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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边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05:11  浏览:93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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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边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延边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延州政发〔2010〕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7月16日州政府13届3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八日

















延边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民政部等11部委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家庭。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低收入标准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动态管理;

  (五)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保障、就业援助、教育援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延边州行政区域内持有城镇常住户口、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认定,适用本细则。

  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两倍左右确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县(市)民政局、统计局、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定期测算,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报省、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标准的调整与城市低保标准同时进行。

  第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按照不同的社会救助项目和家庭实际支付能力,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也可以分别确定。

第三章 认定机关和部门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管理工作。

  州民政局负责全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全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政策和指导意见。

  各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确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的认定以及管理和服务工作;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批和建立档案;向设立和提供救助项目的部门、团体和社会组织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有关资料。

  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根据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需要,向民政部门据实提供所需的收入和财产信息。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核、入户调查、管理和服务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可以满足实际需要且胜任工作的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办公自动化、入户调查、数据采集、证表印制和建立档案等。

第四章 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上一年度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经县(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并经其所在单位领导签署、加盖公章认定。

  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认定机构根据申请人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对经营性净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经认定机构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凭证并经认定机构调查后认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认定机构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或银行卡予以认定。

  (二)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和认定机构调查后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和当事人收条等综合认定。

  (五)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材料等予以认定。

  (六)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及被扶养人与赡养义务人、抚养义务人及扶养义务人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的计算方法参照各县(市)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凭银行或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予以认定。

  (八)接受馈赠收入:由受馈人诚信申报,认定机构进行调查评估认定。

  (九)继承收入:继承人在拥有居住房屋的情况下继承房产,继承房产列入继承人财产性收入范围;继承人在没有个人居住房屋的情况下继承的房产,确定为家庭财产,不列入收入。其他的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认定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颁发的对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立功荣誉金及护理费。

  (三)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助学贷款等。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

  主要包括存款、公积金、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第十八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且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二)购置或佩戴贵重饰品或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

  (三)家中有用高价收藏、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四)在就业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无业等人员,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就业服务登记的,或三次不接受推荐就业的,或不接受职业指导的,或不接受职业培训的,或经推荐就业岗位拒绝就业的;

  (五)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性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拥有私家轿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七)两年内购置住房(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或者豪华装修住房,以及家庭拥有多套住房,且未采取自救措施的。

  (八)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义务教育期间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

  (九)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

  (十)因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行为且不悔改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一)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或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十二)有为获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三)经县(市)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具有本地城市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在需要申请住房保障及其他专项救助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书面申请,并填写《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入证明;

  4.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同时还要提供目前是否就业证明及就业后的收入证明。

  (2)残疾人需提供第二代残疾证;患病的需提供定点鉴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3)夫妻结婚证;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有子女的需提供子女供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

  (5)家庭住房证明,包括地址、房屋性质、房屋证件、长期共居人口、房屋类型、房屋结构、采暖方式、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居住面积等。有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

  (6)个人劳动关系档案存档证明。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7)职业介绍证明。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职业介绍证明。

  (8)协议保险证明。与企业签订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

  (9)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参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10)在校全日制学生证明。

  (11)原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简退职老职工、优抚对象等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12)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是申请人同意授予县(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权力的书面凭证。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凭申请人的授权书积极配合对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定。

  (二)街道(乡镇)初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授权书,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定,符合条件的,填写《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公示15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县(市)民政部门;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县(市)级民政部门审批。县(市)民政部门接到街道(乡镇)的同意意见后,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7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出具《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取得《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其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应当登记在县级民政部门网站上进行长期公示。

  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审核、审批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除外)。

  第二十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需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州及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社会保险、统计、物价、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配合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州及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及时向广大市民公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和审核、审批程序,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人需要申请重新认定。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定期复核制度,至少要每半年复核一次。对家庭收入情况好转的,要及时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终止其相关待遇。

  县(市)民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随时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市)民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档案,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以及享受到的所有社会救助项目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不予认定或者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对于已经取得的社会救助款物,由县(市)民政部门予以追回。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城市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市)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和《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按照省民政厅统一制定的式样,由州民政局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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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防灾减灾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防灾减灾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2〕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指导“十二五”防灾减灾科技发展,科技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防灾减灾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国家防灾减灾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科学技术部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防灾减灾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为全面提高国家防灾减灾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防灾减灾工作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确保防灾减灾国家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划。
一、国家战略需求
(一)我国自然灾害形势依然严峻
我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具有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等特点。特别是近年来地震、干旱、滑坡、泥石流、洪涝、台风、风暴潮等自然灾害接连发生,如2008年初南方部分地区严重雨雪冰冻灾害、2008年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2009和2010年冬春西南特大旱灾、2010年青海玉树地震和甘肃舟曲泥石流灾害等,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损失。自然灾害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防灾减灾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正处于重要的发展战略机遇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自然灾害风险日益凸显,严重影响灾区的可持续发展及国家目标的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强化防灾减灾工作,将防灾减灾作为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任务之一。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系统认知环境演变规律,提升生态环境监测、保护、修复能力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提高自然灾害预测预报和防灾减灾能力,发展相关技术、方法、手段,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加强防灾减灾工作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大事,是惠及民生、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建立和完善防灾减灾科技支撑体系任重道远
科技发展对防灾减灾具有重要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防灾减灾科技是民生科技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和高新技术研究及应用,包括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融合,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面对严峻的灾害风险和挑战,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全国防灾减灾综合能力依然任重道远。建立和完善防灾减灾国家科技支撑体系,需要针对我国防灾减灾的迫切需求及各个科技支撑环节存在的问题,深刻认识自然灾害形成机理和演化规律,加强自然灾害预测预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决策指挥、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各个环节的技术研究及应用,有效提高防灾减灾的科技支撑能力。
二、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
(一)我国防灾减灾科技发展现状与进展
1.自然灾害预测预报技术研究及技术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重大灾害气候形成机理与预测系统、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洪水演进与预报、近海环流形成变异机理及环境影响等领域取得系列成果。初步建立了地震监测台网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技术体系,完善了气象、海洋、水文等地面监测和观测网,监测预警信息发布的覆盖面和及时性得到有效提高。
2.自然灾害灾情和风险评估体系初步形成。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自然灾害灾情统计体系,完善了灾害危险性和灾情评估指标体系,提出了区域综合灾害损失及风险评估模型,为重大工程选址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了技术支撑。
3.国家自然灾害防治工程体系逐步建立。先后实施了长江三峡、黄河小浪底等重大防洪水利枢纽、防旱抗旱基础设施、重大地质灾害防治、防沙治沙、综合林火防治、防雹增雨、生物灾害防治、牧区防灾基地等自然灾害防治工程体系建设。
4.应对重大灾害的科技支撑能力明显提高。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初见成效。启动实施的村镇防灾减灾能力提升、综合风险防范、巨灾综合风险评估、重大地震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重大和重点科技项目,有力支撑了南方雨雪冰冻灾害、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和舟曲泥石流灾害的应急抢险、快速评估与恢复重建。
(二)我国防灾减灾科技发展的薄弱环节
1.防灾减灾科技基础性工作仍然薄弱。某些重大自然灾害及灾害链的孕灾环境、形成机理和演变规律尚不清楚,综合监测现代化水平、预测预报精度和时效性有待提高,数据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有待加强。
2.综合防灾减灾关键技术研发与推广不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防灾减灾产品、仪器和装备研发不足,防灾减灾关键技术研究、集成示范与推广应用不够,以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防灾减灾技术创新体系尚未形成。
3.灾害风险评估体系有待完善。灾害风险评估缺乏科学系统的指标体系,灾害风险调查、评估与相关标准有待完善,对致灾因子的危险性、社会经济系统的脆弱性等方面的研究比较薄弱,尚缺乏适合我国国情的灾害风险评估模型体系。
4.防灾减灾科技支撑平台建设亟待加强。我国现有的防灾减灾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依然不能满足综合防灾减灾的需要,防灾减灾科技资源共享和跨部门协作机制不够完善,巨灾风险防范科技支撑能力有待提高。
(三)国际防灾减灾科技发展趋势
1.防灾减灾战略做出重大调整。由减轻灾害转向灾害风险管理,由单一减灾转向综合防灾减灾,由区域减灾转向全球联合减灾,大力提高公众对自然灾害风险的认识。
2.强化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研究。关注巨灾灾害链的形成过程,重视灾害发生的机理和规律研究,加强早期识别、预测预报、风险评估等方面的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3.构建灾害监测预警技术体系。利用空间信息技术,建设灾害预测预警系统,实现监测手段现代化、预警方法科学化和信息传输实时化。
4.加强灾害风险评估技术研究。制定风险评估技术标准和规范,应用计算机、遥感、空间信息等技术,建立灾害损失与灾害风险评估模型,完善综合灾害风险管理系统。
三、发展思路和战略目标
(一)发展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防灾减灾国家目标,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划的科技发展任务,针对《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提出的科技需求,稳定支持基础研究,加强应用技术开发、防灾减灾装备研制和集成示范,强化科技条件平台、研究基地和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防灾减灾的支撑作用。
(二)规划原则
1.以人为本,聚焦民生。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防灾减灾科技发展的出发点,依靠科技,最大限度减少自然灾害损失,降低自然灾害风险,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2.夯实基础,强化应用。在“十一五”防灾减灾科技发展的基础上,稳定支持防灾减灾基础研究,进一步加强应用技术研发、技术集成和成果应用,推进“科学到技术、技术到能力、能力到服务、服务到效益”的转化,强化科技在防灾减灾中的支撑作用。
3.面向需求,突出重点。针对国家防灾减灾紧迫需求,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集中力量研发一批先进适用的关键技术和装备,增强防灾减灾相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科技水平。
4.整合资源,有效集成。强化机制创新,有效集成部门、地方、企业、社会的科技资源,形成部门协调、资源共享和联合推进的创新机制,推进国家防灾减灾能力的整体提升。
(三)战略目标
1.总体目标
全面提升重大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工程防治、应急救援、决策指挥、恢复重建等各个环节的科技水平,推动高水平的国家防灾减灾科研和实验基地建设,培养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进一步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缩小防灾减灾科技方面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距,全面形成与“十二五”国家防灾减灾目标相适应的科技支撑能力。
2.具体目标
(1)进一步提高重大自然灾害的基础研究水平。重点研究揭示地震、地质、山洪、气象、生态、环境、海洋等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及灾害链的形成机理,提高预测预报科技水平。
(2)攻克防灾减灾若干关键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装备支撑能力。研发并集成一批高效实用的应急救援装备;编制和修订一批防灾减灾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指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防灾减灾能力。
(3)进一步提升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决策的科技支撑能力。研发防灾减灾相关数据快速获取、远程传输等技术,建立和充实重大自然灾害综合数据库和综合灾害风险数据库,进一步推进国家应急平台建设,为国家防灾减灾决策指挥提供科技支撑。
(4)建设一批重大自然灾害防灾减灾科技示范基地。建立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灾害防治、恢复重建技术示范基地,完善防灾减灾科学普及与教育培训基地,逐步形成国家防灾减灾科技示范网络。
(5)新建3-5个防灾减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完善国家重大自然灾害野外观测站网系统,推进防灾减灾科技相关的学科建设,加强防灾减灾紧缺人才队伍建设和领军人才培养。
四、重点任务
(一)重大自然灾害的基础研究
针对我国地震地质灾害、气象水文灾害、生物灾害、海洋灾害、环境灾害等主要自然灾害种类,揭示主要自然灾害的发生机理、动力过程、作用强度与时空分布规律,研究各种自然灾害对社会系统、基础设施、生产系统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危害方式、程度和范围,研究地震地质灾害、台风暴雨洪涝、干旱风沙、低温雨雪冰冻等重大自然灾害及灾害链过程的形成机理及其在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发生发展趋势,为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提供科学依据;重视对巨灾及巨灾灾害链形成机理和过程、全球气候变化与环境风险关系及其适应性范式等方面的基础研究。
(二)重大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与监测预警技术研究
通过对主要自然灾害的观测和数据采集,建立基于物理过程的灾害预报模型,开发精确、实用的数值预报系统和数据处理技术,提高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频率、强度的短期、中期和长期预测能力。结合自然灾害的形成规律、发展演化机理,开展灾害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探索地震应力环境探测技术,提高全国重大自然灾害隐患的预测水平。完善地震地质灾害、气象水文灾害及海洋灾害等主要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关键技术,开发全方位自然灾害信息获取技术、多尺度动态信息分析处理和优化决策技术,构建国家和地区重大自然灾害的早期监测、快速预警技术平台。加强对特大地震危险区识别及危险性评价方法、大地震中长期危险性判定及地震大形势预测关键技术、暴雨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技术、山洪灾害监测研究关键技术、地质灾害光纤传感监测技术的研究与示范。
(三)重大自然灾害灾情与综合风险评估技术系统研发
开发地震地质灾害、气象海洋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定量评估模型,加快基于GIS空间分析技术、遥感动态监测技术、数字化观测技术、GPS精确定位技术和模型一体化的灾情快速评估技术系统的开发,为重大自然灾害灾情快速评估提供技术方法。开展自然灾害危险性评价技术研究,确定灾害发生的概率、强度和区域分布;开展区域承灾体易损性评价,确定不同承灾体在各种自然致灾环境下的脆弱性。研发重大工程扰动区、高烈度区等不同区域的综合灾害风险评价模型,进行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开发综合灾害风险分析、模拟与决策系统,实现主要自然灾害风险控制的系统集成,构建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与综合应急信息决策支撑平台。
(四)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与决策指挥关键技术研发
针对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特点,研发灾害应急响应技术体系和应急救助技术系统,重点研发灵活、快速、多途径的应急通讯技术,提高自然灾害信息传输的可靠性和及时性;加强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数据快速获取、处理与共享服务系统建设,研究卫星导航定位系统综合应用技术和卫星遥感数据获取的关键技术,建立综合航天遥感数据快速集成处理系统,实现重大自然灾害的天、空、地遥感数据一体化快速集成处理,为灾区应急救助和应急指挥提供实时直观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现应急地理信息的三维可视化服务;加强国家应急救灾物资调度协调系统建设,开展生活必需品一体化应急保障技术、智能化机动式应急救灾安置综合体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建立和完善应急保障标准体系;研发自然灾害应急指挥和辅助决策系统,开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演练技术系统;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区域性自然灾害应急技术体系或指挥平台。
(五)灾后恢复重建技术体系研发
围绕灾区恢复重建过程,开展基础设施安全快速诊断与重建、生态环境修复与重建、工农业恢复与重建、生命线与生产线恢复、水源安全分析测试、灾后环境污染评估与治理、恢复重建动态监测与效果评估等方面技术研发,研发简便易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适于推广的灾后恢复重建关键技术,加强工业和民用建筑、重大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等的自然灾害设防标准研究。
(六)重大自然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技术研发
针对地震、地质、洪涝、干旱、台风、风暴潮、雪灾、暴雨等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研发自然灾害综合防治的关键技术和受损生态系统的快速修复技术,增强区域和主要产业部门应对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的能力。针对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地面沉降、生态环境恶化等缓发性自然灾害,深入研究地表干旱化、植被退化、风蚀沙化、水土流失、盐渍化以及湿地退化等演化过程,深化对土地退化过程中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侵蚀加速、土地生产力下降、生态资产降低、生存条件恶化、灾害风险增大等过程和机理的认识。加强系统的土地退化防治技术和生态系统修复技术研究,构建不同区域自然灾害综合防治的技术模式。
(七)防灾减灾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制
研制防灾减灾新型实用产品,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进行重点研究,提高产品性能或功能。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防灾减灾能力有较大推动作用的监测装备、通讯装备、救援装备、防控装备和结构抗灾装备,开发和试制先进实用的生命探测、机器人救援、大型障碍物破除、抢修抢建、滑坡快速排水、放射性核素污染防控、生活保障等装备,促进防灾减灾材料、工艺和装备的技术革新,为提高防灾减灾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改善环境提供技术支撑。
(八)国家综合防灾减灾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建设综合防灾减灾科学仪器设备和研究实验基地、科学数据和文献资源共享服务网络、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等防灾减灾科技条件支撑系统。建设国家野外站网、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强国家灾害风险科学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普培训基地建设。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对防灾减灾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进行优化,促进防灾减灾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
(九)重点区域综合防灾减灾技术集成与示范
结合我国快速城镇化进程,加强中东部城市人口经济高密集区、沿海重要经济区、新兴城市群规划区等的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开展地震高危险区、重大工程扰动区、地质灾害和台风暴雨洪涝及海洋灾害频发区重大自然灾害和巨灾隐患的早期识别、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工程防治、应急救援与灾后恢复重建等的技术集成示范与成果推广应用。针对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自然灾害特点,加大对自然灾害严重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重点流域及重点开发区域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技术集成与示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专业监测预警和群测群防相结合的防灾减灾模式,形成面向公众的综合防灾减灾技术示范基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联动推进防灾减灾科技工作
防灾减灾科技工作是一项跨领域、跨部门、跨地区的复杂工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积极调动各方面资源、整合多方专业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二)加大投入,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
持续增加国家在防灾减灾领域的科技投入,同时引导带动地方、部门的科技投入,吸引社会各界力量,开拓多种投融资渠道,主动探索引入风险投资基金、保险基金等,增加防灾减灾科技领域的资金投入。
(三)整合科技资源,统筹支持防灾减灾科技工作
瞄准国家战略目标,凝练科技需求,突出重点,统筹运用国家科技计划、示范工程、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等科技资源,提升防灾减灾科技综合能力,特别注重引导和带动企业参与防灾减灾创新体系建设。
(四)加强学科建设,推动防灾减灾科技知识普及
加强防灾减灾相关学科建设,推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促进应急培训基地建设和科普宣传,通过建设防灾减灾示范社区等途径,全面提高国民的自然灾害风险防范意识。
(五)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先进防灾减灾理念和技术
积极参与防灾减灾领域的国际会议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结合我国防灾减灾科技领域的发展重点,推进实施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促进国际联合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建设。开展调研,科学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防灾减灾领域的先进理念、经验技术,缩小防灾减灾科技领域与国际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





财政部决定发行2002年记账式(十期)国债的公告

财政部


财政部决定发行2002年记账式(十期)国债的公告

财政部2002年第6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财政部决定发行2002年记账式(十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200亿元,期限7年,发行期为2002年8月16日至8月22日。发行结束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以现券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二、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票面年利率为2.39%,利息按年支付。本期国债从2002年8月16日开始计息,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8月16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09年8月16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本期国债由证券交易所市场2002年国债承销团成员承购包销,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场内挂牌和签定分销合同的方式,在99.90元━100.10元的价格区间内向社会公开销售。社会各类投资者可凭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委托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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