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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29:19  浏览:9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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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1995年12月21日 市政府令第47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离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必须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一)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职工按本人月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第二年起每两年提高1%,直到8%为止。已离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合计额的22%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个人缴费比例达到5%以后,在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同时,按相同比例降低企业缴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
  (三)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职工月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四)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财政予以保证。


  第四条 从一九九六年一月起,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2%记入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企业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已经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记入的部分。本办法实施之月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9%记入,以后在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同时,从企业缴费中记入的部分按相同比例降低。


  第五条 职工退休前,记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银行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利息并入个人帐户。记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职工退休后,个人帐户余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继续按照银行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第六条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不改变个人帐户;因停止工作或失业而中断缴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外地调入本市的职工,转入个人帐户记入的养老保险费或补缴其调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离开本市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随本人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


  第七条 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定期将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缴费工资数额、缴费数额、个人帐户储存额等情况,以“个人帐户清单”的形式通过企业发给职工核对和保存。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凭“个人帐户清单”到社会保险机构查询。


  第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发放社会保险卡,社会保险卡是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凭据,记载职工社会保险号码,职工可持卡到社会保险机构查询,符合退休条件时凭卡办理退休手续和计算基本养老金。职工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险卡,遗失或损坏须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重新领取。


  第九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满十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社会养老金一缴费满十年按退休时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5%计算,以后缴费每满一年加发0.5%,最高为22%。
  个人帐户养老金一本办法实施起至本人退休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含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下同)满十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缴费养老金组成:
  社会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计发。
  缴费养老金在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即建立个人帐户)以前,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按照一定比例计发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前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补贴。
  (三)缴费不满十年的,将其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低于按缴费每满一年计算两个月退休时上一年本人缴费工资数额的,由养老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离休待遇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休和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第十条 职工退休后,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完时,在养老保险基金中继续领取其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一次性发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一条 根据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以及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
  (一)基本养老金每年七月按不超过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进行调整(离休人员调整标准在此基础上从优),调整的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局当年公布执行。当年退休的人员从下一年七月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在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列支,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不足列支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国家和省当年另行规定提高的待遇高于当年调整标准时,当年不调整基本养老金;国家和省当年另行规定提高的待遇低于当年调整标准时,补足差额。


  第十二条 企业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国家从政策上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成都市劳动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局负责解释。本办法由成都市劳动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行政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         基本养老金具体计算办法




  一、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的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120+退休时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社会养老金比例
  简化公式:T=KP+AQ1
  其中:T=月基本养老金
  K=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
  P=1/120
  A=退休时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
  Q1=社会养老金比例(即缴费满十年的为15%,以后每多一年加0.5%,最高为22%)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总额×1/120+退休时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社会养老金比例、退休时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工资指数×1.3%×(全部工作年限-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的缴费年限)+本办法实施前的规定补贴×(全部工作年限-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的缴费年限)/全部工作年限
  简化公式为:
  T=KP+AQ1+AQ2Q3(M-N)/M
  其中:T=月基本养老金
  K=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总额
  P=1/120
  A=退休时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
  Q1=社会养老金比例(即缴费满十年的为15%,以后每多一年加0.5%,最高为22%)
  Q2=职工本人一九九0年至退休上一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Q3=缴费养老金比例:1.3%
  B=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前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补贴
  M=全部工作年限
  N=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即建立个人帐户)后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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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管理办法

文化部


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的管理,维护演出市场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下列人员:
(一)受聘在中国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及随行家属;
(二)外国企业、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
(三)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
(四)留学生、来华访问、旅游的人员;
(五)其他临时来华人员。
经文化部批准来华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演出活动,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有偿或者无偿表演。但是,自娱自乐的除外。
第四条 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营业性演出单位和经纪机构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参加演出活动,应当在演出前30日报文化部批准,在华外国人有受聘单位的,应当出具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函件。
留学生、来华访问、旅游的外国人不得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参加演出活动。
第六条 营业性演出单位、经纪机构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按照文化部批准的时限、演出场所、演出节目组织演出。如有变更,应当另行申报。
第七条 在华外国人参加非营业性演出,邀请单位应当在演出前15日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在华外国人有受聘单位或者学习单位的,应当出具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函件。
第八条 学校因教学或者研究需要,邀请本校的外国专家和留学生参加非营业性演出,由所在学校批准;邀请其他学校的外国专家和留学生参加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征得其所在学校同意。
第九条 在华外国人不得在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自行组织演出活动。
第十条 在华外国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所得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参加演出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对邀请者给予警告、限期补办手续或者责令停止演出。
第十三条 在华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参加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依法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在华外国人参加以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为目的在广播电视演播厅内的演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六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六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经研究,部决定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在北京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市、区,对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开展第六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及原则


此次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2005年全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积极参与宏观调控,发现和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增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管地和单位、个人依法用地的观念,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检查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配合、及时处理、讲求实效、依法行政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检查的方式、范围、内容及时间


(一)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地方自查和部督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地方自查为主,部督查为辅,检查结果由部予以验收。自查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各有关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部组织有关业务司局组成督查组到有关省(城市)进行督查。


(二)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的范围是,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卫星遥感监测图片(以下简称卫片)反映的有关城市新增建设用地情况。


(三)检查内容


检查按照部《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进行,内容主要包括卫片图斑所涉及地块的使用是否经过批准,用地审批是否合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过批准使用的地块是否存在骗取批准、超占土地、擅自改变用途,对卫片图斑监测到的土地违法问题通过动态巡查是否予以发现等情况,部督查还包括对土地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得到及时处理等内容。


(四)检查时间


按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2006年3月初至6月底为地方自查阶段。6月30日前完成检查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及《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违法用地数据汇总表》并报部执法监察局。9月30日前完成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将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情况及《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报部执法监察局。


部将于2006年6月下旬开始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10月上旬进行检查。


三、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立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及时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和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动员,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并协助部做好督查工作。涉及的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成立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除应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外,还要以执法监察和地籍管理部门为主,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和土地规划等部门参加,抽调政治强、业务精的人员作为小组成员,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经费及设备保障落实,确保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卫片执法检查涉及土地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时间紧、任务重。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分工,涉及的业务部门要在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地籍管理部门负责对图斑涉及地块的外业核查测量;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部门负责对地块是否经过依法批准和供地进行审核;规划部门负责对地块的审批及使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审核;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以及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有关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对各部门的分工做出适当调整。


(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地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着手组织实施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为确保部的卫片执法检查和数据汇总分析工作顺利进行,各地须按时完成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并按工作方案的要求上报检查成果报告和汇总分析报告。各地要仔细研究和准确理解填表说明和各项指标含义,正确、认真填写汇总报表,不得人为修改统计数据和报表栏目,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各地报部的检查成果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分析报告不仅要进行数据汇总,而且要有分析。要研究当地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土地违法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应的对策。对土地违法性质的认定,要严格按照部执法监察局培训时确定的标准执行。


(四)依法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查处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非法批地、管地、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非法批地、用地,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非法批地、用地,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土地,圈占集体土地,以租代征集体土地,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恶性事件等土地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应依据《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及时予以立案,依法进行处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信心,克服畏难情绪,排除各种干扰,坚决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并依法处理到位。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真正起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切忌执法检查走过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既要对事也要对人,防止出现重检查、轻处理,重经济处罚、轻追究违法者党纪政纪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现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和追究有关违法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意见和建议。对应依法处理而有关地方不予处理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对不依法处理并严重失职的,应追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报请国土资源部予以调查处理。


附件:1.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2.卫片执法检查涉及的有关城市名单


3.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


4.卫星遥感监测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


5.违法用地数据汇总表


6.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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