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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58:33  浏览:91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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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


环 境 保 护 部
外 交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 学 技 术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件
财 政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商 务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环发[201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建设局)、商务主管部门、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国家实施计划》),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就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

(一)二恶英具有很强生物毒性,同时具有难以降解、可在生物体内蓄积的特点,进入环境将长期残留,对人类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全国主要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显示,我国17个主要行业二恶英排放企业有万余家,涉及钢铁、再生有色金属和废弃物焚烧等多个领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二恶英排放量呈增长趋势,我国二恶英污染防治面临严峻形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二恶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问题。国务院2007年4月批准《国家实施计划》,对二恶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二恶英污染防治与当前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二、二恶英污染防治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我国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为目的,预防新源、削减旧源,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综合采取各种措施,有效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地推动二恶英污染防治工作。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对现有的二恶英产生源要采取积极的污染防治措施。当前要重点抓好铁矿石烧结、电弧炉炼钢、再生有色金属生产、废弃物焚烧等重点行业二恶英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综合防治、协同推进。充分发挥二恶英污染防治与常规污染物削减控制的协同性,将其与节能减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统筹推进。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推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明确企业责任主体,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推动将二恶英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目标任务。在铁矿石烧结、电弧炉炼钢、再生有色金属生产、废弃物焚烧等重点行业全面推行削减和控制措施,深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广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最佳可行工艺和技术等,降低单位产量(处理量)二恶英排放强度。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二恶英污染防治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重点行业二恶英排放强度降低10%,基本控制二恶英排放增长趋势。

三、优化产业结构

(五)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加速淘汰二恶英污染严重、削减和控制无经济可行性的落后产能。

(六)严格环境准入条件。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要充分考虑二恶英削减和控制要求,将二恶英作为主要特征污染物逐步纳入有关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加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二恶英排放监测,确保按要求达标排放,从源头控制二恶英产生。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开展二恶英排放总量控制试点工作。

(七)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将二恶英削减和控制作为清洁生产的重要内容,完善清洁生产标准体系,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鼓励采用有利于二恶英削减和控制的工艺技术和防控措施。每年年底前,各省级环保部门依法公布应当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二恶英重点排放源企业名单。二恶英重点排放源企业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积极落实审核方案,采取削减和控制措施,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并依法将审核结果向环境保护部门和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2011年6月底前,重点行业所有排放废气装置,必须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设施。

四、切实推进重点行业二恶英污染防治

(八)推动铁矿石烧结的协同减排。铁矿石烧结应通过选用低氯化物含量原料、减少氯化钙使用、对加入原料中的轧钢皮进行除油预处理、增加料层透气性、采用粉尘返料造球等措施减少二恶英的产生。鼓励采用烧结废气循环技术减少废气产生量和二恶英排放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废气综合净化设施。鼓励企业选择先进工艺,优化工程设计,实现常规污染物与二恶英协同减排。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规定加快淘汰小型烧结机。

(九)强化电弧炉炼钢排放源预处理。电弧炉炼钢企业,应对废钢原料进行预处理。不得在没有高效除尘设施的情况下采用废钢预热工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结合电弧炉装备工艺特点开展二恶英减排工程实践。

(十)加大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污染防治力度。加速淘汰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坩埚炉等工艺落后、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金属回收率低的技术装备。现有再生熔炼设施的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去除原料中含氯物质及切削油等有机物。鼓励封闭化生产。

(十一)推进高标准废弃物焚烧设施建设。结合落实《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淘汰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废弃物焚烧设施,推进高标准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减少二恶英排放。加强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技术要求。新建焚烧设施,应优先选用成熟技术,审慎采用目前尚未得到实际应用验证的焚烧炉型。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主要工艺指标及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应实施在线监测,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污染物排放应每季度采样检测一次。应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等数据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完善二恶英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十二)编制重点行业污染防治规划。以重点行业二恶英污染防治为主要内容,编制全国重点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基础工作,摸清二恶英污染源和排放现状,合理确定二恶英削减和控制目标,提出相应措施,按照《省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抓紧编制辖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规划。各地在开展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等重点工程建设中,应统筹考虑二恶英污染防治。

(十三)严格环境监管。加强对二恶英重点排放源的监督性监测和监管核查,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实施控制措施的排放源,限期整改。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对废弃物焚烧装置排放情况每二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对二恶英的监督性监测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应报请当地政府取缔关闭;超标排污企业,应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提请当地政府关闭;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责令改正。加强对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环境保护监管力度,促使有关单位和企业及时将危险废弃物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规范的无害化处置。各级环保部门应全面掌握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完善重点排放源二恶英排放清单。加强二恶英监测能力建设,完善二恶英监测制度,配齐监测装置,加强人员培训,切实提高二恶英监测技术水平,满足监管核查需要。

(十四)健全排放源动态监控和数据上报机制。完善二恶英排放申报登记和信息上报制度。排放二恶英的企业和单位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二恶英排放监测,并将数据上报地方环保部门备案。各级环保部门应逐步开展环境介质二恶英监测工作,重点是排放源周边的敏感区域。建立二恶英排放源动态监控与信息上报系统,分析排放变化情况,对二恶英削减和控制过程及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十五)完善相关环境经济政策。逐步建立促进企业主动削减的经济政策体系,鼓励企业采用有利于二恶英削减的生产方式。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合理的经济补偿和政策引导,加快二恶英污染严重的企业有序退出。

六、加强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

(十六)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防治二恶英污染的强制性技术规范体系,加强强制性标准推广。加强对相关技术标准的更新管理,逐步提高保护水平。鼓励地方、行业及企业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强制性要求的标准和措施。制定重点行业二恶英削减和控制技术政策,推广最佳可行污染防治工艺和技术。健全重点行业二恶英排放标准体系,制修订并严格执行铁矿石烧结、电弧炉炼钢、再生有色金属生产、废弃物焚烧及殡葬火化等行业二恶英排放标准和二恶英监控规范,引导重点行业提高技术水平。

(十七)大力推动二恶英削减和控制关键技术研发和工程示范。有关科技发展计划应将预防、减少和控制二恶英产生的替代工艺、替代技术,以及过程优化、尾气净化技术和设备等列为重点,加大研发和工程示范力度。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加强二恶英削减关键技术联合攻关。

七、保障措施

(十八)落实各方责任。二恶英污染防治工作由地方政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环保部门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二恶英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形成责任明确、共同推进的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加强行政执法。建立定期通报和目标考核责任制度,保证各项措施和规划的实施。

(十九)加强宣传教育。各地环保部门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二恶英危害及可防可控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了解有关二恶英防护知识。

(二十)加大资金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对重点行业二恶英削减和控制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在安排节能减排等环保投资时,应加大对重点源二恶英削减和控制的支持力度,鼓励当地企业削减和控制二恶英。积极引导各类资本进入二恶英削减控制领域。积极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争取国际社会资金和技术支持。

环境保护部

外 交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商 务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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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3年)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综合国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三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0项。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

(四)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推荐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人。

第十六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限额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九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二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6月2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加强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局属各单位:
在贯彻今年年初全国广播影视厅局长会议精神的过程中,各单位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工作中,特别是在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和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为了实现今年年初厅局长会议提出的力争在本世纪末基本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的目标,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继续加快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特别是基层网的建设,以确保扩大有效覆盖任务的完成。
二、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是广播电视覆盖的重要手段,为了维护广播电视网络的完整,确保中央政令的畅通,各级网络的产权、经营管理权必须掌握在广播电视部门手中。因此,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对各种出卖、转让网络的现象坚决予以制止。
三、为了促进有线广播电视的发展,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筹措有线电视网络建设资金。筹资方式以系统内融资为主,可以采取自有资金滚动、政府拨款、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采用合股方式融资建设的网络,必须由广播电视单位控股,按照广播电视的管理规定报批。其中,县级的
广播电视单位须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市地级以上的广播电视单位须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四、在有线电视网络的运营管理上,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管理,要继续严格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有线电视网络的运营与管理,必须确保广播电视的政治性、公益性。各级有线电视网络都要按规定转播中央和省级各套广播电视节目。
3.在目前网台一体的管理体制下,有线电视播出前端必须设在有线电视台,保证有线电视台对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和服务业务的编排播放权;有线电视节目套数和频道的设置、增减、更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管理。网络不得自行开办节目。
五、广播电影电视经营单位的股票上市问题,因有本身的特殊性,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都要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核同意。正在筹组的中国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总局将在调查研究并充分征求地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199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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