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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1:32:14  浏览:9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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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9月11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们既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承担者,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技术进步的骨干力量。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决策。目前,不少企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管理落后、技术落后、装备落后、效益低下等问题,潜力没有充分挖掘出来;普遍缺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各地区、各部门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要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的原则,为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的活力积极创造条件。
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的活力,一方面固然要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更主要的是企业应当眼睛向内,搞好内部的改革,发挥企业本身拥有的人才、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综合利用等方面狠挖潜力。所有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都要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已经确定的关于改革的政策、措施,用好已经给予企业的权力,明确树立市场观念、投入产出观念、利息观念、资金周转观念、竞争观念和智力开发观念,尽快由单纯生产型转向生产经营开拓型。同时,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培养一支有理想、守纪律的职工队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为了增强企业的活力,国务院先后发布、批转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时,要把这几个规定结合起来,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各级经委、计委、财政、审计、统计、银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企业主管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本规定得以全面贯彻。

附: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指示精神,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搞活企业,主要是进一步贯彻国家既定的政策和赋予的权力,做好内部改革,发挥企业自身的优势和内在潜力;同时,相应地改善外部条件,建立、健全宏观的控制与管理,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此,除遵照执行国务院发布、批转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外,特对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再作如下规定。
一、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企业首先要建立一个具有开拓精神、善于经营的领导班子,其关键是配备好厂长(经理)。厂长(经理)要懂经营管理,也要懂专业技术,特别要敢于选拔、起用人才。选拔厂长(经理),既要看学历、能力,更要看事业心。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同企业的厂长(经理)签订任期目标责任制合同,对责权、奖惩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加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感,调动其积极性。
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技术、业务的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搞好党政分工,完善职工民主管理的制度。
二、制订经营发展战略。企业要在国家计划和政策指导下,根据市场预测和本身的人才、技术、资金、设备优势,制订近期和中长期的经营发展战略,明确产品方向,开发适销对路、有竞争力的产品。尽快从单纯生产型转变为生产经营开拓型,不断增强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有条件的企业要发展技术密集型产品。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制定发展战略负有指导检查的责任。
三、企业内部要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按照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情况,允许企业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合理划小内部核算单位。对有条件的车间、分厂,可以实行相对独立的经营,赋予相应的自主权。划小核算单位后,应当仍由企业统一计划产值,统一纳税,统一承担债务和统负盈亏。
四、搞好全面质量管理。一切企业都要端正指导思想,坚持“质量第一”,搞好全面质量管理,把生产优质产品,作为企业持续追求的目标。企业要切实做好基础工作,根据国家技术政策和用户要求,制订和修订质量标准,严格工艺纪律和劳动纪律,健全和充实质量管理、标准、计量机构和检测手段,完善以质量为中心的经济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考核、奖惩制度,逐步形成质量保证体系。
五、降低消耗,降低成本。所有企业都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消耗,提高成品率。扩大一九七九年燃料原材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实施范围,从原有的十种扩大为二十种,即煤炭、焦炭、电力、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煤气、天然气、外购蒸气、木材、紧缺稀有贵重的有色金属、优质钢材和不锈钢、铸造生铁、纯碱、烧碱、化纤原料、纸浆、橡胶、325以上标号水泥。同时,允许企业根据自已的情况,对影响成本较大的其它能源、原材料,提出节约奖励的调整意见,分别按照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六、企业要综合利用能源、资源。在保证原有协作关系,严格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对企业充分利用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气、废水生产和回收的各种产品,要放开、搞活,给予优惠待遇。这类产品可以自产自销。对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提倡联合与协作。在这方面,凡企业本身受益不大而社会效益显著的,税务部门要给予减免税照顾。
企业对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实现综合利用能源、资源,减少消耗,使产品成本显著降低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奖金允许在节约额内按一定比例提取。
七、鼓励企业开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自己的优势,发展多种产品,进行多种经营;可以进行产品的延伸、服务的延伸。
依靠企业外部力量承包的内部工程或劳务项目,企业在保证完成正常生产、维修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多余的劳力承担,企业因此而减少的开支,扣除成本以后,可以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一部分奖金和福利基金,以资鼓励。
企业的工具、机修车间以及车队、仓库、俱乐部、医院、食堂、幼儿园等服务部门,都可以向社会开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在坚持完成国家计划和主导产品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独资或联合兴办第三产业。实行多种经营的企业,要根据生产的不同产品,经营的不同行业,分别按不同的税种、税率纳税。
八、发展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坚持平等互利、自愿结合的原则,允许以大企业为主体,或以名牌产品为龙头,打破所有制界限,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城乡的联合和协作。鼓励军工与民用企业联合,生产市场需要的产品。积极发展科研生产联合体,企业可以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也可以单独或联合从事咨询服务业务。利益分配,由各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联合企业向所在地交纳产品税、营业税后的利润,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进行分配。在实行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挂钩时,产品税和营业税基数的分配比例由联合各方协商确定。
企业有参加联合的自主权,也有按协议规定退出的自由。
九、改进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的办法。为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所需要的能源和主要原材料,应按国家规定的计划价格供应。国家分配给企业的统配物资,任何单位不得克扣。常年需要的大宗、大批量的物资,物资部门和主管部门应组织供需双方直接签订合同,实行定点直达供应,由独立核算的企业直接结算。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指令性调拨计划和有合理周转储备的前提下,超产产品和积压超储的生产资料,可以通过生产资料市场,议价销售,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
十、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要给企业留有余地,即使是市场紧缺的短线产品,也要给企业留出一定比例,使企业有产可超。国家下达给企业的指令性计划实行一本帐,任何部门和地方不得层层加码。企业必须按质按量确保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
国家下达给企业的指令性计划,要做好产品的调拨量与重要原材料、能源等主要生产条件的平衡衔接。企业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产品,需要议价购进一部分原材料、能源时,多支出的费用,首先要在企业内部消化;确有困难的,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批准,这部分产品的价格可以适当加价。
十一、调减调节税,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能力。对于经济效益好、调节税率高的先进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减免调节税。需要调减的企业由国家经委会同财政部确定。
十二、给部分大型企业直接对外经营权。先选择少数企业进行试点。试点企业名单由国家经委会同经贸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的试点企业,在国家统一的对外方针、政策和计划指导下,有与外商谈判、签约的权力,直接对外开展与本企业出口产品有关的技术引进、技术合作、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合作开发、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工程承包等对外业务;自行进口本企业所需的设备、仪器、零配件。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按照承担出口计划任务要自负盈亏的原则,可以自行进口生产所需的各种专用原材料(国家统一经营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组织产品出口,以及提供劳务、技术服务等。对外业务可以自行办理,也可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同时,要积极发展工贸联营企业。有的企业,经国家批准,也可在国外设立办事机构和在国外独资或合资办厂。
有直接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在中国银行开立外汇和配套人民币帐户,可以向中国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和使用分成外汇。
十三、清理、整顿公司。这项工作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执行。根据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公司应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承担经济责任的企业。
对于行政管理机构改挂公司牌子、实际不承担经济责任、仍然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首先要把应当放给所属企业的权利放下去,然后根据实际情况,有的撤销,有的与其它机构合并,有的改为服务性公司,个别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恢复为行政管理机构。对此,部门和地区态度必须坚决,不允许这类公司继续截留国家给予大中型企业的权利,更不能变相地成为一级管理机构。
十四、部门和城市都要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部门和城市都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搞好规划、协调、服务、监督,加强行业指导和管理,定期对企业进行经济、技术评价,通过提供信息,引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城市要特别加强各种公用设施的建设,搞好社会服务;要指导和组织企业间的各种形式的联合协作,疏通和协调企业同各方面的关系;要检查、纠正社会上对企业名目繁多的不合理摊派,保证企业正当利益和国家财产不受侵犯;要建立健全经济法制,督促有条件的企业设置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活动。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同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原则范围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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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债血站项目配置的采血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债血站项目配置的采血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3]879号
2003-7-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卫生部申请的450辆采血车(其中郑州宇通ZK5130XCX型146辆,郑州宇通ZK5080XCX型241辆,郑州宇通ZK5161XCX型14辆,郑州宇通ZK5081XCX型49辆,详见附件《2001-2002年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采血车指标分配表》)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指标的最后使用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请按附件所列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
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4年3月底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1--2002年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采血车指标分配表
附件:

2001—2002年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采血车指标分配表


2001年

序号 地区 合计 大型采血车(台) 中型采血车(台)
设备型号:郑州宇通ZK5130XCX 设备型号:郑州宇通ZK5080XCX
数量 项目单位名称 数量 项目单位名称
  全国 387 146   241  
1 天津 1 1 天津市血液中心    
2 河北 14 10 唐山市、张家口市、沧州市(2)、邢台市、保定市(2)、秦皇岛市、承德市、衡水市中心血站 4 张家口市、廊坊市、秦皇岛市、衡水市中心血站
3 辽宁 15 11 辽宁省血液中心(2),大连市红十字血液中心,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营口市、铁岭市、朝阳市、盘锦市、葫芦岛市中心血站 4 大连红十字血液中心,本溪市、阜新市、辽阳市中心血站
4 江苏 3 3 宿迁市、徐州市、淮安市中心血站    
5 上海 10     10 上海市血液中心(2),嘉定区、浦东新区、青浦区、松江区、金山区、奉贤区、南汇区、崇明县中心血站
6 浙江 4 1 浙江省血液中心 3 丽水市、舟山市、衢州市中心血站
7 福建 5 4 龙岩市、三明市、莆田市、漳州市中心血站 1 龙岩市中心血站
8 山东 4 4 聊城市、德州市、菏泽市、潍坊市中心血站    
9 海南 5 4 海南省血液中心,三亚分中心、儋州分中心、琼海分中心 1 海南省血液中心
10 山西 9 6 太原市红十字血液中心,大同市、晋城市、晋中市、吕梁市、忻州市中心血站 3 大同市、临汾市、运城市中心血站
11 吉林 12 8 吉林省血液中心,吉林市、四平市、白城市、辽源市、松原市、白山市、延边市中心血站 4 吉林省血液中心,通化市、白山市、延边市中心血站
12 黑龙江 18 12 哈尔滨市(2)、绥化市、黑河市、七台河市、鹤岗市、牡丹江市、鸡西市、大庆市、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伊春市中心血站 6 绥化市、大兴安岭市、大庆市、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双鸭山市中心血站
13 安徽 22 14 合肥市、亳州市、六安市、巢湖市、阜阳市、宿州市、滁州市、安庆市、蚌埠市、宣城市、马鞍山市、淮南市、芜湖市、铜陵市中心血站 8 合肥市、亳州市、巢湖市、阜阳市、宿州市、宣城市、池州市、黄山市中心血站
14 江西 16 11 江西省血液中心,九江市、抚州市、宜春市、景德镇市、鹰潭市、新余市、赣州市、吉安市、萍乡市、上饶市中心血站 5 抚州市、宜春市、赣州市、吉安市、上饶市中心血站
15 河南 30 15 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2),濮阳市、信阳市、新乡市、驻马店市、洛阳市、周口市、南阳市、商丘市(2)、安阳市(2)、焦作市、开封市中心血站 15 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2),济源市、鹤壁市、信阳市、许昌市、驻马店市、洛阳市、周口市、南阳市、三门峡市、漯河市、平顶山市、焦作市、开封市中心血站
16 湖北 14 8 武汉市血液中心,黄冈市、荆州市、咸宁市、随州市、黄石市、宜昌市、恩施市中心血站 6 鄂州市、孝感市、襄樊市、十堰市、荆门市、恩施市中心血站
17 湖南 16 4 长沙市血液中心,衡阳市、常德市、郴州市中心血站 12 长沙市血液中心,永州市、益阳市、邵阳市、怀化市、娄底市、岳阳市、郴州市、株州市、湘西市(2)、湘潭市中心血站
18 内蒙古 11 2 内蒙古自治区血液中心,包头市中心血站 9 乌海市、赤峰市、呼盟、兴安盟、通辽市、锡盟、乌盟、伊盟、巴盟中心血站
19 广西 22 7 广西壮族自治区血液中心,南宁市、桂林市、玉林市、贵港市、百色市、北海市中心血站 15 广西壮族自治区血液中心,玉林市、梧州市(2)、钦州市(2)、百色市、河池市(2)、防城港市、南宁地区(2)、柳州地区(2)、贺州市中心血站
20 四川 28 4 成都市血液中心,绵阳市、泸州市、乐山市中心血站 24 绵阳市、自贡市、攀枝花市、德阳市、广元市(2)、遂宁市、内江市、资阳市、眉山市(2)、宜宾市(2)、南充市、广安市(2)、达州市、巴中市(2)、雅安市、甘孜州、凉山州(2)、阿坝州中心血站
21 重庆 14 2 万州市、永川市中心血站 12 重庆市血液中心、万州市、黔江市(2)、涪陵市(2)、奉节市(2)、永川市、和川市(2)、南川市中心血站
22 贵州 18 2 贵州省血液中心,遵义市中心血站 16 贵州省血液中心(2),安顺市、六盘水市(2)、毕节市(2)、铜仁市(2)、黔南市(2)、黔东南州(2)、黔西南州(2)、遵义市中心血站
23 云南 27 4 云南省血液中心(2),曲靖市、玉溪市中心血站 23 红河州(2)、曲靖市、昭通市(2)、大理州(2)、保山市(2)、楚雄州(2)、文山州(2)、玉溪市、思茅地区(2)、临沧地区(2)、德宏州、版纳州、丽江地区、迪庆州、怒江州中心血站
24 西藏 8 1 西藏自治区血液中心 7 西藏自治区血液中心,日喀则地区、昌都地区、山南地区、那曲地区、阿里地区、林芝地区中心血站
25 陕西 14 2 陕西省血液中心,渭南市中心血站 12 延安市(2)、榆林市、安康市(2)、商洛市、汉中市(2)、铜川市、渭南市、宝鸡市、咸阳市中心血站
26 甘肃 9 1 武威市中心血站 8 甘肃省红十字血液中心,嘉峪关市、甘南州、陇南地区、定西地区、天水市(2)、平凉地区中心血站
27 青海 9 1 青海省血液中心 8 海东地区、海南州、海西州、格尔木市、海北州、玉树州、黄南州、果洛州中心血站
28 宁夏 5     5 宁夏回族自治区血液中心,石嘴山市、吴忠市(2)、固原市中心血站
29 新疆 17 3 乌鲁木齐市血液中心(2),克拉玛依市中心血站 14 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博尔塔拉州、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巴音郭楞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州、喀什地区(2)、和田地区中心血站
30 新疆兵团 7 1 石河子市中心血站 6 农七师奎屯市、农一师阿拉尔市、农二师焉耆市、农三师图木苏克市、农九师额敏市、农十师北屯市中心血站

2001—2002年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采血车指标分配表


2002年

序号 地区 合计 大型采血车(台) 中型采血车(台)
设备型号:郑州宇通ZK5161XCX 设备型号:郑州宇通ZK5081XCX
数量 项目单位名称 数量 项目单位名称
  全国 63 14   49  
1 北京 5 1 北京市血液中心 4 北京市血液中心
2 天津 1 1 天津市血液中心    
3 河北 6 3 河北省血液中心,邯郸市,保定市中心血站 3 衡州市、沧州市、承德市中心血站
4 辽宁 2     2 鞍山市、营口市中心血站
5 江苏 2 1 江苏省血液中心 1 盐城市中心血站
6 浙江 4 2 浙江省血液中心,丽水市中心血站 2 衢州市、舟山市中心血站
7 福建 2     2 莆田市、三明市中心血站
8 山东 3     3 聊城市、临沂市、菏泽市中心血站
9 山西 3     3 长治市、朔州市、阳泉市中心血站
10 吉林 2 1   2 辽源市、通化市中心血站
11 安徽 2 1 毫州市中心血站 1 淮北市中心血站
12 河南 4 1 周口市中心血站 3 三门峡市、驻马店市、商丘
13 湖北 4 2 武汉市中心血站 3 荆州市、宜昌市、孝感市中心血站
14 湖南 4   湘潭市、株州市中心血站 2 益阳市、张家界市中心血站
15 内蒙古 1 1   1 阿拉善盟
16 广西 4   广西壮自治区血液中心 3 南宁市、桂林市、北海市中心血站
17 重庆 2     2 重庆市血液中心(2)
18 贵州 2     2 安顺市、铜仁市中心血站
19 陕西 1     1 商洛市中心血站
20 甘肃 4     4 临夏市、张掖市、酒泉市、白银市中心血站
21 新疆 3     3 喀什市、伊犁市、昌吉市中心血站
22 新疆兵团 2     2 乌鲁木齐市血液中心(2)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 12 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07年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万 钢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适应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制环境,科技部对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
一、对《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予以废止,对《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规章宣布失效(见附件1)。
二、对《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等1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等10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2)。
附件:1.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2.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7件)
1.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9年12月6日 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令第6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外经贸部《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1998年10月30日 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代替。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7月6日 国家科委令第7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2月16日 国科发政字[2000]63号)代替。
3.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1年6月5日 国家科委、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2号
说明:有关科技期刊的行政许可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实施,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科技期刊的管理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科技部《关于调整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的通知》(2005年4月20日 新出联[2005]9号)的规定执行。
4.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2年6月1日 国家科委令第14号
说明:已被《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396号修订)及其实施细则代替。
5.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3年12月11日 国家科委令第16号
说明:已被《药品非临床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8月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号)代替。
6.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4年2月8日 国家科委令第18号
说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年3月5日 国办发[2002]30号)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2003年4月4日 国科发政字[2003]94号)已涵盖本办法内容。
7.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12月7日 国家科委令第10号
说明:科技部已取消对技术交易会的审批管理。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3件)
1.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9年8月2日 国家科委令第5号
说明:其上位法规《发明奖励条例》已废止。
2.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9月25日 国家科委令第9号
说明:星火奖已取消。
3.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3年5月8日 国家科委令第15号
说明:其上位法规《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已废止。

附件2: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1. 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与机关:1982年3月25日 国家科委
2.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9月10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7]430号
3. 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和危房修缮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3年8月31日 国家科委、财政部 [93]国科发财字476号
说明:已被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代替。
4. 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6年3月6日 国家科委、财政部 国科发财字[1996]104号
说明:已被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代替。
5.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11月27日 科技部、教育部国科发高字[2000]530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87号)代替。
6.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6年1月28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火字[1996]042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代替。
7.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成果申请国际专利补助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10月20日 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国科高联字[2000]007号
说明: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已涵盖本办法内容。
8. 关于“863”计划外事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7年10年27日 国家科委 [87]国科发外字0784号
9. 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国际科技会议及展览会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9年1月11日 科技部、外交部、海关总署 国科发外字[1999]012号
说明:已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中办发[2006]10号)和科技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代替。
10.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5年6月15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5]249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11.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2月9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7]061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12.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与机关:1993年5月17日 国家科委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13. 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与机关:1990年6月9日 国家科委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14.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7月2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
15. 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5年4月5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5]134号
16.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12月7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
1.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8年8月11日 科技部 国科发高字[1998]292号
2.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5月9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计字[1997]223号
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评审程序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2年4月9日 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国科计联函[2002]1号
4. 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管理主体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2年7月22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2]230号
5. 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3年4月16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3]104号
6. “十五”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4年8月19日 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国科计联函[2004]9号
7. 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3年5月20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3]166号
8.国家星火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与机关:1987年7月2日 国家科委
9. 首都圈(环北京)防沙治沙应急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1年1月16日 科技部 国科农社字[2001]6号
10. 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4月26日 科技部、财政部 国科发财字[200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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