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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灯具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31:37  浏览:98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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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灯具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7)历民初字第3644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济民三终字第8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现代企业越来越多的采用电子的方式与客户、员工进行商务沟通和交流,但也正是基于电脑的无纸化工作模式,企业信息的复制和泄密也变得更为容易。对此,企业可采取涉密电脑隔离放置,并实行专机专用;设置电脑开机密码,定时锁定等程序;拆除涉密电脑的软盘、USB接口及光盘刻录等方式,保护电脑内存储的商业秘密的安全。

三、基本案情
原告济南灯具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灯具公司”)系济南市灯具加工和出口贸易企业,主要贸易产品为桅灯、电桅灯、煤油灯、灯罩等产品。1998年灯具公司获得自主进出口经营权后,多年来多次组团参加广交会,并为此支付了较高的参展费用。通过参加广交会,原告与加纳的菲利浦公司、丹麦的简扬公司、吉布提的沃绍公司等众多国外公司建立起了稳定的出口贸易关系;同时与华宇灯具公司等国内配套生产厂家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2006年出口创汇达200余万美元。灯具公司将已经建立起商业往来、蹉商、交流关系的客户名单、资料作为其重要的商业信息均采取了电脑加密、保险柜加锁等保密措施,并通过制定公司重要岗位保密制度、资本运营管理制度等,对以上商业信息建立起了专人专管的保密制度。
自2006年11月之后,原告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出口订单取消,产品积压,车间停产,2007年出口创汇不到20万美元,企业呈现严重亏损,欠发职工工资,欠缴各类保险的状况。被告张某、李某、冯某系灯具公司职工,均于2007年12月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张某任副厂长、进出口部经理、厂信息办公室主任。李某任进出口部业务经理。冯某任进出口部的电脑操作员。张某、李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多次接受公司的指派,代表公司参加广交会,掌握着公司在进出口贸易方面的所有商业客户信息及合同订单情况。张某还曾被灯具公司派往阿联酋、美国等国家洽谈出口业务。
被告智富商贸公司系由张某的丈夫唐某和张某的弟弟张乙于2006年8月共同出资设立,法人代表为唐某,主营业务为五金交电、灯具的进出口业务。出口业务所涉产品范围(桅灯、电桅灯、煤油灯、灯罩等)及出口客户(加纳的菲利浦公司、丹麦的简扬公司等),国内配货厂家(华宇灯具公司等)均与原告灯具公司高度重合。智富商贸公司业务及出口客户的联系工作主要由张某负责经办。李某通过借款的形式,向智富商贸公司出资,并按出资额领取了利润。同时李某还为智富商贸公司联系过部分客户,为其外贸业务提供部分口语翻译工作。自2006年12月至2008年2月,智富商贸公司总计实现出口收入一百余万美元,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共计申报出口退税数额为人民币九十余万元。
后灯具公司以智富商贸公司、张某、李某和冯某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审理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
一、关于原告灯具公司的相关客户信息是否为其商业秘密。从本案案情看,灯具公司通过组团参加广交会和其他展会的形式,形成了自己稳定的国外客户群和国内配套商品采购商,为企业实现了经济效益。同时,灯具公司制定了《重要岗位保密制度》等规章,并对于已经建立业务往来的客户,在电脑上建立了客户名册文件(公证保全了63户),进行专人管理和设密保护;对于其他有关进出口业务的资料,采取柜橱加锁等方式进行保密防范。因此,灯具公司的相关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二、关于四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灯具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智富商贸公司系被告张某的丈夫唐某下岗后与张某的弟弟张乙共同出资成立,其经营范围与张某所在的单位即原告公司的经营范围完全一致,且与唐某先前所从事的职业无重合。鉴于张某与唐某、张乙特定的人身关系,且张某作为原告进出口部的主要负责人,掌握着该公司重要的商业客户信息,在此情况下,若张某对智富商贸公司的经营业务不知情,显然与常理相悖。且张某在智富商贸公司和华宇灯具公司签订的合同上的补充修改意见也说明其已实际参与了智富商贸公司的经营业务。同时,由原告提交的根据双方实际成交的客户所整理的对照表也显示,智富商贸公司的国内协作厂家和出口客户与原告的相关客户高度重合。另外,根据济南高新区公安局的询问笔录,张某、李某均已承认在济南智富商贸有限公司处有投资,且利用所掌握的灯具公司的客户信息为智富商贸公司联系客户,协助成交,并已从中获利。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链,在被告没有提供其客户信息来源合法的证据的情况下,张某、李某和智富商贸公司侵犯灯具公司商业秘密成立。但由于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被告冯某参与侵犯商业秘密,因此被告冯某侵犯灯具公司商业秘密不成立。
三、关于被告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三被告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应当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赔偿数额方面,原告灯具公司主张按照被告侵权利润予以补偿,由于是对其自身权利进行处分,法院予以支持,在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和主观恶性的大小等各种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万元。
综上,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李某、智富商贸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灯具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灯具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被告李某、智富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张某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的客户信息系从我国客户和出口企业信息处于公开状态的广交会上获得,不具备秘密性;《重要岗位保密制度》存在证据瑕疵,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约定模糊;判令上诉人赔偿15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灯具公司的诉讼请求。
针对张某的上诉,济南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被上诉人灯具公司的相关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张某作为灯具公司进出口业务部的负责人,知悉并掌握着进出口客户的相关信息,但其在职工作期间,却将相关客户信息泄露给智富商贸公司从事出口业务,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及灯具公司的相关制度,侵犯了灯具公司的商业秘密,影响其正常经营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法院最后判令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智富商贸公司、李某共同承担150万元是在原有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认定酌情处理的方式,并无不当。但一审未将智富商贸公司在从事出口贸易产生的必要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在侵权获利中予以扣除,虽然智富商贸公司和李某故未提起上诉,但鉴于本案系共同侵权,故相应的共同侵权赔偿数额,法院一并予以调整。
综上,济南市中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但将经济赔偿数额调整为人民币70万元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灯具公司建立起了相关保密制度,并将其客户名单、资料等商业秘密信息采取了电脑加密、保险柜加锁,进行专人管理和设密保护,但其商业秘密却被内部员工所获取,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随着电脑的普及,企业越来越多的通过电子的方式与客户、员工进行商务沟通和交流,但也正基于使用电脑的无纸化工作模式,企业信息的复制和泄密也变得更为容易。那么,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加强企业内部电脑的管理,防止员工或外来人员轻易获取存储在电脑中的商业秘密信息呢?
(1)、相关电脑隔离放置,并实行专机专用。将存储了商业秘密信息的电脑放置在企业的保密重点区域,除有关授权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该区域内使用该电脑。如果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较多,可采取专机专用的形式,将机密文件按类别、使用人员的权限等存储在不同的电脑中,限定由专人进行操作,以减少引起失密的环节。
(2)、设置电脑开机密码、定时锁定等程序。为避免电脑被无关人员擅自使用而造成的商业秘密外泄,企业可要求员工将其工作电脑设置开机密码、定时锁定等程序,从而即使他人能够接触到电脑,也会因无法开启电脑而无法正常使用。
(3)、禁止文件的复制,设置文件、文档密码。禁止文件复制功能可防止不法人员利用其它移动设备轻易的将电脑中的涉密文件复制、转移,而设置文件、文档密码则能够使涉密文件在无意间被外泄时,也不至于被他人轻易打开,获取了里面的商业秘密信息。
(4)、拆除涉密电脑的软盘、USB接口及光盘刻录等装置。企业应根据员工进行工作、使用电脑的情况,拆除不需与外接设备连接的电脑中的这些外接接口,防止不法人员通过移动设备的拷贝,轻易的获取了企业的商业秘密。
(5)、要求员工慎用电脑中的“文件共享”功能,并在将电脑交外部人员修理前注意进行卸密工作。“文件共享”使共享文件夹内的文件容易被在同一局域网的其它电脑取得也易被某些病毒进行专门性的攻击,而将电脑交外部人员修理时,若没有事先将有关的商业秘密文件卸除,一旦被不法人员获取,后果将不堪设想。
另外,企业还可通过采用安装操作历史记录程序、要求员工慎用蓝牙等无线连接技术(无线连接的保密性目前还未得到确证)、设立防干扰设备、涉密电脑不联网等措施,保障企业电脑内所存储的商业秘密的安全。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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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在企业奖金分配上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以调动企业和职
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并能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现对贯彻《国
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问题通知
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度起,降低奖金税
税率。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四个月的部分,继续免征奖金税;四个月至五
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30%降为20%;五个月至六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10
0%降为50%;六个月至七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300%降为100%;七个月以
上的部分,奖金税税率定为200%。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税率也相应降低。即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免税限额一个月基本工资
以内的部分,税率为20%;一个月至二个月的部分,税率为50%;二个月至三个月的部
分,税率为100%;三个月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0%。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免税限额,
仍执行国务院国发〔1985〕11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奖金税额=应纳税奖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标准工资(基本工资、
下同)总额

  其“应纳税奖金总额”,是指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扣除核定的免税限额以及按规定准予扣
除的其它免税奖金额后的余额。

  企、事业单位奖金税税额的计算分别为:

  (一)全年发放应纳税奖金总额相当于一个月标准工资以内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应纳税奖金总额×20%

  (二)全年发放应纳税奖金总额相当于一个月至二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应纳税奖金总额×50%-0.3×月标准工资总额

  (三)全年发放应纳税奖金总额相当于二个月至三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应纳税奖金总额×100%-1.3×月标准工资总额

  (四)全年发放应纳税奖金总额相当于三个月标准工资以上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应纳税奖金总额×200%-4.3×月标准工资总额

  二、试行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的企业,从一九八七年起,工资调节税税率相应降低,
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不超过7%的部分,继续免征工资调节税,超过部分,
按修改后的税率征收工资调节税,其适用税率表如下:


工资调节税超率累进税率表
级次 核定工资总 工资增长总 速算扣
额的% 额占税率% 除率%
一 7%以上 0   0
二 7%~13% 20 1.4
三 13%~20% 50 5.3
四 20%~27%  100 15.3
五 27%以上    200 42.3

  工资调节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工资调节税额=工资增长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率×核定工资总额

  三、随着企业工资、奖金分配制度的改革,企业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范围
内,根据具体情况自定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奖金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办法。鉴此,在征收奖金
税时,除了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中允许进入成本的部分,可不征收奖金税外,对超
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增资部分以及用职工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浮动工资、津贴、实物等,
均应按规定计征奖金税。

  四、关于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的提奖办法,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对企业
提取的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免征奖金税的范围和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一九八六年度奖金税的征收管理,仍应按原定奖金税税率及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1月17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组成人员由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二)选区设立领导小组,主持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选举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协商产生。
为便于选民活动,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选民小组设正副组长。
(三)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不足一千的,选代表十五名至二十名;人口超过一千不足三千的,选代表二十名至四十名;人口超过三千不足五千的,选代表四十名至五十五名;人口超过五千不足一万的,选代表五十五名至七十名;人口超过一万的,选代表可多于七十名,但
最多不得超过一百名。
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可多于上款规定,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名额的百分之十。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不足一万的,选代表三十名至七十名;人口超过一万不足三万的,选代表七十名至一百名;人口超过三万的,选代表可多于一百名,但最多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聚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每一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五)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六)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以一个或几个村划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也可以划为几个选区。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以单位、街道划分选区;不能产生一名代表的,可与邻近的单位、街道划为一个选区。
(七)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及其所属机构即行撤销。有关选举工作的文件、表册、印章移交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保存。
(八)除上述规定外,关于选举委员会的任务、选民登记、选民资格审查、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等仍适用《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



198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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