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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速裁程序适用情况司法统计分析/韩秋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03:55  浏览:89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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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而增强,诉讼已经成为民众面对纠纷的首要选择。这几年不断吸引公众眼球的“一毛钱诉讼”、“一元钱官司”层出不穷。面对这些诉讼,如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则司法成本过高,诉讼效率过低,人民群众不满意,人民法官也喊累。在此背景下,建立一种简易、快捷、低廉、高效的小额速裁程序,不但有利于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是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顺应时代潮流,不断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

  一、小额速裁程序的基本情况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安排部署在全国90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兴宁区法院的小额速裁庭于2011年9月1日成立,至2012年6月30日,共受理小额速裁案件162件,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主要有以下类型:

  合同类91件,权属类13件,婚姻家庭类58件,其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59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15件,赠与合同纠纷7件,借款合同纠纷5件,租赁合同纠纷3件,信用卡纠纷1件,民间借贷纠纷1件,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12件,确认所有权纠纷1件,离婚纠纷32件,继承纠纷17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3件,分家析产纠纷1件,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1件,法定继承4件。上述案件中诉讼标的在1万元以下的有93件,1万至5万元的有69件。上述案件调解结案157件,撤诉1件,判决4件。

  二、小额速裁程序的特点

  (1)诉讼过程简易高效。案件类型的简单和法律关系的单一决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无需复杂性,该程序的审理过程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单,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即可适用小额速裁,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根据案件需要为当事人指定答辩期、举证期,但期限最长不超过7日。在通知开庭的方式上,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地点可选择在法庭、调解室,也可以到当事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等处进行。结案形式上,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或者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可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或捺印,不必另行出具裁定书或调解书,判决结案的,最迟在宣判后三日内送达。

  (2)诉讼方式方便灵活。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于确有特殊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也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询问证人,当事人申请利用视频系统等方式询问证人的,法院经审查认为适当的,可予以准许。在审理过程中,为体现快捷和高效,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可以结合进行,灵活掌握,案件一般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审结,逾期未结的,即转普通程序审理。

  (3)诉讼结果异议便捷。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不服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并由本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异议不成立,应在三日内裁定驳回异议,异议成立,应撤销原判决转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未在十日内提出申请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优先执行,上述程序的设定有效提升了小额速裁程序解决纠纷的效率。

  (4)诉讼成本低廉。小额、简单的案件由于标的金额小,涉及当事人利益不大,当事人往往倾向于以较小的成本,迅速地解决纠纷,因此小额速裁程序的特点就是通过独任审理、压缩审限、简化程序、限制上诉、降低诉讼费用等方式减少当事人精力或资金投入,使之具有成本低廉性特征。目前,根据现行《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精神,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确定为50元/件。

  三、小额速裁程序适用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1)小额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特定。按规定小额速裁程序在适用范围基本上限于5万元以下的给付之诉,据统计,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兴宁区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案件有649件,数量相对较少,在一定程序上限定了该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范围。该院在立案审查时只能从上述案件中筛选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2)虽然小额速裁程序简便,实行一裁终局,收费低廉,但在适用该程序审理时却受到被告同意适用这一硬性条件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该项工作的开展。原则上,兴宁区法院立案法官对原告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都会建议当事人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一般情况下,原告一方出于速裁的优势和特点考虑,往往都同意适用此程序;而多数被告方则出于一裁终局的原因对小额速裁程序认同度较低,大都不同意适用此程序,由此导致除双方一致同意调解的案件外,法院启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少之又少。截止6月30日,兴宁区法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162件,占符合条件的案件总数的24.96%,不到三成。

  (3)原告起诉时避重就轻,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书写诉状及提交证据材料,而被告在法官向其征求意见时也表态愿意调解,同意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这给立案法官造成双方权利义务较明确的一个假象,在调解没有结果时,被告又对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有异议,意见分歧较大,致使法院不适合再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在一定上也影响试点工作的开展。

  四、小额速裁程序适用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小额速裁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创新举措,仍亟待不断地研究和完善,尤其是其一裁终局的程序性特征与民事诉讼的立法旨意不尽相符的问题,且小额速裁需要通过立法将相关规定予以明确,使法官适用此程序有法可依。

  (二)加强小额速裁的宣传力度。立案大厅的导诉台和立案审查、答疑窗口加强了对当事人选择小额速裁的引导工作,同时通过制作宣传栏、发放小额速裁指南等通俗易懂的方式来展示小额速裁便捷高效的优点,争取当事人对小额速裁工作的认同,并鼓励当事人积极选择小额速裁程序。

  (三)充分赋予和尊重当事人对程序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救济权,从程序选择、举证质证和救济途径等方面加强释明和引导,制作《小额速裁程序确认书》,书面提示小额速裁程序的核心内容。在程序设置上突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对达成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合意的当事人,要求在确认书上签名,以提升其对实体裁判结果的认同度。

  (四)继续坚持自愿、合法原则。速裁法官在初步审阅案件材料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不限时间、地点,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等灵活、便捷的方式主持调解,在查明事实、明晰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抓住矛盾焦点,适时提出调解建议和意见。多数案件的审结做到了当天立、审、调,有条件的还实现了当天履行完毕,这样的审判速度让速裁调解被当事人称为“一日法庭”。

  (五)认真做好司法统计,及时了解、收集小额速裁工作开展情况。由于小额速裁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及先例可循,因此,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困难及问题。为及时了解工作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做好司法统计工作,并及时收集、汇总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如实向上级法院反馈。

  (作者单位: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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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对如何预
防青少年犯罪,专家、学者以及热心于预防青少年工作的人员提出了很多有见地
的办法,但仍不能有效地控制青少年犯罪率的上升。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预防
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
教育,心理娇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对青少年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
、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就福建省漳平市来说
,自2002年以来,该市就有青少年犯罪案件85件140人,其中抢劫28件5人,盗窃
36件48人,寻衅滋事28件15人,故意伤害5件6人,敲诈勒索3件8人,绑架2件2人
,拐卖妇女1件5人,强奸1件1人,故意杀人1人。青少年犯罪率与前几年相比呈明
显上升的趋势。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
(一)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
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其次是抢夺、抢劫、寻
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再有者,就是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主人翁做案手法,呈“
英雄”,无所顾忌,不故后果挥刀作案,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
严重罪行。
(二)、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
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
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值
得重视的是,有的少年深受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的毒害而不能自拔,为了寻求精
神刺激,而持刀、持械拦截少女实施暴力。
(三)从犯罪年段年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我市一名少年犯杀人
案,该少年看着手表杀人,计算杀一个人需多长时间,杀完以后还准备杀第二个
人。有的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
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
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情节都比较为严重。
(四)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
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
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五)从犯罪身份看,辍学少年人数居多。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一)社会现实及丑恶现象不时的腐蚀着青少年纯洁的心灵。
青少年的生活离不开五彩缤纷和充满形形色色诱惑的大千世界。当今社会难免残
留着旧社会的痕迹,在一些阴暗角落滋生蔓延着一些与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和精
神文明建设不相称和丑恶现象。一是社会上很多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严重影
响了青少年上学的兴趣,产生厌学情绪,经常逃学,就业困难,使一些青少年整
日无所事事,久而久之走上邪道;二是影视、互联网传播不健康、暴力、淫秽等
丑恶的东西;三是社会改革中出现的贫富分化、一切向钱看等不正常观念的影响
;四是社会上偷盗、抢劫、黄赌、斗殴、色情等犯罪案件的潜移默化。如今年发
生的一起绑架案。犯罪嫌疑人林真鸿、蒋江材在看了香港大篇《插翅难逃》之后
,深受张子强的影响,便在现实生活中模仿张子强的绑架手法,绑架了漳平某私
营业主吴某的岳父,企图勒索60万巨款。
(二)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给孩子造成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
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
成长是极其重要的。不正确的家教在青少年的心理形成人格障碍,形成不正确的
人生观。在行为上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是父母不和、闹离异,经常吵架,秽

沈阳市计算机系统安全监察暂行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计算机系统安全监察暂行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打击计算机违法犯罪,保护计算机系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建立和应用(包括科研、生产、销售、维修、出租等,下同)计算机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系统是指计算机及与其相配套的设备、设施、信息和相关工作人员构成的信息处理系统。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故意编制或者插入计算机程序中能够修改、破坏系统功能,抹除部分或全部数据的一组指令代码,它可以通过计算机媒体或者网络等途径传播。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违法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知识窃取公私财产、数据、情报、文件和制造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四条 市计算机安全监察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市计算机系统安全监察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设立相应的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算机系统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 各级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是:
(一)依据《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计算机站场地技术要求》(GB2887—82)和《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9361—88),参与审查计算机系统和计算机站场的设计和执行规范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二)对建立和应用计算机和软件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察,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改正;
(三)统一组织管理计算机安全科研工作,鉴定和推广计算机安全技术研究成果;
(四)培训和指导计算机安全监察员和安全员,开展计算机安全宣传教育;
(五)侦破、查处有关计算机的违法犯罪案件。
第六条 建立和应用计算机系统单位和个人应加强计算机安全的领导,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计算机病毒和计算机违法犯罪的防控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培训和指导计算机防控管理人员;
(三)发现计算机病毒应使用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提供的清病毒软盘加以清除,不能清除的新病毒和变种病毒,及时报告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处置;
(四)协助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查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违法犯罪的,都有义务保护好现场,立即向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第八条 未经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收集、研究计算机病毒;
(二)编辑、出版、印制、销售、出租计算机病毒机理、病毒源程序的书籍和组织计算机病毒研讨会等;
(三)生产、销售、复制、赠送、交换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
第九条 对计算机安全保护工作有显著贡献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不具备条件的生产、销售、应用、维修、出租计算机和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对发现计算机病毒不及时清除或发现不能清除的新病毒和变种病毒不向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发现计算机违法犯罪,不保护好现场,又不向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报告,或阻止报告及自行处置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未经批准收集、研究计算机病毒、组织计算机病毒研讨会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对未经批准编辑、出版、印制、销售、出租有关计算机病毒机理、病毒源程序方面的书籍以及生产、销售、复制、赠送、交换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的,没收全部书籍和清除工具,并处非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罚款及没收的财物,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对单位和个人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计算机安全监察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徇私舞弊,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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