场所,为保证使用的安全,应选用Ⅱ类工具。
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采用其他安全保护措施,如漏电保护电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等。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
5.2 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
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5.3 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应使用Ⅲ类工具。
如果使用Ⅱ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电器及Ⅱ、Ⅲ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接器等必须放在外面,同时应有人在外监护。
5.4 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爆炸性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6.对软电缆或软线的安全要求
6.1 Ⅰ类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三芯(单相工具)或四芯(三相工具),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作保护接地或接零线。
注:原有以黑色线作为保护接地或接零线的软电缆或软线应逐步调换。
6.2 工具的软电缆或软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
7.对插头、插座的安全要求
7.1 工具所用的插头、插座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带有接地插脚的插头、插座,在插合时应符合规定的接触顺序,防止误插入。
7.2 工具软电缆或软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
7.3 三极插座的接地插孔应单独用导线接至接地线(采用保护接地的)或单独用导线接至接零线(采用保护接零的)不得在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零线与接地线联接起来。
8.保护接地电阻
8.1 使用场所的保护接地电阻值必须不大于4欧姆。
9.对机械防护装置的要求
9.1 工具中运动的危险零件,必须按有关的标准装设机械防护装置(如防护罩、保护盖等),不得任意拆除。
10.检查和维修
10.1 工具在发出或收回时,必须由保管人员进行日常检查。
10.2 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10.2.1 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10.2.2 在湿热和温差变化大的地区还应相应缩短检查周期。
10.2.3 在霉雨季节前应及时进行检查。
10.3 工具的日常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a、外壳、手柄有否裂缝和破损。
b、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连接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c、软电缆或软线是否完好无损。
d、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e、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陷、破裂。
f、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g、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h、工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无障碍。
10.4 工具的定期检查,除10.3条的规定外,还必须测量工具的绝缘电阻。
绝缘电阻应不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
表1
------------------------------------------------------------------
测 量 部 位 | 绝缘电阻(兆欧)
----------------------------------|------------------------------
Ⅰ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 2
Ⅱ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 7
Ⅲ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 1
------------------------------------------------------------------
注:绝缘电阻用500伏兆欧表测量。
10.5 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果绝缘电阻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和维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10.6 工具如有绝缘损坏、软电缆或软线护套破裂、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10.7 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拆卸和修理工具。
10.8 使用单位和维修部门不得任意改变工具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的零部件。
10.9 在维修时,工具内的绝缘衬垫、套管等不得任意拆除、调换或漏装。
10.10 工具的电气绝缘部分经修理后,必须进行下列测量和试验。
10.10.1 绝缘电阻测量按表1。
10.10.2 绝缘耐电压试验按表2。
表2
------------------------------------------------------------------------------
| 试 验 电 压 (伏)
试验电压的施加部位 |------------------------------------------
| Ⅲ类工具 | Ⅱ类工具 | Ⅰ类工具
----------------------------------|------------|------------|--------------
带电零件与壳体零件之间: | | |
仅由基本绝缘与带电零件隔离 | 380 | | 950
由加强绝缘与带电零件隔离 | | 2800 |
------------------------------------------------------------------------------
注:绝缘耐电压试验的时间应维持1分钟。
10.11 工具如果不能修复,必须办理报废销帐手续。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起草。


  基本案情:甲某开设一个体独资农药原材料加工厂(该厂有厂房、设备和雇佣的生产人员,但在工商、税务部门没有任何登记),生产农药浓缩油。乙系甲雇佣的工人,负责为该厂雇工做饭和看管该厂财物。丙为该厂技术员,负责浓缩油的生产技术。2011年秋以来,乙、丙合谋盗窃该厂放置于工厂院内油罐内的浓缩油共计4.6吨,经鉴定价值为7万余元。乙、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第一种观点:乙、丙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理由如下:

  该农药原材料加工厂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具有设备、工人,且能够正常的生产经营,应该属于广义上的单位。乙负责该厂的财物看管工作,实质乙充当的就是保卫的角色,其便负有保障厂内财物安全的职责,厂内油罐内的浓缩油自然是其保管的对象,乙利用自己系该厂保卫的便利条件,与丙预谋后,共同实施盗窃,显然在该共同犯罪中,乙起主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故认为乙、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

  第二种观点:乙、丙构成盗窃罪共犯。理由如下:

  首先,该农药原材料加工厂的性质实系个人投资,因没有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所以不是一般纳税人,故其不应该为刑法意义上规定的公司、企业。

  其次,应根据职务侵占罪中列举的公司、企业来理解“其他单位”的涵义。该罪名中的“公司、企业”在法律意义上应具有独立的人格,也就是说“公司、企业”的财产与法人、投资人的财产应该是相对独立的。按照这种理解,该罪名中“其他单位”也应如此。因此,甲投资的加工厂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只能认定为个体户。

  综上,既然该加工厂不是职务侵占罪中所规定的单位,甲让乙负责看管厂内财物,也不是将全厂财物交给乙保管(故不能构成侵占罪),那么对乙、丙偷盗该厂浓缩油的行为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周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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