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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56:06  浏览:92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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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8〕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加强安居工程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安居工程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居工程资金是指由政府按国家政策规定筹集并用于安居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四条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账户双控、据实结算、专款专用、接受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安居工程住房保障资金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二)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年度补贴标准(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研究协调解决安居工程资金筹集、使用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房产局负责安居工程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年度计划,编制安居工程资金预算;
  (二)审批安居工程资金的使用及发放;
  (三)报告安居工程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编制年度决算。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安居工程项目资金预、决算的审核;
  (二)根据安居工程住房保障年度预算筹集安居工程资金,并按时拨付到位;
  (三)负责安居工程资金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备案发证;
  (二)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等具体工作;
  (三)负责安居工程资金的日常核算工作。
  第九条 区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公示,并建立电子档案;
  (二)负责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进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实物配租等工作。
  第十条 各区政府主要负责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按规定的比例筹集资金,并分季度将资金及时拨付至市安居工程资金专户。
  市直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书,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住房保障工作任务。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 安居工程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市、区两级财政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安居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按7:3的比例安排。
  第十二条 安居工程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市、区两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安居工程的资金;
  (四)中央和省住房保障专项补贴资金;
  (五)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市政府相关规定补缴差价款及退缴原货币补贴款;
  (六)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安居工程专户的利息收入;
  (八)社会捐赠的安居工程资金;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 市、区两级住房保障局应分别与同级财政在商业银行开设安居工程资金双控账户。
  第十四条 市、区两级财政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居工程年度预算,根据住房补贴发放计划,按季及时拨付资金到市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市财政局、市房产局根据安居工程实施计划对住房保障局的资金需求情况审核后,从市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拨付资金至区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或直接拨付至经济适用住房售房方账户。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安居工程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二)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三)购(租)二手住房用于实物配租;
  (四)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经社区、街道、区三级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市住房保障局核准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对象,在一年之内按规定标准购得商品房或二手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局与开发建设单位或房屋权属转让人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经银行转账直接支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不得发放现金。
  第十七条 每季末,区住房保障局应编制下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计划,并附明细报市住房保障局。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季初通过市级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至区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应按规定在开设安居工程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由区住房保障局分季将租赁补贴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至个人存款账户。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应于每季末到区住房保障局签字确认一次。
  原廉租住房对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时,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安居工程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房产局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安居工程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安居工程住房保障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经市政府提请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安居工程的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缴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再拨入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
  第二十一条 安居工程资金必须严格按程序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违规拆借周转、挪用、截留、滞留。
  第二十二条 每年1月15日前,市、区两级房产局应分别向市、区财政局报送上年度安居工程资金决算。同时,还应当提交上年度安居工程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上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上年购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年度安居工程项目资金出现结余,滚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区房产局、住房保障局为安居工程资金单独建账,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房产局每年末应及时向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报告安居工程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本市安居工程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区两级住房保障局应当建立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受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跟踪复核,确认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住房保障补助。对于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或收回已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安居工程资金的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每年对安居工程的管理、使用情况至少审计一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挪用安居工程资金的,依法追回挪用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安居工程资金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职能部门,由市政府及其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不依规定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申请住房保障的过程中,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及负责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虚报事实、隐瞒真相,取得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并予以公示。其中对已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或个人,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及利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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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应该最大限度地预防。要预防冤案,必须首先理清造成冤案的原因。

目前,美国已出版了数本著作分析了冤案产生的直接原因。他们在对若干错案分析后得出了基本相同的结论,那就是,在大多数已知的误判中,最为重要的致错因素就是目击证人的错误证词。由于目击证人证词常常比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和其他与之相冲突的证据更有说服力,因此有时便成为无辜者被定罪的首要原因。上个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通过DNA成功洗冤的案件中,75%以上存在着部分或者完全基于目击证人的错误证词。有太多的因素会影响到目击证人的证词。无论是证人的智力状况和精神状态,还是证人偏见和期望,抑或是证人观察犯罪人的时间长度和案发时的各种情景,都可能会影响证词的精确性。

在中国,相关的研究表明,绝大多数的冤案主要是因为被告人的虚假口供。而虚假供述的产生又往往是因为存在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等不当讯问行为。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刑讯逼供的防范问题上取得了重大突破。但是,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防范不当讯问的制度体系之后,我们在冤案防范问题上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做。考虑到过去曝光的不少冤案存在目击证人的辨认错误,因此,应该建构合理的程序,以防止诱导性辨认等违法辨认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目前国内外就记忆和目击证人的研究已经达成一些共识。例如,记忆不像录像机。又如,压力下的人们对长相和事件的记忆能力可能发生偏差。再如,记忆存在明显的弱点,尤其是其容易受到外界的污染。正因为如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在U.S.v.Wade一案中指出:“对进行辨认的证人进行不当暗示所造成的影响可能比其他因素更容易引发司法错误……暗示可能有意和无意地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当证人并未仔细观察到案件事实时,其受到暗示影响的可能性最大,犯罪嫌疑人被错误地认定为犯罪行为人的危险性也最大。”

在《冤案何以发生》这本书中,美国俄亥俄州前检察总长吉姆·佩特罗和其夫人向我们详细描述了“格林强奸案”中的证人指认错误。该错误就与警察的不当暗示有着直接的关系。该案发生在一家名为“诊疗中心”的旅馆。被害人当时正在一家大型的国际知名的“诊疗中心”接受晚期癌症的治疗。在她被强奸后的第二天,探员们向她展示了一组照片。在看到这些照片后,她说其中有个人很像行凶者,“但还不够像。”在接下来的一天,诊所警察调查员带来了更大的照片,其中包括格林相同底板的放大照片(这张照片是唯一能找到的一张照片)。向被害者出示第二批照片的侦查人员告诉她,照片中“存在着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另外,办案人员向被害者同时而非先后展示了所有照片,为被害者提供了一个机会,以比较这些照片并选择“与施暴者相似的人”。当被害人在第二批照片中选出格林时,侦查人员说:“这个家伙叫安东尼,简称托尼。”警探的这种陈述方式,无疑坚定了被害人的选择。于是,在法庭上作证时,她的语气变得极为确定,对陪审员也非常有说服力,进而冤案也就无法避免了。

从该案中,我们应该吸取的教训至少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辨认主持者不应知道辨认对象里有没有以及谁是犯罪嫌疑人;辨认主持者应当向辨认者说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在、也可能不在辨认对象里;辨认主持者应依次向辨认者展示辨认对象,这样辨认者必须每次在独立的比较下进行辨认。除此之外,为了保障辨认的准确性,辨认主持者还应当遵守以下几点要求:应遵循事先询问规则,即辨认开始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原则上应遵循混杂辨认原则,即将辨认对象混杂在若干个无关但是与其相似的人或物中间;应防止辨认前辨认者见到辨认对象,以防止辨认者先入为主;如果是二人以上辨认者进行辨认时,必须让他们分别单独进行辨认,以免互相影响;对辨认的过程与结果,应详细记入笔录,并由参加辨认的人和辨认主持者签名。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时,还应对辨认的过程进行全程录像。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3年3月9日 生效日期1993年3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为进一步发展和巩固中塔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睦邻关系,
  根据两国高级会晤中所商定的有关精神,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促进扩大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往与合作。为此,双方将推动两国的有关机构、组织、企业和各地区之间的业务和直接关系的发展。

  第二条 双方将在各种级别上按双方商定的形式,就双边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必要时可吸收两国驻外代表机构的人员参加这一工作。

  第三条 双方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之间的双边条约和协定的执行情况经常交换信息。

  第四条 双方将在国际组织内和国际会议上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磋商,促进两国在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机构的联系。

  第五条 双方将根据实际可能促进两国有关部门在人员培训,包括外交和语言人材培训方面的合作。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三年三月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塔吉克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田曾佩           拉·阿利莫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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