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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督办落实工作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6:26:05  浏览:8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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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督办落实工作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督办落实工作制度的通知

天政办发〔2009〕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大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落实工作力度,促进督办落实工作不断向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推动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更好更快的落实。按照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督办落实工作制度》。现将这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天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
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督办落实工作制度



  为确保天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科室工作规范
  第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都应列入督办范围,但未提出具体办理要求的事项除外。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按照工作分工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以及相关科室按照会议要求办结时限负责督办落实,办理结果送市政府督查室汇总。
  第三条 市长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立项、交办、催办、反馈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市长委托副市长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具体负责议定事项的立项、交办、催办、反馈工作,并将《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复印件送市政府督查室备案。
  第四条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市政府办公室安排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参加会议。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在收到《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后,要将《纪要》中需督办的事项进行立项交办并负责督办落实,办理结果送市政府督查室。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落实工作,由会议确定的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凡会议没有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由市政府督查室根据议定事项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提出拟办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予以明确。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在督办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过程中,要规定办结时限,不允许出现压办、漏办等现象;会议确定办理时限的,按会议要求办理;会议未确定承办时限的,由相关科室督办工作人员根据议定事项办理的难易程度、环节多少,参照领导批示件办理时限的要求予以确定。
  第七条 对督办的事项,相关科室督办工作人员要采用下达“督办单”(样表附后)的方式,交由承办部门、单位办理;督办工作人员收到《纪要》后,要在两个工作日内下达“督办单”;督办单”下达后,督办工作人员要加强跟踪督办,督促承办部门、单位加紧办理,按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八条 对同一办理事项,多个部门反馈报告内容有意见分歧,需协调解决的,由相关科室督办工作人员提出拟办意见,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市政府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批示,再作处理。
  第九条 对会议议定事项的反馈报告,领导批示“同意”或圈阅、签阅,表示事项办结;领导批示中有继续办理意见的,则为“继续催办”的事项。
  第十条 经市

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议定需再次报市政府领导审批的事项,接到呈报单位报送的文件后,相关科室要在当日按运转程序呈报。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议定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文件事项的,接到呈报单位报送的文件后,相关科室要在两个工作日内核稿完毕并按运转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议定需再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接到呈报单位报送的文件后,相关科室要立即呈报相关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并及时呈报副市长、市长审批。市长批准后,由承办科室及时将批示件送综合科,由综合科汇总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拟定议题。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实行“一会一汇总”反馈制度。按督办工作分工,相关科室要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提供办理情况,由督查室汇总后以《督查专报》的形式呈报市政府领导。
  第十四条 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对有关承办部门、单位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汇总,并以督查通报的形式进行通报。对因办理不力、导致议定事项不能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工作落实的,建议市政府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责任心不强、工作落实不力,造成压办、漏办的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和个人,也要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不利影响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承办部门、单位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办理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主持办理工作,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主办部门、单位要主动联系协办部门和单位共同办理,协办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有关承办部门、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办公室所确定的时限办结承办事项。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必须事先向市政府秘书长请示报告,并转告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
  第十八条 经主办部门、单位与协办部门、单位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单位按时向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提交办结报告,并附协调情况和协办部门、单位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意见不一致的,主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报告,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报告应包括对前期协调办理过程的说明。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办结报告上报前,必须加盖承办部门、单位公章,或经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第二十条 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原则通过的事项,凡需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或再次报市政府领导审批的事项,要根据会议研究的意见抓紧进行补充完善工作,在会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
  第二十一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较大修改意见,需提请下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或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文件,要在会议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补充工作,会议没有规定时限的,要在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补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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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废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5]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 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督办检查工作,提高督办检查工作质量,确保党和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工作目标的落实,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加强督办检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

  第三条 督办检查工作应遵循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强化督查、注重实效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团结协作、快办快结、保证质量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办公部门受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委托,负责督办检查工作。

  政府办公部门的督办检查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办公部门(以下简称督办部门)承担督办检查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督办检查工作任务:

  (一)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上级党委、政府及其办公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及其办公部门重要文件、规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会议决定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单位与市政府签订的各项责任目标的落实。

  (五)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六)上级人大、政协和本级人大、政协交由本级政府或者工作部门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落实。

  (七)其他需要督办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一)、 (二)、 (三)、 (四)项督办检查工作程序:

  (一)分解立项。由督办部门进行分解立项,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牵头承办部门(单位)、承办部门(单位)、协办部门(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征求承办部门(单位)意见。

  (二)及时交办。分解立项的督办检查,经政府领导审定后,以政府文件、政府办公部门文件或督查网络形式下发承办部门(单位)。

  (三)跟踪督查。采取电话、文函和网络等方式实施跟踪督查。对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有全局性或落实难度大的事项,可以采取实地督查、联合督查和协调督查等方式跟踪督查。

  (四)综合反馈

  1、承办部门(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牵头承办部门(单位)应将协办部门(单位)的意见综合分析整理后报上一级政府。报告内容包括:承办事项的基本情况,落实的主要措施、成效、进展情况,影响落实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解决建议等。

  2、对上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承办部门(单位)每季度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年底报告总体落实情况;对重大问题或需要向政府请示、报告的工作,以专题请示或报告形式呈送。

  3、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工作,承办部门(单位)须按要求分阶段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完成后再提报综合报告。

  4、督办部门对承办部门(单位)上报的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分析和汇总,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五)项的督办检查工作程序:

  (一)登记分发。由督办部门进行编号登记并根据事项要求提出拟办意见,确定承办部门(单位)和完成时限,经政府办公部门主管领导审定,报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向承办部门(单位)发出政府督办通知。

  (二)报告结果。承办部门(单位)要按政府督办通知要求落实办理承办事项;对列为紧急事项的,承办部门(单位)要在3日内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对于一般列办事项,承办部门(单位)要在7至1 4日内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对涉及面较广、问题复杂需要反复协调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要在1 5至30日内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对办理时限有特殊要求的,需按领导批示时限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联合承办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报告办理情况,由牵头承办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签发,并标明联系方式,加盖公章。

  (三)查办落实。督办部门可随时对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对超过办结时限且承办部门(单位)未说明情况的,应在超过时限2日内催办承办部门(单位),限其2日内上报办理情况;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送办理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的,应向承办部门发出约谈通知,由承办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并予以通报。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五条(六)项的工作程序和方式,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政办发[2002]10号)执行。

  第九条 对需要协调的督办检查事项,由督办部门进行协调或提请本级政府领导协调。

  第十条 对承办部门(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不清楚、任务不落实,结论不明确,处理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文书格式不符合规范的,督办部门应责成承办部门(单位)做出补充说明或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督办部门应在全面了解和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对督促检查事项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综合报告,经政府办公部门领导审核后,呈报政府领导;需要呈报上级党委、政府的,由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后呈报。对政府领导直接批(交)办的重大事项或需直接呈请领导指示的工作,可以形成专题报告直接呈报政府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 督办部门对办结督办检查事项的函件、材料等有关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实行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是落实交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按照分工负责抓好分管工作的落实。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把交办事项落实的质量、时限要求等,明确落实到职能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并逐级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应当对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报告认真审核把关,做到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对拖着不办、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谎报情况或因人为因素影响工作落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追究承办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实行通报制。市政府办公厅不定期召开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通报会或采取其他形式,通报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意见等。

  第十六条 实行考核制。将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每半年对日常办理列办事项的时限、落实效果、行文规范等方面情况,按优秀、良好、较差3个等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政府系统内部通报并报送市政府领导。

  第五章 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市、区、县(市)政府应当设立督办检查机构,按规定配齐配强人员。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办公室应配备专(兼)职督办检查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为督办检查部门在阅读重要文件、参加会议、办公经费、交通工具等方面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督办检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不徇私情,言行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督办检查机构直接对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单位)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重要事项查办权。对上级、本级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交办的重要查办事项,可直接进行督办检查,或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联合督办检查,并可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二)组织协调权。对涉及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落实的督办检查,视情况需要,可由督办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完成。

  (三)直接建议权。在督办检查过程中,通过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完善决策的建议,报领导批准后,按领导批示要求督促落实。

  (四)通报权。对办理事项落实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力、无故超时、不按规定行文、久督不办的部门(单位),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五)专报权。对本级领导直接批(交)办的重大事项,可向领导直接报告工作情况。

  (六)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 督办检查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象屿保税区工商企业设立实施细则

福建省厦门象屿保税区管委会


厦门象屿保税区工商企业设立实施细则
厦门象屿保税区管委会



第一条 为贯彻《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暂行办法》和《厦门象屿保税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增加行政管理的确定性和透明度,便于申办保税区内企业和各有关部门协调运作,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境外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及境内企业法人,均可在保税区内设立企业。
第三条 设立于保税区内的工商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设立其它形式的公司。
第四条 投资者在区内申办企业,应向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商管理处(以下简称“保税区工商处”)提出申请。
第五条 投资者应向保税区工商处索取并填写有关表格,同时提交如下文件:
1、投资者合法的开业证明(以境外个人的名义投资者,免予提交);
2、投资者原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拟举办企业的合同、章程(申办外商独资企业及投资者仅一家者,免予提交合同);
4、投资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
5、与保税区建设公司签定的场地租用合同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第六条 企业的住所(法定地址)必须在保税区内,并在区内金融机构开设帐户。
第七条 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二十万美元。
企业应于申请登记注册时缴足注册资本的30%,并于一年内缴足全部注册资本。
企业按本条规定分期缴足注册资本后,应逐次于一周内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书。
第八条 保税区工商处在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发给批准证书,并由市工商局在保税区内同时核发营业执照。
第九条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并须持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持有,下同)副本(复印件),分别向海关、税务、外汇管理驻保税区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完整后,方能正式营业。
第十条 企业在保税区外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经保税区工商处批准。
第十一条 投资者申办超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审批权限的企业,由保税区工商处按章转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199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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