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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钱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29:07  浏览:8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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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公共租赁住房是保障性住房中的新成员,它对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保障性住房立法,导致我国公租房保障对象狭窄、没有完善的准入退出机制以及缺乏司法救济制度等问题突出。为此,我们应制定统一的保障性住房立法并扩大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完善其准入退出制度并规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等权利方面的救济途经。总体分析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中存在以下法律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立法保障。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任何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基础,只有统一的立法才能保障各项政策的具体实施。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的新内容,公租房的建设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目前主要是中央的《指导意见》以及各地关于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在进行规制。但是,这些没有强制约束力的政策指导以及效力低下的地方政府规章对于保障公租房制度的发展非常不利。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保障,各地对于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建设标准、资金保障以及运作机制等内容方面没有统一的认识,各地规定差别太大,政策随意性比较强。同时行政手段的保障带来了很多的弊端,如资金难以保障、房源供给不足以及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监管缺失等。显然,建立统一的公租房立法是这一制度得以良好运行的关键所在。
二、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局限性。目前公租房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虽然《指导意见》和各地实施办法大都提到有条件的可以扩大到新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但对于新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大都要求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如广州、深圳等地的公租房覆盖人群也是针对城镇户籍人口,而最需要住房保障的流动人口还被排除在保障之外。可见,我国目前公租房的保障对象还很狭窄,真正需要保障的“夹心层”仍得不到有效的住房保障。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中的农民工,他们通常流动性大,工作场所和时间不确定,但他们却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主力军,其实这些特定人群更需要住房保障。因此,为真正实现公租房对“夹心层”住房保障的目的,做到“应保尽保”,需要扩大公租房的供应对象。
三、公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不健全。合理的准入与退出机制是公租房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环节。我国目前主要采取以家庭收入为主的核定办法来确定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但我国由于缺乏健全的居民个人收入信息管理制度,导致实践中往往无法准确统计个人的隐形收入,从而影响了个人收入的审查,使得不应纳入公租房供应对象的人通过虚报瞒报个人收入等非法手段骗取了公租房,或者一些收入变化了不再符合条件的人长期租赁公租房,造成公租房推出机制严重滞后,“退出难”、“只进不出”、“福利固定化”现象严重。同时,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入监管制度的缺失也极易影响审核的准确性。审核部门主要是对居民提供的个人收入证明等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缺少实质性的审查也是导致审核失真的主要原因。
四、公租房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法谚说: “无救济则无权利”。任何权利如果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终将成为一纸空文。我国现行的公租房制度的纠纷解决机制就很不完善。我国公租房实行的是申请审核制度,申请人能否获得公租房以及合同期满后能否续期完全取决于主管部门的审核,加之我国审核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公租房主管部门审核失真、滥用权力损害真正需要保障的人群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如果申请人对主管部门审核结果有异议或者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如何救济? 对此,我国公租房相关的政策制度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申请人复议的权利和诉讼的权利并没有被法律明确的规定,难以保障住房困难户的住房权益,无法防止行政机关的权利滥用。此外,公租房是准公共产品,那么由于公租房的申请核准以及租赁合同发生纠纷以后,有关当事人应该提起何种诉讼,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会直接影响到司法审判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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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表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等116所全国模范敬老院的决定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表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等116所全国模范敬老院的决定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敬老院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在配合计划生育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敬老院的建设和发展,越来越受到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尤其是县乡两级政府在抓敬老院建设上,加大力度,取得了
显著的成绩,涌现出一大批设施完备、环境幽雅、管理科学、服务质量好的省级模范院、标兵院。为推动全国敬老院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社会化方向健康发展,民政部决定:命名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等116所敬老院为全国模范敬老院。
这些模范敬老院是全国4万多所敬老院的标兵。在改革的大潮中,他们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办院方针和办院原则,不断拓宽工作领域,创造了一流的工作业绩。有的以敬老院为依托建立了五保服务中心,为全乡镇五保对象服务,不仅使在院老人安度晚年,也使散居五保
对象的生活得到了切实的保障;有的敬老院大力发展院办经济,不仅提高了在院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而且改善了敬老院居住条件,使院办经济的收入成为基层民政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接收社会老人自费入院供养,向着老龄事业社会化方向迈出了新的步伐。


各地敬老院要以全国模范敬老院为榜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改革开放,积极进取,锐意改革,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供养对象服务的观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扩大服务内容,提高社会效益,努力把敬老院办成人们心目中的老人乐园。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为把敬老院事业继续推向前进,做出更大的贡献。

全国模范敬老院名单

北京市
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敬老院
通县马驹桥镇敬老院
海淀区四季青乡敬老院

天津市
北辰区宜兴埠镇敬老院
津南区八里台镇敬老院
蓟县邦均镇敬老院

河北省
栾城县郄马乡敬老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敬老院
遵化市遵化镇敬老院
武邑县审坡镇敬老院
文安县文安镇敬老院

山西省
襄汾县陶寺乡敬老院
阳泉市郊区三郊乡敬老院
河津市柴家乡敬老院

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郊区兴胜乡敬老院
巴林左旗丰水山乡敬老院

辽宁省
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敬老院
沈阳市于洪区陵东乡敬老院
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敬老院
鞍山市旧堡区宁远镇敬老院

吉林省
东丰县猴石镇敬老院
图门市红光乡敬老院
德惠市天台镇敬老院
永吉市双河镇敬老院
东辽县建安镇敬老院

黑龙江省
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乡敬老院
穆棱市马河桥镇敬老院
双城市双河镇敬老院
阿城市玉泉镇敬老院

上海市
嘉定区安亭镇敬老院
浦东新区顾路乡敬老院
金山县朱行镇敬老院

江苏省
锡山市东湖塘镇敬老院
邳州市铁富乡敬老院
武进市横山桥镇敬老院
昆山市城北镇敬老院
通州市观音山镇敬老院
建湖县恒济乡敬老院
张家港市杨舍镇敬老院
泰州市朱庄乡敬老院

浙江省
余杭市塘栖敬老院
鄞县五乡镇敬老院
海宁市周王庙镇敬老院
湖州市南浔镇敬老院

安徽省
泗县大庄镇敬老院
青阳县杜村乡敬老院
宁国县仙霞镇敬老院
肥西县三河镇敬老院
阜阳市正午乡敬老院

福建省
宁化县泉上镇敬老院
武平县桃溪乡敬老院
福鼎县秦屿镇敬老院

江西省
上高县翰堂乡敬老院
景德镇市竞成镇幸福院
万安县潞田镇社会敬老院
南昌市郊区青云谱乡敬老院
萍乡市上栗区彭高镇敬老院

山东省
平度市中庄镇中心敬老院
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敬老院
枣庄市峄城区峄城镇敬老院
烟台市莱山区莱山镇敬老院
曲阜市书院乡敬老院
泰安市郊区满庄镇敬老院
日照市石臼办事处敬老院
文登市宋村镇敬老院
平阴县平阴镇敬老院

河南省
郑州管城区十八里河乡幸福院
清丰县大流乡敬老院
长葛市董村乡敬老院
南召县云阳镇敬老院
上蔡县杨集镇敬老院
林州市城郊乡敬老院
孟津县马屯乡敬老院
兰考县张君墓镇敬老院

湖北省
荆沙市荆州区八岭乡敬老院
潜江市渔洋镇幸福院
孝感市孝南区杨店镇幸福院
武穴市四望镇敬老院
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敬老院
恩施市龙凤镇敬老院

湖南省
炎陵县策源乡敬老院
岳阳市郊区梅溪乡敬老院
长沙市郊区马王堆乡敬老院
洞口县花古乡敬老院
湘潭县古城镇敬老院

广东省
番禺市石棋镇敬老院
斗门县井岸镇敬老院
三水市芦苞镇敬老院
东莞市樟木头镇敬老院
化州市林尘镇敬老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港市贵城镇敬老院
兴安县界首镇敬老院
荔浦县荔城镇敬老院

海南省
琼海市大路镇敬老院

四川省
垫江县高安镇敬老院
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敬老院
双流县东升镇敬老院
大竹县石河区敬老院
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敬老院
内江市市中区国光乡敬老院
自贡市贡井区艾叶乡敬老院

贵州省
桐梓县娄山关镇社会福利院
玉屏县大龙镇幸福院

云南省
晋宁县古城镇敬老院
禄丰县仁兴镇敬老院

西藏自治区
波密县敬老院

陕西省
丹凤县商镇区大峪乡敬老院
城固县原公镇敬老院
西安市未央区草滩镇敬老院

甘肃省
泾川县合道乡敬老院
山丹县清泉敬老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金积镇敬老院
陶乐县县乡联办敬老院

青海省
玉树县下拉秀乡敬老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库尔勒市铁克其乡敬老院
昌吉市三工乡敬老院



1995年12月20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1号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五条 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审查难度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专家组成,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5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具有高层建筑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 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图纸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能通过。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和采取抗震措施。

  第十六条 对国家现行规范要求设置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颁布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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