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南通市区“三小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3:39  浏览:85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南通市区“三小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通市区“三小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0〕4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区“三小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17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南通市区“三小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市区“三小车辆”管理,保障道路安全与畅通,改善优化市容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小车辆”,是指电动三轮车、人力客(货)运三轮车、三轮摩托车,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三小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

  前款所称本市市区范围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三小车辆”的道路交通治安、秩序安全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区“三小车辆”的车容车貌和停靠秩序进行日常巡查,加强对“三小车辆”在新村、里弄的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三小车辆”的生产、销售进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崇川区、港闸区政府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源头监管,对违反规定的本区居民进行教育引导。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交通、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三小车辆”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车 辆

  第五条 车辆及其零部件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组织生产,产品的定型技术参数不得随意更改。

  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技术标准的车辆及零部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拼装、改装的车辆。

  第六条 车辆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 车辆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车辆的号牌、行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颁发。

  第八条 驾驶已登记的“三小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在车体指定部位安装号牌,并保持清晰。车辆号牌和行驶证不得转借、挪用、涂改。不得使用假冒、失效和其他车辆的号牌和行驶证。

  已登记的车辆不得转让,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出厂结构、技术参数,不得擅自搭建车篷,不得悬挂、张贴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广告。

  第九条 本市市区“三小车辆”遵循总量控制、逐步淘汰的原则。

  人力客(货)运三轮车实行公司化租赁经营。未经批准的个人及单位不得从事人力三轮车营运。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残联组织指导下的驾驶人自我管理。

  电动三轮车禁止在市区行驶。

  第十条 市区人力客(货)运三轮车必须做到“五统一”,即统一公司化经营、统一车辆型号、统一外观标识、统一持证上岗、统一驾驶人服装。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做到“三统一”,即统一车辆型号、统一外观标识、统一亮证驾驶。

  第十一条 鼓励上道路行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人力三轮车投保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坐人员险。

  第三章 驾驶人

  第十二条 市区人力客(货)运三轮车驾驶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常住户籍;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

  (三)年满18周岁,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四)持有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号牌的人力三轮车,且已按规定办理回购手续。

  符合条件的人员与人力三轮车租赁经营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方可从事人力三轮车营运。

  第十三条 市区菜篮子工程运输车驾驶人除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市农业局等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持有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号牌的菜篮子工程运输车,且已按规定办理回购手续的,优先租赁。

  第十四条 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驾驶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籍条件:具有本市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常住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年龄条件:年满16周岁。

  (三)身体条件:1.下肢残疾;2. 双眼视力正常,无红绿色盲;3. 上肢运动能力正常;4. 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或者其它疾病。

  第四章 行驶、装载和停放规定

  第十五条 驾驶“三小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执法人员的管理;

  (二)随车携带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并确保人、车、证相符;

  (三)严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客(货)运三轮车在机动车道行驶;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十五公里;

  (五)严禁驾驶无牌证、牌证失效以及非法拼装、改装的车辆;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本市市区对“三小车辆”实行限时、限区(路段)或者禁时、禁区(路段)管理。

  限时、限区(路段)或者禁时、禁区(路段)的时间、区域(路段)的设定、变更、取消,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力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第十八条 “三小车辆”的停放地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统一设置。车辆驾驶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停放。没有指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及城市市容的地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三小车辆”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违规粘贴广告、乱停乱放、妨碍市容等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驾驶“三小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非法生产、销售拼装、改装 “三小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各执法部门的查处情况纳入对各区、各相关部门及人力三轮车租赁经营管理公司的考核、奖惩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完善宁波市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完善宁波市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完善宁波市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关于完善宁波市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两创”总战略和中心工作,充分发挥金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和先导作用,认真做好“保障、创新、防范”三篇文章,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升金融服务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考评实施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综合考评对象:
1.成立一年以上的各市级中资银行,省联社宁波办事处;
2.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保监局。
(二)单项先进考评对象:各市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投资、融资租赁等机构。
二、考评指标及分值设定
(一)对市级银行综合考评(共计100分)
1.信贷投放规模(50分)
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力度直接反映了银行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情况。考评时,综合考虑信贷投入的总量(余额)、增量和增长率,对向上申请新增信贷规模,及通过资产转让、总行直贷、内保外贷等方式引入市外资金的可适当予以加分。
2.信贷投向(30分)
主要考评金融机构支持“中提升”建设、重点项目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我市重点发展的临港产业、优势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利用信贷杠杆促进“两创”和节能减排,加强对“三农”、小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投入等情况。此项以考评信贷增量和占比为主。
3.金融创新与金融服务(10分)
金融机构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产品与管理创新,提升综合服务水平,为城乡客户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增值型的金融服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我市现代化国际港城与和谐社会建设。
4.运行质量(10分)
主要从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中间业务发展等方面的结果与趋势进行评价,衡量金融机构运行的安全性、效益性与进步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考评评分表

考核内容


85-100%
良好70-85%
一般60-70%
较差50-60%
备注

信贷规模(50分)
贷款余额(10分)




贷款规模中需扣除异地贷款,在向上申请新增信贷规模或以各种途径引入市外资金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可加5-10分

新增总量(20分)





同比增速(20分)





信贷投向(30分)
支持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和“中提升”建设(8分)




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以市发改委口径为准;“中提升”项目以市建委口径为准;小企业贷款参照宁波银监局标准,主要考核占比、总量和增速

支持“两创”与服务业(5分)





支持“三农”(5分)





支持小企业(8分)





促进节能减排(4分)





创新(10分)
金融创新(4分)






服务提升(3分)





履行社会责任(3分)





运行质量(10分)
不良资产率(4分)




不良资产率在2%以下的为较好,1%以下的为好,超过2%但进步度大的也可为较好

资产利润率(3分)





中间业务收入比(3分)







注:每一分项的好、良好、一般、较差、差的具体标准根据2007年的实际情况另行明确。
(二)对市级金融管理部门的考评(共计100分)
对市级金融管理部门考评内容分两部分,一是共性考评内容,二是个性考评内容。
1.共性考评内容:(40分)
(1)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举措,引导金融机构结合我市实际,加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支持(10分);
(2)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积极争取各自系统内的改革先行先试政策,工作富有成效与新意,辖内经验被上级肯定或推广(10分);
(3)加大对符合我市需要的各类金融机构引进和培育力度,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完善我市金融业组织体系,促进区域金融资源整合集聚与优化配置(10分);
(4)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不断改善区域金融生态,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业持续稳健发展(10分)。
2.个性考评内容:(60分)
(1)人行市中心支行:重点考评推进私募股权融资试点工作;促进我市企业利用短期融资券、企业中期票据等工具在银行间市场融资;改进外汇管理服务,支持外向型经济和企业“走出去”;完善支付结算、征信、反洗钱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市民卡”工程建设;协调支持第四方物流市场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2)宁波银监局:重点考评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与有效性;加快东部新城引进优质金融机构步伐,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大力推动小企业贷款;促进银行业金融创新,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3)宁波保监局:重点考评在争取和支持保险资金运用扩权试点,引导保险资金来我市投资,参与地方建设;加快保险业务创新,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促进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进优质保险公司进驻东部新城,促进保险机构集聚;推进涉农保险体系建设,扩大涉农政策性保险业务的规模与覆盖面;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服务水平,逐步提高我市保险深度等方面的情况。
(4)宁波证监局:重点考评在加强指导与服务,促进我市企业上市融资;规范上市公司运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高对市场风险的发现和预警能力,积极推动并购重组,化解上市公司风险等方面的情况。


金融管理部门综合考评评分表


考核内容
好85-100%
较好70-85%
一般60-70%
较差50-60%
备 注





共性指标
40


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市发展战略和重大举措,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支持(10分)






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积极争取改革先行先试政策,工作经验被上级肯定或推广(10分)





引进和培育符合我市需要的金融机构,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做大做强,促进区域金融资源整合集聚与优化配置(10分)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改善区域金融生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业持续稳健发展(10分)

















 

性 

























 


























60




















单位
考核内容

较好
一般
较差
备注

1人行
推动私募股权融资试点工作(18分)




第2项,以前三年短期融资券发行年平均数为基数,超过为较好,超过20%以上即为好

促进我市企业利用短期融资券、企业中期票据等工具融资(15分)





改进外汇管理,促进企业“走出去”(7分)





金融基础设施建设(7分)





协调支持加快第四方物流市场建设( 7 分)





“市民卡”工程建设(6分)





银银监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支持(15分)




第1项,新增信贷投放(包括引入市外资金)超过去年即为较好,超过10%以上为好;第2项,引进机构3家,落实3家机构进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意向即为好,并且每再引进1家加5分

引进优质银行业金融机构进驻东部新城,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20分)





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10分)





小企业贷款(8分)





促进银行业金融创新(7分)





保保监
引导保险资金来我市投资(16分)




第3项,引进3家机构,落实5家机构进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意向即为好,每再引进1家加5分

加快保险业务创新,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12分)





引进保险机构进驻东部新城,促进保险业集聚(10分)





开展对第四方物流市场主体的保险业务( 7分)





推进涉农保险业务(8分)





改善保险服务,提高保险深度(7分)





证证监
促进企业上市融资(20分)




第1项,企业上市10家,资本市场融资超过200亿元即为好,每再新增1家加3分;每引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一级法人1家加5分

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20分)





加强对市场风险的预警,积极化解上市公司风险(20分)







(三)单项先进考评
单项先进考评对象为各市级金融机构,2008年度设融资贡献先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先进、金融创新先进、优质服务先进等先进项目。
融资贡献先进:主要考评各金融机构千方百计拓宽筹资渠道,吸引市内外资金,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包括发放信贷、总行直贷、总部直投、信托计划等,重点考核引入市外资金方面的成效。
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先进:主要考评各金融机构在完善内部机制,开发适用产品,努力满足中小企业、微小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方面的工作和实绩,对中小企业贷款占比、总量和增速等指标领先的机构给予表彰。
金融创新先进:主要考评各金融机构积极争取创新试点权限,根据市场需求和各自实际,加大新产品研发推广和内部管理革新力度的工作措施与实际成效。
优质服务先进:主要考评各金融机构在提高办事效率,在确保基础性金融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完善分层服务机制,规范产品营销过程,改进售后服务,减少客户等候时间和投诉案例,提高服务满意率等方面的情况。
每项先进选择1-2家成绩突出的机构进行表彰,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增设先进单项,每家先进单位各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
三、评选方法和取消评选先进资格事项
(一)评选方法
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根据被考评对象考评得分进行排名,并从得分靠前的单位中根据工作的创新性、扎实性和有效性,评选1-3家金融发展示范单位,予以表彰。单项先进评选采取机构自荐、监管部门推荐、金融办初审、分管市领导审定的办法。
综合考虑前三年考评实际情况及金融发展趋势,由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的考评专项资金。
(二)取消评选先进资格事项
1.金融机构如出现以下事项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评资格:
(1)在金融运行过程中,由于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导致辖区金融不稳定的;
(2)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我市金融业形象的;
(3)因内控制度不健全或管理不善,导致重要业务系统连续停止运行半个工作日以上,或造成系统被破坏致瘫痪等严重后果的;
(4)市级机构班子成员涉嫌重大违纪、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的。
2.金融管理部门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评资格:
(1)因监管不力、措施不当或失职、渎职等,导致重大金融事故发生或是金融风险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班子成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四、考秤程序
为保证考评的公开、公平、公正,成立市金融业考评小组(简称考评小组),由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贸易局、市外经贸局、市农办等单位作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考评工作日常事务。
综合考评的被考评单位要结合年终总结,对考评内容进行逐条逐项自查自评,以书面形式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考评小组,考评小组在1个月内根据各被考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进行审核,核定考评结果。
参加单项先进评选的各市级金融机构于次年1月底前向各自监管部门报送自荐材料,监管部门于2月15日前将推荐意见报市考评小组,考评小组在2月底前将单项先进初审意见及综合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公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暂先试行3年,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铁道部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实施办法

铁道部


铁道部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实施办法

铁审(1991)137号


  第1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铁路企业机构体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实行厂长(包括局长、经理等,下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制度的目的,是对厂长任期目标的实现,以及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推动厂长经济责任制的健康发展。其审计评议结果,供干部管理部门全面考察、使用干部参考。


  第3条 凡实行厂长负责制的铁路企业的厂长,任职期间的某一阶段和任职期满、任期中因各种原因离职的,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可按照本办法进行审计评议。如无特殊情况,审计评议的日期应在财务年度决算编报期后进行,以保证审计评议的各项财务指标的完整性和可比性。
  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一般情况实行先审后离,或一离任二审计三使用的原则,特殊情况可根据主管干部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审计。


  第4条 对厂长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权限。铁路审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采取上级主管单位的审计部门审计评议所属企业厂长的办法。铁道部任命的铁路局长、总公司(公司)总经理及部直属在京企业的厂长,由部审计局负责审计评议;铁道部任命的工程局长、厂长、铁路分局长,委托各主管总公司、铁路局的审计部门负责审计评议。


  第5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
  1、厂长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和经营承包目标完成情况及其真实性。
  2、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合法,准确真实,有无虚盈实亏等问题。
  3、缴纳税金、上交利润、铁路建设资金、留成比例、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截留、挪用应上交的款项;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处理是否行当,有无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经济权益的行为。
  4、财产物资是否完整,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理是否及时,有无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财产物资损失问题。
  5、执行财经纪律情况。有无指使或暗示财会人员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以及玩忽职守、官僚主义造成损失浪费问题。
  6、廉政情况。有无以权谋私、侵吞国家资财、贪污贿赂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7、设备技术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按规定增值,有无企业短期化行为。
  8、上级领导和委托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经济事项。


  第6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程序
  1、根据厂长主管单位的要求,由干部管理部门向同级审计部门提出《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委托书》(以下简称《审计评议委托书》)。审计部门接到《审计评议委托书》后,应及时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对铁道部任命的工程局长、厂长、铁路分局长等离任时,铁道部干部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计时,向部审计局提出《审计评议委托书》,部审计局根据《审计评议委托书》,委托总公司、铁路局审计部门按委托审计办理。或由部干部管理部门授权总公司、铁路局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其同级审计部门实施,《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书》主送委托单位,抄报部干部管理部门。
  对任届期满或离退休的厂长,干部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审计评议的,应于当年年初一并向同级审计部门提出《审计评议委托书》,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评议委托书》列入当年审计计划,按干部管理部门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审计评议。
  2、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及时组织清理帐项,清点财产物资,编制财产物资清查清理清单;厂长应按照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写出述职报告。
  3、审计组进点在听取被审单位财产清理情况介绍和厂长述职报告后,按照一般审计程序实施阶段的要求,进行审计。
  4、审计实施终结后,审计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铁道部的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出审计报告和审计评议书,经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和厂长签署意见后,报委派审计组的审计部门审定,并由审计部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审计评议书送交委托审计的干部管理部门,同时抄送被审计单位和厂长;并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
  由上级审计部门委托下级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的审计报告和审计评议书,应由被委托审计部门签章后,送委托审计部门审定,经委托审计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委托审计部门将审计评议书送交干部管理部门、被审单位和厂长,并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


  第7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评议的厂长,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评议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评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构申请复审。上一级审计机构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通知原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评议厂长,抄送原委托审计的干部管理部门。


  第8条 审计中如发现涉及党纪、政纪的问题,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铁路审计工作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积极主动配合审计人员做好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工作。


  第10条 审计人员必须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守机密的工作准则,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11条 审计评议工作结束后,审计部门应按照审计档案工作规定立卷归档。


  第12条 部属各单位对所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进行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


  第13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审计不适用本办法。


  第14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发铁审〔1987〕492号文《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实施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第15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驻铁道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