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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0:25:32  浏览:90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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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7〕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受助申请表
附件2: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资金领取表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贫困家庭大学生顺利入学,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救助资金,资助100名新录取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入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教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一名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资助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和资助资金的拨付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资助的范围、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受资助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必须是户籍地在铜川市辖区,每年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且考入全国各类普通高等院校第一批、第二批全日制本科院校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国家实施免费教育院校除外)。
  (二)具备条件(一)的贫困家庭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资助资金。
  1、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和农村低保户,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及残疾学生。
  2、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经济能力上学的学生。
  第四条 资助标准
  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5000元,每人一次性资助,不得重复申请其他项目的资金。
  第五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由申请资助对象自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从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教育局)领取《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受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表》填好后,连同家庭贫困程度证明材料及书面申请和诚信承诺书报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调查评议,经调查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进行核实,将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的申报材料报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四)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需资助的贫困家庭大学生申请审核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五)资助对象确定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受助者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和受助者本人。
  (六)对批准享受资助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选择醒目的位置张榜公示一周。对群众有异议的,由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对于确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第六条 资助资金的领取
  (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县享受资助对象的多少将专项资金拨付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受资助的贫困大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于入学前到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资金领取表》,并领取资助资金。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资金领取表》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受助申请表》一式四份,市、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两份。
  第七条 资金的管理
  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区县“基础教育专户”,区县财政拨付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资助资金使用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责任追究
  因工作失职造成资助失实或以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获取资助资金的,由申报、审核单位追回资助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种种原因,放弃进入被录取院校就学机会而领取资助款的,经核查属实后,将追回全部资助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川市贫困空话大学生受助申请表

个人资料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出生日期 出生地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所在地区
和中学
通信地址 邮编
被录取的大
学和专业
家庭状况
家庭所在地         省_____市_____区/县_____镇/乡_____街道/村_____号
家庭户口 A农村  B城镇 邮编
家庭年收入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
家庭总人口 收入来源
家庭主要成员 姓名 亲属关系 年龄 职业和单位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
(家庭贫困原因说明)





审核意见
村委会(社区)意见
(签字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意见(签字盖章): 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签字盖章): 铜川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签字盖章):

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资金领取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所在学校 录取院校 录取专业 资助金额(元) 领取签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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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科[2012]173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省(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建科[2012]55号),指导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附件: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5日







附件下载: 1、 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skj/201301/W020130105025135.doc


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
(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12年10月



目录
1 总则 3
2 术语 3
3 基本规定 4
4 节能改造设计 4
4.1 外窗改造 4
4.2 遮阳改造 5
4.3 屋面改造 5
4.4 外墙改造 5
4.5 其他改造 5
5技术要点 6
5.1 外窗 6
5.2 遮阳措施 6
5.3 屋面 7
5.4 外墙 7
5.5 其他改造 8
6 施工要点 9
6.1 一般规定 9
6.2 外窗 9
6.3 遮阳措施 10
6.4 屋面 10
6.5 外墙 11
6.6 其它 12
7 验收要点 13
7.1 一般规定 13
7.2 外窗 13
7.3 遮阳措施 14
7.4 屋面 14
7.5 外墙 14
7.6 其它 15
8检测与评估 15
8.1 一般规定 15
8.2 基本信息 16
8.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验项目 17
8.4 用能设备性能检验项目 18
附表1 简易评估方法 19





1 总则
1.0.1 为规范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促进节能改造工作的开展,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检测评估。
1.0.3 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遵循因地制宜、合理适用的基本原则,充分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实际用能模式,可以单项改造也可以综合改造。
1.0.4 导则未涉及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区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既有居住建筑existing residential building
已建成使用的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招待所、公寓、托幼建筑及疗养院和养老院的客房楼。
2.0.2 节能改造 retrofit for energy efficiency
通过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用能设备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或增设必要的用能设备,达到降低建筑运行能耗、改善既有建筑的室内环境和室内人员舒适度的目的。
2.0.3 单项节能改造 single retrofit for energy efficiency
针对围护结构中的外窗、遮阳、屋面、外墙进行单项节能改造,不含设备系统。
2.0.4 综合节能改造 integer retrofit for energy efficiency
对既有建筑的外围护结构各单项、用能设备等多个系统进行的综合节能改造。
2.0.5 能源效率等级 energy efficiency grade
表示设备能源效率高低的不同级别。
2.0.6 照明功率密度lighting power density
建筑的房间或场所,单位面积的照明安装功率(含镇流器,变压器的功耗)
2.0.7 朝向窗墙比 ratio of windows to wall in a side
窗户面积与该窗户所在朝向外墙面积之比。
2.0.8 开间窗墙比 ratio of windows to wall in a room
房间窗户面积与该窗户所在开间外墙面积之比。
3 基本规定
3.0.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措施应充分考虑夏热冬冷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夏季隔热为主,兼顾冬季保温。
3.0.2 节能改造前应对建筑物的安全质量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对主体和承重结构安全性能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既有建筑,宜同步开展结构加固和节能改造。
3.0.3 节能改造工程的前、后应进行预评估和后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用能设备能效的检测与评价。
3.0.4 节能改造预评估,对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用能设备及系统的运行状况与性能进行检测,并对其进行评估,确定各分项及综合节能改造方案。若分项改造可以按以下顺序优先实施:
  1 外窗改造
  2 遮阳改造
  3 屋面改造
  4 外墙改造
  5 其他改造
3.0.5 改造效果采用模拟计算方法确定,评估时宜采用实际用能模式,分别对节能效果、舒适度改善效果以及改造经济性进行评估,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评价。
3.0.6节能改造方案应考虑技术经济指标,并应兼顾节能改造所能起到的保持或提升建筑的功能、美化环境、保护城市风貌和文化特色等因素确定。
4 节能改造设计
4.1 外窗改造
4.1.1 不同朝向窗墙比的外窗,改造后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1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
窗墙面积比 外窗传热系数K [W/(m2·K)]
    窗墙面积比≤0.30 ≤4.0
0.30<窗墙面积比≤0.40 ≤3.2
0.40<窗墙面积比 ≤2.8
4.1.2 外窗及阳台门改造后的气密性等级,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 7层以下不低于4级,7层以上推拉窗不低于4级,平开窗不低于6级。
4.2 遮阳改造
4.2.1 当南向开间窗墙比>0.40,东西向开间窗墙比>0.25时,应控制外窗综合遮阳系数≤0.40。遮阳设施宜按下列要求设置(阳台部位、厨房间及卫生间外窗除外):东、西向的外窗应设置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固定遮阳或活动外遮阳。南向的外窗应设置水平遮阳或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
4.2.2 当南向开间窗墙比≤0.40,且外窗未设置活动外遮阳时,应控制外窗综合遮阳系数≤0.50。
4.3 屋面改造
4.3.1 根据既有建筑屋面防水的情况选择屋面改造方式,当防水层完好时宜采用吸水率低的保温材料做倒置式保温屋面,。将平屋顶改成坡屋顶时,为防止平改坡后吊顶内结露,宜在坡屋面上加铺保温,改造后屋面传热系数应不大于1.0W/(m2·K)。
4.3.2 屋面外表面在条件允许时宜采用浅色饰面反射隔热涂料,当外表面为白色时,太阳光反射比应大于0.80,当外表面为浅彩色时,太阳光反射比应大于0.60;在有光污染可能的中心城区宜采用浅色亚光型反射隔热涂料避免造成光污染。
4.4 外墙改造
4.4.1 外墙改造宜优先选择反射隔热改造,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保温改造;
4.4.2 外墙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反射隔热涂料,当外表面为白色时,太阳光反射比应大于0.80,当外表面为浅彩色时,太阳光反射比应大于0.60;
4.4.3 外墙保温改造后的平均传热系数应低于1.5 W/(m2·K)或比改造前降低50%。
4.5 其他改造
4.5.1 其他改造包括公共部位的照明、采暖空调设备、热水系统的改造。
4.5.2 用能系统的能效应达到相关技术指标的要求,控制应满足部分空间和部分时间的使用需求,不宜采用集中式的采暖或空调形式。
4.5.3 用能系统改造应积极采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光电转换装置、风能发电等。
4.5.4 照明系统的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规定。
5技术要点
5.1 外窗
5.1.1 既有建筑外窗的节能改造可采用换玻璃、包覆窗框、双层窗和换整窗的方法。
5.1.2 换玻璃改造。当外窗为塑料窗且条件允许时,可保留窗框直接更换中空玻璃。
5.1.3 包覆窗框改造。当既有建筑外窗为钢窗或铝合金窗单层玻璃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只进行更换窗扇或用塑料型材包覆钢窗窗框并更换中空玻璃的改造方式,
5.1.4 双层窗改造。当外窗不宜改动,且窗台宽度允许时,可采用加窗改造。
5.1.5 整窗拆换改造。当既有建筑中外窗性能较差且无法继续利用原窗框时,可实施整窗拆换。
5.1.6 窗框与墙体之间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防水密封构造,不应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5.1.7 更换外窗时,宜优先选择可开启面积大的外窗。除超高层外,改造后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宜低于改造前可开启面积。
5.2 遮阳措施
5.2.1 外窗遮阳设置
 1 可设置水平或倾斜简易固定外遮阳,其挑檐宽度按节能设计要求。
 2 东西向外窗宜采用卷帘式百叶或活动织物外遮阳。南向外窗若无固定外遮阳,也可安装手动卷帘式百叶或活动织物外遮阳。
 3 双层窗可在两窗间歇处安装活动遮阳帘。
 4 若采用活动外遮阳帘,抗风性能需要达到《建筑遮阳通用要求》5级及以上要求。
5.2.2 玻璃贴膜/涂膜
 1 东西向的建筑窗户无卷帘式外遮阳时,宜进行贴膜/涂膜处理。
 2 南向的建筑窗户(阳台部分除外)无窗户外遮阳设施时,可采用贴膜/涂膜处理。
 3 贴膜/涂膜玻璃在满足遮阳系数要求的同时,可见光透射比不应低于0.30。
5.3 屋面
5.3.1屋面保温节能改造方案宜采用表5-1中所列技术方案。屋面节能改造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增加保温层或增加坡屋顶等改造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表5-1 屋面保温节能改造方案及适用范围
屋面保温节能改造方案 适用屋面情况
1 坡屋面 增加保温隔热层 一般损坏或严重损坏的屋面
2 平屋面 改造为倒置式屋面 基本完好的屋面
改造为正置式屋面 一般损坏的屋面
改造为种植屋面 基本完好、一般损坏的屋面
平改坡 基本完好、一般损坏的屋面
5.3.2 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表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采用浅色反射隔热涂料。
5.3.3 屋面保温层的厚度应根据节能评估的结果确定,屋面传热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5.3.4 屋面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5.3.5 平屋面改坡屋面
 1 平屋面改坡屋面保温系统应进行荷载安全计算,进行安全性评估。
 2 原平屋面中有保温层且完好时,经过验算后达到屋面保温要求的屋面可不另设保温层。
 3 改造节点构造应符合《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和《坡屋面建筑构造》[00J202-1、00(03)J202-1]图集的要求。
5.4 外墙
5.4.1 对墙体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对原建筑结构进行复核、验算;当主体和承重结构安全性不能满足节能改造要求时,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设计时,不得随意更改既有建筑结构构造和组成材料。
5.4.2 外墙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及热反射隔热涂料,彩色隔热涂料太阳光反射比应大于0.60,半球发射率大于0.80,白色隔热涂料太阳光反射比应大于0.80,半球发射率大于0.80。
5.4.3 热反射隔热涂料应配套外墙专用底漆和柔性外墙腻子。
5.4.4 热反射隔热涂料产品的耐人工气候老化性能和耐沾污性能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最高等级要求,其他性能还应满足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5.4.5 外墙保温系统中,保温层的厚度应根据节能评估的结果确定,使外墙传热系数满足设计要求。
5.4.6 节能改造工程中界面处理剂与旧饰面粘接强度不应小于0.4MPa。
5.4.7 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满足《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尽量选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不燃材料,B级可燃材料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易燃材料。
5.4.8 外保温系统与旧饰面粘接强度不应小于0.1Mpa,锚固件的单个锚栓抗拉载力标准值不应小于0.60kN。
5.5 其他改造
5.5.1 更换照明设备前应对每个空间的照度等级和照明需求量进行调查。
5.5.2 昼光充足的公共区域昼间应关闭照明灯。可采用自动控制装置,如人体感应器、光电传感器等开关照明灯,或采用自动调光装置调节照明功率。
5.5.3 应根据以下原则整组更换照明装置:
 1 在不影响室内照明度分布的情况下,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取代白炽灯;
 2 在不影响室内照明度分布的情况下,可采用T5荧光灯取代T8荧光灯;
 3 在与既有镇流器和照明装置相协调的情况下,可用高压钠灯取代高压汞灯;
 4 在可降低室内背景照度的场合,应减小背景照明灯的功率,并可采用桌面工作照明保证桌面照度;
5.5.4 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照明,除应急照明外,宜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5.5.5 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不宜太多。每个房间灯的开关数不宜少于2个(只设置1只光源的除外)。
5.5.6 对既有居住建筑的采暖或空调设备系统进行改造时,应按国家的有关节能设计标准重新进行设计,必须按改造后建筑的围护结构、房间分隔要求和使用性质重新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5.7 空调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并避免热气流、污浊气流和含油气流的影响,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5.5.8 热水供应系统改造应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热水器。
5.5.9 热水供应系统应设供水温度可调的温度自控装置。
5.5.10 循环热水系统应布置合理,热水循环泵应根据供回水温度自动启闭;在非热水供应期间,循环水泵应能手动或自动关闭,储水温度不宜超过50℃。
6 施工要点
6.1 一般规定
6.1.1 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节能改造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组织方案。
6.1.2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相关施工规程与标准的要求。
6.1.3 应充分考虑各分项节能改造间的配合。
6.2 外窗
6.2.1 窗户的改造应为遮阳改造预留条件。
6.2.2 单玻钢窗采用旧型材包塑、单玻改双玻节能改造
  1 应先进行型材防锈处理,窗扇拆除后,应做好窗户临时封闭处理。旧钢窗窗扇拆除旧窗玻璃,抛弃破损的玻璃;
  2 对完好的可利用的玻璃,进行清洗、干燥、裁割(根据制造中空玻璃尺寸要求)、与新配玻璃配对,送去中窗玻璃生产线制成中空玻璃。
  3 将窗扇钢骨架进行除锈、整平、涂防锈漆,后覆上PVC异型材,装上中空玻璃,经密封后送回原处待装。改造后的窗扇根据标记安装回原位置。
  4 窗扇与窗框铰链闭合的缝隙,应控制在3~4mm。
6.2.3 铝合金单玻窗改造为双玻窗,应增加滚动支点,单轮滚动支点应调换成双轮滚动支点,毛条宜换成三元乙丙密封条。
6.2.4 塑钢单玻窗节能改造
  1 应将扇框内侧单玻嵌条和玻璃取下,跟换为中空玻璃,并用双玻嵌条固定。
  2 安装时,中空玻璃及其嵌条应固定于扇框内,玻璃两侧应塞进密封条,并将单轮滚动支点调换成双轮滚动支点。
  3 宜将毛条改成三元乙丙密封条后将窗扇安置于窗框中。
6.2.5 整窗拆换,应减少对室内装饰的破坏,并做好窗框与墙体间的密封和防水处理。
6.2.6 加窗改造,新窗不宜安装在悬挑窗台的悬挑部位处,在窗户关闭状态下,两窗间的间隔不宜小于5cm。
6.3 遮阳措施
6.3.1 外遮阳应在结合窗户和外墙改造时增设,其施工要求应符合《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237-2011)的相关规定。
6.3.2 玻璃贴膜施工要求应符合国家或相关省、部规程的要求。
6.3.3 建筑玻璃隔热膜应区分室内覆贴与室外覆贴,建筑玻璃隔热膜宜覆贴在玻璃室内面,如需覆贴在玻璃室外面时,应采用室外覆贴专用的建筑玻璃隔热膜。
6.3.4 建筑玻璃隔热膜需安全防爆功能时,膜应与窗框相固定。
6.3.5 在建筑玻璃隔热膜安装后3天内,不应按压和擦拭玻璃贴膜面。
6.4 屋面
6.4.1 应根据保温隔热材料的性能,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和预案。
6.4.2 实施屋面保温改造前,应对原屋面基层进行修补、清理。
6.4.3 如原屋面的保温层吸水,应将水份排干或更换保温层后,再进行下一步工序。
6.4.4 倒置式保温隔热材料施工时应预留排水通道,排水通道的宽窄、位置应视具体屋面而定。
6.4.5 沥青瓦屋面板状保温隔热材料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应平整、干燥、干净;
  2 应紧贴基层铺设,铺平垫稳,固定牢固,拼缝严密,防止保温材料的滑动,导致防水层的破坏;
  3 保温板多层铺设时,上下层保温板应错缝铺设;
  4 保温隔热层上覆或下衬的保护板及构建等,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5 保温隔热材料采用机械固定施工时,保温隔热板材的压缩强度和点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
  6 机械固定施工时,固定件规格、布置方式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4.6 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材料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便于控制保温层的厚度,基层应平整;为增强保温层与基层的粘结,基层应干燥、干净;
  2 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喷涂应平整;
  3 应使用专用喷涂设备施工,施工环境温度宜为15℃~30℃,相对湿度小于85%,气温过低或过高均会影响其发泡反应。不宜在风力大于三级时施工;
  4 穿出屋面的管道、设备、预埋件等,应在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层施工前安装完毕,并做密封处理。
6.4.7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既有建筑防水层可作为屋面的第二道防水层,尽量保留。既有建筑防水层如有渗漏和破损应先修补。完成防水层改造后,再做保温隔热处理。支撑柱脚或后砌墙体应对应在屋面下层承重墙位置。
6.5 外墙
6.5.1 外墙节能改造的施工条件应满足正常施工和质量保障的要求施工操作过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安全和防火标准规范的规定。
6.5.2 当选用B级可燃材料进行外墙保温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施工人员住宿。并做好可燃保温材料现场堆放管理,防止消防隐患。
6.5.3 外墙节能改造施工应在外墙外窗口,以及外墙上的各种预埋件安装完毕后进行,并不得影响外墙上的消防梯、落水管、各种进户管线等原有设施。
6.5.4 外墙外保温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前,应对旧饰面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表6-1的要求后方可实施。针对不同旧饰面,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1 对于涂料饰面,宜使用钢丝刷将原有饰面刷去,并铲除酥松部位后采用水泥砂浆修补至符合保温施工要求。
  2 对于旧面砖或马赛克等饰面,应对基层进行检查,将饰面空鼓或酥松部位铲除并修补后,采用聚合物砂浆批填砖缝,然后满批聚合物砂浆后进行保温施工;
  3 对于清水混凝土、素砖墙面、水刷石等饰面也应进行界面剂处理。
表6-1 基墙墙面性能指标要求
基墙墙面性能指标 要求
外表面的风化程度 无风化、酥松、开裂、脱落等
外表面的平整度 4mm以内
外表面的污染度 无积灰、泥土、油污、霉斑等附着物,钢筋无锈蚀
外表面的裂缝 无可见裂缝
饰面砖的粘结强度 ≥0.4MPa
6.5.5 铲除损坏的墙面时,脚手架应做好围挡措施。
6.5.6 铲除损坏的墙面时,脚手架必须做好围挡措施。
6.5.7 外墙采用内保温改造时,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在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必要时应进行保温处理。墙体内部有可能出现冷凝时,应进行冷凝受潮验算,必要时设置隔汽层。
6.5.8 外墙采用内保温改造方案时,应对热桥部位外墙内表面进行下列处理:
  1 对内表面涂层、积灰、油污及空鼓应刮掉并清理干净;
  2 对内表面脱落、虫蛀、霉烂、受潮所产生的损坏进行修复;
  3 对裂缝、渗漏进行修复,墙面的缺损、孔洞应填补密实;
6.5.9 外墙节能改造工程的施工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操作地点环境温度和基层墙体表面温度均不应低于5℃,风力不应大于5级,避免雨天施工;
  2 冬季施工时,应采取适当的防风、防雨、防雪措施;夏季施工时应避免阳光直射;必要时应在脚手架上搭设防晒布;
  3 外墙保温施工应在外墙外窗口、外墙上的消防梯、落水管、各种进户管线以及外墙上的各种预埋件安装完毕后进行。
6.5.10 节能改造工程不应影响管道、设备等后继正常使用和维修。
6.5.11 外墙节能改造应注意门、窗、遮阳设施、空调设备等构件的保护,若不慎污染,应及时清理。
6.6 其它
6.6.1 供配电或照明系统的改造不应影响既有建筑的工作、生活环境,改造期间应有保障临时用电的措施。
6.6.2 供配电系统改造的线路敷设宜使用原有路由进行敷设。当现场条件不允许或原有路由不合理时,应按照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重新敷设。
6.6.3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6.6.4 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负荷试运行,依据电气设备及相关建筑设备的种类、特性,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应经业主单位审查批准、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6.6.5 采暖空调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中的相关规定。
6.6.6 屋面太阳能热水系统节能改造时,不应影响既有建筑屋面的防水及避雷设施。
7 验收要点
7.1 一般规定
7.1.1 节能改造分项工程检验批的验收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规定。
7.1.2 下列项目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并做隐蔽验收记录:
 1 结构基层处理;
 2 保温层的厚度及保温层的抹灰、粘贴、挂装与铺设工程;
 3 密封与增强(包括辅助锚固)处理。
7.1.3 节能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保温体系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
 2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文件;
 3 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
 4 节能项目所用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及配件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各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记录;
 7 分项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 其它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7.2 外窗
7.2.1 外窗节能改造分项工程检验批的主控项目除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外窗工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改造后的窗扇应牢固、可靠、横平竖直,旋转试用无异常声响。
 2 改造后的窗户抽样检测指标传热系数、隔声性、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等均应符合节能改造设计和企标技术要求。
7.3 遮阳措施
7.3.1 外遮阳工程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外遮阳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32/TJ88的规定。
7.3.2 外遮阳
 1 固定式外遮阳应固定牢固,无安全隐患,色调须与整体建筑协调。
 2 手动活动外遮安装后应调节灵活,升降自如。
 3 活动式外遮阳抗风性能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4 电动式活动遮阳电机的耐久性满足设计要求。
 5 平开窗式外遮阳要按窗户要求制作和验收。
7.3.3 建筑玻璃隔热膜改造工程的主控项目:建筑玻璃隔热膜的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质量保证书和隔热与安全性能检测报告。
7.4 屋面
7.4.1 屋面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中有关规定。
7.5 外墙
7.5.1 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的验收程序、分项工程的划分、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应符合国家相关验收规范的规定。工程验收后应填写相应的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应签字确认。
7.5.2 外墙节能改造分项工程检验批的主控项目除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保温层的厚度与构造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2 保温层的抹灰、粘贴、钉挂、铺设或喷涂必须牢固、平整、可靠,不得有空鼓、开裂、扭曲、破损或脱落等缺陷;聚合物砂浆的粘贴面积不小于40%;
 3 对涂料饰面,聚和物砂浆面层厚度平均为3mm,最薄处不得低于2.5mm;
 4 保温层与原外墙面基层的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MPa。
 5 外墙外表面采用反射隔热涂料时,验收应符合《建筑涂料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程》(JGJ/T29-2003)的规定,当外表面为白色时,太阳光反射比应大于0.80,当外表面为浅彩色时,太阳光反射比应大于0.60。
7.6 其它
7.6.1 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7.6.2 照明系统的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7.6.3 节能灯具的照明效率不得小于70%。
7.6.4 用能设备节能改造的验收应包括设备质量、安装质量或施工质量的验收,且应符合现行有关验收规范的要求。
7.6.5 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和建筑电气照明工程的负荷试运行,应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要求执行。
7.6.6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重点验收安装牢固性和避雷安全性。
8检测与评估
8.1 一般规定
8.1.1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前、后应进行节能改造的预评估和后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用能设备节能的检测与评价。节能改造预评估的结果应作为是否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判据和节能改造方案的设计依据。节能改造后评估应作为验证节能改造效果的判据。
8.1.2 节能改造预评估和后评估的内容应保持一致。改造前、后的检测应在相同的使用条件或运行工况下,针对同一测点位置或设备,采取相同的测试条件和检测方法。
8.1.3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等级的划分可分为围护结构单项改造(外墙、外窗、屋面、遮阳单项进行改造)和围护结构综合改造,应分别进行单项节能评估及综合节能评估,综合节能改造可以依据达到本导则技术指标要求和达到新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分为两个改造级别。
表8-1 改造等级的划分
改造措施 节能改造等级
围护结构单项节能改造 1
围护结构综合节能改造 满足导则要求 2
满足新建建筑要求 3

8.1.4 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重点在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改造项目选取应建立在预评估的基础上选择达到节能效益最大化的单项技术或技术组合,可以依照本导则8.5的简易评价方法选取,也可以通过能耗模拟软件进行权衡计算,但权衡计算时应充分考虑实际用能方式,室内热环境设计参数参考表8-2。
表8-2 既有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设计参数
参数 冬季 夏季
集中连续式采暖 间歇式采暖 集中连续式空调 间歇式空调
设定温度(℃) 18 26
容忍温度(℃) 18 15 26 28
换气次数(次/h) 1.0 0.5 1.0 0.5

8.1.5 节能改造预评估和后评估应以实测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用能设备性能为依据,各能耗计算参数应根据实地查勘情况和现场抽样实测数据确定。对不宜作现场检测的,应检查其相关资料和历史数据,经理论计算求得评估值。
8.1.6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检测与评估宜按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8.1.7 对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评估时,其能耗计算参数的选取应与改造前相一致,且各参数的获取方法应在相同的使用条件或运行工况下,针对同一测点位置或设备,采取相同的测试条件和检测方法。
8.2 基本信息
8.2.1 委托方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建筑节能评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竣工验收资料及全套竣工图纸,或者相关资料和档案;
 2 房屋质量检测报告;
 3 有关检测机构出具的围护结构各部分热工性能检测报告;
 4 有关检测机构出具的采暖、空气调节和照明设备的性节能率检测报告;
 5 其它相关建筑部品及设备性能的资料;
6 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说明。
8.2.2 对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评估时,委托方应提供以下资料:
 1 房屋质量检测报告;
 2 节能改造设计文件;
 3 节能改造工程竣工图纸和验收资料;
 4 有关检测机构出具的保温材料及节能外窗的性能检测报告;
 5 有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改造或更换设备的性节能率检测报告;
 6 其它相关建筑部品及设备性能的资料;
 7 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说明。
8.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验项目
8.3.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基本参数应包含以下项目:
 1 外窗(包含透明和非透明幕墙)传热系数、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
 检测方法:现场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检测数量:12000m2~20000m2为一个检验批,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产品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3次。
 2 保温材料种类、导热系数和厚度。
 检测方法:现场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检测数量:500~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3 围护结构的保温缺陷情况。
 检测方法:现场检测
 检测数量:12000m2~20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 外窗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检测方法:现场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检测数量:12000m2~20000m2为一个检验批,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产品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3次。
 5 外墙及屋面用反射隔热涂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反射率。
 检测方法:现场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检测数量:12000m2~20000m2为一个检验批,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产品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3次。
 6 遮阳产品应提供检验报告。
8.3.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附加参数宜包含以下项目:
 1 屋面、外墙夏季隔热性能(夏季自然通风条件下,内表面最高温度)。
 2 分户墙传热系数。
 3 楼板传热系数。
 4 底层架空楼板传热系数。
 5 外窗遮阳情况。
8.4 用能设备性能检验项目
8.4.1用能设备性能的基本参数应包含以下项目:
 1 设备的外观质量、完好程度和运行情况;
 2 采暖空调冷热源的类型、装机容量、性能系数或能效比;
 3 灯具类型、功率密度。
 
 
附表1 简易评估方法
 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评估分为单项节能改造评估和综合节能改造评估。
 2 单项节能改造评估应结合改造对象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节能效益最大化的单项技术(可参照表8-3),且单项技术必须满足本导则单项技术指标要求。
 3 制订改造方案时如缺少数据可参考下表进行预评估,各地依据实际情况参考执行。
附表1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节能率
建筑
类型
改造措施


既有围护结构构成方式 节能率%
外窗
保温 遮阳
措施 墙体
隔热 屋面
保温 墙体
保温 外窗保温
+
遮阳措施 墙体隔热
+
外窗保温 墙体保温
+
外窗保温 屋面保温
+
外窗保温
+
遮阳措施 墙体保温+屋面保温+外窗保温+遮阳措施
低层 外墙:实心/空心粘土砖240/灰砂砖240
屋面:钢筋混凝土100
外窗:单玻钢窗 6~8 5~8 5~10 2~7 5~9 10~12 11~12 12~14 15~18 16~22
多层 外墙:实心/空心粘土砖240/灰砂砖240
屋面:钢筋混凝土100
外窗:单玻钢窗 11~12 12~14 7~12 2~4 14~16 14~25 15~16 16~18 20~27 20~32
小高层或高层 外墙:钢筋混凝土剪力墙200+空心粘土砖填充墙
屋面:钢筋混凝土100
外窗:单玻钢窗/铝合金窗 6~9 10~15 8~15 2~4 16~23 10~19 14~18 22~28 13~22 27~34
注:改造前后COP恒定,夏季按2.3,冬季按1.9取值。



张生贵:遇到纠纷怎么办之律师谈企业改制维权

企业改制工作主要参与方有工商、建筑、交通、运输等行业以股份制改造、产权出售、售租、售股、售赊结合、抵债返租、挂帐建新、建新租旧等形式进行。企业改制工作亟待完善和规范的问题,企业改制不规范,清产核资不严格,审计评估把关不严,转让拍卖公开性不够,有的地方改制关系理不顺,层层牵制,加之配套措施不到位,改制工作难以深入开展。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主要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
一是企业改制后企业财产是公有财产还是业主的个人财产,如何确定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公共成分;二是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如何落实,改制中遗漏的债务、潜在的债务如何处理,如评估不实,购买者是否承担超出部分的债务;三是如何理顺新、旧企业的关系,确定改制企业的主体资格;四是承包、租赁未到期的企业改制,如何终止承包、租赁合同,能否强行终止,对承包、租赁期间的资产如何处理;五是如何防止公有资产的流失,保证公有资产保值增值;六是如何做到既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维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发生劳动争议如何解决。
具体法律问题:
(一)关于改制企业财产性质:公有制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带有私人经济成分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混合所有制经济包括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作、中外合资企业等。企业改制打破了财产的所有制界限,实现了资源的重新配置,企业的财产性质就需要重新界定。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按公司制改造,进行兼并、联合的,不改变其所有制性质,企业资产仍属公有财产;
对乡镇企业和市、县属小企业,以产权拍卖整体出售为个人购买的,就改变了其所有制性质,企业资产转变为购买者的个人财产;
对以售租结合、抵债还租、挂帐建新、建新租旧等形式改制的,原老企业的资产性质不变,仍为公有财产,经营者使用老企业的资产仍属租用性质,负有保值增值的义务;
对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形式进行改制的,就发生了国有财产、国有与集体、国有与私营、国有与个人财产、国有与外资相混合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6 日《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中经手的管理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这就在实际上确认混合财产可视为公有财产,但能否视为公有财产,根据十五大报告,主要看这些财产是由谁来管理、使用和支配,即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里,因为“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混合财产,只要公有财产部分达到控股的,其所有财产就是公有财产,反之就是私人财产。因此,企业改制并不影响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企业改制过程不是私有化的过程,由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或由个人出资购买集体、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不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同时,企业改制后,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有财产、或公有财产控股的混合财产,即构成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应结合刑法第93条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的规定,以贪污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债权、债务的处理:
企业改制中对债务的处理上存在许多问题:有的处理债务不经债权人同意;有的债务转移手续不完备;有的借改制之机逃避债务;致使债务悬空。
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改制中要积极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取得联系,在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依法办好有关转让手续,以避免留下后遗症和不必要的纠纷。对债务的落实,可根据改制形式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企业兼并、联合的,由兼并、联合后的企业承担被兼并、联合前企业的债务;
企业分立的,坚持债随物走的原则,按照资产的合理分流分配债务,并订立明确的债务转移协议;
企业出售的,购买企业的净资产,应由购买者承担企业的债权债务;购买企业总资产的,应由出售方用产权转让的收入偿还债务;
资不抵债企业出让时,采取抵债反租形式的,原企业的债务已用其资产抵偿给债权人,故债务已冲销;采用挂帐建新,建新租旧形式的,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用新企业上交的租金、规费、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返还部分,偿还债务;对政府无偿送养给个人,约定几年时间偿还债务,这个方式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如果债权人起诉,企业仍无法偿还的,政府将成为债务的承担者,因为政府是依职权将企业“送”或“卖”出去的;对改制中政府将企业债务揽归政府名下,由政府承担的,只能视为政府自愿接受债务,由其承担,这将直接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影响企业的信用度,在今后的改制中,要切实防止这一现象的产生。
财产已进行贷款抵押的企业被转让或拍卖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必要时由改制企业与银行重新办理贷款合同和抵押、保证手续,不得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拍卖、转让,如抵押权人愿意接受转让或购买,应保证其优先购买权。要依法处理遗留的债务纠纷,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改制中评估不实的处理。高估企业资产,资产接受人拒绝清偿超过接受资产值以外债务的,如果原资产没有改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新评估,明确企业接受人只能在实际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低估企业资产而导致剩余债务得不到落实的,重新评估,由资产接受人承担清偿责任。评估机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31日《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第一项:“金融机构、会计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中不实部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改制中遗漏债务的处理。
遗漏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进行资产评估时遗漏债务,主要是对原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中应承担的债务遗漏。如某建筑公司清产核资时未将贷款的利息计算在内,企业拍卖后,从借款之日到拍卖之日的利息就属遗漏债务。从调查的情况看,造成这种遗漏主要是因被改制企业自身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上存在漏洞,改制审计只限于帐面审计,改制工作粗糙,核定企业债务不细、不严所致。二是被改制企业注册资金不到位或其开办单位抽逃资金所遗漏的债务。对这种所遗漏的债务,不能由改制后企业承担。其债务因注册资金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金的,原开办单位要在其不到位资金或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
对企业隐形债务的处理。隐形债务主要是指在企业改制中由于客观原因,其债务尚未出现或尚未预见到,而随情势的变化而出现的债务。隐形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原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隐形债务。在企业改制中,对原企业提供担保,由于企业管理不规范,一般从原企业帐面中难以反映出来。债权人提起诉讼,才发现而形成的隐形债务。对这种债务在处理上,如果企业在转制时,被兼并、联合的,原企业的担保责任应由兼并、联合后的企业承担;整体出售的,应由出售方从出售所得中承担担保责任,如出售所得为政府国资部门接受,则由国资部门从接受所得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如采取其它形式转制的,则以债随物走的原则,由接受资产方从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二是挂靠单位的隐形债务。企业改制后,在挂靠企业无力承担时,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也可能因有过错而成为共同被告。三是特殊的侵权损害之债。因企业法人和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由于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在改制时才发现而引的损害赔偿之债;因原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对这类因侵权损害所形成的隐形债务,处理原则与因担保所形成的隐形债务相同。
关于改制企业的主体资格:
新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拥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新企业是在老企业的基础上建立发展起来的,改制中,旧企业的债权债务均以一定的形式由新企业来承担,因而,理顺新、旧企业之间的关系,确定新、旧企业之间的主体资格,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确定在涉讼时的被告资格和民事责任的承担。我们认为,改制企业的主体资格不能按一般债务案件处理,应本着既保护债权人利益,又支持改制企业迅速发展,增强还债能力的原则,合理确定。
兼并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兼并主要包括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控股式四种,因兼并形式不同,兼并企业的主体资格也不同。以承担债务式兼并的,其对外债务应由兼并企业承担,兼并企业具有被告资格;以购买式、吸收股份式、控股式兼并的,由兼并企业在兼并财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为共同被告。2.企业分立、合并后的主体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因企业合并前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合并企业具有主体资格;企业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由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其债务由分立企业承担按份的民事责任。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的企业借改制之机,企图通过企业分立的方式逃避债务。一是采取剥离经营的,即原企业名称依然存在,利用原企业的人员、设备、技术重新组建新企业,老企业的债务仍由老企业承担的方式。对此,应认定为企业分立,将分立后的几个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二是采取“挂帐建新”方式改制,由于债务仍挂在原企业帐上,故原企业作为第一被告是必然的,如新企业是用赊购的方式取得原企业资产的,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5条、第300条的规定处理,即将新企业作案外人处理,必要时可对新企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新企业是直接用原企业资产组建的,可比照企业分立处理,将新企业列为共同被告。三是采取建新租旧方式,由于原企业仍然存在,故原企业应作为案件的被告。而新企业租赁了原企业的资产,故对原企业负有一定的义务即给付租金、租赁期后返还租赁物,故可根据《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第300条的规定处理。但租金和租赁时间明显不合理,四是采取抵债返租方式改制。实际处理中,如原企业存在,可以原企业为被告,在执行中执行已被原企业处理的资产;如原企业不存在,可列作出决定的企业主管部门为被告,在执行中执行已被处理的原企业的资产。
出售企业的主体资格。出售企业是一种买卖关系,但又不是普通的买卖关系,已涉及到老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因此,在确定买卖行为的效力和购买者的主体资格时不能一概而论,应充分考虑改制工作的实际,不能过于严苛。只要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不能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不能直接确认由购买者承担还债责任。只要对原企业债务作了合理分割,购买者又愿意承担债务的,一般应认定债务转移行为有效,购买者即承担还债责任。对于在出卖时,债务没有落实,或落实悬空,而应由出售人承担而出售人被注销的,由接受被卖企业价款所得者在接受范围内承担债务。
股份合作企业的主体资格。如果原国有资产已转换成国有股,保留在股份合作企业中的,由股份合作制企业用国有股及股息还债;如果未转换成国有股但保留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由其占有、使用的,由该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既未转换成国有股,又未被股份合作制企业占有使用的,其资产损耗或流失的,由股份合作制企业和主管部门共同承担清偿责任。5.对遗漏债务和隐形债务的主体资格前文已述及,不再赘述。
关于承包、租赁企业的改制
一种情况是承包者(承租者)在经营期间,有《企业经营条例》第20条和《企业租赁条例》第20条规定的违约行为,发包方和出租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另一种情况是在改制前合同能得到正确履行,没有违约行为发生,可依据《民法通则》有关“情势变更”的原则,在和承租人、承包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后终止合同。二要正确处理承包、租赁期间的增溢资产。承包人、承租人在经营期间为追求利润,实现高效益,对原承租、承包的资产进行更新和改造,解除合同时,其所交付的资产往往大于承包、租赁资产,增溢部分的财产应界定为承租、承包人的经营利润,并予以返还。三要依法保护承包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因为企业的原经营者对原企业的情况比较熟悉,同等条件下更能充分发挥企业的潜力,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故在企业出售时,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有优先购买权,但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有的地方政府感情用事,片面强调保护其优先购买权,在竞买者之间,不按竞价的高低,一味支持原经营者,使购买者与出让方产生矛盾,使改制工作不能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关于职工权益保护:
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及职工权益的保护问题是改制工作成效的关键因素,也是党和政府关心的热点。暂时不能上岗的内部待岗,不得推向社会,并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障、社会保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为解决职工安置及社会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便于改制工作中具体操作。改制企业普遍面临生产力不足和人员富余的矛盾,在迫于改制人员分流的要求下,改制时均能公然接受,但改制后就很难保证业主因人员富余、成本增强而不变相让职工下岗。一要正确认识企业和职工的关系。企业转民营后,职工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其理由是:在企业内部,职工是通过与业主签订合同的形式来规范自己与企业的关系,其实质是劳动者本人对自己劳动力使用权在一定的时间内的让渡,而使用权的让渡并不影响劳动者参与对其在劳动成果的创造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的民主权利。企业改制后,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建立民主管理职权。在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里,入股的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股东,实现了劳动和资本的联合,职工既可以行使劳动权,又可以行使股权,既可以获得劳动报酬,又可以参与分红,不存在雇佣的问题。因此,要加强宣传力度,清除这种错误认识,否则就会直接影响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引起职工和企业主之间的对立,不利于改制工作的健康发展。二是正确对待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和职工的劳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就要承担解决职工就业的义务,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状况决定用多少职工,用什么样的职工,这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尤其是企业改制后,产权明晰,企业自主性更强,原有劳动制度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企业改制工作的要求,人浮于事、人员富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优胜劣汰必将产生严重撞击。要规范劳动合同,加大管理力度。劳动管理部门要依据劳动法,积极参与改制工作,认真督促改制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合同签订率,并认真审查劳动合同,看其有无违反劳动法而附加条件逼使职工就范的条款。要认真准确地处理劳动争议纠纷。企业改制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发生了变化,职工与企业之间的争议也相应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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