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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2:44:56  浏览:9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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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的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及申领居住证。
  住院就医和在旅馆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的居住登记,以及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人员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作为人才引进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按照《武汉市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武汉市居住证》是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居住和享有居住地公共服务的合法凭证。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将制作居住证所需费用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制作、发放以及居住信息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房管、教育、人口计生、国有资产管理、工商、民政、卫生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与发放及持证人住址变更等工作。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本辖区内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居住登记、居住证的办理方式和办理地点。
  公安机关和受委托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与发放及持证人住址变更等工作的组织以下统称受理机构。

 
第二章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办理
 

第七条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拟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3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填写《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
在本市旅馆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办理了住宿登记的,或者住院就医办理了住院登记的,或者在民政部门的救助机构办理了救助登记的,不再申报居住登记。
第八条 居住登记由受理机构负责办理。办理、变更居住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居住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住址、现居住地住址、婚育状况、服务处所、居住事由、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 已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的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日内到新居住地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者学校提供住所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学校分别到用人单位、学校所在地或者住所所在地的受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员由本人到居住地的受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条件的,应当督促居住人员在3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居住满3日仍未办理居住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向受理机构报告居住人员的情况。
第十三条 办理居住登记后,受理机构应当出具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 年满16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因务工、经商、就学等拟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居住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不再另行办理居住登记。
  来本市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医的,按照本办法申报居住登记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住宿、住院登记的,不办理居住证。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居住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招(聘)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到受理机构为其申请办理居住证,被招(聘)用人员也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居住证;
  (二)在本市接受全日制教育的人员,由学校统一申请办理居住证;
  (三)其他人员由本人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十六条 已满16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满30日仍未申请办理居住证的,为其提供居住条件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报告受理机构。
第十七条 受理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十八条 居住证一人一证,首次申领免收证件工本费。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住证的证件工本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居住证载明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本人相片、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住址、现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信息。

 
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以及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居住地教育部门按照规定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就读;
  (三)在居住地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四)享受居住地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五)按照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者职业技能鉴定;
  (六)按照规定参加本市相关荣誉称号的评选,参加就业单位、居住地社区组织的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待遇;
(七)按照规定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八)持有居住证1年以上的企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市申请赴港澳商务签证;
(九)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十)享有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章 居住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持证人继续居住的,可以多次延期使用,每次延期期限为1年。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的,持证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到受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未按期办理延期手续的,停止计算连续居住期限。
第二十四条 居住证遗失、污损的,持证人可以到居住地受理机构办理补办或者换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离开本市居住的,应当到原受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再次来本市居住的,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后,居住期限从登记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随身携带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受理机构查询或者授权他人查询本人的居住信息,受理机构应当提供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发现本人的居住信息不真实、准确的,可以提供证明材料向受理机构申请更正。凡审核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依法可以查验居住证。
第二十八条 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材料。
第二十九条 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进行买卖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骗领居住证或者冒用他人居住证,不得买卖、使用伪造、变造、骗领的居住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居住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居住登记申报义务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申报登记人数每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数额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办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按照未申办人数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数额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伪造、变造、骗领居住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骗领的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伪造、变造、骗领或者买卖的居住证数量每份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数额处以罚款。
  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骗领的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交还,并按照非法扣押的居住证数量每份200元处以罚款。
  伪造、变造、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收缴并销毁。骗领的居住证还应当予以注销。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受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居住证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二)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住证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违规查验、扣押居住证的;
  (四)泄漏因办理居住登记和制作、发放、查验居住证而知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
  (五)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中,其他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发放的《武汉市暂住证》,持证人可凭《武汉市暂住证》免费换领《武汉市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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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至6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至6号的通知

证监发[2000]76号
各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至6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年十一月二日



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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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doc

http://www.csrc.gov.cn/cms/uploadFiles/ÉÌÒµÒøÐвÆÎñ±¨±í¸½×¢Ìرð¹æ¶¨.1062990604546.doc
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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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doc

http://www.csrc.gov.cn/cms/uploadFiles/±£ÏÕ¹«Ë¾²ÆÎñ±¨±í¸½×¢Ìرð¹æ¶¨.1062990604546.doc
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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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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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与两位古希腊先哲跨越世纪的虚拟对话
————读《理想国》有感

田景仲


【虚拟背景:一日清晨,刚刚重新苏醒过来的古今闻名的古希腊先哲柏拉图携恩师苏格拉底一道,悄悄来到了华夏之帮。没有浓重的欢迎仪式,也没有铺天盖地的媒体炒作。世隔两千多年,他们师徒俩依然钟情于街头布道,听取众人的只言片语。然而,相对于他们生活的城邦时代,如今这样繁华喧闹的街市令两位鹤发老人不知何去何从,再加上身处这个说汉语的国度,一般人怎能知道他们在说些什么呢?幸亏他们碰上了正在苦苦学习古希腊文的笔者。几句寒暄之后,他们竟然高兴得手舞足蹈,看来老来返童现象是一个普遍的真理,而对于我来说,特别是正在仔细品尝《理想国》原版的我来说,仿佛觉得自己是地球上最幸福的人了。于是,笔者把两位老人请到一个很大的广场上(在清晨阳光的沐浴下,显得格外雄伟、壮观), 找了一排椅子坐下来。这个广场隶属于笔者所在县的政府大楼,也是笔者经常来跑步锻炼身体的地方。以下便是我们之间经过笔者翻译整理后的谈话记录。】

苏格拉底(以下简称苏):一大早的,怎么这么多人在广场上跑来跑去的?
柏拉图(以下简称柏):老师,难道您忘了吗?我们不是说人们应该用体操来锻炼人的身体吗?他们果然如我们所说,是不是,小伙子?(说完这句话,他用一双疑惑的目光看着我,特别是把目光盯着笔者塞在耳朵里的细细的长线)。
笔者(以下简称笔,我不慌不忙地摘下耳塞,并把随身听按下录音键,还暗暗地庆幸自己今天早上多拿了几盒磁带):柏先生所言及是,正如您们在这本书中 说的那样(我高高举起正在热读的《理想国》原版本,令两位先哲惊叹不已,他们的眼神告诉我,他们今天的运气真不错),人们在空气清馨的早晨最喜欢做操、跑步,以达到锻炼身体,强健体魄的作用。不仅如此,您们看我手中这个(我把随身听拿给他们看)
苏:小伙子,这是什么东西呀?
柏:对,我也不知道,能帮我们解释一下吗?
笔:对不起,我都差点忘了,您们来自遥远的古希腊时代,这是现代社会用来专门听音乐的小电器,在年轻人中特别流行。您们不是曾经说过,音乐能够满足人的精神需要,陶冶人的心灵吗?
苏、柏:哦,这下明白了。(两位先哲满意地点了点头,开心地笑了)
【注:为了让两位先哲大致明白他们生后的时代历史发展状况,我比较系统地将这近两千五百多年的世界和中国历史简单地给他们说了说,以致于不让他们碰见所有未曾听见过的事情都奇怪。由于本文仅为了同先哲们探讨《理想国》的相关问题,所以此谈话内容在此不再赘述】

笔:苏先生,柏先生,我读过您们的书后,让我深深体会到国家是放大的个人,个人是缩小的国家这句话的深刻含义。同时,我认为您们在治国方面并非仅仅把希望寄托在一个此岸性的智者贤人——哲学王的身上,根据您们的政治思想可以推断出,您们是力图穿透世俗现世的经验世界,探求经验事实后面的先验起源,以激发人们去追求一种“至善”,是这样吗?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我可不可以把这种“理想”界定为追求正义呢?
苏:小伙子,正是由于哲学家拥有良好的记性,敏于理解,豁达大度,温文尔雅,爱好和亲近真理、正义、勇敢和节制。故此,我们才把他推到如此之高度呀!
柏:小伙子后半段的理解正是我写作的意图。坦白地说,我所追求的理想城邦就是一个每个人都专注于自己的手艺,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的城邦,亦即一个正义之邦。至于哲学家,他同时也起着为正义说话,为正义树立榜样的作用。
笔:那照您们的意见,一个正义之邦只能有两条路可行,是吗?
苏:哪两条?
笔:要么让哲学家做统治者,要么使统治者成为哲学家(心灵转向)。
柏:对,是这样的。
笔:我首先肯定也很欣赏哲学家对智慧,对真理及正义的执着追求,但您们却不知道这两千多年以来,即使在人治的国度里,哲学家们也都是冷看朝野,热在业中,而代之以更多的是政治家、法学家、军事家等等。而且人类正以前所未有的进度推进依法治国,更让法治文明成为各国人民追逐的安邦之策。
柏:听小伙子这么一说,真是事实胜于雄辩呀!难怪亚氏在课堂上反对我,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观点,看来他是对的。
笔:您说的是“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亚里士多德吧!我手里还有他写的一本《政治学》。
苏:对,我那徒孙就是这样一个人。
笔:苏先生、柏先生,您们能告诉我有关人的灵魂,正如您们将其划分为理性、意志和欲望三部分,他们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
柏:理性和意志受到教育、教养并真正起到训练自己本分的作用后,它们就会去领导欲望——它占每个人灵魂的最大部分,并且本性是最贪得财富的——它们就会监视着它,以免它会因充满了所谓的肉体快乐而变大变强,不再恪守本分,去控制那些它们所不应该控制、支配的部分,从而毁了人的整个生命。
苏:柏先生刚才回答了小伙子你的问题,那么你知道他在书中与此紧密相关的阶级划分吗?
笔:这我知道,你按照分工不同原则,把国家分成了生产者、保卫者和统治者三个阶层。
柏:哪你知道这三个阶层各自所追求的美德是什么吗?譬如说生产者阶层。
笔:按您在书中所说,本阶层的人本性中只有欲望部分,故节制欲望就成了第三等级美德的基础。这里面所谓的节制,是一种对快乐和欲望的控制,是一种秩序,是做“做自己的主人”。
柏:很好。那么有些人的本性由激情构成,它一方面与欲望相关联,另一方面又同欲望作斗争,最终选择站在理性的一边,这又是哪个阶层呢?
笔:第二即保卫者阶层。
苏:他们的美德何在?
笔:勇敢。
柏:剩下的统治者阶层,作为一种理性的代表,拥有智慧即拥有美德,对不对?
笔:对。可是,我对两位先生的意见有别的看法。就小生所见所闻,事实并非如此,这三种美德以及刚才所说的人们都不应该冠之以阶级区分。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只是社会分工不同,至少在法律上是人人平等的。统治者也有欲望和激情。与此同时,平民百姓也有理性和保卫国家的激情。
苏、柏:看来我们的理想与现实的确有差别呀!
笔:说到这里,我禁不住想起了一千多年前对苏先生的那场震撼古今的雅典大审判。您虽然走了,但是事实正如您老人家所预言的那样,法的权威之旗从此之后高高飘扬在地球上的各个角落,所以您的选择比在生者应该更快乐些。但我想那次标榜着民主的审判却不民主地夺走了您老人家的生命,对于柏先生的影响应该是巨大的吧!
柏:是的。我当时就想,一个声称自己最民主的城邦却把一个最追求民主的苏老师给处死了,你说这城邦还有正义可言吗?
笔:好在我们的国度已是真正的民主之邦。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主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我国的政党制度。
柏:很为你生在这样的国度感到高兴。它应该不同于我书中所说的四种制度中的任何一种吧。
笔:您说的是斯巴达和克里特政制、寡头政制、民主政制和僭主政制这四种制度吗?
柏:很正确。
笔:相似的地方很少。因为我们国家走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其最高理想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
苏:小伙子,你说了这么多关于你们国家的优点,难道就没有什么不健全的方面吗?
笔:苏先生所言正是,我们国家有句古话,叫着“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十全十美的东西是没有的,请您们看我们眼前的这幢大楼。(其实他们在谈话过程中一直在时不时地看,现在已经是午日当头,大楼更显得威武、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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