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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领事协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07:49  浏览:9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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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领事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领事协定》的决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批准2008年10月24日由外交部部长助理胡正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领事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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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我省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文化经济政策作以下规定:
一、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为引导和调控我省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类营业性歌厅、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征收及其管理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省级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
设。
三、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
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非经营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一)对重点文艺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
为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增强调控能力,保证重点需要,规范资金管理,要建立健全省级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度,保证专项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其来源是:全省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省财政安排用于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存款利息和借
款收取的资金占用费;省级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入支出预算的专项资金;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九五”期间,我省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94〕财税字第089号)中规定的7类出版物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对以下出版物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5、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6、少数民族文字报纸和刊物。
对我省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1997年2月14日

商业部关于对公私合营私方人员转入基层供销社的房产归属问题给湖北省供销社的复函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对公私合营私方人员转入基层供销社的房产归属问题给湖北省供销社的复函
商业部


你社6月8日鄂合基层(1990)11号请示收悉。关于五十年代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参加基层供销社的私方人员已作价入股的房屋,六十年代初由有关部门接管,然后出租给基层供销社并收取租金以及该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经与中共中央统战部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一、凡小商小贩等私方人员参加农村乡镇合作商店时折价入股的营业用房、设备和其他经营用具,应当是集体所有的财产。关于这个问题,中共中央统战部、商业部(83)商管字第5号文件已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在中央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各地仍应按这个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随意改变已折价入股房屋的产权性质。
二、六十年代初有关部门将属于基层供销社集体所有的房屋接管,然后出租给基层供销社并收取租金的作法,我们认为不妥。如果由于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现基层供销社与有关部门的房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8)民监字第531号复函的精神,应当由政府通过行政程
序予以妥善解决。



199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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