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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学生被分配到企业工作后有无试用期和如何享受劳动保险的函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22:52  浏览:86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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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学生被分配到企业工作后有无试用期和如何享受劳动保险的函复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学生被分配到企业工作后有无试用期和如何享受劳动保险的函复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复函
安徽省总工会生活部:
兹转去铜官山有色金属公司工会函一件。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学生被分配到企业工作后,有无试用期和如何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问题,经与劳动部工资局、劳动调配局研究后认为:上述学生凡由国家统一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在见习期间,应作为正式工作人员看待。他们
的劳动保险待遇应与一般工人、职员同,不能按试用人员、临时工的待遇处理。至于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九章规定中的“试用人员”,是指企业通过劳动部门从社会上招收录用人员时,定有试用期的人员而言的。
请答复他们。



196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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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加速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加速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若干规定

北政发[1996]35号



  第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它对加速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生产力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加快我市民营科技企业(含民营科研机构,下同)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进行经营,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新产品的研制、生产及销售为主要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经济性质是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也可是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开发实体。

  第四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及合浦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科委)是市、县民营科技企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按管理权限,向市(县)科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应材料,经市(县)科委进行资格审查,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即可营业。民营科技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市科委领取《技术贸易许可证》,凭工商营业执照和《技术贸易许可证》开展技术贸易活动,并据此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北海市人民政府对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大力发展、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支持他们的正常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财产和正当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无偿占有和使用,对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应认真区别对待,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妥善处理。

  第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㈠企业在承担各级科研计划任务,接受科研、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委托项目,参加技术市场贸易活动,申报科技成果鉴定、奖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向金融部门申请科技贷款,向科技管理部门申请项目经费,开展技术进出口业务,使用外汇等方面享有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㈡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㈢民营科技企业实施高新技术项目需要的办公、生产用地、用房,在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税(费)、房地产税等方面的优惠待遇按北政发[1994]2号文执行。

  ㈣民营科技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生产的产品符合高新技术产品条件的,经自治区或市政府高科技认定小组组织认定,可以享受我市《关于大力发展我市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若干规定》中的优惠政策待遇。

  ㈤企业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经营范围内可以从事对外技术交流、技术出口、技术引进与外商合资、合作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㈥民营科技企业在我市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生产性企业,按我市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执行。

  ㈦外地科技人员来本市兴办民营科技企业,除享受以上规定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市对内联企业给予的优惠政策。

  ㈧外商独资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外商或引进外资在本市合作、合资经营的民营科技企业,除享受以上规定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本市对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第八条 鼓励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科技人员、市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北海创办、领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或应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应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有国家干部职称身份的,保留原身份、工龄连续计算。

  第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所需的各类人才(包括国家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可自行引进(聘用),所相进(聘用)人才档案关系可由同级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其户籍关系按我市有关优惠政策办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辞职到我市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其人事关系及档案可保留在同级人才交流中心。户籍和粮食关系可不迁移。

  第十条 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其技术职称考评,同国有企业同步评定。已按国家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其职务和待遇由聘用单位自行决定,凡体制改革后,从机关到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其原在党政机关中审核认定的技术职称资格可实行职称评聘挂钩。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民营科技企业和先进技术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


关于加强旅馆业单位安全管理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旅馆业单位安全管理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关于加强旅馆业单位安全管理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3届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旅馆业单位安全管理的决定

为确保第16届亚洲运动会、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残运会)的顺利举行,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以及《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亚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对本市旅馆业单位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决定所称旅馆业单位,包括: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提供留宿服务并已取得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桑拿按摩沐足场所。

二、旅馆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严格落实住宿登记制度:

(一)旅馆业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旅馆业单位应当登记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旅馆业单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开具相关身份证明;

(三)旅馆业单位应当如实、实时、实数将旅客身份信息录入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传送到公安机关;

(四)旅馆业单位应当设立楼层服务台,保证1名服务员24小时值班,负责核查旅客是否履行住宿登记手续。

三、旅馆业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来访登记制度。旅馆业单位应当在大堂设立独立的来访接待点,供旅客接待来访人员;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定来访接待点需在客房接待来访人员的,旅馆业单位应当征得旅客同意,并按住宿登记规定,如实登记来访人员的身份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送到公安机关。

四、旅馆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严格落实内部安全防范工作:

(一)旅馆业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落实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

(二)旅馆业单位应当加强客房楼层、人员密集部位以及配电间、电梯机房、饮用水箱、换气风道口、应急疏散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巡查;

(三)旅馆业单位应当在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按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四)旅馆业单位应当在旅馆每一个入口配备2名安全检查人员和1套安全检查设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或者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对进入旅馆内的人员、物品、车辆实施安全检查。旅馆业单位对需要寄存物品的,应当要求寄存人开包(箱)接受检查。非在本单位住宿的旅客的行李物品一律不得寄存。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开包(箱)检查的,旅馆业单位应当阻止其进入或者寄存物品。

五、旅馆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发现旅客、来访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传品等违禁物品,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六、旅客、来访人员应当自觉配合旅馆业单位开展住宿登记。对拒绝住宿登记的旅客、来访人员,旅馆业单位应当拒绝其入住(进入)。对在桑拿按摩沐足场所中临时决定住宿,但拒绝住宿登记的人员,场所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对该类人员进行审查。

七、违反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旅馆业单位不按规定录入、上传住宿人员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吊销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

八、违反本决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旅馆业单位不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非星级旅馆依照《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

(二)对星级旅馆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九、违反本决定第五条规定,旅馆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旅馆业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5日行政拘留;

(二)明知住宿的旅客、来访人员将违禁物品或者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对旅馆业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十、旅馆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5日行政拘留。

十一、违反本决定规定,旅馆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决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不设立楼层服务台并安排服务员24小时值班的,或者不履行旅客住宿登记手续核查义务的;

(二)违反本决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不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设备或者不履行安全检查义务的。

十二、本决定自2010年10月26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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