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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通旅客列车晚点通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40:31  浏览:8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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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通旅客列车晚点通报办法

铁道部


直通旅客列车晚点通报办法

第一条 旅客列车正点率,是铁路客运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是铁路运输企业形象和信誉的重要体现。为提高旅客列车正点率,维护广大旅客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客运输必须强化正点意识,建立岗位负责制,加强运输组织,提高调度指挥水平,加大考核力度,不断提高旅客列车正点率。
第三条 各级列车调度和客运调度要随时掌握旅客列车运行情况。遇有列车晚点,要积极组织前方停车站加快旅客乘降、上水作业组织,行包和邮件装卸,积极恢复正点。快速列车和夕发朝至列车要重点给予保证。
第四条 产生晚点铁路分局(没有铁路分局的为铁路局,以下同)的列车调度要将晚点时间及晚点原因通知接入铁路分局的列车调度并报告上级列车调度。如果遇有事故或自然灾害致使中断行车或晚点时间超过2小时,铁路局列车调度还必须顺序向下一个铁路局列车调度通报。
第五条 列车接入铁路分局的列车调度接到列车晚点信息后,应及时通知停车站运转室,车站运转室应及时通知客运广播室及有关人员,客运(计划)室将晚点原因写在“客统3”上,与列车长办理交接。车站广播室、运转室、分局列车调度要加强联系,主动沟通。
第六条 站、车接到晚点通知后,要利用揭示牌、广播等方式及时向旅客预报列车晚点时间并简要向旅客说明晚点原因。广播通报次数应不少于三遍。
第七条 列车晚点超过30分钟时,车站站长和列车长要代表铁路通过广播向旅客道歉,并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第八条 站、车广播时,要使用铁道部统一编写的晚点广播用语(见附件)。旅客询问列车晚点情况时,铁路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回答,不得使用“不知道”、“没点”等不负责任用语或有不耐烦表现。
第九条 各级调度和客运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对违反规定不通报旅客列车晚点情况的,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铁道部在全路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1999年2月16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管内旅客列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站车列车晚点广播用语
旅客们:
我是XX站站长(XX次列车列车长),XX次列车(本次列车)因XX原因晚点,现在大约晚XX小时XX分。因列车晚点给您造成不便,我代表铁路部门向您表示诚挚的歉意。
注:晚点原因按照以下内容表示:
1.大雾;
2.水害;
3.线路中断;
4.下雪;
5.设备故障;
6.列车超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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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关爱女性实施意见

中共信阳市委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阳市关爱女性实施意见


中共信阳市委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关爱女性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管理区、开发区和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信阳市关爱女性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信阳市委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07年9月30日

为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充分发挥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以关爱女性、扶持妇女发展为切入点,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女性、保护女性的良好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信阳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女孩的农民家庭,减免20%的分娩医疗费用;费用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出,市县两级各承担50%。

第二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者因胎儿是女性人工终止妊娠。禁止虐待和歧视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第三条 对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国家级贫困县,每位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补助医疗费用150元;省级贫困县每位住院分娩的农村贫困孕产妇补助医疗费用100元。

第四条 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双女结扎户,为其夫妇双方购买养老保险,费用由市、县、乡三级按2∶4∶4的比例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出。

第五条 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使生育保险覆盖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第六条 各级计生部门在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健康检查时,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妇科病、子宫肌瘤、乳腺病普查。

第七条 各级具有婚前保健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保健服务时,检查费用优惠10%,并免费提供婚前卫生指导服务。

第八条 各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足哺乳时间。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的,享受法定的产假;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十条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一条 适龄女孩应当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以外,女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其入学,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使其辍学。

第十二条 本市各类高中、市管各类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招生考试,女孩总成绩加2分。

第十三条 本市所辖学校不得提高流动人口适龄女孩入学的门槛,要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 在执行“两免一补”政策过程中,同等条件下贫困女童优先;对特困家庭的女童,减免其他需学生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 国家和省下拨的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对女生资助比例不得低于45%;市管大中专院校,在助学贷款、社会捐助和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女生优先。

第十六条 女性与男性有同等的就业、求职、应聘与参政议政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女性或提高招聘女性标准;与女性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其它协议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规定;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妇女所占比例不少于换届时上级规定的上限比例。

第十八条 县处级后备干部中女干部比例不少于20%。

第十九条 县(区)党政班子中应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有条件的县(区)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也应配备女干部;乡镇、办事处党政班子中至少要有1名女干部,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中至少要有1名女性成员。

第二十条 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女干部的笔试总成绩按笔试满分的2%加分。

第二十一条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秀等次优先评定女职工。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科技部门在科技项目的申报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妇女科技工作者;每年重点支持5-10名女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中,对女性给予优待: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省级五一劳动奖章、省级三八红旗手以上的女性技术工人,可由初级工免试晋升中级工、中级工免试晋升高级工;获得市级劳动模范、市级五一劳动奖章、市级三八红旗手的女性技术工人,申报中级工、高级工时,可提前一年。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与支持妇女独立创业。注册资本不足100万元的,不再核转县分局登记,由市局直接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商部门优先推荐妇女参与“文明诚信商户”评选,同等条件下,凡经营主体是妇女的,优先评定。

第二十六条 为妇女经纪人大力提供优惠政策。对边远地区农村的妇女从事经纪活动的,工商部门上门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免收费用。

第二十七条 切实落实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的40周岁以上女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产业化扶贫方面,扶贫贴息贷款优先扶持安置贫困乡村女性就业比例大的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小额贴息信贷扶贫方面,优先扶持贫困乡村女性兴办、领办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第三十条 在实施“雨露计划”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方面,优先对贫困乡村女性进行免费务工技能培训。

第三十一条 对招赘入户的女性村民,在宅基地的申请使用上,享有与本村男性村民的同等权利;对已出嫁的女性村民,户籍未迁的在原村组的征地补偿分配使用上,享有与原村民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在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城乡困难妇女。

第三十三条 落实农村年满60周岁独女户、双女户家庭的父母每月每人50元奖励扶助费。

第三十四条 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将妇女纳入五保集中供养。

第三十五条 各级司法部门对未满16周岁的女童和年满60周岁以上妇女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受侵害案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第三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虐待和遗弃病残妇女。对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起诉的离婚案件,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为受害女性提供援助。

第三十七条 加大对侵犯女性权益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强奸、拐卖妇女、引诱胁迫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案件的,受案率和结案率达到100%。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落实好各项规定,每年要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弄虚作假,落实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组织、妇联、教育、计生、卫生等部门要跟踪意见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本意见;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弘扬妇女先进典型;信阳日报、信阳电视台、信阳广播电台要及时报道妇女工作动态。

第四十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并由市妇联负责解释。如遇国家对妇女政策有重大调整,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大户的申报、评选工作,现将《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补充规定

 2、贵港市纳税大户评选申报表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执行《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贵政发[2007]15号)文件精神,有利于开展纳税大户的评选工作,对《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评选对象

参加评选的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纳税主体。已组建集团公司的,也可汇总所属子公司纳税额后,以集团公司名义参加评选,但在申报时须列出所属子公司的企业名称,以便于审核。

二、入库税种

企业入库税金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烟叶税。

不包括企业代征税和退税。

三、评选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次年1月10日前按要求填报《贵港市纳税大户评选申报表》(一式四份,见附表)报送市经委,由市经委分送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审核后,再统一报送市政府审定。受理申报的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13日。市经委联系电话:4563422,4563408,传真:4563403。



附件2



贵港市纳税大户评选申报表

企业名称:(盖章)


申报年度:

单位:万元

项 目
本年度缴纳税金
上年度缴 纳税金
同比增加 税金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国 税
 
 
 


审核人:

年 月 日

地 税





审核人:

年 月 日

财 政





审核人:

年 月 日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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