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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08:26  浏览:90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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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1993年6月17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把我市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性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驻(住)我市市区、城镇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建局是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县(市)、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含街路、广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建部门的配合、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公用等部门和“门前三包”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遵循三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层层包保的原则。


  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均须履行“门前三包”任务,并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六条 “门前三包”系指在责任单位门前及周围划定的地段内,由责任单位负责并指派专人上岗执勤包市容、包卫生和包秩序。
  (一)包市容。
  1、保持建筑物门面、橱窗、牌匾的完好、整洁、美观、大方;保护市政、环卫、交通、公用等设施不受损坏;自修和养护门前人行步道。
  2、负责门前绿化,管理好树木、花草、绿篱和园林设施。
  3、制止违章建门斗、台阶、棚栅、门栏、外阳台和乱堆放砂土、砖石、煤拌及其它杂物。
  4、制止在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行为。
  (二)包卫生。
  1、负责清扫道路边石以上的地面,清除超高土、垃圾、污物、废弃物和积水,保持门前道路边石以上的地面整洁卫生。
  2、及时清除门前道路中心线以内责任区的积雪、污水。
  3、制止违反“卫生六不准”的行为。做到门前无痰迹、无便溺、无污水、无瓜果皮核、无纸屑等杂物。
  4、维护和看管好卫生箱等公用设施。
  (三)包秩序。
  1、制止违章摆放摊、床、亭和无证商贩活动。
  2、制止违章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等车辆。
  3、制止行人不走人行道和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
  4、制止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5、制止占卜、看手相和搭灵棚、摆供品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要亲自抓“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工作,指派专人监督、检查本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各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好本系统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工作。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均应指派专人上岗执勤,依照《门前三包责任书》的规定,积极主动实施“门前三包”的具体管理,并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其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执派专人上岗执勤,可以采取本单位自行抽派人员,几个责任单位轮流或联合组织人员进行。
  责任单位确实无力抽调人员上岗执勤的,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批准,可根据其承包的面积按每平方米每日0.10元标准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缴纳执勤费,收缴执勤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执勤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只能用于聘用“门前三包”上岗执勤人员和街道办事处“门前三包”管理人员,不得挪做他用。
  非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街路,不得收取“门前三包”执勤费。


  第九条 责任单位执勤人员上岗位时间:
  夏 季 6:00-20:00。
  春秋季 7:00-19:00。
  冬 季 8:00-16:30。


  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的管理和执勤人员,应依法办事,守职尽责,努力工作,文明管理,并配带市城建部门统一制作的标志上岗执勤。责任单位的管理和执勤人员,对违反“门前三包”规定的人员可以给予1元至50元的罚款。
  责任单位的管理和执勤人员对违反“门前三包”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十一条 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街路,由市城建部门统一确定。在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街路上,街道办事处和区城建部门每日均应派出管理人员执勤,负责检查、监督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门前三包”管理规章、制度。
  各县(市)、区城建部门的城管监察队伍必须配合街道办事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人员,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和城管监察队伍要做好责任单位“门前三包”执勤人员执勤的督促和指导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城管监察队伍和各公安派出所要配合执勤人员对违法、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门前三包”任务的,视情节轻重,由街道办事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元-15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100元-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以10元-15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对城建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建部门要对各街道办事处执行本办法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的单位,处以100元-5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元-150元罚款。


  第十六条 被处罚的单位拒不缴纳罚款的,由执罚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被处罚单位开户银行(城市信用社)强行划拨。
  对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处罚,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义务。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利用职权徇私报复或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局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七月三日颁布的《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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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农业特产品外运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农业特产品外运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722号

1996-12-13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重庆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中央对西藏的有关优惠政策,西藏对农业特产品不征收农业特产税,而只对部分畜产品、林产品和药材分别征收营业税、资源税。由于对西藏的这一做法不了解,出藏的一些应税农业特产品被部分毗邻省区按农业特产税应税未税产品对待,要求补征农业特产税,引起了省际之间的纠纷。为了保证中央对西藏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避免重复征税,方便农产品流通,经研究,对西藏农业特产品外运有关农业特产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对西藏外运的农业特产品,凭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西藏自治区农业特产品税务准运证”(简称“准运证”),不再补征农业特产税。“准运证”的作用视同“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各地在查验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应参照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财农税字[1995]0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农业特产品税务准运证(套监制章)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农业特产品税务准运证(套监制章)



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   收购地点或生产地点   运输车辆数及牌照号码  
单位地址   负责人姓名   运往地点   转运地点  
货 物 名 称 单位 起运数量 收购价格 总 价 值
         
         
合     计        
备    注  
填  发

税务机关


经 手 人 印

(公 章)


年  月  日

有效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财政部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如何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如何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9年5月18日,财政部

国务院国发〔1989〕25号通知对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作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就有关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前经国务院或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实行“总挂总提”奖金进成本的挂钩企业,其由成本开支的奖金部分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二、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前未经国务院或劳动部、财政部批准,但已实行“总挂总提”奖金进成本的挂钩企业,其由成本开支的奖金,应从挂钩之日起缴纳能源交通基金,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缴纳预算调节基金,未缴纳的应予补缴。计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奖金包括工资总额基数中的奖金和新增效益工资中的奖金(新增效益工资中的奖金根据挂钩第一年工资总额基数中的成本工资和奖金的比例确定)。
三、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后实行挂钩的企业,其在留利中开支的奖金和新增效益工资,均应先按企业的留利总额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再开支。
四、实行挂钩企业的折旧基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仍按现行规定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于六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经国务院或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实行“总挂总提”奖金进成本的挂钩企业名单报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和我部综合计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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